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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設置污水處理池的核醫學場所

發布時間:2023-01-25 00:12:26

『壹』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

部長 高強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2016年1月19日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8號)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執業條件

第六條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物、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1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准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貳』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當城市有污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污水宜採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採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符合污水排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什麼是污水?
污水是指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喪失了原來使用功能的水簡稱為污水。污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如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商店、公共場所及工業企業衛生間等。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多為有機物和大量病原微生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叄』 醫院污水處理方案

醫院污水處理方案 (一)

醫院污水處理方法和工藝流程是根據處理對象而確定的,其處理對象有懸浮物、飄浮物、有機物、放射性同位素、病菌、病毒、酸鹼等。其中危害較大的是病原體,茲分述如後。

( 1 )懸浮物及飄浮物

一般均在病房出口處設置化糞池。污水進入化糞池後,其中比重較大的污染物在池中沉澱分離,發酵消化。在沉降過程中也夾雜一些病毒病菌隨之沉降,故污泥也應作相應處理。化糞池出水仍會攜帶一部分漂浮物和機械雜質進入消毒池,這將影響消毒劑的殺菌效果,因此,污水進入消毒池前應得到充分沉澱和簡單的過濾

( 2 )有機污染物

醫院污水的有機物一般小於城市污水, BOD5 多在 100 毫克 / 升左右。可以利用水體本身的自凈能力將其消化。但如果直接排入要求較高的地表水體、風景區等時,則對其有機物要進行處理,一般多採用生物處理法。

( 3 )放射性同位素

由於原子核自發蛻變產生射線,它的存在使污水具有放射性污染,無法人為的改變污水中放射性物質的強度和性能。因此只有用稀釋或濃縮的辦法來降低或避免其危害。對於這種污水可根據放射性物質的種類、半衰期長短來決定其處理方法。對於半衰期短的元素,採用儲存的方法或用稀釋方法進行處理;對於半衰期長的放射性物質可採用物理、化學或生物法處理,將其先從污水中分離出來。根據調查,目前一般醫院中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均系半衰期較短者,而且污水量較少,故通常採用儲存法處理。

( 4 )寄生蟲

寄生蟲卵來源於糞便中,其比重大於糞便污水(約 1.02-1.04 ),故可通過沉澱將其從污水中分離。一般用蛔蟲卵作為寄生蟲的死亡標准,即當蛔蟲卵死亡時,便認為其它蟲卵均已死亡。蛔蟲卵在外界可活 1-5 年,但在發酵環境中,生命期則大大縮短。在堆積的糞便中,夏天能活 7 天,冬天能活 21 天。常採用的化糞池,污泥清掏周期在三個月以上,寄生蟲卵完全可以在池中沉澱,在發酵環境中殺滅。

( 5 )病毒

病毒是一種遠比細菌小的物體,他們沒有完整的細胞結構,必須在一定的活細胞中才能生存繁殖。在人類的傳染病中 80% 是由病毒引起的。病毒一般來說耐冷不耐熱(但肝炎病毒對熱、乾燥和冰凍均有一定抵抗力,如甲型肝炎耐熱 56 ℃, 1 小時以上;乙型耐熱 60 ℃, 4 小時以上),不過所有病毒對高溫煮沸和強氧化劑都很敏感,因此可投一定濃度的氯使其滅活。

( 6 )傳染病菌

傳染病菌的種類很多,但其活動規律則大同小異,一般在 PH 值 5-9.6 范圍內生存,當 PH 值超出此范圍病菌即死亡。在清水中能活一個多月,但在糞便污水中生活時間較短。這是因為: a. 糞便污水中含有自身分解生成的氨,可起殺菌作用; b. 大便分解還能產生某些滅菌素使細菌滅活。另外大部分病菌(除破傷風為厭氧菌外)都是好氧的。利用這一特性,如將水池加蓋密封,一方面由於有機物分解消耗大量氧,另一方面因池子密封補氧困難,導致污水中溶解氧減少,致使好氧病菌在缺氧下自行消滅。

