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② 哈爾濱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管理,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建設、維護和管理並重的原則。第四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按照管理職責,承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除外)、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承擔本轄區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特徵,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省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統籌調整,納入本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編制本轄區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調整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六條市、區縣(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編制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抽排設施及排放通道。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七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並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第八條新城區建設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舊城區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區域,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第九條建設城市道路、橋涵等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第十一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徵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二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管交接,將排水設施移交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移交協議,移交竣工資料。建管交接應當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參加。
公共排水設施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具備正常運行功能後方可移交。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維護運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設施,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
(二)封閉區域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封閉區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簽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三)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工程及城市道路、橋涵工程配套建設的公共排水設施在完成建管交接前,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第十四條無人管理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組織確認維護運營單位。
對確認無維護運營單位的城市排水設施,經鑒定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由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進行維護;不具備正常運行功能的,由財政主管部門核撥費用,城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修繕和改造後納入公共排水設施統一管理。
③ 南昌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向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建設、維護與保護,城鎮內澇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范圍和各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縣城城區范圍。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利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收集、輸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於排水與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的城鎮公共基礎設施,包括排水管道、檢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第四條本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組織市本級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運行和維護,並承擔小區內部局部管網修補、錯接漏接整治等管理性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城區新建城鎮污水管網建設、城區合流制管網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及相關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同做好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整合現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並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人工智慧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雨水源頭減排、排水與污水處理、城鎮內澇防治等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范排水和環境保護的意識。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范圍和期限;
