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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口被取締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2-07 00:08:25

1. 污水治理有什麼意義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在不斷推進,經濟發展水平的逐漸提高,而隨著城市的回飛速發展,城市污水量答也逐漸增加,
嚴重污染了城市環境,所以如何做好城市污水治理成為城市發展中迫切需要思考的重要問題。本文主要對城市污水治理的方法進行了分析,正確的水處理方式是哪些。

近幾十年,我國實現了經濟飛越式發展,在很多行業都是國際領先水平。雖然我國有豐富的淡水資源,但非常大的人口基數導致人均佔有淡水量非常少,更關鍵的是大家對於節約用水沒有很強的意識,導致我國水資源短缺現象雪上加霜,嚴重影響約束了部分城市人民日常生活質量和城市發展。

此外,大量的污水排放沒有統一的規范管理,致使很多污水流入城市的眾多角落,使城市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破壞市容市貌。另外,做好治理城市環境工程污水的工作對環境的保護也有著很積極作用,同時對城市穩定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所以污水治理是必要的工作。

2.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怎麼處罰!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專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廢水排污口設置的規定

法律分析:廢水排污口設置要依據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4. 企業只能有一個污水排放口在哪個法律中規定的

《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中有規定的,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九條,凡生產經營場所集中在一個地點的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設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個。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須報經環保部門審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個排污口的,必須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則,進行管網、排污口歸並整治。

(4)污水口被取締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排污單位排污口(點、源)的規范化整治和新建、擴建及改建項目排放口的規范化建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報表(一式四份加蓋公章);

2、標注各排污口點位的「項目總平面分布圖」(一式四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4、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有效期內);

5、環評批復等環保審批文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五條,未經環保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擴大和改變排污口。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履行排污口變更申報登記手續,更換標志牌和更改登記注冊內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種類、數量、濃度發生變化的;

(二)位置發生變化的;

(三)須拆除或閑置的;

(四)須增加、調整、改造或更新的。

環保部門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參照《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第六條,排污者應建立排污口基礎資料檔案和管理檔案。

5. 企業治污行動實施方案計劃

為貫徹落實全國關於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環保局等部門關於20xx年XX市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南政辦〔20xx〕17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和全省環保大會精神,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以保障群眾健康為主題,以解決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實行政府負責制、部門聯動制,切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努力遏制污染反彈,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綠色腹地建設。

二、工作重點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脅飲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隱患

1、要在20xx年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檢查基礎上,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徹底清查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情況,查清影響保護區水質的主要原因,重點排查向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和設施。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取締一級保護區內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區內所有違規的碼頭、垃圾堆放場、畜禽養殖場,禁止從事旅遊、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在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原有排污口必須達標排放。

2、要繼續組織開展環境安全大檢查,進一步查清環境

污染危險源,集中整治對飲用水源構成重大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污企業。重點是崇陽溪流域沿岸存在的環境安全隱患的企業,要求企業在20xx年8月底前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並督促落實。對直接導致飲用水源地水質超標的違法排污企業,必須停產整治,對嚴重威脅環境安全的,要依法關閉。

(二)集中整治重污染行業工業園區的環境違法違規問題

要對轄區內各類工業園區(工業企業集中區)在建設、管理過程中的環境違法違規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整治化工、冶煉、印染、造紙和廢舊物資加工利用等重污染行業工業園區的集中排污問題。

1、要堅決糾正工業園區建設、管理過程中,降低環境保護准入門檻、阻撓干擾環保部門現場執法檢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費等一系列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對拒不糾正的要依據《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部門的行政責任。

2、對工業園區(工業企業集中區)內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或已完成環評但變更原有設計而擅自開工建設、投產的企業,一律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對建有污水處理廠但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園區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限產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或依法關閉。工業園區內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排污企業,責令停止生產;對已安裝治理設施而不正常投入運轉或排放污染物超過標準的,責令立即恢復正常運轉或限期重新安裝治理設施後投入使用;屬於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和設備,一律依規淘汰;對私設排污管線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的企業,一經發現立即停產整治;對未按規定安裝在線污染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工業污染源,以及未按規定設立排污口標識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故意超標排放、弄虛作假和屢查屢犯或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違法企業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嚴處罰,同時要追究企業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達標無望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徹底關閉。