此外,在化驗室、檢驗室中還有鉻、汞等重金屬存在,可用化學方法去除。

綜上所述,醫院污水是一種極其復雜的體系,因此,採用常規處理方法很難達到滿意的效果。

近來發展起來的臭氧水處理技術,在醫院污水處理工程上被廣泛應用,收到了極好的效果,這是因為臭氧比氯、漂白粉、二氧化氯具有更強的氧化能力,可以比氯快 600-3000 倍的速度殺死包括氯不能徹底殺死的所有細菌、病毒等;可將某些重金屬離子 Pb 、 Hg 等氧化沉澱達到分離的目的;另外臭氧還可降低生化耗氧量( BOD )和化學耗氧量( COD )、去除亞硝酸鹽和脫色、除臭等。經此處理的'醫院污水,可大大提高排放標准,甚至可返回作為非飲用水使用。

醫院污水處理方案 (二)

濰坊現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分享醫院污水處理工藝:醫院污水來源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污染和潛伏污染等特徵,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源環境。本文主要介紹了MBR工藝處理醫院污水。

一、醫院廢水的特點

醫院各部門的功能、設施和人員組成情況不同,產生污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手術室等排水;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單身房、家屬宿舍排水。不同部門科室產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放射性廢水等。而不同性質醫院產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醫院污水來源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污染和潛伏污染等特徵,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源環境。

二、醫院污水的來源、水量

(一)、醫院污水的來源

醫院排放廢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洗印、同位素治療診斷室、手術室等;還包含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宿舍排水。

(二)、醫院污水的水量

設備較全的大型醫院平均日污水量在400-600L/(床。d),K=2.0-2.2

一般設備中小型醫院平均日污水量在300-400L/(床。d),K=2.2-2.5

小型醫院平均日污水量在250-300L/(床。d),K=2.5

K—小時變化系數

三、醫院污水的水質特徵

醫院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包含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和含放射性污染物三大類。

病原性微生物及其控制指標:

通常把大腸菌群數和糞大腸群數作為衡量水質受到糞便污染的生物學指標。

醫院污水和生活污水中經水傳播的疾病主要是腸道疾病,由病毒傳播的疾病有肝炎、小兒麻痹等。

有毒有害物質及水質指標:

pH:醫院的酸鹼污水主要來源於化驗室、檢驗室的消毒劑的使用及洗衣房和放射科等,可對管道造成腐蝕或影響消毒劑的使用效果。

SS:影響水體外觀和氯化消毒滅活效果。

BOD和COD:大部分來自生活系統排水,可生化性能良好,( )但醫院廣泛使用的消毒劑對生物處理是不利的。

動植物油:來自食堂排水,影響水體溶解氧和醫院含菌污水的消毒效果。

總汞:包含有機、無機、可溶和懸浮的汞,可是人體發生全身性的中毒。主要來自於口腔科、破碎溫度計和某些使用汞的計量設備汞的流失。

醫療單位在診斷和治療中用到的放射性同位素在其衰變過程中產生α、β和γ放射性,在人體內積累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

放射性在污水中的濃度以Bq/L表示。放射性液體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平分為不同的等級:

第Ⅰ級(低放廢液):濃度≤4×106Bq/L。

第Ⅱ級(中放廢液):濃度為4×106Bq/L~4×1010Bq/L。

第Ⅲ級(高放廢液):濃度>4×1010Bq/L。

醫院放射性污水主要來自同位素治療室,應針對這一部分污水單獨設置衰變池處理,達標後再排入綜合下水道。

四、醫院污水的處理技術分析

醫院污水的處理主要根據醫院的規模、性質和處理污水排放去向,進行工藝選擇。醫院污水處理所用工藝必須確保處理出水達標,主要採用的三種工藝有: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二級處理和簡易生化處理。

其選擇原則如下:

傳染病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並需進行預消毒處理;

處理出水排入自然水體的縣及縣以上醫院必須採用二級處理;

處理出水排入城市下水道(下游設有二級污水處理廠)的綜合醫院推薦採用二級處理,對採用一級處理工藝的必須加強處理效果;

