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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污油污染土壤是怎麼樣賠償的

發布時間:2022-06-27 05:20:56

A. 環保保護法污油土量污染多少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到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標和任務。 第二十三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於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B. 工業污水污染農田怎麼補償

這個得看情況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很簡單,污染後死了多少作物,賠償多少,間接損失得看是否有污染殘留,對後期耕種有無影響。

C. 石油污染土壤怎麼賠付

1、如果發現污染嫌疑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環保局舉報
2、或者12369
電話舉報
3、不行再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或當地檢察院舉報。

D.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一、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後,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後產生的症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葯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症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准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
二、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
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於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
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
三、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
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於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
賠償採用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常年性賠償的方式,即根據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當年或更長時間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實事求是地確定一個受損數額,在排污量不發生大的變化的情況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這一確定數額;二是即損即賠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賠償一次。這種方式比較常用,但對於排污不穩定、經常造成污染損害的企業,必須拿出很大的精力來解決這個問題。
在進行賠償時,應在環保部門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當事各方對污染受害面積、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魚類的數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們在近年的平均產量或近年平均效益進行實地勘查,在實際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污染物損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然後計算出應賠償的基本數額,再綜合考慮受害者為消除污染、減輕危害所需要的各項費用數額,初步確定出污染損害賠償數額,最後在環保部門的主持下,經過雙方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E. 莊稼地被開工廠污水污染了找對方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如果公民因為環境污染遭受到了損害,公民可以直接要求損害者或者是損害單位賠償,或者就此糾紛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如果當事人對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理方法不滿意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要先向當地的環保部門投訴,由環保部門要求污染企業改正,之後在就環境污染的問題由環境行政部門調解處調解賠償事宜,協調不成的,受害者可以作為原告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F.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確定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方式如下:

一、對污染損害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物損害是否由污染引起

當企業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較多的污染物之後,附近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畜禽、水域養殖等會出現一些異常的現象。但農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後產生的症狀,常與病蟲害、用肥過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農葯用量不當等所產生症狀有相似之處;畜禽類、魚類污染所致損害與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難以做出准確的判斷。這時就應在當地環保部門的主持或指導下,會同各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周密的調查和細致的監測、綜合分析,確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業排污所致。

二、對污染損害的責任進行定性,即確定污染損害的責任是否在企業

根據有關環境法律法規規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業不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一是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二是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

如施工單位在企業進行施工時,不聽勸阻或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未經處理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油類、酸液、劇毒的廢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如由於附近居民在應該知道污水危害的情況下,將污水引入農田進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業廢渣,或故意將污水引入養殖水域,這類情況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損失,企業不承擔污染責任,可以不進行賠償。

在碰到污染損害賠償事件時,當事企業必須拿出確鑿的證據,環保部門必須掌握必要的監測數據。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以證明其無環境污染責任,企業就應按照自己應負的責任承擔環境損害賠償。

三、對污染損害進行定量,即對污染損害賠償數額進行合理確定

污染危害一旦確定是因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業應負有責任,企業必須承擔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污染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大體包括以下幾項:由於企業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或間接的經濟損失;受害者為恢復生產或為減少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受害者為消除污染危害所實際需要的費用。

G. 土地被污水污染了該怎麼賠償損失

通過新的環保法,找政府及環保監測部門進行監測,向排污單位提出賠償。

H. 環境污染事故賠償是怎樣的

我國在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相關法律對賠償的范圍、賠償的標准等均沒有具體的規定。

在目前適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部:

1、人身損害賠償。由於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的范圍包括:一、醫療費(包括繼續治療費);二、誤工費;三、護理費;四、交通費;五、住宿費;六、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營養費;八、殘疾賠償金;九、被扶養人生活費;十、殘疾輔助器具費;十一、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賠償包括三方面:一、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由於環境污染直接造成設施的破壞、產量或質量下降所引起的損失,該損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防止方法

1.對於工廠的污水、廢氣、廢煙、廢渣等有毒氣體進行過濾後排放

2.外出盡量不用私家車,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

3.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節約紙張

4.多種植花草樹木、不亂砍濫伐

不同的污染,有著不同部門管理,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向相對應的管理部門提出請求解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I. 環保投訴電話廢油污染作為怎麼賠償

首先向環保部門投訴,讓環保部門查到對應的責任人,再起訴責任人索賠。

J. 最新土地污染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土地受到污染的補償,一般按照實際損失賠的。當土地被污染者提出索賠時,通常會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來評估土地的實際損失大小,污染者根據給土地造成的污染程度以及給土地的使用權人造成的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只能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法律依據:《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是指從事過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用地。

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確認超過有關土壤環境標準的疑似污染地塊,稱為污染地塊。

本辦法所稱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是指對疑似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活動,以及對污染地塊開展的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及其效果評估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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