(三)集中整治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

市環保局要在本轄區范圍內組織對20xx年《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以來的建設項目,重點是化工、冶煉、印染、造紙、公路等行業的建設項目(包括在建和已運營公路)執行環保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保「三同時」監管和驗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沒有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擅自動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對環保設施沒有建成,以及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監管失職或者違規審批環境違法建設項目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四)集中整治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XX市要在本轄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全面整治。要全面檢查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危

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是否具有環保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危廢轉移是否嚴格執行危廢轉移審批和聯單制度。對於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必須嚴肅查處。

(五)集中整治歷年環保專項行動和環境安全大檢查掛牌督辦企業中未能解決的問題

對前三年環保專項行動和20xx年底環境安全大檢查掛牌督辦案件和環境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對於那些久拖未決的問題,在此次專項行動中要作為重點案件予以解決。對於那些經限期治理仍未完成治理目標,達標無望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對於那些已過行政復議期限或行政訴訟期限仍拒不執行已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或個人(或者已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駁回其請求的),應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於干擾環保行政技法或地方保護的,要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部門的責任。

(六)集中整治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群眾正常生活秩序的環境污染問題

開展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污染環境嚴重的「十五小」、「新五小」企業進行復查,防止死灰復燃。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餐飲油煙專項整治納入城市文明創建重要內容,對存在油煙擾民問題的餐飲店要限期治理。要建立並落實新開辦餐飲店環保前置審批、徵求公眾意見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從源頭控制油煙擾民問題。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解決好建築工地和「三廳」雜訊擾民問題。

三、組織機構

為確保環保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市政府成立武夷山

市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劉成亨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周相林市政府辦主任

林立芹市監察局局長

吳慶市環保局局長

成員:陳晶秀市發展改革局副局長

徐家榮市經貿局副局長

曾勇市監察局副局長

鄭方群市司法局副局長

蔣長勝市環保局副局長

孫建國市工商局副局長

楊建華市經貿局副局長(安監局主持)

肖春華市供電公司副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吳慶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有關科室負責人組成。聯系人:董立(市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電話:5308423,傳真:5303463。

四、部門分工

環保專項行動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環保、發改、經貿、監察、司法、工商、安監、電力等部門要切實負起組織協調和政策指導工作,並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確保環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一)環保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能,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1、對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的排污企業,應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

2、對已被當地政府責令停業治理或依法關閉,卻擅自恢復生產的排污企業,要提請政府依法採取措施堅決予以關停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3、對污染反彈超標排污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擅自閑置、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的排污企業,要依法嚴肅處罰。

(二)經貿、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應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禁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xx年本)》所列的落後生產工藝和產品,並在規定限期內淘汰這些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

2、配合環保部門重點查處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閑置、拆除污染治理設施等違法排污及依法關閉、停業治理和自然停產的企業擅自恢復生產的行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管。

3、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引導、鼓勵、扶持企業節能、節水、節材、節地、資源綜合利用和技術改造等工作。

(三)監察部門負責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的環境行為進行監察,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環境保護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分意見和建議。對地方政府出台的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糾正。對因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而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或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動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領導的行政責任。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或安全生產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司法行政部門要把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列入「五五」法制教育的重要內容。提高全社會尤其是企業經營管理者的環保法律意識,促進環保領域的依法治理,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並對群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要結合查處的典型環境違

法案件,以案說法,加強警示教育,切實提高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排污企業的環境法律意識和環保法制觀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被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的企業,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污染環境或存在污染隱患,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企業,要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及XX市政府出台的相關查處無照經營的意見(辦法),根據職能部門具體職責分工,會同其他部門予以查處。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管,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全面檢查企業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監督企業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嚴肅查處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防止和減少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

(七)電力部門要按照政府決定,對違法排污企業採取停電、限電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配合協調。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從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明確深入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決克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片面強調發展、先污染後治理的思想觀念。要切實加強對環保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牽頭掛帥,制定具體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經費,狠抓落實。

