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生活用水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飲用水標准
1、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原GB 5749-85標准廢止)
2、《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6版)(原《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廢止)
3、GB/T 5750.1~13-20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原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廢止)
4、GB/T 17219-1998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就是國標現行版本》
5、《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2001)
6、《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評價規范》(2001)
❷ 凈水機要符合哪些標准
1、 范圍
規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基本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適用於家用和類似用途飲用水處理裝置(以下簡稱「飲用水處理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規范評價(2001)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消毒劑和消毒設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試行)
衛生部 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2001)
3、 術語和定義
3.1飲用水處理裝置
由一個或若干個飲用水處理單元組成的能改善水質的系統。
3.2過濾
通過半透性材料從水中分離顆粒物的過。
3.3微濾
以孔徑為(0.02~10) ㎛的濾膜為過濾介質,以壓力差為動力,能濃縮和分離懸浮物的一種過濾技術。通常簡稱為MF。
3.4超濾
以孔徑為(0.001~0.2)㎛的濾膜為過濾介質,以壓力差為動力,能濃縮和分離固體可溶性大分子或膠體物質的一種過濾技術。通常簡稱為NF。
3.6礦化
向水中添加一種或若干種對人體有益礦物質成分的過程。
3.7消毒
去除、殺滅或滅活所有類型的致病微生物的過程。
3.8離子交換
在溶液中存在的離子交換固體介質之間有可逆性交換的化學作用,而對固體結構無任何改變的過程。也可簡稱為IE。
3.9電滲析
以離子交換台膜為分離介質,以電位差為推動力,使水中陰陽離子定向遷移並通過離子交換摸,從而進行離子分離的技術。通常簡稱為ED。
3.10反滲透
在膜的進水一邊施加比溶液滲透壓高的外界,只允許溶液中水和某些組分選擇必透過,其他物質不能透過而被截留在膜表面的過程。通常簡稱為RO。
3.11再生
恢復介質從而使其具有水處理功能 的維護過程。
3.12水的總硬度
以CaCO3表示的水中溶解的鈣鹽與鎂鹽含量。單位為mg/L。
3.13軟化
總硬度低於17.1mg/L的水。
3.15飲用純凈水
經電滲析(ED)、離子交換(IE)、反滲透(BO)、蒸餾等方法除鹽處理後的可直接飲用的水。
3.16消毒效果
飲用水處理品裝置去除、殺滅或滅活各種致病微生物的效果。
3.17脫鹽率
飲用水處理裝置進水含鹽量的降低值進水總含鹽量的比率,以百分比表示。
3.18額定使用周期
飲用水處理單元達到製造商規定的清洗、再生或更換期限前的處理能力。以時間或處理水的體積表示。
3.19凈水流量
飲用水處理裝置全部水處理單元在額定使用周期內且在規定使用條件下單位時間可生產的最小凈水量。單位為L/h或m3/h。
3.20初始凈水流量
飲用水處理裝置初次使用時的凈水流量。單位為L/h或m3/h。
3.21額定總凈水量
製造商稱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可生產的最大凈水量。單位為L或m3。
3.22使用壽命
飲用水處理裝置經清洗、再生、更換飲用水處理內芯或維修,仍能正常使用的總時間或總凈水量。單位為月、年或處理水的體積。
3.23進水壓力
飲用水處理裝置進水口處的水壓,單位為Mpa。
3.24大型飲用水處理裝置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飲用水處理裝置為大型飲用水處理裝置:
a)高度>1700mm,重量≥500kg ;
b)長度或者寬度≥2000mm;
c)除反滲透或納濾外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凈水流量≥300L/h,重量≥50kg ;
d)除反滲透或納濾外的飲用水處理裝置凈水流量≥1020L/h;
e)反滲透或納濾飲用水處理裝置凈水流量≥180L/h,重量≥50kg 。
4、分類與命名
4.1分類
4.1.1飲用水處理裝置按主要水處理功能分為:
a)一般凈水器(Y):改善進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b)軟水機(器)(R):能夠提供飲用純凈水的飲用水裝置;
c)純水機(器)(C):能夠提供飲用純凈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d)礦化水機(器)(K):具有礦化功能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e)電解水機(D):通過電解方式提供鹼性水和酸性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f)消毒凈水機(器)(X):具有消毒功能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g)其他凈水機(器)(Q):除上述種類之外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4.1.2飲用水處理裝置按使用型式通常分為:
a)飲用機專用凈水器(Z):與飲水機配套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b)龍頭式凈水機(器)(L):直接安裝在自來水龍頭上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c)台立式凈水機(器)(T):通常安放在檯面上或地面上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d)壁掛式凈水機(器)(B):通常掛在牆壁上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e)管道式凈水機(器)(G):通常作為供水管道一部分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f)攜帶型凈水機(器)(X):便於隨身攜帶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g)乘載式凈水機(器)(C):裝載在車(船、飛機)上的可移動使用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h)中央凈水機(器)(Y):通常作為供水中心為用戶提供所需水質用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4.1.3按供水方式分為:
a)連續式:連接到水源能夠自動完成連續供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b)非連續式:需要人工進行加水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4.2命名
舉例:YCZ-KZ3L-801,「YCZ」表示飲用水處理裝置,「K」表示礦化水機(器),「Z」表示飲水機專用凈水機(器),「3L」表示凈水流量為3L/h,「801」表示工廠設計順序號。
5、基本要求
飲用水處理裝置應符合本標准要求,並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製造。
❸ 中國飲水標准及飲水現狀
秦鈺慧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7號,100021,中國)
1飲水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6)城市供水條例。
(7)飲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8)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9)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0)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2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1)該法1997年開始實施,包含的內容有:
(2)供水企業必須具有:①衛生許可證;②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3)飲水水源水和管網水的檢驗監測。
(3)直接從業人員體檢合格。
(4)介水傳染病和化學中毒事故的報告制度。
(5)涉及飲水安全產品的規定:飲水生產、供應過程中與水接觸的管材、防護塗料、化學處理劑、水質處理器、新材料等;涉及飲水安全產品需經批准,獲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生產和銷售;進口產品需經審批後,方可進口。