(二)排水與污水處理標准、現狀和目標;
(三)排水量與排水體制、模式;
(四)污水系統規劃;
(五)污泥處置規劃;
(六)內澇防治規劃;
(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布局、投資估算、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八)其他需要納入的內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海綿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本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城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相互混接、合流排放,禁止將污水管網直接接入河道。
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或者改造,提高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一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或者改造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前款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提出意見。
④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與設計方案
一、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內容及重要性
(一)排水工程規劃的內容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劃定城市排水范圍, 預測城市排水量, 確定排水體制, 進行排水系統布局;原則確定處理後污水、污泥的出路和處理程度;確定排水樞紐工程的位置、建設規模和用地。排水工程規劃一般分為城市總體規劃中的排水專項規劃、某一規劃區的總體規劃中的排水專項規劃和某一規劃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的重要性
排水工程規劃是一項系統工程,目的之一是通過規劃在排水收集、輸送、凈化、利用和排放幾個環節上的統一協調, 使各環節的排水設施建設工程規模適宜、投資合理, 運行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資源。因此,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是當地的排水工程設計的重要依據。
二、城市排水工程設計的原則與任務
(一)排水工程設計的原則
排水工程設計要在分析城市排水管線系統現狀的基礎上, 結合城市排水規劃的相關技術指標, 計算城市排水管線的容量並提出具體要求; 落實上一層排水工程規劃在規劃區的城市排水設施數量、位置、規模和用地范圍; 布置排水管線走向並計算管徑或斷面。
(二)排水工程設計的任務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大氣降水徑流和其他棄水的收集、輸送、凈化、利用和排放。城市排水工程設計主要指建設在市政道路上, 用於收集、輸送和排放城市雨水、污水的城市排水設施的設計。
三、城市排水工程規劃存在的問題與改進方案
城市排水工程規劃涵蓋在城市總體規劃、控制過程規劃和修建規劃中,其作用是要指導下一層次的排水專業規劃或排水工程設計。排水工程規劃的根本任務是:分析區域現有排水系統情況;確定排水體制和劃分排水區域;確定排水量預測方法和指標;進行排水量預測;進行排水系統布局;確定排水處理設施種類、數量、位置和用地;布置排水管道及進行相關計算等。
(一)城市排水規劃不以城市的可持續性發展為依據,缺乏前瞻性
城市排水管網修建完成後,短的要服務十幾二十年,長則達到三四十年。在這個期限內,城市居民用水、城鎮人口密度、工業用水量標准、土地服務范圍等指標都是應該充分考慮和在規劃中有所體現的。很多城鎮排水工程規劃中的排水量預測都缺乏“超前量”,在初步規劃時,只考慮了當時的需要,但不久後便發現規劃有其發展局限性。好的排水規劃是指導排水工程設計的,應及時進行編制或修編,同時應注意其時效性。
(二)市政排水體制不能“與時俱進”
排水系統的.體制一般分為合流制、分流制以及混合制。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建設日異月新,但很多老城區的居民生活污水、工礦生產廢水和雨水大部分還是直接排入附近江河,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改進方法有: (1)城區採用截流式合流制系統, 在兩河岸邊建造一條截污管(截流干
管),同時在截流干管處設置溢流井,並設置氧化溝和污水廠,污水經過處理後再排入江河;(2)城鎮區域或開發區,一開始規劃時就應採用完全分流制系統,將雨水、污水完全分開來設置管道,雨水排入鄰近河流,污水則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再排入河流。但是在普遍提倡分流制排水系統的今天,也不能盲目規劃、設計、施工,否則不但會導致工程造價攀高,也會給日後的維修和養護工作帶來難度。必須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最經濟可行、同時也滿足城市發展需要的排水體制。
(三)城市排水管網規劃未做到統籌兼顧
排水工程規劃是動態的,在排水體制、排水量標准、排水主幹管的定線工作完成以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局部調整,以便工程的具體實施。應做到使排水管網規劃同城鎮發展總體規劃相一致和協調,同建築規劃、城市路網規劃、地上和地下基礎設施規劃等相配合, 且規劃服務年限稍長時, 排水體制、排水量標准預測都應留出富餘之地。
四、城市排水工程設計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一個城市的排水工程設計是否合理關繫到城市排水暢通、水環境治理、城市雨季的防澇度汛能力,是提升城市形象的關鍵。
(一)排水管網設計的前期調研工作不細致
城市新開發區、經濟區域的排水工程設計依據的是該區域的排水特點,應調查該區域的雨水、生活和工業用水情況, 並做一個分析和預測,然後結合城市規劃進行排水規劃和設計。而老城區的排水改造問題離不開對管網設施的了解,應對要改造的區域進行充分的調研,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出現, 造成重復開挖、加大修復工作量。因此,在處理和補救城鎮排水當務之急的同時,還應該從根本上調查分析排水不暢的原因, 做到治表還要治本。可採用科學計算分析與咨詢有經驗的給排水養護工人相結合的辦法,如內窺攝像檢測技術、綜合觀察判斷路面裂縫情況、詢問排水養護工人等。
