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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金安區鄉鎮污水處理

發布時間:2023-05-24 04:03:38

㈠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中國農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回了很大提高。由答於農村供水事業不斷發展,沖廁、淋浴、洗衣機等衛生設施的普及,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越來越多,污水排放量巨大。根據調查顯示,96%的村沒有排水溝和污水處理系統,生活污水未經過處理就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放到臨近的水體,這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急需採取措施對我國農村污水進行有效治理。

採用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可以緩解市政管道的建設壓力。另外,對於分流制排水系統,經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處理過的污水可以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就近排入水體,既不污染環境,也不增加污水管道的壓力。而且,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有投資低、能耗少、處理效率高、佔地面積小、管理方便等一系列優勢,在這樣的形勢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更應該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得到推廣。

㈡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李春12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巢湖水環境,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
第三條巢湖流域水環境實行三級保護。巢湖湖體,巢湖岸線外延一千米范圍內陸哪塵耐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及沿岸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兄肆;巢湖岸線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沿岸兩側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圍內陸域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
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環保標准,採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建立嚴密的監控體系,有效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加強生態治理,減輕巢湖湖體富營養化,促進巢湖水質根本好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措施,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巢湖水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依法公開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發事件、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宣傳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協調、督促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保證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實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處置系統等農業和農村污染控制措施。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負責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履行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責。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林業、衛生、工商、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省巢湖管理局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組織實施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規劃。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據國家核定的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擬訂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落實到巢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工業、農業、漁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附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附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環境質量監測。水功能區的水資源質量狀況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在巢湖湖體、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設區的市行政交界斷面,設立水質自動監控系統。
省巢湖管理局承擔巢湖湖體、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監測結果通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實行河道(段)長負責制。由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擔任行政區域內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長,組織對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巡查,監督檢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計劃的落實。
第十六條 巢湖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條 巢湖流域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巢湖湖體和豐樂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
(二)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
(三)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嚴格限制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內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項目;確需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水環境一、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
(二)新建、擴建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三)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
(四)從事網圍、網箱養殖;
(五)利用機械吸螺、底拖網等進行捕撈作業;
(六)設立畜禽養殖場。
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明確期限,拆除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現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二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設置標注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等內容的標志牌,在廠界內、外排污口分別設置排污取樣口。
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時間應當向社會公布。
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應當依法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一)私設暗管排放;
(二)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五)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過批準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步建設除磷脫氮設施;現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沒有除磷脫氮設施的,應當限期增設,具體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合肥市各類工業園區未配套建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將雨水、污水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在公共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現有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排水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戶負責建設。
第二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經費不足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
排污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對匯水范圍內排污單位的排水進行取樣檢測時,有關排污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水質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排污單位,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城鎮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貯存、清運,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採取防滲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行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逐步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處理設施,並實行集中收集、分類處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使用緩釋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指導化肥、農葯的科學使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生態農業,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保護對水生態環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污水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開發利用水產資源,推廣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科學確定流域內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葯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三條在巢湖湖體開展水上旅遊、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污染水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見。
港口、碼頭應當設置污水污物收集、轉運和處理裝置。
入湖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物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不得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
第三十四條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
第三十五條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採取防止滲漏的有效措施。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和地下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採取森林與濕地建設、生態清淤、水塘攔截等生態處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總量。
流域內水資源調度應當維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和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調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體交換,改善巢湖水環境。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加強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和保護,增強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的能力。
利用濕地資源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遊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確定環巢湖生態建設布局,因地制宜建設環巢湖生態濕地,構建湖濱緩沖區。
第三十九條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縮小水域或者灘塗面積。因建設防洪、抗旱、供水、水環境生態修復等項目確需佔用的,應當科學論證,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同時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因保護需要建設環湖濕地、環湖景觀林帶、污染治理項目等,應當經省巢湖管理局審查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積極開展藍藻防治技術的開發應用,推動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應用。
第四十一條省巢湖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巢湖湖體藍藻的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湖體藍藻的預警和預報;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並通報當地有關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打撈巢湖湖體藍藻,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減輕藍藻對巢湖水環境質量的影響。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落實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方面優惠政策,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
(四)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的;
(五)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責令關閉、停產的;
(六)接到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七)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在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或者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水環境一、二級保護區新建、擴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十萬元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從事網圍、網箱養殖,或者利用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設立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五倍罰款;未限期治理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建設排污口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間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排放水污染物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整治,並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整改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㈢ 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存在的問題