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堅持聯席會議例會制度,在行動期間的每個階段應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針對各階段環境執法重點工作,不斷完善聯合辦案,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門執法資源、提高行政執法整體效能的具體辦法,加強協調配合,並形成會議紀要,由各部門遵照執行,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解決環境問題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點,掛牌督辦。各級政府要確定本地區今年重點督辦的環境污染問題,公開查處一批屢查屢犯的環境違法企業,並組織新聞媒體跟蹤報道,定期公布查處情況,掛牌督辦案件要有明確的目標責任、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督辦程序和獎懲措施等。對20xx年以來督辦的重點環境污染問題整改措施不落實的,要由上級政府掛牌督辦,並報省、XX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掛牌督辦問題逾期未整改解決的,應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三)廣泛宣傳,強化監督。一是要將專項行動列入政府今年宣傳工作要點,制定專項行動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和跟蹤報道,披露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和違法排污的重大問題。不斷形成宣傳高潮,營造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二是要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和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對於社會關注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問題,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源地水質狀況;向社會公布一級保護區內被取締的排污企業名稱、位置;向社會公布影響飲用水源地停產整治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名單。三是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舉報環境違法問題。

(四)及時報告,動態管理。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確定專人負責行動信息管理工作,每旬編發和按時報送一期工作簡報和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上級掛牌督辦案件的查處情況、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難點問題要隨時報告;省、市要求的階段性工作總結等材料要及時上報。信息填報要求由XX市環保局另行發文通知。

(五)嚴肅法紀,責任追究。監察機關要結合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堅決查辦一批典型環境違法案件,追究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違法違紀行為的行政責任,堅決糾正損害群眾環境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建立制度,長效管理。要建立健全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開展環境執法效能監察,提高執法水平;要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企業約束機制和公眾監督機制,推行環保有獎舉報制度;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建立保障環境執法的投入機制;要加強日常環境執法監管,做到「天天行動」,長抓不懈、持之以恆、及時妥善處理人民群眾反映的環保問題和污染糾紛。

六、階段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

各單位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本單位整治重點,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全面完成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

各單位要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全面自查,對重點環境污染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和整治,並分別於7月15日前報送掛牌督辦名單和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專項檢查報告;8月15日前報送重污染行業工業園區專項檢查報告;9月15日前報送建設項目環境違法問題專項檢查報告;10月10日前報送危險廢物集中整治專項檢查報告和歷年環保專項行動及環境安全大檢查掛牌督辦企業的環境問題專項整治報告。

XX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適時組織督查

組對各地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督促檢查有關要求的落實情況,並對環境污染嚴重、影響范圍廣、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的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三)總結階段

我市要認真總結環保專項行動取得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及時於11月1日前向XX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20xx年XX市環保專項行動工作總結》

6. 環保排污口怎麼定性

關於環保排污口的相關信息,可以上一些網路平台進行查詢

7. 污水排放口沒有標識牌的處罰

生態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還有可能會罰錢。
根據相關規定,污水排放口要防止標識牌。放置標識牌有助於提示人們這個水是什麼程度的污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8. 污水處理廠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說的排污口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需確切答案。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

(1996年5月20日,國家環保局 環監[1996]470號)

第一章 總 則

1.1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應遵循便於採集樣品,便於計量監測,便於日常現場監督檢查的原則。

1.4 本《要求》適用於一切排污單位排污口的規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范圍

2.1 一切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雜訊)的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點、源),均需進行規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可分步進行。試點期間的整治范圍應不少於轄區內已開征排污費單位的50%,並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為主,兼顧整治廢氣、固體廢物、雜訊排放口(點、源)。

2.4 以整治重點污染源為主。對列入國家和省、市級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首先進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總量控制指標的12種污染物(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氰化物、砷、汞、鉛、六價鉻和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口為主。

2.6 為體現試點的原則,要分別選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范、不同隸屬關系的排污單位的排污口進行整治。

9. 為什麼要轉移排污口

轉移排污口為保證水環境質量。根據查詢相關信息顯示:排污口的管理成效,是直接影響水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安全,定期轉移處置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該排污口已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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