對於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小型綜合醫院,條件不具備時可採用簡易生化處理作為過渡處理措施,之後逐步實現二級處理或加強處理效果的一級處理。濰坊現代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主營產品:醫療污水處理設備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 鄉鎮醫院污水處理設備 衛生院污水處理設備

MBR工藝處理醫葯污水的特點:

採用膜生物反應器作為主處理單元,它具有抗沖擊能力強,出水水質優質穩定,其處理構築物全部置於地下,佔地面積小,布局合理。PLC櫃置於地上控制室內,使管理較為簡單。

MBR工藝由於高效的固液分離作用,出水懸浮物濃度低,細菌和病毒失去了附著或包裹的屏障,易於被滅活,能有效去除SS和細菌。

膜組件的高效截留作用使反應器內保持了較高的生物量,提高了生物處理效率,由於MBR的截留作用使微生物富集,可使世代周期較長的硝化細菌得以保留和繁殖,從而到達了很好的脫氮效果。

反應器內微孔曝氣,不僅提高了充氧效率,而且優化了反應器的水力條件。微孔曝氣給生物接觸氧化提供了足夠的溶解氧,曝氣系統有助於膜兩側的翻水,強化了氣體對膜的剪切作用,有利於氣液兩相流間的傳質,使處理系統的正常穩定運行。

醫院廢水處理產生的剩餘污泥中含有大量的細菌和病原微生物,處理不當會造成二次污染。所以維持在高污泥濃度條件下運行,可有效地解決排泥問題。MBR剩餘污泥產量低,並且將剩餘污泥迴流到調節池中,從而達到系統污泥零排放,大大節省了污泥處理的經費問題,有利於污泥資源化管理。

『肆』 新冠肺炎治療的醫療機構和場所污水排放適用《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嗎

一、在《醫療機構污水排放標准》GB18466-2005中對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與消毒,污水排放及污泥排放都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主要有以下5個方面:
醫療機構病區和非病區的污水,傳染病區和非傳染病區的污水應分流,不得將固體傳染性廢物、各種化學廢液棄置和傾倒排入下水道。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綜合醫療機構的傳染病房應設專用化糞池,收集經消毒處理後的糞便排泄物等傳染性廢物。醫療機構的各種特殊排水應單獨收集並進行處理後,再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實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傳染病醫療機構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處理宜採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藝。綜合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排放標准時,宜採用二級處理+消毒工藝或深度處理+消毒工藝;執行預處理標准時宜採用一級處理或一級強化處理+消毒工藝。
(二)污水排放的要求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在傳染病及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限值要求是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mg/L。在綜合醫療機構排放排放限值要求是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排放標准為: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mg/L。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8mg/L。
(三)醫療機構污泥排放控制標准如下圖:

二、在疫源地消毒總則GB19193-2015中提到,對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傳染病的疫源地消毒,應根據其流行病學特點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按以下傳染病疫源地消毒原則的相關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排泄物、分泌物的消毒: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嘔吐物等應有專門容器收集,用含有效氯20000 mg/L消毒液,按糞、葯比例1: 2浸泡消毒2h;若有大量稀釋排泄物,應用含有效氯70%-80%漂白粉精乾粉,按糞、葯比例 20 : 1加葯後充分攪勻,消毒2h。污水消毒:可採用次氯酸鈉、液氯臭氧消毒污水。若污水已排放分段截流加氯消毒,常用葯物及濃度應根據污水有機物含量投加有效氯20mg/L-50mg/L的含氯消毒劑,作用1.5h後余氯應大於6.5mg/L。

『伍』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准和規范的要求。第二章執業條件第六條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第七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第八條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一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准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陸』 醫院污水處理都處理什麼啊

醫院污水處理是指專門處理醫院排放的污水的處理方式。

醫院的污水回,除一答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後才可排放。無集中式污水處理設備的醫院,對有傳染性的糞便,必須單獨消毒使其無害化。常用消毒劑有漂白粉、液氯、次氯酸鈉、臭氧。對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污水,應按同位素處理要求處理。醫院污水在處理過程中,沉澱的污泥含有大量的細菌、病毒和寄生蟲卵,須經消毒(常用熟石灰消毒)或高溫堆肥後方可用作肥料。