(6)二次供水的規定:集中式供水再行加壓、儲存,再送至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船舶、火車等供水系統必須具有衛生監督、消毒、管理和報告制度。
3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該法2001年發布,內容包括:
(1)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3)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
(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包含3類裝置:①一般水質處理器;②礦化水器;③反滲透處理裝置。
(5)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6)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3.1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發展歷史
1955年衛生部發布實施《自來水水質暫行標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旅順(大連)等12個城市試行;
1956年由國家建設委員會和衛生部發布實施《飲用水水質標准》,共15項指標;
1957年由國家建委及衛生部發布實施《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選擇及水質評價暫行規則》;
1959年由建築工程部和衛生部發布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程》。它是對《飲用水水質標准》和《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選擇及水質評價暫行規則》進行修訂,並將其合並而成的,共17項指標;
1976年由國家建設委員會和衛生部發布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TJ20-76),共23項指標;
1986年由衛生部發布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共35項指標;
2001由衛生部發布實施《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共96項指標。
3.2《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於1985年頒布實施,已長達16年之久;二是國際上飲用水水質標准(准則)有新的進展。
3.3《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編寫過程
(1)第一次會議:2000年1月20~21日,確定了制定《水質規范》的原則,會後編寫了《水質規范》(第一稿)。2000年2月中旬,《水質規范》(第一稿)徵求意見,修改後完成《水質規范》(第二稿)。
(2)第二次會議:2000年3月21~22日,討論《水質規范》(第二稿),會後對《水質規范》(第二稿)進行修改,並完成(第三稿)。
(3)第三次會議(定稿會):2000年5月17~18日,審議《水質規范》(第三稿),參加會議專家26名,來自政府部門、自來水公司、衛生防疫站、科研單位、有關大學,會後對《水質規范》(第三稿)進行修改,並完成(第四稿)。
(4)上報審批:於2000年6月10日將《水質規范》(第四稿,即報批稿)上報衛生部審批。
(5)發布實施:衛生部於2001年6月7日發布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衛法監發[2001]161號),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
3.4《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制定原則
確定水質指標和限值的主要原則:
(1)生活飲用水系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
(2)制定的水質指標限值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健康防護的。
(3)在《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規定了水質指標限值和要求,是為了確保人對水質感官印象良好,防止水性傳染病的暴發和急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根據下列條件選擇在飲水中需確定限值的水質指標:①對水質能造成明顯不良影響;②具有足夠能確定限值的科學基準資料;③已知在水中含有一定濃度,並且經常檢出;④具有可行的檢測方法。
在確定限值時,需依據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因素為:①經調查和研究所獲得的科學基準資料,包括毒理學和流行病學資料;②化學物質在飲水中的檢出頻數和濃度范圍;③是否具有適宜的處理技術,以及所需費用可接受的程度。
3.5編寫《生活飲用水水質規范》的基本考慮
一是以原標准為基礎。二是應盡量與世界接軌。以WHO水質准則(1993年版和1998年補充版)為接軌的主要依據,並參考美國、日本、歐共體等國和地區的飲水標准。將盡量把WHO水質准則中具有可行檢測方法的指標列入我國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三是需符合國情和有可操作性。為便於實施,將飲用水水質指標分為常規檢測項目和非常規檢測項目。
3.6《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修改內容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的修改內容見表1。
表1《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修改內容一覽表
續表
4中國城市飲水水質現狀
基於24個省會市和直轄市的調查。合格率:市政供水93.7%,出廠水91.1%~95.5%,末梢水89.9%~99.3%。
❹ GB5749-2006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准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5.1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採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資料性附錄)
表A.1 生活飲用水水質參考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腸球菌(CFU/100mL) 0
產氣莢膜梭狀芽孢桿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惡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雙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鉛(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異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類(總量,mg/L) 0.3
石棉(>10m,萬/L) 700
亞硝酸鹽(mg/L) 1
多環芳烴(總量,mg /L) 0.002
多氯聯苯(總量,mg /L) 0.0005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環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總有機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黃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鐳226和鐳228(pCi/L) 5
氡(pCi/L) 300
❺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什麼
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叫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我國政府一直十分關心和重視飲用水衛生工作,多次發布和修改飲用水衛生標准。1956年制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及1959、1976年修訂的標准分別包括15項、17項、23項微生物、一般化學和感官指標,著重技術要求。1985年衛生部組織飲水衛生專家結合國情,吸取了世界衛生組織《飲用水質量標准》和發達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中的先進部分,制定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將水質指標由23項增至35項,由衛生部以國家強制性衛生標准發布(GB5749~85)增加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法律效力。該標准於1986年10月10日實施。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具體可包括兩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為規范兩項。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和衛生要求必須滿足三項基本要求,即為防止介水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要求生活飲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得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學物質及放射性物質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潛在的遠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水的感官性狀是人們對飲用水的直觀感覺,是評價水質的重要依據。生活飲用水必須確保感官良好。
