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的原則
法律分析:1、規劃引領,優化布局。
2、補齊短板,提高效能。
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4、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法律依據:《「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二)基本原則
規劃引領,優化布局。強化規劃引領和指導,科學確定設施規模和布局,推進流域聯動、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實現供需結構相平衡。統籌推進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和內澇治理。
補齊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補齊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短板,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提升設施處理能力。推廣廠網一體、泥水並重、建管並舉,提升運行管理水平,實現設施穩定可靠運行,提升設施整體效能。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結合當地水資源稟賦、水環境承載力、發展需求和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科學制定設施能力目標。選擇經濟適用、節能低碳工藝路線,分區分類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標准約束,嚴格監管考核。完善價格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吸引社會資本,形成可持續的建設經營模式。
2.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目標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目標如下: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引領,旨在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強調政府主導作用,明確公共財政投入,並引入市場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
基本原則: 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需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 與城鎮規劃協調: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與城鎮的整體規劃相一致。 關注環境改善和產業推動:在提升環境質量的同時,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 提升設施標准與技術運用: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標准科學、技術合理運用。
主要目標: 到2015年,全國所有設市城市和縣城具備污水處理能力。 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其中,直轄市等重點區域需達到100%的處理和利用。 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逐步提高。 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以上。 通過新建污水管網、擴大污水處理規模和加強污泥處理設施等任務,顯著削減COD和氨氮排放,從而顯著改善城鎮環境質量,實現污水處理設施的高效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處置規劃和建設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實施對於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至關重要。本文將詳細介紹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政策,旨在提供一個全面的指導方案,確保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的有效利用。
首先,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規劃應納入國家和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土地利用等專業規劃相協調,以實現資源的高效整合與利用。這需要將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與整體規劃相結合,確保其與周圍環境的和諧共處。
其次,污泥處理處置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鼓勵將若干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集中處理處置,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合理規劃污泥處理設施的規模,近期建設規模需根據污水量和進水水質確定,確保設施投資和運行效益的最大化。
在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應同時規劃、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確保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步運行。只有滿足污泥處置要求的項目才能通過驗收,對於未滿足要求的設施,應加快整改和建設,確保污泥的安全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應兼顧污泥處理處置,減少污泥產生量,降低處理成本。對於未妥善處理處置的污泥,應按照相關法規核減城鎮污水處理廠對主要污染物的削減量,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環境的保護。
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工業廢水應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確保排放標准符合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這一措施旨在保護環境,減少對生態系統的潛在威脅。
綜上所述,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劃與建設是一項復雜但至關重要的任務。通過合理規劃、統一布局、高效利用資源以及嚴格的環境控制措施,我們可以確保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為未來創造一個更加綠色、健康的地球。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於2009年2月28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部以建城200923號印發。《術政策(試行)》分總則、污泥處理處置規劃和建設、污泥處置技術路線、污泥處理技術路線、污泥運輸和儲存、污泥處理處置安全運行與監管、污泥處理處置保障措施7個部分。
4. 「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建設規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國家發改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與環境保護部聯合編制了《「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的核心目標是提升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及再利用的能力和效率,明確了「十二五」期間的建設任務,以及實施保障措施,為各地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政府投資提供了指導性依據。
該《規劃》的適用范圍廣泛,涵蓋了全國所有設市城市、縣城及建制鎮,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得到了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高度重視,被視為提升基本環境公共服務、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關鍵環保工程,以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過去的「十一五」期間,地方各級政府積極響應國家政策,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果。截至2010年底,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設施處理能力達到1.25億立方米/日,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已超過77.5%,並且設施建設和COD減排貢獻顯著,佔全國新增削減總量的70%以上。然而,仍存在污水配套管網建設不足、設施發展不均衡、部分設施無法滿足環保新標准等問題,污泥處理處置、污水再利用及資金和運營監管等方面也存在短板。
為了在「十一五」成果的基礎上繼續推進,應抓住資金投入增加、激勵機制完善、技術裝備進步和環保產業發展等機遇,精心規劃和科學組織,加速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升設施的運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為加快建設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提升基本環境公共服務水平、促進主要污染物減排、改善水環境質量,2012年4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2〕24號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該《規劃》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主要目標,主要任務,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保障措施,規劃實施5部分。《規劃》提出的主要任務是:加大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建設力度,全面提升污水處理能力,加快污水處理廠升級改造,加強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積極推動再生水利用,強化設施運營監管能力。
5.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法律分析:《規劃》明確,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