『柒』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方案(詳細講解步驟,要求和規格)

1、設計依據

·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 GBJ15-188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 給水排水標准規范實施手冊;

·室外排放設計規范(GBJ14-87);

·環境雜訊標准(GB5096-93);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農田灌溉用水水質》(GB 20922-2007);

·我公司所完成同類工程所取得的實際經驗和實際工程參數;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

設計原則

1)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環保技術標准、規范,遵守國家和地方環保的有關法律、法規;

2)選用先進、合理、可靠的處理工藝,在確保處理排放達標的前提下,做到操作簡單、管理方便、佔地小、投資省、運行費用低;

3)本工程系環境工程,尤其要注意環境保護,避免和減少二次污染。要求改善勞動衛生條件,貫徹安全生產和清潔文明生產的方針;

4)為了提高污水處理站管理水平,設計採用的自動化程度較高,操作人員的勞動強度低;

5)合理選用優質配件,降低能耗,提高工作效益和使用壽命,降低成本;

6)在工藝設計時,有較大的靈活性,可調性,以適應水量、水質的周期變化。採用一套污水處理設施,以提高系統的靈活性和可變性;

7)採用污泥前置迴流硝解工藝,以降低污泥產生量;

8)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效地利用空間。

3、設計范圍

醫療污水處理設備系統從調節池出水口至排放出水口內的工藝、結構、設備、電氣與自控等。不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處理站外輸送管道、裝飾工程、暖通和消防等。我廠提供土建基礎設計方案圖紙資料。

污水處理站的設計主要分為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及處置兩大部分。

a)污水處理

調查研究污水的水質水量變化情況,選擇技術成熟、經濟合理、運行靈活、管理方便、處理效果穩定的方案。

b)污泥處理與處置

通常小型的污水處理站污泥處理有兩種方法:一是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二是污泥干化處理。考慮污泥濃縮機械脫水處理業主投資大,而污泥濃縮干化處理對周圍衛生有影響。由於本工藝中設有污泥消化系統,產生污泥量極少,為此,本工程產生的污泥進入污泥濃縮池只作簡單的濃縮處理後,採用糞車抽吸外運。

第三章 污水來源、性質、水量、水質排放標准及設計規模

1、污水來源

本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水主要來源醫療廢水及生活廢水。該廢水經污水處理系統處理後,排放到城市管網。

2、污水性質

典型的醫院綜合醫療和生活污水。

3、污水水量

根據院方提供的資料,最大污水排放量大於等於30T/D,處理能力按1.5 m3 / h設計。

『捌』 醫院污水處理的規定

法律分析:1.全過程式控制制原則2.減量化原則3.就地處理原則4.分類指導原則5.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6.生態安全原則。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操作人員,實行專門崗位,由醫院指定專人管理。醫院污水採用二級處理氯消毒工藝流程。嚴格按照加氯池內水容量,計算氯量,保證氯、水充分接觸一定時間後,抽取水樣進行檢測,每天不少於兩次,經化驗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方可排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玖』 醫院污水怎麼處理,需要哪些污水處理設備

1)
醫院污來水成分復雜,水自質水量波動性大,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實際處理中存在處理程度重視不夠、污水處理工藝選擇不當、自動化程度低、專業運維人員少等難點。
2)
通過不同工藝比選,MBR工藝雖較一級強化處理及生物接觸氧化工藝投資及成本略高,但由於工藝的特殊性,更適用於醫院污水處理。
3)
MBR智能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具備出水水質好,水質穩定,二次污染少;設備集成化,佔地面積小,運輸方便;APP智能遠程式控制制、無需值守、適應范圍廣等特點。在醫院污水處理中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拾』 上海市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放射診療使用不當,很有可能會對患者健康產生影響。下面是我收集的上海市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衛生部《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規範本市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活動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介入放射學工作的醫療機構的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醫療機構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申請許可的項目既涉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又涉及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管理范圍的,醫療機構應當統一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許可證。

