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幾幾年的
96年
Ⅱ 廢水排放標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前兩項規定。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法律依據
《關於發布《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業COD標准值修改單的通知》第二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水污染,現發布《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中石化工業COD標准值修改單(見附件),本修改單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Ⅲ 最新是污水排放標准時間哪年的
應該是2002年頒發的新標准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幾年頒布的
1、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識拓展: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新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
成都已完成對8727家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前三季度PM2.5濃度較2013年同期下降10%。大慶市也已責令33家存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和超標排放的各類工業企業限期整改,關停取締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造紙廠8家。此外,2014年蘇州的各級環保部門出動執法人員12萬人次,其中9件環境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2014年10月發布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信息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並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徵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當前環境問題難以解決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按日計罰"的最大特點,就在於重罰。業內人士算過一筆賬,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故造成嚴重損害,根據原來處罰的辦法最多罰100萬元,九牛一毛。新環保法實施後,啟動按日計罰,那可能就是每天罰900多萬元。這恐怕沒有哪家企業能夠承擔。
Ⅳ 有懂生活污水處理地方標准和國家標準的嗎
如下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地方標准和國家標准介紹,供參考https://www.lidinghb.com/wspfb:
國家標准常用編號為GB、GB/T,其中GB為強制性標准,而GB/T為推薦性國標。生活污水處理標准國家標准採用比較廣泛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編號為GB18918-2002,該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7月1日發布實施的法律法規,2006年再次更新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部分內容: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三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地方標准編號採用DB、DB/T,生活污水處理地方標准主要是指各省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准》2018年9月29日,生態環境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引發了《關於加快定製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標志著國家有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對指導推動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Ⅵ gb8978-2015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什麼時間執行
該標准沒有2015版,現在沿用的還是1996的版本。
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版並在全國范圍內權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拓展資料:
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它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標准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
參考資料:網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Ⅶ 污水排放標准 2022
污水排放標準是指水污染物的排放標准,具體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和行業標准。該標準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具體執行標准可以是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准或行業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兩種標准並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標准。
國家建設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82-1999),規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8)排放污水法規什麼時候宣布的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Ⅸ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202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共五十三條,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運行與維護、監督與考核、法律責任、附則等章節。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緊緊圍繞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工作實際,堅持城鄉共治、城鄉融合,科學界定了法規的適用范圍,既對城鎮污水處理活動進行規范,又對工業集聚區和農村污水處理作出規范,推動城鄉污水處理全域覆蓋,規定了嚴格的污水處理設施規劃編制、共享及實施責任,明確了污水管網等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和建設要求。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對破壞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污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查處,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Ⅹ 生態環境部關於廢止有關排污收費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排污費徵收工作稽查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2號,2007年10月23日公布)二、決定予以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1.關於統一排污費徵收稽查常用法律文書格式的通知(環辦〔2008〕19號,2008年2月25日公布)
2.關於徵收污水廢氣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48號,2008年4月28日公布)
3.關於《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第三條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72號,2008年5月13日公布)
4.關於礦山企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246號,2008年10月21日公布)
5.關於向無照經營者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286號,2008年11月12日公布)
6.關於停止徵收水污染物超標排污費問題的復函(環函〔2008〕287號,2008年11月12日公布)
7.關於排污費徵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15號,2009年1月15日公布)
8.關於焦炭生產企業環境監管及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122號,2009年6月1日公布)
9.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收費工作涉密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170號,2009年7月20日公布)
10.關於「十五小」徵收排污費及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9〕285號,2009年11月24日公布)
11.關於加強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排污費徵收公告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40號,2010年10月11日公布)
12.關於電廠脫硫海水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0〕254號,2010年8月23日公布)
13.關於遼寧省油氣排污費徵收及計算方法的復函(環函〔2010〕390號,2010年12月20日公布)
14.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的通知(環函〔2011〕32號,2011年2月22日公布)
15.關於應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核定徵收排污費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2011〕53號,2011年 5月3日公布)
16.關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大腸菌群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1〕61號,2011年3月22日公布)
17.關於地方法規對《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已有規定情況下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11〕76號,2011年3月30日公布)
18.關於火電機組脫硫海水排污費徵收方式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函〔2011〕494號,2011年5月5日公布)
19.關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排放污水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1〕188號,2011年7月12日公布)
20.關於水泥行業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3〕42號,2013年3月13日公布)
21.關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徵收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3〕147號,2013年7月1日公布)
22.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2014年9月29日公布)
23.關於執行調整排污費徵收標准政策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環辦〔2015〕10號,2015年1月30日公布)
24.關於排污地與注冊地不一致企業排污費核定徵收主體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5〕136號,2015年6月12日公布)
25.關於追繳危險廢物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15〕235號,2015年9月21日公布)
26.關於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環環監函〔2016〕14號,2016年1月22日公布)
27.關於明確排污費核算有關問題的復函(環環監函〔2016〕54號,2016年3月2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