在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工作人員水平偏低。為確保污水處理廠運營順利,其管理人員多從當地聘用,但其專業知識、運營經驗、處理問題能力方面較欠缺;同時,由於污水處理在鄉鎮處於起步階段,其管理隊伍總體而言水平不高,這些都影響了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運營。
二是運營費用難以落實。污水處理廠運營費用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和受益群眾出資構成,在具體的費用落實上,國家財政撥款程序多、手續復雜,落實較慢;在收益群眾出資上,具體的計算標准、收取方式和途徑上存在一些問題,還有部分群眾認為沒有必要對污水進行處理,拒絕繳納相關費用,導致收資難。費用落實不到位,最終影響污水處理。
三是環保問題突出。由於工作人員疏忽、運營資金不到位、涉及標准過低等因素影響,部分鄉鎮污水處理廠作用發揮不到位,導致污水處理不到位,大量未經處理的污水流入自然界,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
針對上述問題,基層建議:
一是做足准備工作,加快項目落實。提前做好污水處理廠地址選擇、設計規模等方面的資料准備工作,確保申報工作盡早落實;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協助處理好配套設施修建、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加快工程進度。
二是協助管理運營,提升管理效能。協助污水處理廠做好人員培訓、資費標准設定、費用收取等方面的工作,確保污水處理廠運營順利,效能最大化。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工作落實。要採取定期檢查、接受群眾舉報等途徑,協助縣環保局搞好污水處理廠日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其運行規范、污水處理得力。

㈣ 有熟悉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備技術原理的嗎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備主要採用AO、A2O及MBR工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生物膜工藝和生物氧化接觸技術。

1、污水中有機污染物為各種微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生長,繁殖條件。微生物好氧、缺氧等環境中就會利用有機物質進行合成代謝。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備中的好氧模塊,會填充大量填料。微生物會附著在填料上,逐漸形成一層紅褐色的生物膜。可以大量吸附水中大部分的有機污染物,是污染濃度降低。

2、在缺氧條件下,厭氧型微生物活性較大。微生物會將有機污染物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如此作用之下,接觸氧化床可以使農村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濃度進一步降低,從而僅一步達到污染排放標准。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特點

鄉鎮生活污水主要來自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洗滌、沖廁、洗浴、餐飲等多個類別。水質、水量變化較大,成分復雜,BOD、COD、SS、NH3-N,大腸桿菌等有機污染物濃度較高。

㈤ 鄉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

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3年7月1日實施的法律法規。
相關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㈥ 鄉鎮污水處理設備安裝需要注意什麼啊

鄉鎮污水處理設備安裝要注意操作規范,要注意如下:

1、設備安裝前的質檢工作

鄉鎮污水處理設備的產地和項目地點往往有較遠距離,很多設備在出廠時並沒有質量問題,但是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也是常見的問題。因此設備在到達項目所在地時,要仔細檢查鄉鎮污水處理設備包裝及外殼是否有破損,核對設備核心配件是否齊全,避免二次返廠維修。

2、設備吊裝要點

通常鄉鎮污水處理設備的應用場景是道路狹小的村鎮,由於設備質量較大,需要重點檢查吊車吊索具、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可靠有效、支腿是否完全打開、周邊是否存在高壓線等危險因素,同時設置警戒隔離區域。此外設備應輕起輕放,避免在吊裝中損壞設備,並檢查設備的進水口及出水口是否與施工圖紙相匹配。

3、設備控制櫃的安裝

污水處理設備是由電力驅動的,需要專業的電氣工程師進行接線,調試。接線時要注意風機和水泵電機的轉向,很多鄉鎮污水處理設備的控制櫃是放置在室外的,不宜將控制櫃設置在低窪地區,以免雨水進入造成安全隱患,損壞控制系統。

4、注水及土方回填要領

因忽視注水和土方回填,導致鄉鎮污水處理設備上浮或者傾斜的現象比較普遍。比較規范的做法是將設備與底板進行固定,在設備安放後的回填土之前,給設備注水50%-60%,或者增加重力設備,防止上浮。回填土不宜選擇含水較多的土壤。

