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違法亂采砂水政執法部門有權扣押機械設備嗎
這個是法律允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專檢屬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Ⅱ 水利局水政監察執法都要配備哪些裝備
水利局水政監察執法部門需要配備的執法裝備太多太多了,至於車啊船啊啥的大件先版不說,就說說一些權必備的小件裝備吧也就是水政監察執法裝備箱,裡面GPS/測距/取證/數據傳輸等都有,簡單方便。我們江蘇省水利廳就是每個隊都配備了幾套好公務牌子的GPA-SZ07型號水政監察執法裝備箱。可以在網上查一查,一般無錫那邊產的比較多,比如天形合意等
Ⅲ 什麼是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
三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
兩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業時必須同時使用物探和鑽探兩種探放水手段,查清掘進工作面周圍的水害隱患。
一撤:發現有透水徵兆必須立即撤離現場作業人員,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分析原因,研究科學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根據《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煤礦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化解煤礦重大水害風險,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等,結合山西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探掘分離、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採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
第三條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是指煤礦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採用物探、鑽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的統稱。
第四條煤炭企業、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責任體系。
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採取工程措施、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種水害,特別要保證「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落實。
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是防治水技術管理總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三專兩探一撤」各項規章制度、規劃和計劃、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實施「三專兩探一撤」工作的專項資金使用建議。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活動,研究制定和落實治理措施。
煤炭企業、煤礦應當設立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防治水機構必須明確主要負責人、機構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地質或水文地質相關專業學歷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主要協助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技術管理各項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煤炭網-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
Ⅳ 執法記錄儀能保存多久
您好,執法記錄儀最少保存6個月。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Ⅳ 水政在執法職能一般放在什麼部門
水政執法職能在所有的水法律法規中都體現出了屬地管理原則,例如: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一般都是水利部門,也就是縣水利局,市水利局及省水利廳,沿海省市的漁政水警部門,還有就是海關輯私部門。
Ⅵ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抄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根據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號公布的《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Ⅶ 執法裝備對執法效能的影響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為行政執法種類之一的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法規的規定,在社會水事管理活動中對水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或履行情況進行直接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我國社會水事活動廣泛,水事管理機構眾多,除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外,還有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數量眾多、直接管理各種水利設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各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性質和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又代表(或類似於)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揮水行政管理職能。在水行政執法方面,部分省市或地區鑒於社會水事活動管理的多樣性和地域廣泛性,採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施水行政執法的辦法。這些受委託實施水行政執法的工程管理單位,與水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單位名義實施水行政處罰,許可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與水事活動的接觸更加直面、更加具體。開展水行政執法活動與本單位利益及地方各級組織或個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緊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如何貫徹依法行政的方針,如何實現文明執法和提高效能相統一,是有必要進行探討和分析的一個課題。
漳工程管理局是直屬湖北省水利廳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漳河水庫及其樞紐、灌區水利工程(以下統稱漳河水庫)的管理、維護和經營。漳河水庫跨越襄樊、宜昌、荊門、荊州等地市,流域面積2980平方公里,總庫容20.35億立方米, 相應水域104平方公里,灌區自然面積5543.93平方公里。其效能以防洪、供水為主,兼有發電、水產、旅遊、航運、林果品生產等綜合效益。漳河水庫覆蓋范圍廣,相當一部分工程又處於經濟發展較活躍、人口相對較密集的地區。如庫區是全省著名的風景區和煤礦、林木、水產、果品等資源豐產區,一部分渠系工程穿越中心城區。水事活動眾多,涉水事件頻發。漳河工程管理局是受省水利廳委託實施水行政執法較早的基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之一。1991年設立水政水資源監察站,1998年成立湖北省水利廳漳河水庫水政監察支隊,下設3個大隊,共有專職水政監察員18人,另在水庫樞紐、乾渠各工程管理單位設有兼職水政監察員20餘名。在省水利廳委託和授權下,漳河工程管理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水,在水法規宣傳與貫徹、水行政執法與監察、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Ⅷ 平湖市水利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督促檢查有關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負責文秘、檔案、紀檢、監察、信訪、保密、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和系統信息網路管理;負責制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組織水利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負責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員工福利、社會保障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工作;負責局機關工作人員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水利系統人才規劃、隊伍建設,負責行業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的管理工作。
監管全市水利國有資產;監督全市水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局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管理水利經濟,對直屬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承辦局機關財務。
