㈠ 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的第三章 水污染治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的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建設,提高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的運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處理的水量、水質的監測結果,作為污水處理運營經費撥付的重要依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多方籌集資金,逐步加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的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移交。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從事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的運營和養護。
第二十三條 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生活污水、工業污水,應當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排污單位應當對下列污水進行預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准方可排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管網:
(一)含有有毒污染物名錄內污染物的污水;
(二)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三)含有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的廢水;
(四)餐飲、娛樂、車輛維修清洗等服務業產生的污水。
餐飲、娛樂等服務業產生污水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等污水預處理設施,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城鎮污水管網。城鎮污水管網尚未覆蓋的地區,餐飲、娛樂等服務業應當採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環境。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標准和運行管理規范。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標准和規范保證污水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
運輸、貯存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液體的車輛和容器,必須到符合環境保護標准和規范的清洗點清洗。化學工業園區、化工企業集中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建設符合要求的清洗點。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自行配套設置有關清洗點。
第二十五條 向污水管網排放工業污水的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設置取樣井;排放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第一類水污染物的,還應當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取樣井,保證排放的水污染物達到規定的要求。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對排入污水管網的污水進行監測,並在前款所指單位的排水進入污水管網處設置可關閉裝置,發現該單位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關閉該單位的排污控制裝置,並立即告知排入單位,同時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污單位排入污水管網的水污染物濃度異常的,應當立即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具備除磷、脫氮能力,鼓勵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現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限期改造,對污水進行除磷脫氮處理,控制磷、氮等污染物的排放。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用先進適用的污水處理技術,對未納入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治理。
第二十七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確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水管網的養護、運行、保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鎮(街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能滿足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不足部分由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相配套的污泥處置設施。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對所產生污泥的存放、運輸、處理全過程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產生的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安全處置;屬於有害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實行聯單管理。禁止採用傾倒、直接填埋的方式處置。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集中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泥的處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實驗、檢驗、化驗產生的廢液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單獨收集,分類安全處置。禁止直接排放或者傾倒。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雨水、污水分流管網和處理設施。新建項目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雨水排放口排放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初期雨水污染防治。
㈡ 北京環境整治都要從哪些方面入手呢
城管局網站對各方面已經羅列的很清楚了,只是該誰去辦,推來推去搞不清。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3)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什麼率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㈣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法律分析:《規劃》明確,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㈤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㈥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什麼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
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㈦ 城市污水管網密度一般是多少
城市污水管網密度:按國家統計局的劃分方法計,我國東部城市排污管網密度為0.170km/km²,中部城市為0.053km/km²,西部城市僅為0.026km/km²;其中,城市排污管網密度最高的是上海,為1.775km/km2,北京次之為0.869km/km²,分別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3.7倍和11.6倍。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城市排污管網的建設尚處在很低的水平上,無論是排污管道總長度、排污管網密度,還是人均排污管道長度,均存在著較大差距。
城市污水管網存在問題與解決方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持續推進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城鎮污水處理率的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但是,城鎮污水管網歷史欠賬多,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滯後,污水收集管網不配套,管網破損滲漏、管網混接錯接的問題普遍存在,導致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差距比較大,造成了河流、湖泊黑臭水體的大量產生。
強化規劃統籌,我們將指導各地編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明確年度建設任務,加強城市豎向管控,提高管網系統化水平。加快管網建設改造,特別是管網空白區要加快建設,老舊管網要加快更新。
要建立長效機制,建立管網專業化維護機制,開展部門聯動執法,利用一些新技術對於管網的運行情況進行監測,使污水管網有人管、管得好。
切實加大投入,中央財政最近安排了一定的資金來加大污水管網的投入,希望繼續加大力度,也要求地方政府加大財政投入,我們還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配合發改、財政部門督促各地盡快按規定將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調整到位,共同解決管網建設投入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