㈦ 針對鄉鎮污水有哪些處理技術工藝

目前,針對鄉鎮污水主要進行分散式處理,國內外主要採用三大類技術和工藝。
一類是借鑒城市污水處理廠二級生化處理的成功經驗,將一些傳統的城市污水處理廠二級生化處理工藝小型化,應用於村鎮分散式污水處理。如SBR、氧化溝、A/O、A2/O、MBR等等。
第二類是採用一些相對簡單的鄉鎮污水處理方案,包括人工濕地、氧化塘、土地處理系統等。
第三類是厭氧處理技術,與傳統的好氧生物技術相比厭氧生物處理技術具有工藝簡單、能耗低、產泥量小、營養需求少、對水源的適應范圍廣等優點,因而厭氧技術受到了廣泛的重視。

㈧ 關於農村生活環境污水處理的探討

近年來,隨著國家新型城鎮化戰旅的深入實施,我國農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農村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與此同時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斷增加,預計到2020年中國農村污水排放量達到270億噸。由於目前大多數農村都沒有排道和污水處理系統,大部分生活污水都隨意排放直接進入河流或排出室外空地後任意滲入地下,只有少部分經化糞池簡單處理後滲入地下,這不僅嚴重污染了河水和井水,也使農村地區生態環境狀況日益惡化,農村生活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直接威脅著廣大農民群眾的生存環境與身體健康,制約著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下面,本人結合多年工作實際,主要就農村生活環境污水處理方面淺談幾點個人體會,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1 我國農村生活環境污水處理的現狀
農村生活污水主要產生於居民生活過程中糞便及其沖洗水、洗浴污水和廚房污水等,其難處理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大部分村民環保意識薄弱對生活污水的危害性認識不足。
二是村鎮經濟力量較為薄弱,政府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投入較少,使得農村缺乏污水處理系統而導致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率低。
三是農村環境保護機構不健全缺乏專業的環保人才。
四是農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工藝推廣困難。污水處理工藝與技術的選擇,受到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和地方保護主義或其他人文因素的抵制。
五是當地自然與生態條件(氣溫、降水、風向和土壤等)對所選擇的處理工藝與處理技術有負面影響,使其不能正常發揮效力。
六是農村外來人口對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壓力加大。在農村由於外來人口居住相對分散,管理較困難且環境保護意識較薄弱,給村鎮的管理人員帶來極大不便,所以外來人口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壓力。
2 農村生活環境污水處理的對策和建議
2.1加大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力度,提高農民環保意識
群眾是環境污染的製造者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更是環境治理的受益者。因此政府必須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和廣度通過電視、廣播等多種形式將環保宣傳深入到農村、社區甚至每一個農民家庭讓他們深刻地認識到保護農村生態環境就是保護他們的身體健康保護他們賴以生存的家園就是為自己造福為子孫後代造福。
2.2健全農村環境管理機構
建立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議各鎮、村統一建立環保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轄區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管理。各行政村委要落實人員負責本村環保管理工作,及時匯報、交流環保情況和信息。在健全農村環境管理機構的同時,也要盡快制定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農村的環境保護涉及很少,即使有涉及也都局限於原則性的規定未把農村、農業和資源的保護統一起來,因此我建議加快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
2.3政府加大資金投入,建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系統
各地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建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系統。建議由村、鎮投入資金給每戶發放一個垃圾桶,讓農民把生活垃圾放到垃圾桶,每生產隊有一個運送垃圾的環衛工;每村建立一個垃圾堆放場,每村都要有若幹人員清理河湧上的垃圾,每鎮都有一輛運輸垃圾的運輸車,把全鎮的生活垃圾運到垃圾綜合處理站,杜絕生活垃圾直接丟到河流里而污染河水。
2.4加強農村生活污水管網建設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管道應根據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如果居民生活區內沒有地方鋪設污水管網時,較小的明溝則採取加蓋板密封的方式進行,雨水則採取漫流的方式進水排水;大的溝渠則選擇將在溝渠內安裝收集管。如有必要時可挖除原有合流溝渠,帶污水收集管安裝完畢後再重新砌築雨水溝或灌溉渠。二是如果居民生活區內留有充足的空間地方鋪設污水管網時,將污水管緊挨原有溝渠建設,在滿足排水標高要求的情況下,盡可能的減少埋設深度,以降低成本。
2.5因地制宜處理農村生活污水
一是對於村莊布局相對密集、規模較大、經濟條件好、處於水源保護區內的單村或聯村,建議採用集中處理模式即對所有農戶產生的污水進行集中收集建設一個處理設施統一處理村莊全部污水以達到佔地面積小、運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質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三級凈化」方式處理農村污水。建設一座集沉澱、生化、清水」三功能於一體的三格池,池中分別放入小卵石和沙子、明礬木炭、對污水進行生化處理;池子上方栽種根系發達的花草植物 吸收污水中分解的有機物從而凈化污。