而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化學物質對水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引起了政府和廣大居民的普遍關注,為了和國際先進標准接軌,衛生部於2001年6月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共包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
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85相比,《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標,加強了對有機污染的監測,對人體健康危害大的指標限值更加嚴格。既符合中國國情,又及時地與國際接軌,目前已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很好的落實。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區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嚴重,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衛生部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對原有標准進行了修訂,於2007年7月1日聯合發布並正式實施了新的強制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這是國家21年來首次對1985年發布的《生活飲用水標准》進行修訂。
新標准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新標准還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另外,新標准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不僅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還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❻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用英文怎麼說
Standard for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drinking water and wat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for drinking water
❼ 國家對凈水器的標準是什麼
中國凈水復器國家行業標於制2013年頒布,其中《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紫外線輻射水處理器具的特殊要求》、《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冷熱飲水機的特殊要求》;
《家用和類似用途凈水器用紫外線殺菌器》、《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純水機、納濾凈水器用壓力罐》四項凈水器國凈水器家/凈水器行業標准起草工作會議於2013年5月17-19日在雲南省昆明市召開。
這四項標准中,前兩項是凈水器國家標准,是強制性的安全標准;後二項是行業標准,是推薦性的產品標准。
(7)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評價規范擴展閱讀:
工作原理:
第一級:PP棉:去除自來水中各種可見物/灰塵及雜質。
第二、三級:前置活性炭:部分低配凈水器第三級也為PP棉,炭去除氯和有機雜質。還能吸收水中有機化合物產生的異味、顏色和氣味。
第四級:超濾或反滲透膜:膜能夠去除水中的細菌、病毒及孢子等物質。
第五級:後置活性炭裝置:進一步改善口感,去除異味。
❽ 國家飲水機行業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還是國外的?如果是我國的,主要是《GB/T 22090-2008 冷熱飲水機》(現行)英文名稱:Cold and hot water dispenser;歸口單位:全國家用電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全國家用電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起草單位: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適用於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飲水機,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具有其他產品功能的組合型飲水機可參照相關特殊要求標准或相關產品標准要求進行評價。前言:本標准由輕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標准由全國家用電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美的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沁園集團有限公司、奇迪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安吉爾飲水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先鋒電器集團有限公司、TCL 家庭電器(南海)有限公司、寧波博強電器有限公司、浙江司邁特電器有限公司、杭州耐德製冷電器廠、浪木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家用電器協會.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引用標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 0TD(00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1019 家用電器包裝通則
GB/T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3785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4214.1 聲學 家用電器及類似用途器具雜訊測試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4214.1-2000,eqvIEC60704-1:1997)
GB4706.1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IEC60335-1:2004(Ed4.1),IDT)
GB4706.13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製冷器具、冰淇淋機和製冰機的特殊要求(GB4706.13-2004,IEC60335-2-24:2000,IDT)
GB4706.19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9-2004,
IEC60335 2 15:2000,IDT)
GB/T4857.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3部分: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4857.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7部分:正弦定頻振動試驗方法
GB/T4857.10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10部分:正弦變頻振動試驗方法
GB/T5009.81 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5296.1 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
GB5296.2 消費品使用說明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T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9684 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准
GB/T16288 塑料製品的標志(GB/T16288-2008,ISO11469:2000,MOD)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