(二)排水管網設計與排水規劃結合不緊密
城市排水管網在設計、施工、養護、維修的過程中,應與豎向規劃和排水專項規劃緊密結合,從而避免出現排水管道管徑、埋深等設計不合理的情況,避免造成排水管道頻繁改造、道路重復開挖而增加投資。
對於道路排水設計,應將區域內雨水和生活、工業用水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設計,充分結合豎向規劃並以上一層次排水專項規劃作為指導,結合當地周圍地面高程、排水要求、排水量標准控制、排水工程規范等來設計選擇排水工程。
(三)市政排水管網設計參數不合理
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1)管網布置走向無法適應現代排水工程規劃和設計, 排水管管徑和坡度偏小,埋深太淺,與其他市政管線(電力、通信、自來水、天然氣、熱力系統等)的水平間距過小,因管渠內底標高過低或過高而與管道上下游段的管網無法銜接等。(2)很多城鎮老區,由於使用年代過久,採用混合制排水,雨水和污水未經處理就一起排到天然水域,給環境造成污染;(3)排水管網設計是根據現有排水設施情況確定的管道布置走向、水平間距、埋深和管徑大小,明顯與現代城市的大規模發展不適應,會給其他市政管線造成影響,且每逢雨季城鎮低窪處必定內澇。
為克服上述問題,在進行市政排水管網設計時應做到:(1)對舊城鎮的排水管網進行調查,摸清其布置和走向,確定合流管道、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位置,在新管網設計時做好銜接和平面布置工作。(2)根據上中游排水和一定“超前量”來預測排水量的大小,做到新設計的中下游管網的直徑盡可能大些,且適當加大管道走向坡度,在滿足順暢排水需要的同時,也給將來的排水工程留出“餘地”。(3)市政管線從上至下的一般順序依次為電力、通信、煤氣、給水、熱力、雨水、污水,注意新設計排水管網的合理埋深,因為太淺勢必會給其他市政管線造成影響甚至破壞,且會造成排水不暢,而太深則地表開挖深度增加,支護工程量加大,施工難度和造價也會增加,故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個經濟可行而又合理方便的埋深。(4)注意排水管網與其他市政管線的合理水平間距,避免出現雨水檢查井與污水管道相互沖突的情況。
(四)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滯後和排水能力逐漸下降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和規模正在迅速擴大,城市路網和建築群也在快速發展,而往往因為服務年限、意識、施工影響城鎮居民生活等原因造成排水工程建設滯後於上述地方建設,這不僅給環境帶來污染,而且也使得原有管網已不適應於現代城鎮的發展需求,管網內淤積嚴重, 排水能力下降,逢雨必澇。應在城鎮迅速發展的今天加快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老城區排水設施,在城市排水工程專項規劃指導下進行排水工程設計,減少水資源污染,提高居民環保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使得城鎮排水順暢,逢雨不澇,提升整體城鎮環境形象。
(五)城市排水設施選材設計不當
在排水管道介面的選擇上,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柔性介面(橡膠圈、瀝青油膏、石棉瀝青卷材)、剛性介面(水泥砂漿、鋼絲網水泥砂漿抹帶)或是半柔性介面(石棉水泥)。比如對於介面要求強度較高、嚴密性和閉水性較好的污水管道宜採用柔性或半柔性介面。另外,環剛度的選擇也很重要,它決定了排水管能否在外壓負載的條件下安全暢通地排水,一般盡可能地選擇高環剛度的塑料埋地排水管,鑄鐵管、混凝土管、陶制管的環剛度和強度較好,但防腐性能很差,且後兩者易破碎和滲漏;而柔性管(塑料管,如UPVC管、PE管等)正好與上述剛性管相反。選擇剛性大, 且同時耐腐蝕和經濟的管材也是關鍵所在。
五、結語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基礎設施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各級規劃中都涉及到排水工程這部分內容。它具有工程規模大、投資額大、施工難度大、工期長等特點。按一般工程的設計經驗,城市排水工程的工程費用約占城市市政道路工程總費用的30%, 因此,做好城市排水規劃與設計,確保排水規劃更加科學合理地執行, 將為設計者提供便利的條件。對建設一個良好的人居環境意義重大,特別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城市建設必須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提倡省地節能的理念,力求為城市健康成長提供美好藍圖。
⑤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專項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排水(污水、雨水)工程專項規劃主要包括:分析現狀排水系統及存在的問題;確定排水體制、排放標准、充分考慮排水工程服務范圍;預測排水量;進行排水系統布置,排水管道水力計算,確定管道斷面設計,泵站和污水處理廠的規模、位置、用地面積,水出口位置;污水處理方式和綜合利用途徑;近、遠期實施建議;排水工程量估算等。
⑥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是指通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輸送並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城鎮污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污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泵站和相關設施(不含工業企業未連接城鎮污水管網的自有污水處理設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達標排放率。第五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污染物的處理及排放情況和排放污水的單位、個人納管污水是否達標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污水處理、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鎮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道路以及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城鎮污水的管網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第十一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污水處理設備、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准。
