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有關材料
法律分析: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按標准表格填寫)。2、行政許可申請書。3、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4、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根據規定需要建設的隔油池、沉澱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等)。5、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6、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7、提供用水量的相關數據證明材料。使用自來水的提供近期連續三個月的水費單據;自備水用戶提供近期連續三個用水量、取水許可證復印件及取水設施資料。8、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9、企業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證書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註:申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2. 污水處理廠的施工內容及流程是什麼
內容包括場地平整、污水處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土建工程,廠區給排水管網、照明、道路和通訊及污水截流管道等工程。
建築物與構築物描述:
1、粗格柵進水泵房
進水泵房由地下進水管、粗格柵間、地上提升泵房及溢流井組成。
①、地下進水管為D500、深3m的玻鋼管。
②、粗格柵間為長10.9m、寬7.8m、深約5.5m的地下鋼筋砼深池,與進水管相連。
③、提升泵房設在粗格柵間上方,粗格柵間頂板即為提升泵房的地坪,泵房為磚混結構,現澆樓板,平面尺寸為9m X 13.65m,層高5.7m。
2、細格柵、沉砂池
沉砂池由進水渠道、沉砂池主體、中間渠道、出水池組成。該系統為架空式鋼筋砼結構。
①、沉砂池主體為直徑2.53m的園形架空水池兩個,下部為錐形並帶有集砂斗。
②、出水池為深2.5m,平面尺寸3.49Mx5m的鋼筋砼深井。
整個系統頂部設有人行走道及防護欄桿。
3、生化池
反應池是本工程中最大的一組鋼筋砼水池。其平面尺寸為29.3m X 10.6mX4m,深度6.4m,其中地上3.2m,地下3.2m。該池共分4格,每一格有一道鋼筋砼隔牆(下方留孔)。池頂周邊設有人行通道及鋼欄桿。格與格之間的鋼筋砼隔牆頂部設有深1.Om,寬1.5m的溝道,上設鋼格柵蓋板及鋼欄桿。池內有工藝等專業所需的預留孔洞及預埋件。
4、鼓風機房
結構形式為單層磚混結構,層高7.5m。值班室為依附的磚混結構。
5、配水井
配水井為一平面尺寸為4.85X2.25m,深2.2m,中間有隔板將其分為5部分,池內設有直爬梯。
6污泥脫水間
結構為單層磚混結構,層高7.5m,基礎為剛性基礎。
7、綜合樓
二層磚混結構,現澆樓板,條行基礎。內有辦公室,值班室化念室等。
8、變配電間
為單層磚混結構,現澆鋼筋砼屋面,基礎為牆下砼條型基礎。
工程的工作內容較多,有下述17項:
第一項為基礎、水池等的土方開挖;第二項為砼及鋼筋砼工程;第三項為磚砌體工程;第四項為地溝及設備基礎施工;第五項為溝、渠、池的閉水試驗;第六項為土方回填;第七項為門窗、樓梯、欄桿等的製作、安裝和油漆;第八項為內、外牆面的粉刷和噴塗;第九項為頂棚的粉刷;第十項為屋面找坡、找平及防水施工;第十一項為室內地平施工;第十二項為室外散水、坡道、踏步及排水溝施工;第十三項為吊車軌道、連接件、車檔等的製作、安裝和油漆;第十四項為廠區給排水管道與建築物室內外給排水衛生設施的施工;第十五項為廠區供電外線、建築物室內外照明及防雷接地施工;第十六項為廠區道路、排水溝、管和綠化施工;第十七項為配合設備、水、電安裝、修補因安裝碰傷的牆、地面、門窗及室外散水道路等工作內容
3.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會統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有設備間 格柵 集水井 氣浮機 水解酸化池 接觸氧化池 沉澱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脫水機等設備,希望對你有幫助
4. 什麼是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來處理設備,是一種能有效處理城自區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的工業設備,避免污水及污染物直接流入水域,對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和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地埋式污水處理設備適宜住宅小區、醫院療養院、辦公樓、商場、賓館、飯店、機關、學校、部隊、 水產加工廠、牲蓄加工廠、乳品加工廠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如紡織、啤酒、造紙、製革、食品、化工等行業的有機污水處理,主要目的是將生活污水和與之相類似的工業有機廢水處理後達到回用水質要求,使廢水處理後資源化利用。
5. 經管資產里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中收集設施都有哪些
污水處理問題一直都是我國面臨的嚴重問題,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尚處於起步階段,城市污水管網收集系統建設滯後,污水處理設施難以充分發揮效益,這是全國存在的共性問題。保障污水處理廠穩定高效運行,對於保護良好生態環境、完成節能減排任務、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市建設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6. 建污水處理廠,如何科學規劃
建設鄉鎮污水處理廠,不能一建了之。
如何將近期需要與遠期發展兼顧,考驗人們的智慧。
彈性規劃,才能避免「過剩」
地點:秭歸縣歸州鎮
秭歸縣歸州鎮污水處理廠緊鄰長江,有兩條生產線,設計處理能力是每天3000噸。
記者看到,兩條生產線中,只有一條在運轉。「2016年前10個月,處理污水44萬多噸,平均每天處理1482噸。」歸州鎮建設環保中心主任朱道清說,該廠2007年正式運行,至今已近10年,一直沒有滿負荷運行過。歸根結底,是鎮上人口減少。
最初設計時,該廠按1.2萬人的規模設計,然而移民政策發生變化,原計劃進鎮安置的移民大部分外遷,鎮區人口少於預期。目前,全鎮區7632人。