水利規劃建設科
組織制訂水利發展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和審查市重要河流和重點地區水利綜合規劃及其他水利專業規劃;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承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審查、審批或報批;負責水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安排水利年度投資計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制訂水利科技發展計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和監督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定額的執行;組織、指導河道(岸線)、湖泊及灘塗的保護、治理與開發;組織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水利統計;負責全市防洪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
水政科
負責制訂有關水行政管理的地方規范性文件;組織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土保持執法工作;承辦部門和地區之間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及圍墾等糾紛調處;組織水事案件查處;承辦水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水法規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
統一管理和保護全市水資源;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負責全市水資源監測和調查評估,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組織水功能區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督全市污水處理工作;組織監測江河湖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全市城鄉供水一體化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和措施;編制節約用水、城鄉供水水源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擬定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和全市水資源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管理鄉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和管理全市水文工作;承辦市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防汛辦
組織、協調、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承辦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制定落實行政首長防汛防旱工作責任制;制訂全市防汛防颱預案,檢查、督促預案措施的落實,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指示,負責全市防洪工程設施的運行調度。
水政監察大隊(河道管理所)
1、積極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規、規章。
2、依法保護全市范圍內的水資源、河道、海塘、堤壩、灘塗、水工程、防汛和水文等設施,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
3、通過對各項水事活動監督檢查,受理單位或個人的檢舉、控告,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負責依法查處。
4、負責調處水事糾紛。
5、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6、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按照規定授權范圍可依法作出行政決定、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對重大水事案件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7、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的管理、教育、培訓和成員工作業績的考核。
8、嚴格遵守辦案規則。按規定做好案件結報、歸檔、水政執法統計工作;嚴格管理好水政監察證件、標志、裝備和執法器材。
9、負責河道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各項建設項目的審批的前期工作和建設項目監管工作。
10、做好整治河道的綠化管理和界樁設置工作。
11、組織指導全市河道的長效保潔工作
12、負責對河道協管員隊伍的管理、教育、培訓和工作業績的考核。
水資源與水土保持管理站
1、負責全市水資源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2、負責實施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
3、負責全市計劃用水,協助搞好節約用水和城鄉供水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4、負責全市取水計量裝置的安裝、管理,地下水水位監測、取水量統計工作;
5、負責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編制工作;
6、組織實施本級及上級下達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
7、指導鎮、街道水資源管理工作,組織對水資源專管員的培訓;
8、負責水資源基礎資料的收集和上報工作;
9、負責起草水資源管理的有關文件、報告、總結。
農村水利管理站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地方、行業有關水利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技術標准、規范等。
2、協助市水利局制訂全市水利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並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組織實施、技術指導工作。
3、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質量監督工作,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工程質量的不斷提高。
4、協助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防洪度汛工作,配合、指導防洪工程安全運行。
5、掌握全市水利工程現狀,做好有關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歸檔工作。
6、及時做好水利建設統計匯報工作,做好水利建設宣傳和水利信息化工作。
7、開展對全市鎮(街道)水利員的技術培訓、業務指導,協助做好有關業績考核工作。
8、開展水利建設、管理領域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施的研究、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
9、完成領導及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農業排灌技術推廣站
1、負責全市農業排灌技術的推廣工作;
2、引進、開發、推廣農業排灌方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3、進行試驗示範、技術指導及培訓服務;
4、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更新、改造、建設計劃;
5、指導落實好全市灌區管理責任制;
6、實施農業排灌設施、構配件等的質量監管和經營管理等。
水文站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局布置的各項任務。
2、負責所轄水文站水文業務管理,按「水文規范」要求做好所屬測站的各項水文測報,水文資料收集和在站整理、整編工作。
3、負責完成各級防汛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報汛和水情預報任務。
4、負責將全部水文資料按要求報送主管局和上級水文站,按時參加水文資料整編和匯審工作。
5、負責組織全站政治和業務技術學習,做好年終考核評比。
6、負責制訂各項規章制度,搞好內部管理,嚴格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
7、負責本站所轄水文測站設施、設備的管理,登記賬冊。
8、負責開展水文對外服務工作。
海塘管理所
1、負責平湖市水口至白沙灣標准海塘日常巡查,觀察掌握海塘工程運行狀況;
2、制止各種危害海塘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3、編報和實施年度海塘工程維修養護計劃;
4、做好海塘工程維修養護管理工作;
5、做好防洪抗災搶險物資的儲存和保管等。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所
1、執行市防洪指令,負責實施城市防洪工程的抗災運行;
2、負責所有閘站、堤防及相關機械、電氣等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完好無損和安全運行;
3、負責汛期前工程整套設施的檢測和試運行,確保汛期隨時能夠投入運行;
4、負責閘站內房屋及附屬設施、機械電氣設備、閘門及護岸等日常管理,防止失竊等損失;
5、負責閘站區域內的綠化及養護;
6、協助制訂和修正城市防洪工程運行規程;
Ⅸ 公安民警執法時開啟執法記錄儀是否要告知
正常執法,沒有告知義務。公安部對民警工作期間執法記錄儀的使用有明確規定: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