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污染控制中如何進行廢水排放管理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2.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強工業廢水排放管理
工業廢水是水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治理水污染首先要嚴格控制工業廢水的排放。這包括強化工業企業的環保責任,加強廢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確保廢水達標排放。同時,還應推行清潔生產,通過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減少廢水產生量。
二、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城市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也是水污染的重要來源。建設完善的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對於治理水污染至關重要。這包括建設污水處理廠,增加污水處理能力,推廣先進的污水處理技術,確保城市污水得到有效處理,防止直接排放對水體造成污染。
三、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農業生產中的化肥、農葯等不合理使用,也是造成水體污染的重要因素。治理水污染需要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的治理,推廣生態農業,合理使用化肥農葯,鼓勵使用有機肥,減少農業面源污染對水體造成的危害。
四、加強公眾教育和提高公眾意識
公眾參與是治理水污染的重要力量。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公眾對水污染問題的認識和重視程度,引導公眾形成良好的環保生活習慣,減少亂倒垃圾、亂排污水等行為,共同保護水資源。
總的來說,治理水污染需要政府、企業和公眾共同努力,從源頭上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度,才能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保護。
3. 治理污水的措施有哪些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包括:
1. 處理污染源:禁止工業企業和養豬場將污水和糞便直接排入河流,應集中處理這些廢物,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2. 清理河邊和河道建築材料:移除河邊的廢棄建築材料,並對河道進行整治,清理河內的垃圾和淤泥,這可以動員沿岸居民和利用大型機械來完成。
3. 河邊植樹和植草皮:在河邊種植樹木和草皮,建立綠化帶,以防止土壤流失。
4. 加強管理和環保教育:對附近的工廠和養豬場等加大監管力度,嚴肅處理污染河流的行為。同時,對沿岸居民和全體市民進行環保教育,提高環保意識,因為河流的環境保護取決於大眾的思想意識,人們應自覺保護河道和環境。
此外,還有八大防治措施:
1. 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減少工業污染,並推廣重點污染行業的廢水循環閉路零排放制度,加強對污染排放單位的審核和監督。
2. 加快建設節水型工業和社會,研究工業節水管理辦法,規范企業節水范圍,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
3. 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避免城市水環境繼續惡化,完善城市排水系統,提高污水處理技術水平,特別是在缺水城市,規劃污水處理設施時應安排回用設施,並開展深度處理。
4. 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綜合防治面源污染,推廣有機肥,制定減量計劃,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
5. 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6. 科學合理調配水資源,確保生態用水,開發水資源時應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兼顧上、下流域需求,按水資源可開發總量發放許可證。
7. 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規定,在保護區內限制開發活動。
8. 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由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水體中的比例較高,需要嚴格控制。
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於改善和預防水污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