僅具備處理生活污水能力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經過技術改造,具備相應的處理工業廢水能力後,方可接納處理工業廢水。第十二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完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污水處理、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⑦ 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的原則
法律分析:1、規劃引領,優化布局。
2、補齊短板,提高效能。
3、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4、政府主導,市場運作。
法律依據:《「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二)基本原則
規劃引領,優化布局。強化規劃引領和指導,科學確定設施規模和布局,推進流域聯動、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實現供需結構相平衡。統籌推進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和內澇治理。
補齊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補齊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短板,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提升設施處理能力。推廣廠網一體、泥水並重、建管並舉,提升運行管理水平,實現設施穩定可靠運行,提升設施整體效能。
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結合當地水資源稟賦、水環境承載力、發展需求和經濟技術水平等因素,科學制定設施能力目標。選擇經濟適用、節能低碳工藝路線,分區分類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明確責任主體,強化標准約束,嚴格監管考核。完善價格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吸引社會資本,形成可持續的建設經營模式。
⑧ 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有效措施
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是我國經濟建設的首要工程,在城市化進程加快背景下,必須要加強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力度,以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本文基於我國國情,從城市污水問題的影響及現階段治理不足入手,從優化城市建設的角度,以規范化污水排放、優化污水處理效果為主,突出污水處理在環境工程建設中的價值,制定城市環境工程污水處理對策,以協調好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促使城市化進程持續增快的同時,實現高質量建設,克服我國城市基礎設施不足等缺陷,全面推進城市建設發展及環境工程建設。
1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建設的重要性
1.1提高城市化水平
目前我國城市化發展速度逐漸加快,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發展,提高了人們生活水平以及生活質量,但也逐漸暴露出不少矛盾。城市化建設規模擴張過快,城市建設質量難以跟上發展速度,城市基礎保障設施建設不足、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等等,城市化高速建設下的社會群眾矛盾凸顯。提高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規劃,是緩解城市建設矛盾的重要項目工程。污水處理一共有兩個直接作用:(1)變廢為寶。在除去污水中的污染物質以及雜質之後,可重新循環利用其中的營養物質,提升經濟及社會效益和水資源的利用效率。(2)提高人們生活質量。污水處理是城市面貌工程的基礎建設,我國城市化建設目標是「智慧」城市為主,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將污水以及雨水等進行循環處理,從而為城市發展提供充足的水資源。環境工程發展中污水處理各項措施的完善以及實施,形成對水資源的優質保護,滿足城市可持續發展下的資源優化配置,為城市建設發展以及人們生活創建優良環境。
1.2突出城市建設價值
污水有效處理可優化水資源的利用效果,從城市發展以及建設的全局角度規劃污水處理系統,將污水中的寄生蟲以及微生物、重金屬等物質進行處理後污水回收利用。可將污泥作為有機肥料的原材料,確保城市化建設進程中資源的高效利用,實現經濟與環境的雙發展。污水處理設施與規劃的完善,可有效緩解當前水資源缺乏以及水資源浪費等問題,提高城市化發展水平,協調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的關系。環境工程污水治理效果,可反映城市發展水平以及城市建設所處的階段,只有解決好城市化建設進程加快下人們水資源匱乏以及污水治理問題,才能夠恢復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水平以及實現城市的和諧可持續發展。
2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現狀及不足
2.1污水處理設施不足
城市水資源匱乏引起我國高度重視,因此我國20世紀就開始落實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在不少城市設置了專門的污水處理廠,只可惜依舊未能滿足人們的生活需求。由於污水處理設施不足,難以發揮出資源的優勢,城市污水處理遲遲無法達到城市環境工程的目標。大多數城市污水處理建設中,過分注重於污水收集管網的設置,卻忽略了效率問題,導致排水管網主幹道以及污水處理廠的建造規模與城市污水處理需求不符,主幹道雖然可以解決大面積的污水收集問題,但支管建設以及收集不足,就難以在整個城市地區規劃出科學、系統的污水收集管網,污水收集不全面,污水處理以及污水治理等也難以滿足城市建設要求。此外,不少老城市的雨水收集管網與污水排水管道共用,這就使得雨水管道中混雜著城市生活污水,污水管網結合支管在改造後無法與污水處理系統相匹配,使得污水難以進入主幹道。再者由於我國工業化的飛速發展,污水處理量以及處理難度日益增加,雖然我國已經引入先進的污水治理技術,但依舊無法與發達國家相比。尤其是我國污水處理的機械化以及自動化程度較低,管理水平以及技術維護水平落後,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進展緩慢。
2.2前期准備工作缺乏
