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校園800m外設置污水處理廠是否合理
不合理。
污水處理工程的衛生防護距離為距廠界100m。根據嗅閾值計算,在距污水處理廠400m 處能夠聞到臭氣味道。根據《給水排水設計手冊(第五冊,城市排水)》(第二版)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距居民區最小距離為300m。根據類比調查沈陽北部污水處理廠和仙女河污水處理廠,在距污水處理廠500m 處仍能感覺到惡臭味道。因此本項目衛生防護距離確定為距廠界500m。
因此環評建議,在距離距污水處理廠500m 范圍內不宜規劃、建設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及其他對環境空氣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和建築。在項目衛生防護距離為廠界外500m 范圍內沒有居民,現擬建廠址下風向距居民最近約850米。.
㈡ 污水處理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標準是多少
根據《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標准》中《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建表〔2001〕77號,污水廠產生臭氣的生產設施的應設置不小於50-1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防護綠帶50-100m
㈢ 2018年最新環保法,污水處理廠與居住區的安全距離
《給排水手冊》第五冊中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距離居民區內300米以上。
有規定一個衛生防容護距離的,建設廠之前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局審批的。一般情況下,100m的距離,中間全部修建樹林隔離的話,不會對居民有影響,反而讓你感覺綠化不錯。具體的你要問一問環保局,而且這個廠修建的同時需要做環保措施的,廢水廢氣都要處理的,不是那種露天的,都是有規定的。
污水處理廠(站)水質管理工作是各項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證「達標」的重要因素。水質管理制度應包括:各級水質管理機構責任制度,「三級」(指環保監測部門、總公司和污水站)檢驗制度,水質排放標准與水質檢驗制度,水質控制與清潔生產制度等。
(3)城鎮污水處理站衛生防護距離擴展閱讀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產 首先應滿足城市與水環境對污水廠運行的基本要求,保證干處理量使處理後污水達標。
(2)經濟生產 以最低的成本處理好污水,使其「達標」。
(3)文明生產 要求具有全新素質的操作管理人員,以先進的技術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產運行。
㈣ 日處理5萬噸污水處理廠離居民區多少米
300米以上。
《給排水手冊》第五冊中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距離居民區300米以上。一般來講,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點的環評文件中會提出安全防護距離的。
污水處理廠是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符合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一般分為城市集中污水處理廠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入水體或城市管道。有時為了回收循環利用廢水資源,需要提高處理後出水水質時則需建設污水回用或循環利用污水處理廠。
㈤ 污水處理廠衛生安全距離規定是多少
1、每天處理污水≤5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150米
2、每天處理污水5萬~10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200米
3、每天處理污水≥10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300米。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衛生防護距離是指污水處理廠廠界至防護區外緣的最小距離。衛生防護距離內宜種植高大喬木,不得安排住宅、學校、醫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設用地。
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衛生防護用地,新建污水處理廠衛生防護距離,在沒有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前,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設置衛生防護用地。
(5)城鎮污水處理站衛生防護距離擴展閱讀
城市污水處理廠選址,宜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便於污水再生利用,並符合供水水源防護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3、與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
4、工程地質及防洪排澇條件良好的地區。
5、有擴建的可能。
㈥ 露天廢水池與甲類庫間距
甲類廠房與污水站的間距:廠房為甲類。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池防火間距可參考石規表5.2.1和5.4.3。一般污水處理廠衛生安全距離是:1、每天處理污水≤5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150米2、每天處理污水5萬~10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200米3、每天處理污水≥10萬立方米的衛生防護距離為300米。城市污水處理廠選址,宜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1、便於污水再生利用,並符合供水水源防護要求。2、廠址必須位於集中給水水源下游,並應設在主風向的下風向。3、與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4、工程地質及防洪排澇條件良好的地區。
㈦ 2015年國家環保規定污水處理廠離住房多遠
水處理廠周邊必須留有足夠衛生防護距離,這是環評的重點,也是周邊民眾關注的焦點。國內權威、專業性《給排水手冊》中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選址應距離居民區300米以上。
因為距居民小區傍不到300米處建污水處理廠必然產生惡臭。惡臭會對人產生嗅覺刺激和身體健康傷害。所以,污水處理廠必須遠離住房300米以上。
(7)城鎮污水處理站衛生防護距離擴展閱讀:
水污染防治的標准和規劃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3、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4、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6、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7、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8、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9、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㈧ 污水池距離住宅安全距離是多少米
300米。
根據《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與居住區、公專共建築保持屬一定的衛生安全防護距離,行業慣例將這一衛生安全防護距離確定為300米,即約420 畝的土地是直接影響范圍,無法再利用。
(8)城鎮污水處理站衛生防護距離擴展閱讀:
污水處理廠邊界300m范圍為敏感類建築限建區,嚴格限制居住、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將污水處理廠邊界300~500m內北、西、東側的規劃居住、公建用地列為建築控制區,控制居住、公共設施的審批,提前安排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在污水處理廠實施後再執行控制區內敏感性建築的審批。
限制標准一般相當於惡臭強度2.5~3.5級,超出該強度范圍,即認為發生惡臭污染,需要採取措施。由嗅聞統計可知,在污水處理廠下風向30m內,感覺到較強的氣味(4級),在30~100m內很容易感覺到氣味(2級~3級),在200m處氣味很弱(1~2級),在300m以外則臭味已嗅聞不到。
㈨ 國家對污水處理廠和居民之間衛生安全距離有沒有新規定
1、《給排水手冊》第五冊中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距版離居民區300米以上。
2、從污權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有規定一個衛生防護距離的,建設廠之前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保局審批的。一般情況下,100m的距離,中間全部修建樹林隔離的話,不會對居民有影響,反而讓你感覺綠化不錯。具體的你要問一問環保局,而且這個廠修建的同時需要做環保措施的,廢水廢氣都要處理的,不是那種露天的,都是有規定的
㈩ 距離居民區多少范圍內不能建污水處理站(化糞池)
距離的要求是為來了防止影源響建築物基礎,化糞池一般要求5米,但是只有條件允許下,才可能達到,一般都達不到。
污水廠位置的選擇,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應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 在城鎮水體的下游。
2 便於處理後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 便於污泥集中處理和處置。
4 在城鎮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6 少拆遷,少佔地,根據環境評價要求,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7 有擴建的可能。
8 廠區地形不應受洪澇災害影響,防洪標准不應低於城鎮防洪標准,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9 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水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