三是採用生活污水凈化池沼氣。採用厭氧發酵技術,在厭氧和兼性厭氧的條件下將生活污水中的有機物分解轉化成CH4、CO2 和水,達到凈化處理生活污水的目的。其處理工藝:生活污水→格柵池→厭氧發酵→排放。這種「三級凈化」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特點: 一方面是不受地形制約既可單獨建造也可幾戶聯台建造;另一方面是投資不大、運行維護簡單,每隔2―3 年清洗一次即可。同時,處理後的污水可澆花種草對分散的農村農戶家庭非常適用。
四是地埋式無動力凈化處理裝置。地埋式無動力凈化處理裝置是在圓筒型兼性濾池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處理工藝流程為:生活污水→厭氧酸化→兼性過濾→生態溝(自然通風)→排放。該處工藝的最大特點是增加了生態溝,增加生態溝的目的是對厭氧發酵後的污水進行氧化處理,使出水水質進一步提高。但是由於是自然充氧效果不好,處理效果和普通化糞池效果差不多,而且投資大大高於化糞池,故使用較少。
五是利用氧化塘。氧化塘是經人工改造的具有處理污、廢水能力的自然池塘,是一種構造簡單、維護管理方便,處理效果穩定,節省能源的凈化系統。污水在塘內經過較長時間的停留、貯存,通過微生物的代謝活動,菌藻互相作用或菌藻、水生生物的綜合作用使有機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質得到降解和去除。
六是採用跌水充氧接觸氧化技術。跌水充氧接觸氧化技術是利用污水提升泵提升污水或者利用地勢差,使污水分級跌落,形成水幕及水滴自然充氧,無需曝氣裝置,在降低有機物的同時,去除氮、磷等污染物。
七是採用人工濕地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濕地泛指暫時或長期覆蓋水深不超過2 m 的低窪地及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 m 的沿海地區。根據濕地形成的條件可把濕地分為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自然濕地即在自然狀態下形成的,如上述所說的濕地。而人工濕地是受天然濕地凈化功能的啟發而發明的一項技術。人工濕地是通過模擬和強化自然濕地功能,將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填料)經常處於飽和狀態且生長有蘆葦、香蒲等水生植物的土地上,污水沿一定方向流動的過程中,在耐水植物和土壤(填料)的物理、化學和生物的三重協同作用下,污水中有機物通過過濾、根系截留、吸附、吸收和植物光合、輸氧作用,促進兼性微生物分解來實現對污水的高效凈化。人工濕地處理生活污水具有效果好、投資省、運行費低等優點。但也存在著佔地面積較大,冬天處理效果受一定影響的問題。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關鍵是要根據村鎮生活污水現狀,選擇相應的處理技術,不能延用和照搬大、中型規模城市污水處理工藝及設計參數,避免造成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過高。同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應遵循經濟、高效、節能和簡便易行的原則,加強與當地生態農業的結合,使污水處理成為生態農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形成污水回用與再利用的生態農業模式,實現農村生活污水的無害化和資源化,從而進一步提高農村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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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污水處理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法律分析:(一)細化整改方案。各地要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進一步細化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實施方案,安排工作計劃和資金,制定管網建設時間表和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時間表。

(二)完善運行條件。加強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完善運行條件,老城區充分利用和改造現有雨污合流管道和明渠,新城區加快污水管道建設力度,充分收集污水,力爭項目高負荷運行。

(三)保障運行經費。所有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鄉鎮都要開征污水處理費。若徵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由各地財政按比例予以補貼。各地政府要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徵收、管理、撥付污水處理費等方面的職責,實行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責任制,切實做到專款專用。

(四)加強運營監管。建立鄉鎮污水處理運行監管體制,實行三級監管,市直相關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工作的監督指導;縣市區責任部門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機制的落實;鄉鎮政府負責鄉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及運行相關工作的實施。爭取年底前正式投入運轉的4個鄉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達到6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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