城市建設初期對環境工程污水處理系統並不重視,所以在建設水污水處理項目中,缺乏正確的可行性報告,可行性研究不充足,沒有針對項目建設、項目投資及建設步驟的操作性進行論證,不僅影響環境工程污水處理項目的開展,也降低了建成之後的使用效率。不少項目在審查前就開工,出現可行性報告作假的現象,多數污水處理的可行性報告在實施中出現問題,可行性報告的作用難以凸顯。我國城市建設中對污水處理工作的前期准備處於空白監管階段,沒有根據城市污水排放以及處理標准,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考核與處理,排水管網的設計與建設,沒有相應的維修、維護以及建設管理機制。因此在城市污水處理前期准備工作中,沒有切實針對城市建設情況設計城市管網系統,建設中容易出現管網破損的情況,維修工作也難以及時到位。
2.3污水處理方法失當
由於我國城市規模的快速擴張,污水處理規劃以及城市建設矛盾突顯,長期發展規劃與短期城市建設目標協調不足,因此在近期基礎設備建設以及實施中出現問題,這也給污水處理帶來挑戰。在集中處理污水以及分散處理污水的方式選擇以及系統管理、規劃中,矛盾十分明顯。採用集中式污水處理,可以節省資金,便於規劃與管理,但會增加協調運作難度以及建設周期;採用分散處理,是利用小型污水處理廠實現就近污水處理,可以提高污水處理的靈活度,便於管理操控,但缺乏大規模資本和技術支持,所以分散式污水處理不滿足國家環保要求、污水處理標准失當。所以如何選擇污水處理方式影響著城市水資源再利用的水平。
3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有效措施
3.1健全城市環境工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
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配套設施的完善,能夠為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奠定基礎。目前城市化建設背景下,健全城市環境工程污水處理基礎設施,要做到以下三點:(1)修繕與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針對污水處理技術以及污水處理方法,最大化提高污水治理水平,提高污水處理設施的標准,根據相應的技術需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固然是好,但基於降低污水治理成本的理念,對陳舊設備設施進行修繕與改造,是最佳的選擇,可有效發揮原有污水處理設施的作用,提高污水治理的效益;(2)依據先進污水處理科技對污水處理設備的要求,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以新建與原有改造為主,逐步提高城市污水治理設備設施的建設,在嚴格遵照污水處理規范以及程序的基礎上,可基於城市發展現狀以及規劃要求,完成不同污水治理階段的建設目標,個性化滿足城市發展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需求;(3)就污水處理效用提升角度來看,在污水處理各項設施建設完畢後,可按照短期污水處理建設,完成污水輸送管道處預留介面在工程中的完善,有效實現主管道中污水管道與雨水管道的分開,實現主管道與污水收集和處理管道的銜接,降低資源浪費,提高污水治理的經濟效益。
3.2在全局觀下完善污水處理系統
健全污水處理系統必須要從城市整體發展視角出發,從當前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策略體繫到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的長遠需求入手,協調處理好短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矛盾,真正建立起城市環境工程污水處理系統,發揮污水收集管道網路的作用,最大化實現城市建設的資源優化以及生態環境建設。所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建設中,要把控好以下工作環節:(1)科學化建設污水收集管網。環境工程污水治理項目實施中,以城市全方位發展角度運營污水治理設備,立足於當地污水治理現狀,制定有效的污水治理措施,在原有污水管網建設上進行改造升級,尚未建設污水收集管網的區域,進行污水治理管網建設。(2)科學設計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流程以及完善污水治理措施。先要審核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報告,針對污水來源以及產生的突出原因進行分析,採用區域劃分的污水處理方式,從污水集中區域進行管網區域劃分。設計科學全面的污水系統運行流程,嚴格按照操作過程完成管道改造以及污水引流等工作。(3)基於可行性報告的污水處理方式以及區域劃分的可行性研究結果,設計出完整的污水治理管網建設以及科學全面的系統運行流程。
3.3拓展污水治理項目資金渠道
以往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設施建設,都是由政府建設部門掏腰包,不僅加重了政府財政負擔,也導致污水治理建設項目實施之後,難以良好運行。要科學運用污水治理方案,構建污水治理管理制度,就必須確保污水治理項目資金到賬,可拓展污水治理項目資金渠道,為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創設優質條件。採用ppp模式籌集資金,展開城市項目規劃建設,是引入社會資金,實現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有效渠道。依據「十三五」城鎮污泥處置新增市場空間顯示,我國城市化建設背景下,污水治理市場發展空間良好。所以要使城市污水建設科學化、系統化發展,有效利用資源。可以使用招投標方式,將劃分好的污水治理區域進行招標,依據各大廠商污水建設以及污水治理效果,取優為先,可有效拓展資金來源以及提高污水處理效果,有利於針對各個污水處理環節進行監管,提高治理質量以及我國城市環境工程污水治理效果。
3.4提高污水處理員工的技術水平
要進一步推進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建設工作,必須保障人力資源需求,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以及職業素養,可有效解決污水處理中出現的問題,充分彰顯出污水處理效果。專業的技術人員,可有效提高管理工作水平,達到污水處理設施的預期標准,提高污水處理工作的處理效率。因此要提高污水處理員工的招聘門檻,從專業角度選拔人才。以業務素養以及責任心提升為主,強化員工的整體水平。為企業污水治理人員提供學習交流機會,提高城市污水處理設備基礎的管理以及運用水平,將人員素質水平納入污水處理監管體制中,以培養出具有創新精神的技術人員以及具有高素質的管理人才。
4結語
