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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污水處理收費的文件

發布時間:2023-05-31 08:30:26

『壹』 城市污水處理費

一、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污水處理費調整內容
1.城市自來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0.85元/立方米;工業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1.20元/立方米,經營用水的污水處理費調整為1.20元/立方米。
2.全面開征建制鎮污水處理費。建制鎮居民生活用水類的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為0.4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和經營用水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與城市同類用戶相同。
3.實行差別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縣域范圍內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為較重失信(紅色等級)和嚴重失信(黑色等級)的企業,其污水處理費在現行標准基礎上,每立方米分別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別化污水處理費隨自來水(含自備水源)水費一並徵收。
4.自備水源用戶按照用水性質,與自來水用戶執行相同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後全部回用,或處理後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准,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使用再生水的,免徵污水處理費。
三、保障機制污水處理費徵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收費標准足額計收污水處理費,按月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徵收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並按要求向財政、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費徵收報表,嚴禁坐收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污水處理費。財政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徵收單位賬目,對存在的問題責成及時整改到位。
四、執行時間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貳』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三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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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重慶自來水收污水處理費有文件嘛

有政府文件。《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但單位排放污水已獨立處理、經排水監測部門測量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除外。
第三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排水收費辦公室負責。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自來水水表標示量核定;沒有裝水表的,按實測排水量核定。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自來水公司(廠、站)受主管部門委託代徵收集中公共供水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區縣(自治縣、市)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轄區內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第七條 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運行管理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所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區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繳市排水收費辦公室後上繳市財政,集中用於主城區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運行和管理;其他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上繳同級財政,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集中後全額上繳市財政,其中20%由市集中統一使用,其餘80%由區縣(自治縣、市)編制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予以返還,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組織予以行政處罰:
(一)拒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除按規定補繳應征費額外,處應繳費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拒報、謊報排水量的,除按規定補繳拒報、謊報排水量應繳費額外,處應繳費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征費單位和征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肆』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法律依據:《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合理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

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准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准但尚未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於2015年底前開征,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伍』 2023年污水處理費稅務有免徵嗎

污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財稅〔2001〕97號)文件全文有效。

《通知》:為了切實加強和跡空和改進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虧拿國發〔2000〕36號)的規定,對各級政 府及主管部門委託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姿盯水處理費,免徵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執行

『陸』 2023年陝西省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
(兆畝滲一)居民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0.7元~1.21元。
具體收費標准見各市、縣定價文件。
(二)非居民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1.14元~1.57元。
具體收費標准見各市、縣定價文件。

文件依據:陝發改價格〔2021〕1834號等

注意: 寶雞、安康、商洛污水處理費耐信按行政事業性收族脊費管理。

『柒』 撫價發(2010)27號文件內容,想知道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對象

撫價發 2010 27號只有徵收標准,沒有徵收對象。
根據《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第二條,污水費徵收對象為: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撫價發[2010]27號

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通知

各區物價局、財政局、城建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建設、運行和維護,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省政府《轉發省物價局關於運用價格杠桿促進經濟發展指導意見通知》(遼政辦發[2008]92號)文件和省政府要求,省物價局、財政廳批准調整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照用水量計算,居民由每立方米0.5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0.70元調整為每立方米0.80元;特種行業仍執行每立方米1.00元。
二、繼續實行對低收入家庭的優惠政策,對城市低保戶,不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三、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足額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結繳工作。對居民仍實行自來水費和城市污水處理費一票收費辦法。
四、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調整後,徵收部門要強化管理,嚴格按《遼寧省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政府令第235號)文件規定的徵收范圍和對象,依法收費,並制定具體措施,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率,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五、城市污水處理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要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接受物價部門的年審和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執行。撫順市物價局、撫順市財政局、撫順市城建局《關於調整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的通知》(撫價發[2004]56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捌』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費的收取標准,一個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都是按運行費用收取的,和自來水費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時候還有管網等等的附加費用,如果用水量特別大的時候,政府還有部分特殊費用,比如北京對洗浴,洗車等大量用水單位的價格是很高的。

相關法律規定有那些?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總結徵收標准

1、居民生活類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為每立方米0.85元。

2、非居民生活類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為每立方米1.20元。

法律依據: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玖』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
【法律依據】:《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並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拾』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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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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