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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清洗污水直排如何處罰

發布時間:2022-06-09 00:02:22

❶ 餐具清洗項目,廢水如何處理

這種廢水比較特殊,必須要做好前期預處理,要不然曝氣時會產生大量泡沫。這種廢水COD還比較高,還有油污,所以預處理是非常重要的,這個我們做過。

❷ 餐具消毒不合格依據什麼條款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第九十九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機械、管道、傳送帶、容器、用具、餐具等。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因此,應用第八十六條進行處罰。

❸ 餐飲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不合格的處罰依據

餐飲單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不合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3)餐具清洗污水直排如何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❹ 排污罰款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直排的處罰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❺ 食品安全法餐具消毒不合格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❻ 蔬菜清洗污水直排河道怎麼辦

在末端加上深度處理工藝。各個工廠企業按照傳統的污水處理方式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在末端加上深度處理工藝,這樣會減少蔬菜清洗污水直排河道的污染量。

❼ 衛生監督所對於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怎樣處罰

不知道你們企業出現什麼問題,但是你可以參照處罰條例。
消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製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對生產的消毒產品應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廠址、衛生許可證號應當是實際生產地地址和其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第三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三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條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從事消毒產品檢驗工作。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於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場所、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已於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1月19日

七、《消毒管理辦法》
(一)將該辦法中的「衛生部」統一修改為:「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每年復核一次。」 
(五)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六)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七)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刪去第三十條。
(九)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十)在第三十一條後增加一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十二)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十四)將第四十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十五)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 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十六)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十七)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❽ 公共場所的餐具未按國家規定消毒,清洗應罰款多少錢

這位朋友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第十六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九)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購置、使用集中消毒企業供應的餐具、飲具,應當查驗其經營資質,索取消毒合格憑證;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三)、(四)、(八)、(九)項的有關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准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所以第一個應當選擇D,即2000——20000元。補充的問題:應當選擇D,即以上都對。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而各地實際情況不一樣,規定也不盡相同,但冷盤間的衛生設施基本上都規定有專用工具清洗消毒設施、空氣消毒設施(即紫外線燈光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用冷藏設施、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即要有通過式衛生預進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要有凈水設施)、窗戶應為封閉式(即立體窗,傳遞食品的窗子除外)、潔凈的工作衣帽,口罩等等。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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