秭歸縣12個鄉鎮,已有7個鄉鎮建成污水處理廠,2個鄉鎮的污水處理廠正在試運行,還有3個鄉鎮待建,預計今年可實現鄉鎮污水處理全覆蓋。那些新近建設的廠,由於吸取了以往經驗,處理規模和技術路徑更切合實際。「鄉鎮污水處理廠前期規劃很重要,處理能力要為未來發展變化留出餘地。」秭歸縣住建局村鎮科負責人譚子松說,當地每個污水處理廠每年需要20多萬元財政經費補貼,如不精打細算,將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柳暗花明,「兼並」破解尷尬
地點:江陵縣熊河鎮
江陵縣熊河鎮污水處理廠,自2009年建成後,閑置6年,廠內設備風吹日曬,已生銹。
2015年,鎮上花幾十萬元,將處理廠徹底改造,換新工藝、新設備,終於可以正常運轉。記者看到,廠內已整修一新,機器設備也在正常運轉。
然而,改造又帶來新問題,該處理廠原本設計處理能力是1500噸/日,但改造新工藝後,處理能力下降為500噸/日,剛剛能滿足現有需要。
由於沿江工業園拆遷,一個還建小區很快要在鎮上修建,污水處理量還將上升。但處理廠左邊是農田,右邊是校舍,沒有地方擴建了。
更尷尬的是,這幾年江陵縣城不斷擴大,熊河鎮距離縣城新區的主污水管網只有2公里左右了。江陵縣住建局初步設想,以後把鎮上管網和縣城管網接通,污水交由縣城污水處理廠處理。「縣污水處理廠處理規模達到1.9萬噸/日,熊河鎮的污水對它完全不是問題。」該縣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真要到了那時,熊河鎮的污水就有了去處。但耗巨資建設、翻修改造的處理廠,就面臨著「下崗」。
因地制宜,實現全域覆蓋
地點:鄂州市梁子湖區
在鄂州梁子湖區的一些村莊,可以看到一些小小的污水處理站。
如東溝鎮茅圻村塹下鍾灣,用的是「無動力快速沉澱厭氧一體化反應器+人工濕地」技術,每天可處理污水10噸,5萬元就可建起來。
在沼山鎮湖瓢村周胡談灣,用的是「多層微生物濾池工藝」,每噸污水處理只需0.1元左右,出水指標達到一級A標准。
這些處理站由湖北聯凈水務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全域廠網一體建設、運營。梁子湖區政府授予該公司特許經營權30年,對排污管網服務採取逐年付費的方式購買。
都是污水處理站,為何採用的工藝各不相同?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每個污水處理站覆蓋的村灣不一樣,污水的主要成分也不相同,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
2014年開始,鄂州率先在全省提出並啟動城鄉一體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全覆蓋體系建設,目前全市已有8座城鎮污水處理廠建成運行或試運行,農村已建成400多座污水處理設施。主城區、新區、集鎮、村灣「四位一體」的全域覆蓋的污水處理體系初具雛形。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鄉鎮乃至村灣的生活污水主要成分也發生了變化,不能一套設備打天下了。在農村地區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因地制宜,既包括工藝手段,又包括維保方面的技術力量。」該負責人表示。
鄂州市住建局介紹,今年該市將建設城鎮污水處理廠15座,農村自然灣污水處理裝置1117個,確保農村污水處理率達80%以上。
7. 污水治理措施
污水八大防治措施:1、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繼續削減工業污染,對鋼鐵、電力、化工、煤炭等重點污染行業推廣廢水循環閉路的零排放制度,切實加強對污染排放單位的審核和監督。2、加快建設節水型工業和節水型社會。進一步研究工業節水管理辦法,規范企業節水范圍,對水污染重點排放行業嚴格執行用水定額和節水標准。3、大力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從根本上避免城市水環境繼續惡化,另外還要完善城市排水系統,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的技術水平。缺水城市在規劃污水處理設施的同時要安排回用設施的建設,開展污水處理的深度處理。4、發展生態農業和有機農業,綜合防治面源污染。今後主要推廣有機肥,制定農葯、化肥的減量計劃,切實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5、採取措施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6、科學合理地調配水資源,保證生態用水。開發利用水資源應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兼顧水資源上、下流域的需求,要按照水資源可開發總量來發放許可證。7、要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要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飲用水源地的保護規定,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嚴格限制各種開發活動。8、要嚴格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中國農葯的大量使用使得水體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比例較高,對此要嚴格控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二十一條: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8.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水利等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四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五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9. 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是要什麼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環保局、科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為了引導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的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防治城市水環境的污染,現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部
總則
1.1為控制城市水污染,促進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所稱「城市污水」,系指納入和尚未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之混合污水.
