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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污水排放許可證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8-08 17:57:44

㈠ 排污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申領排污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7、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二)自行監測方案;(三)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四)排污單位有關排污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或者按照有關國家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六)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七)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納污范圍、納污排污單位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辦法實施後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且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經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完成變更的相關材料;(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標注。

㈡ 排水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排水許可證辦理:申請人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指定的排水許可證辦理窗口(或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專門機構的排水許可證辦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排水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2、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3、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4、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5、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㈢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在什麼部門辦理

(一)復初次申領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制污許可證換發正式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1、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辦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審批表。

3、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文件材料。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要提交試生產、試運行批准文件。

4、省轄市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近6個月內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5、排放口規范化整治驗收材料;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裝置的,須提交自動監控裝置的驗收材料。

6、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7、 當地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8、排污費交款通知書和「一般繳款書」回聯。

9、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核發意見和核定文件,包括各類污染物排污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濃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許可證發放類型等。

10、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規程、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材料(3、4、5、6、7、9須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環境監察部門對該企業進行的環保治理設施日常監察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到期換證或進行重大事項變更的,須提交原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並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項材料。

㈣ 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

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4)青島污水排放許可證怎麼辦擴展閱讀:

排污許可制度是一種以企業生產運營期環境質量自行管控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標志著中國環保理念的轉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其本質是要求企業明確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並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於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八條 環境保護部負責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應實現數據的逐步接入。環境保護部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基礎上,通過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對全國的排污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

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進行。排污許可證的執行、監管執法、社會監督等信息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記錄。

第十四條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具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許可權的核發機關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新建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㈤ 青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排污許可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排污許可證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污許可證,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申請,依法核發的准予排放污染物的法定憑證。第四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日常管理。第五條下列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
(一)排放工業廢氣、工業廢水、醫療廢水的排污單位;
(二)燃煤熱源集中供熱設施和城鎮、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
(三)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排污單位。第六條排污許可證分為甲類和乙類。重點排污單位申請甲類排污許可證,一般排污單位申請乙類排污許可證。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被列為國家、省、市級重點環境監控單位,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單位,納入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的單位。一般排污單位是指除上述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排污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實行名錄管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告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並根據環境管理需求進行動態調整。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排污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向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60日內,向區(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第八條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人證明材料;
(二)排污許可證申請;
(三)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文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和批准文件;
(四)環境檢測機構針對其出具的最近一年內排放污染物監測報告。
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還應當提交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發放的排水許可證明;納入本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范圍內的單位,還應當提交取得排污權的相關證明。第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排污許可證申請後,應當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並記錄在案;依法應當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發放排污許可證前,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因情況復雜需要延長審核期限的,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條排污許可需要核定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綜合總量控制指標、行業排污績效、生產能力、近三年排污單位申報等因素,核定排污單位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第十一條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單位名稱、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二)排放主要污染物以及特徵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標准;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副本除應當載明前款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污染物排放的方式、時間、去向;
(二)排污口的地點和數量;
(三)產生污染物的處理方式、執行標准以及特別控制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權交易情況;
(五)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第十二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統一確定相關排污許可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污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排污許可申請。第十三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污染物種類、排放標准、排放量以及排放方式、時間、去向等要求。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㈥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

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

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

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報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有核發許可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台印製的書面申請材料。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裝置,廢氣、廢水等產排污環節和污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准。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格式見附件。

(二)有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承諾書。主要承諾內容包括: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關標准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台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等。

(三)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的情況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號,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經地方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最終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㈦ 青島市申請排污許可證需要什麼資料

申請排污許可證資料流程:
排污單位-----填寫申請------提交資料-------書面審核-------現場核查-------內部審批--------合格發證-------不合格的出具核查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完成-------重新提交申請。 (一)生產能力、工藝、設備、產品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產業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標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能力,設施委託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三)按規定設置有規范化的排污口; (四)按規定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儀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國家的標准、規范安裝自動監控儀器; (五)排放污染物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所在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有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七)有生產經營的合法資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㈧ 污水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制具體程序為:1、企事業單位填報網上申報信息,提交紙質排污許可證申請資料;2、環保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批並提出修改意見、審核通過後核發排污許可證;3、企事業單位自行監管企業環境管理情況,並按時提交執行報告;4、環保部門採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證監督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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