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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不合格怎麼辦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5-08-07 11:51:49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如何處罰

現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未能和環境需求無縫對接,污水雖達標,卻對環境仍會造成污染,是重要原因之一,應當盡快推動排污標准與環境需求無縫對接。那麼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如何處罰呢下面和裕祥安全網關注下吧。
1、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不達標應該得到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適用范圍】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本辦法以下簡稱「超總量」)。
第三條【不適用情形】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者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處罰。
(二)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其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四)違法採用國家強制淘汰的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情節嚴重的,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接下來看下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管道處理工藝對凈化污水有作用。管道處理工藝是利用輸送污水的掛表到加壓作為處理設備,並在管內充癢,使污水在輸送過程中進行生物處理,以減輕管道末端污水處理廠的負擔。生活污水處理廠只需建設沉澱池,不用活性污泥迴流,管道處理能力可在較大范圍內靈活變化,與普通活性污泥法比較,可節約投資40%,運轉費用低,適用與污水輸送距離較遠的城市(管道長度需6km—l 0km)。
我們在平時最好多學習一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識,飲用水盡量安裝家用凈水器過慮在飲用,這樣更有利於用水安全。

⑵ 污水處理不合格被環保部門罰款怎麼辦

最好的規避辦法就是不要隨意排放污水,本公司沒有能力的,可以找第三方污水處理公司處理。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污水處理不合格怎麼辦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相關報道:

水污染防治考核不合格,也要被約談。昨天,記者從市環保局了解到,本市對各區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結果已經出爐,其中大興區和平谷區考核不合格,兩個區的相關負責人已被約談,要求加快整改。

為深入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環境安全,本市於2015年12月印發實施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主要明確了「十三五」期間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

據介紹,在2016年《工作方案》實施的第一年中,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市地表水水質穩中向好,地表水體監測斷面高錳酸鹽指數和氨氮年均濃度值分別同比下降4.4%和4.9%;劣Ⅴ類水質河長比例同比下降4.6%;截至2016年底,全市污水處理能力提高到672萬方/日,污水處理率提高到90%,城六區達98%,中心城區、新城和重點鎮地區污水處理能力不足問題得到基本解決。

為督促各區政府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責任,認真落實《工作方案》要求,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11個部門於今年3月聯合印發了《考核辦法》,分年度對各區水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考核。依據《考核辦法》,今年3月至6月,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11個部門嚴格按照《考核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對各區2016年度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了全面考核。

記者了解到,此次考核內容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項。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具體考核地表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黑臭水體消除情況、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情況、地下水質量保護情況等4項指標。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具體考核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科技支撐、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8項指標。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

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結果劃分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再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評分大於60分的,以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為綜合考核結果;否則以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降一檔作為綜合考核結果。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

以此考核標准,因各區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均在60分以上,綜合考核結果與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一致,即密雲區、懷柔區為優秀;海淀區、延慶區、西城區、東城區、昌平區、房山區、門頭溝區、石景山區為良好;順義區、朝陽區、豐台區、通州區為合格;大興區、平谷區為不合格。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各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以及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近日,市環保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水務局約談了考核不合格的大興、平谷兩區政府有關負責人,向兩區指明了存在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下一步,兩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落實屬地責任、加快治污進度、嚴格監管執法,不斷改善水環境質量。

⑶ 污水處理廠的不合理建議與實施方案

如果建抄成後的城市污襲水處理廠不合格,應該進行補救和整改,在補救和整改之前,要弄清問題所在,找出不合格的原因之後,提出合理化的補救整改實施方案,並將方案報告給建設廳(局),環保廳(局)、發改委(局)等部門。
城市污水處理廠不合格的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工藝設計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2、建築工程或結構工程設計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3、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4、設備安裝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5、調試運行不合理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6運營管理不當造成造成污水處理廠不合格,只要把問題弄清,寫出的報告就一定能引起高度重視並得到實施。

⑷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⑸ 亂排污水舉報哪個部門

看是哪種污水。
1、工業生產廢水引起的污染應向環保部門舉報。

2、造成漁業水體污染,發生死魚、死蚌等水產養殖物死亡事故應向漁政部門舉報。

3、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如船舶航行中排放的污水及漏油問題應向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舉報。

4、因化肥和農葯使用不當,造成水體的污染應向農業部門舉報。

5、洗車業污水應向市交通運管部門,城管部門舉報。

6、河道飄浮物城區外河水利部門應向城區內河城建部門舉報。

7、飯店、酒店、快餐店、夜排檔、茶館、賓館、旅店和招待所等產生的污水應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舉報。

8、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規劃及建設,城市生活污水入河,排污管網破裂引起的污染應向市建設局,市水務集團舉報。

舉報記得要有證據。

⑹ 養殖場排污水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1、未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2、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⑺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

