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處理廠收費標準是多少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污水處理廠主要處理的還是工業廢水比較多。另外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
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如果處理量比較大的話個人建議可以直接買工業廢水處理設備來自行處理。比如低溫蒸發器或者是結晶設備都可以,佔地面積不大還可以處理完之後循環使用。
B. 含氟廢水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沉澱法和吸復附法
1)化學沉澱法是通過投制加鈣鹽等化學葯品,形成氟化物沉澱或氟化物被吸附於所形成的沉澱物中而共同沉澱。
2)吸附法是指含氟廢水流經接觸床,通過與床中固體介質進行離子交換或化學反應,去除氟化物。
C. 昌邑廢水處理多少錢一噸
生產廢水具體水質決定處理價格,一般生產污水根據處理難易程度從幾十塊到幾百塊不等,如果污水涉及危廢就是幾千塊一噸也是可能的。。。
D. 廢水處理設備50噸每天大概多少錢
E. 電廠廢水處理成本 多少錢/每噸
一般1.8-2.5元/噸
F. 含高濃度氫氟酸廢水怎麼處理成本低
1.加入大量建築垃圾,水泥中的二氧化硅會和氫氟酸反應成無毒的四氟化硅和六氟合硅酸,鈣鹽會形成氟化鈣沉澱。
加碳酸鈣處理 產生的二氧化碳可以收集後出售,降低成本。
2.幾種典型的方法有石灰沉澱法、磷酸鹽沉澱法和冰晶石沉澱法。對於較高濃度的含氟廢水,投加石灰,使廢水中的F-以CaF2形式去除是經典的技術。石灰價格便宜,但溶解度較差,只能以乳液形式投加。採用可溶性鈣鹽代替石灰,雖然最終都是以難溶性氟化鈣加以固定,但是二者有實質性的差別。磷酸鹽沉澱法,即在含氟廢水中加入可溶性鈣鹽(CaCl2) 並用鹼液調pH值 後反應0.5 小時,加入磷酸鹽後再次調節pH值,使F-生成Ca(PO4)6F2而達到除氟的目的。其它方法,如冰晶石沉澱法,採用在含氟廢水中添加比F-反應當量少的可溶性鋁鹽和反應當量程度的可溶性鈉鹽,在pH3~4的條件下混合2 小時後,可生成Na3AlF6沉澱。由於冰晶石的溶解度為194mg/L,因此余F-需進行深度處理以滿足排放要求。 無論採用鈣鹽沉澱法或其他的沉澱法,常常需要解決如何有效克服氟化物膠體性質,使之達到快速絮凝和提高固液分離效果的問題。常採用的無機絮凝劑有鋁鹽和鐵鹽兩大類。鋁鹽和鐵鹽除氟是基於它們在水中水解形成吸附能力很強的絮凝氫氧化物沉澱,可以吸附廢水中的F-,或利用F-能與Al3+、Fe3+等陽離子形成絡合物。但鐵鹽的強酸性和強氧化性對設備有腐蝕性等缺點,鋁鹽的除氟效果易受原水中的各種陰離子的影響,因而目前傾向採用聚合硫酸鐵、聚合鋁作為簡單的鋁鐵鹽代替品,擁有較好的除氟效果。
G. 廢水處理設備多少錢
廢水處理設備多少錢大概在每台一兩萬元,貴的有好幾萬元。不同應用場景的廢水處理設備,價格也不一樣。就應用場景而言,廢水處理設備可以用於:醫院全院污水處理、疾控中心、血站中心污水、學校生活污水、機場生活污水、鄉鎮農村生活污水、風景名勝區生活污水、高速路服務區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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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氟化氫氨和氟化銨溶液廢水,一月大概30噸,怎麼可以降低廢水中氟的含量,目前通過添加氫氧化鈣調試!
對於高濃度含氟工業廢水,一般採用鈣鹽沉澱法,即向廢水中投加石灰,使氟離子與鈣離子生成CaF2沉澱而除去。該工藝具有方法簡單、處理方便、費用低等優點,但存在處理後出水很難達標、泥渣沉降緩慢且脫水困難等缺點。
氟化鈣在18℃時於水中的溶解度為16.3mg/L,按氟離子計為7.9mg/L,在此溶解度的氟化鈣會形成沉澱物。氟的殘留量為10~20 mg/L時形成沉澱物的速度會減慢。當水中含有一定數量的鹽類,如氯化鈉、硫酸鈉、氯化銨時,將會增大氟化鈣的溶解度。因此用石灰處理後的廢水中氟含量一般不會低於20~30 mg/L。石灰的價格便宜,但溶解度低,只能以乳狀液投加,由於生產的CaF2沉澱包裹在Ca(OH)2顆粒的表面,使之不能被充分利用,因而用量大。投加石灰乳時,即使其用量使廢水pH達到12,也只能使廢水中氟離子濃度下降到15 mg/L左右,且水中懸浮物含量很高。當水中含有氯化鈣、硫酸鈣等可溶性的鈣鹽時,由於同離子效應而降低氟化鈣的溶解度。含氟廢水中加入石灰與氯化鈣的混合物,經中和澄清和過濾後,pH為7~8時,廢水中的總氟含量可降到10 mg/L左右。
為使生成的沉澱物快速聚凝沉澱,可在廢水中單獨或並用添加常用的無機鹽混凝劑(如三氯化鐵)或高分子混凝劑(如聚丙烯醯胺)。為不破壞這種已形成的絮凝物,攪拌操作宜緩慢進行,生成的沉澱物可用靜止分離法進行固液分離。在任何pH下,氟離子的濃度隨鈣離子濃度的增大而減小。在鈣離子過剩量小於40 mg/L時,氟離子濃度隨鈣離子濃度的增大而迅速降低,而鈣離子濃度大於100 mg/L時氟離子濃度隨鈣離子濃度變化緩慢。因此,在用石灰沉澱法處理含氟廢水時不能用單純提高石灰過剩量的方法來提高除氟效果,而應在除氟效率與經濟性二者之間進行協調考慮,使之既有較好的除氟效果又盡可能少地投加石灰。這也有利於減少處理後排放的污泥量。
I.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裡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於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葯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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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託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裡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徵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徵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並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徵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徵收,並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時限要求徵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台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並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准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並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並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准後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