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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是否有房產證

發布時間:2025-09-05 00:38:49

A. 問問我們生活在垃圾處理廠國家有什麼規定,讓周圍人無法生活應該有什麼處理

我國將垃圾分成多種,由城鎮垃圾,農業垃圾,固廢垃圾,等等,各種垃圾都需要按照不同的各自標准修建垃圾處理廠,如果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涉及到四個環境標准
HJ 564-20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GB 16889-20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8172-1987 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
GB 18485-2001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有興趣的話,可以仔細研究一下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 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准文本為准。)
2008-04-02 發布 2008-07-01 實施
環境保護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1
1 適用范圍..........................................................................................................................................................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1
3 術語和定義......................................................................................................................................................2
4 選址要求..........................................................................................................................................................3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4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6
7 運行要求..........................................................................................................................................................8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9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
10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11
11 實施要求......................................................................................................................................................14
1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
填埋作業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場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雜訊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
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准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准首次發布於1997 年。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1、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2、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3、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一般工業
固體廢物、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余物和生活污水
理污泥的入場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
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1997)廢止。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准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城市建設研究院。
本標准環境保護部2008 年3 月17 日批准。
本標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准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
後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後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
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於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
運行。
本標准只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
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
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
標准。
GB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 7467-198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2
GB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3486 攜帶型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T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准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28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29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27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
HJ/T 300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沖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7-200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字〔1996〕470 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運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作業的時期。
3.2 後期維護與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填埋作業後,進行後續維護、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直至填埋場
達到穩定化的時期。
3
3.3 防滲襯層
設置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底部及四周邊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
滲漏的墊層。
3.4 天然基礎層
位於防滲襯層下部,由未經擾動的土壤等構成的基礎層。
3.5 天然粘土防滲襯層
由經過處理的天然粘土機械壓實形成的防滲襯層。
3.6 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7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8 環境敏感點
指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可能受污染物影響的住宅、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區、商業區以
及公共場所等地點。
3.9 場界
指法律文書(如土地使用證、房產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
有權)的場地或建築物邊界。
3.10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准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4 選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
劃。
4.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儲備區、
軍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
4.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重現期不小於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
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谷型填埋場,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
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前款規定的選址標准可以適當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
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場安全的區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生的滲濾液、
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
鐵路、飛機場、軍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
價的結論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包括下列主要設施:防滲襯層系統、滲濾液導排系統、滲濾液處理設
施、雨污分流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填埋氣體導排系統、覆蓋和封場系
統。
5.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牆或柵欄等隔離設施,並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
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5.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並經當
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選擇天然粘土防滲襯層、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或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作為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和其他滲濾液流經或儲留設施的防
滲襯層。填埋場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按照GB/T 50123 中13.3 節「變水頭滲透試驗」
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天然粘土防
滲襯層。採用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5
(1)壓實後的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系數應小於1.0×10-7cm/s;
(2)粘土防滲襯層的厚度應不小於2m。
5.5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5cm/s,且厚度不小於2m,可採用單層人工合
成材料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
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應採用滿足CJ/T 234 中規定技術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
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系數不小於1.0×10-5cm/s,或者天然基礎層厚度小於2m,應采
用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下層人工合成材料防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0.75m,且其
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系數小於1.0×10-7cm/s 的天然粘土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
他材料襯層;兩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之間應布設導水層及滲漏檢測層。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 條。
5.7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防滲襯層滲漏檢測系統,以保證在防滲襯層發生滲濾液滲漏時能
及時發現並採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導排系統,該導排系統應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內防滲襯
層上的滲濾液深度不大於30cm。
為檢測滲濾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場內應設置滲濾液監測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以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對
滲濾液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應設滲濾液調節池,並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
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
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場各個系統在設計時應保證能及時、有效地導排雨、污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應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m 以上的距離。當生活
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與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離不足1m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系統。
地下水導排系統應確保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地下水水位維持在距離填埋
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1m 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管理期內
6
將填埋層內的氣體導出後利用、焚燒或達到9.2.2 的要求後直接排放。
5.15 設計填埋量大於250 萬噸且垃圾填埋厚度超過20m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甲烷利用
設施或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小於上述規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採用能夠有
效減少甲烷產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或採用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
5.16 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應設置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小於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施工前應編制施工質量保證書並作為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施工質量保證書中的質量保證程序進行。
5.18 在進行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施工之前,應通過現場施工實驗確定壓實方法、壓實設備、
壓實次數等因素,以確保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現場施工檢驗,檢驗
內容與頻率應包括在施工設計書中。
5.19 在進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施工前,應對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項性能指標進行質量測
試;在需要進行焊接之前,應進行試驗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和滲濾液導排系統的鋪設過程中與完成之後,應通過連續性
和完整性檢測檢驗施工效果,以確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沒有破損、漏洞等。
5.21 填埋場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鋪設完成後,未填埋的部分應採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中,應對已建成的防滲襯層系統的完整性、滲
濾液導排系統、填埋氣體導排系統和地下水導排系統等的有效性進行質量驗收,同時驗收場
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制度、監測計劃等全過程的技術和管理文件資
料。
5.23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採取必要的封閉和負壓措施防止惡臭污染的擴散。
5.24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具有惡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滲濾液收集、貯存設施。

B. 排水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排水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由排水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設計圖和說明材料、測繪報告、機器人檢查報告、污水水質檢測報告、規范隔油池的圖片、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代迅亮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託書、房產證復印件或者土地證復印件(如租賃的需提交租賃協議、如有排污許可證的需提交排污許可證)
2、由建設局排水管理站現場勘查與驗收
3、驗收合格後由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受理並發放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二、排水許可證辦理所需材料:
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2、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材料;
3、按規定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4、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5、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許可申請表;
(2)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3)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4)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5)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正散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6)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畝清寬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

C. 污水處理廠屬於工貿企業嗎

污水處理廠不屬於工貿企業。
工貿企業就是工業部門和對外貿易部門聯合經營產品的生產和進出口業務而組織的公司。也就是指生產加工並自營出口的企業,即生產性的進出口企業。如機械部的中國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化工部的中國化工建設進出口公司。
一、工貿企業組織方式:
1、按專業建立全系統工貿合一的進出口公司,統一掌管產、供、銷。它有利於系統全面生產技術水平的共同提高,產品的標准化。
2、工業企業與外貿企業直接聯合,成立聯合公司,也可以是外貿企業自己投資興辦工業企業。這種形式的工貿公司,產銷聯系緊密,效率高,有明顯的經濟效益。
3、按專業建立工貿合一公司,統管產、供、銷及國內外貿易。
二、工貿企業注冊流程。
1、所需材料
(1)使用附件傳送、快遞或其他方式提供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明公司注冊資金的額度及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准備好至少5個公司預先名稱;
(2)攜帶身份證前往工商所簽字驗證,辦理《企業名稱預審核》;
(3)通過企業名稱審核後,提供場地證明(自有產權提供房產證或租賃場地提供租賃合同),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4)其他所有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
(5)領取《營業執照》
2、注冊流程
查名(確定公司名字)→名稱預審核(客戶前往工商所核實簽字)→申請營業執照→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辦理稅種登記→辦理稅種核定→辦理印花稅業務→辦理納稅人認定→辦理辦稅員認定→辦理發票認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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