環境工程的發展、完善與經濟以及城市化發展息息相關。由於前期城市規劃建設體系比較混亂,所以城市管網雨污混流,極大地損害了城市面貌,降低了城市發展的水平。近年來污水處理發展備受重視,但依舊未能控制水污染惡化以及水資源短缺的局面,我國水體使用功能逐漸下降,加重了城市發展的負擔。提高城市環境工程污水處理效果是規范建設城市的保障,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下,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是必然趨勢,因此,做好環境工程污水治理,可有效落實環境保護工程、穩定城市發展、規范城市建設。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製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⑨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永年區、肥鄉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於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第六條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並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築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後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第七條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第八條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准、規范及其建設標准。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託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第九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託、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准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並按照預案採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⑩ 鄂州市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城鄉一體化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是指為使污水達到排入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鎮污水處理廠(站)、農村村灣污水處理泵站、污水收集管網、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污水提升泵站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為本區域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劃、運行和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過程進行監督管理,並協助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和相關協調工作。第五條規劃、城管、公安、國土資源、物價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鄉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將保護城鄉水源和防治城鄉水污染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鄉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鄉水環境的綜合整治。第七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改、規劃、城建、環保、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城鄉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鄉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執行「節水、減污、凈化、再用」的技術政策。城鄉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十條城鄉污水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計劃進行新建、改造,提高城鄉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一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模式由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確定。對經確定的建設模式,按法定程序報批後,根據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二條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應當根據當地人口、不同居民類型及經濟發展狀況合理確定。其中,生活污水按城鎮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參考量90-120升、農村按人均日生活用水參考量80升產生的污水量計算,生產廢水按經達標處理後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網的污水量計算。
污水處理廠規模按近期需要設計,預留遠期規劃用地;管網設計應包括主幹管、支管網與入戶管網。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和已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達標升級改造工作,將城市污水處理管網等配套工程納入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建設范圍,做到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實現城鄉生活污水處理全覆蓋。第十四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備案。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設施的竣工驗收標准和程序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章運行與管理第十六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完成或建設運營合同期滿後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交由市水務集團統一運行及管理。第十七條市水務集團負責運行及管理的污水處理設施委託第三方運行和管理污水處理設施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市水務集團應當與被委託人簽訂維護運行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