新環保法危廢處罰標准分為以下幾點:
1、停建罰款:項目環評未批先建的企業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2、查封扣押:政府環保部門可對企業進行封條貼示。非法排放、傾倒或處置危廢、有放射性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等工業污泥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後,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的;其他。
3、按日計罰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環評未批先建;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超標排污和超總量指標排污;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規避監管排污;通過暗管、滲坑滲井等方式排污等行為。
4、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5、加重處罰:除依法處罰外,增加行政拘留。違反環保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6、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廢、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⑻ 近期相關環境方面的問題及新聞有關環境污染環境保護之類

《水污染防治法》未將任何一種超標情形列為例外情況和免責事由。2019年2月28日,生態環境部召開新聞發布會做出權威回答: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的法律責任;污水處理廠作為專業機構,在建廠之前就應調查評估污水來源,通過市場作用體現各方責任,減少問題產生,保證達標排放責任。

因而,當事人不能以進水水質問題為借口,超標排放,更不能因此而成為逃避行政處罰的正當理由。

污水處理廠應承擔哪些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當事人是慣犯,此次長期嚴重超標且拒不改正,應當加重處罰。

監管存在漏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環保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本案當事人在出現問題後,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匯報,卻未見政府有所作為,任由事態發展。

《孟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系與第三方的合同行為,與行政處罰屬不同法律關系,無約束力;但政府部門有義務維護和保障污水處理廠權利,監管上游企業進水符合規定標准;進水企業也要履行協議,自行監管濃度,達「標」進水。

被罰者是否有追償權利?

目前,本案已進入行政復議階段。

可否轉嫁?行政處罰是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特定違法行為而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法律關系不同於合同約定的追償民事法律關系,因此行政處罰由特定人承擔、不可轉嫁,否則就脫離了處罰真正目的。目前,法律也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追償權。行政處罰不可轉嫁,但在沒有實質違法的情況下,處罰的罰款是可以追償的。

可獲賠償?《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本案中,行政機關違法在先,既缺少自己監管作為,又缺失報告後的管理作為,沒有及時處罰和糾正上游企業,給當事人造成了處理成本、系統癱瘓、受到懲罰和信用名譽的損害。

怎麼追責?本案中,上游企業雖未被處罰,但污水處理廠是因其違法被處罰,有理由由其民事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如城鎮污水處理廠,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如何界定?本案的《特許經營協議》就是污水處理企業與進水企業之間的合同。「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損失強調的是與違約的因果關系,並不排除將行政處罰導致的利益納入損失的范圍,相對人受到行政處罰,應當可以作為違約損失向違約方追償。

可代為治理嗎?以《水污染防治法》為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分別從污水治理、污泥處置、船舶水污染、事故水污染方面規定,逾期、未按要求或者不具備能力採取治理措施的,監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污水處理廠處理其他企業產生的污水,雖不是代為治理,但其具有一致性:上游企業怠於處理,下游集中處理且要收取費用。

本案當事人污水處理廠在處理能力范圍內履行了污水處理義務,出水濃度超標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實違法對象是超標進水企業及其他單位。處罰責任不能轉移,但不應由污水處理廠全部承擔,罰款追償具有實質基礎法律規定依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被處罰者追償的權利,取決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即污水處理廠在行為上有無實質違法。有證據證明積極履行義務的,被處罰的罰款可以追償。否則,既違背公序良俗精神追求,也與上述法律規定要求不符,難以起到以法律法規規范教育公民遵紀守法的目的。本案當事人能且必須追償。

作者單位:河南省靈寶市生態環境局

■案情介紹

最近,河南省焦作生態環境局擬對孟州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罰款4880萬元,這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生態環境廳提起行政復議,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孟州市城市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是該市第二污水處理廠,負責處理其產業聚集區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出水一級A標准。數據顯示,2015年以來,該公司存在廢水超標排放、污泥處置不當、不配合環保檢查和運行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幾乎每年都受到1-2次處罰。

2月13日,采樣監測發現,該公司總排口總磷(TP)1.42mg/L、總氮(TN)23.4mg/L,超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表1規定一級A標准(TP≦0.5mg/L,TN≦15mg/L)。4月3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80萬元。

3月25日,復查發現:總排口總磷2.37mg/L、總氮25.2mg/L,隨即責令改正,實施按日連續處罰。4月28日,再次復查:正在運營,總排口氨氮23.8mg/L、總磷2.68mg/L、總氮30.5mg/L,濃度更高且新增一超標污染物,再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第一次計27日,罰款2160萬元;第二次計34日,罰款計2720萬元,總計罰款4880萬元。

■不服理由

1.該公司陳述,出水超標系進水水量超負荷、水質超標准所致,各指標均超出設計負荷,導致系統癱瘓。

2.該公司申辯,受到進水沖擊時,堅持正常運轉,並連續向孟州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及孟州市生態環境局匯報水量、水質及影響情況,但未有明顯改觀。

3.該公司抗辯,其與上游進水企業簽訂的《孟州市產業集聚區污水處理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水質不合格的處理」明確:「運營期間,遇以下進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的原因導致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行時,經公司盡力採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質仍不達標;乙方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乙方按照協議約定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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