1.3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建設,指導污水處理工藝及相關技術的選擇和發展,並作為水環境管理的技術依據.
1.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做到規劃先行,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和設計規模,並優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建設.
1.5城市污水處理,應根據地區差別實行分類指導,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環境條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選擇處理方式.
1.6城市污水處理應考慮與污水資源化目標相結合.積極發展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綜合利用技術.
1.7鼓勵城市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進步,積極開發應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2.目標與原則
2.1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於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
2.2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均應規劃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應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並與生活污水合並處理.
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應嚴格控制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並在廠內進行預處理,使其達到國家和行業規定的排放標准.
對不能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居民區、旅遊風景點、度假村、療養院、機場、鐵路車站、經濟開發小區等分散的人群聚居地排放的污水和獨立工礦區的工業廢水,應進行就地處理達標排放.
2.3設市城市和重點流域及水資源保護區的建制鎮,必須建設二級污水處理設施,可分期分批實施.受納水體為封閉或半封閉水體時,為防治富營養化,城市污水應進行二級強化處理,增強除磷脫氮的效果.非重點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可先行一級強化處理,分期實現二級處理.
2.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採用成熟可靠的技術.根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可積極穩妥地選用污水處理新技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須進行深度處理.
2.5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3.城市污水的收集系統
3.1在城市排水專業規劃中應明確排水體制和退水出路.
3.2對於新城區,應優先考慮採用完全分流制;對於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合理確定截留倍數.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流制.
3.3在經濟發達的城市或受納水體環境要求較高時,可考慮將初期雨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
3.4實行城市排水許可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標准監督檢測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水質和水量,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4.污水處理
4.1工藝選擇准則
4.1.1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及當地的實際情況和要求,經全面技術經濟比較後優先確定.
4.1.2工藝選擇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包括:處理單位水量、削減單位污染物、處理單位水量電耗和成本、削減單位污染物電耗和成本、佔地面積、運行性能可靠性、管理維護難易程度、總體環境效益等.
4.1.3應切合實際地確定污水進水水質,優化工藝設計參數.必須對污水的現狀水質特性、污染物構成進行詳細調查或測定,作出合理的分析預測.在水質構成復雜或特殊時,應進行污水處理工藝的動態試驗,必要時應開展中試研究.
4.1.4積極審慎地採用高效經濟的新工藝.對在國內首次應用的新工藝,必須經過中試和生產性試驗,提供可靠設計參數後再進行應用.
4.2處理工藝
4.2.1一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強化處理,應根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規劃要求和建設規模,選用物化強化處理法、AB法前段工藝、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藝、高負荷活性污泥法等技術.
4.2.2二級處理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20萬立方米以上(不包括20萬立方米/日)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採用常規活性污泥法.也可採用其它成熟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立方米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4.2.3二級強化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工藝是指除有效去除碳源污染物外,且具備較強的除磷脫氮功能的處理工藝.在對氮、磷污染物有控制要求的地區,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一般選用A/O法、A/A/O法等技術.也可審慎選用其他的同效技術.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除採用A/O法、A/A/O法外,也可選用具有除磷脫氮效果的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濾池法等.
必要時也可選用物化方法強化除磷效果.
4.3自然凈化處理工藝
4.3.1在嚴格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滿足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和水體自凈能力要求的條件下,可審慎採用城市污水排入大江或深海的處置方法.
4.3.2在有條件的地區,可利用荒地、閑地等可利用的條件,採用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
4.3.3城市污水二級處理出水不能滿足水環境要求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採用土地處理系統和穩定塘等自然凈化技術進一步處理.
4.3.4採用土地處理技術,應嚴格防止地下水污染.
5.污泥處理
5.1城市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採用厭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也可採用衛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處置.
5.2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污水二級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宜採取厭氧消化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沼氣應綜合利用.
日處理能力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可進行堆肥處理和綜合利用.
採用延時曝氣的氧化溝法、SBR法等技術的污水處理設施,污泥需達到穩定化.採用物化一級強化處理的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須進行妥善的處理和處置.
5.3經過處理後的污泥,達到穩定化和無害化要求的,可農田利用;不能農田利用的污泥,應按有關標准和要求進行衛生填埋處置..
6.污水再生利用
6.1污水再生利用,可選用混凝、過濾、消毒或自然凈化等深度處理技術.
6.2提倡各類規模的污水處理設施按照經濟合理和衛生安全的原則,實行污水再生利用.發展再生水在農業灌溉、綠地澆灌、城市雜用、生態恢復和工業冷卻等方面的利用.
6.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應根據用戶需求和用途,合理確定用水的水量和水質..
7.二次污染防治
7.1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必須充分重視防治二次污染,妥善採用各種有效防治措施.在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期建設階段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進行充分論證.
7.2為保證公共衛生安全,防治傳染性疾病傳播,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應設置消毒設施.
7.3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地區,應防治惡臭污染.
7.4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機械設備應採用有效的雜訊防治措施,並符合有關雜訊控制要求.
7.5城市污水處理廠經過穩定化處理後的污泥,用於農田時不得含有超標的重金屬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衛生填埋處置時嚴格防治污染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