第四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放射診療工作前,應當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放射診療許可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放射防護與質量控制設備清單,放射診療人員一覽表及其健康檢查結果,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復印件);

(三)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五)放射診療設備列入大型醫用設備管理目錄的,應提供《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或《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批准通知書》(復印件);

(六)由經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放射診療設備檢測報告;

(七)放射防護管理機構或組織、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名單;

(八)放射防護管理制度;

(九)放射診療設備清單。

第五條

第四條 第(三)項所稱放射診療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資格證書是指: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單獨開展核素敷貼治療除外)的,應當提供(以下每類證書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腫瘤醫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書;醫學物理人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證明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的《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

單獨開展核素敷貼治療的,應當提供執業范圍為“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人員的《醫師執業證書》。

(二)開展核醫學(單獨開展放射免疫除外)工作的,應當提供(以下每類證書至少各提供1件):核醫學醫師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書;核醫學技師或技術人員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證明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單獨開展放射免疫工作的,應當提供醫學檢驗人員相關證書。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提供(以下每類證書至少各提供1件):放射影像醫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證明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放射影像技師相關證書;相關科室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至少提供1名放射影像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無專業放射影像醫師從事牙科X射線影像診斷的醫療機構,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是口腔類執業醫師,且取得由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出具的放射影像專業相關培訓證明。

第六條

第四條 第(九)項所稱放射診療設備是指: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除單獨開展核素敷貼治療)的,應當至少配有1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配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配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配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配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七條

第四條 第(八)項所稱放射防護管理制度是指:

(一)放射診療工作安全操作制度;

(二)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三)放射診療場所輻射防護安全管理制度;

(四)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五)放射性同位素領用登記制度;

(六)放射診療設備維護、維修制度;

(七)放射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即時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衛生標准等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現場審核內容為:

(一)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中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尤其是開展的診療項目與現場情況是否一致;

(二)申請人提供的放射診療設備清單與現場的診療設備情況是否一致;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和放射防護儀器設備的配備情況;

(四)放射診療人員資質與提交的材料是否相符;

(五)放射診療人員體檢、培訓、健康檔案的建立等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中對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的要求;

(六)與從事放射診療項目相適應的質量保證方案的制訂和工作開展情況;

(七)是否具有有關輻射影響患者和受檢者(尤其是對育齡婦女、兒童等特殊人群)健康的有效事先告知方式;

(八)對放射診療場所和設備的輻射水平、安全連鎖裝置的性能現場抽檢結果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第十條

第九條 第(三)項所稱放射診療工作場所防護設施和放射防護儀器設備的配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放射診療設備和場所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

(二)放射治療場所按照相應標准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開展核素敷貼治療的,工作場所應配備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核醫學工作場所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配置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並設有存放場所,配有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四)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每個機房至少配備1套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核查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放射診療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後,應當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執業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診療科目的登記手續。執業登記部門應根據許可情況,將醫學影像科核准到二級診療科目。

第十三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同時校驗,校驗時申請人應當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二)驗證周期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檢測報告、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檢測報告;

(三)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監護材料;

(四)放射診療工作和放射防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符合要求的,加貼校驗合格標志。對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進。對改進合格的,加貼校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不包括遷址)、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二)許可變更申請表;

(三)醫療機構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的,應提供與變更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提供變更項目專業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復印件)、變更放射診療項目的設備清單、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和質量控制檢測報告;

(五)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因遷址而變更放射診療場所或新增放射診療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 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辦理放射診療許可。新增的放射診療項目涉及市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管理范圍的,應向市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辦理許可。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並及時收繳《放射診療許可證》,依法辦理相應的診療科目變更(注銷)手續並登記存檔,予以公告:

(一)醫療機構申請注銷的;

(二)逾期不申請校驗或者擅自變更放射診療科目的;

(三)校驗或者辦理變更時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逾期不改進或者改進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業或者停止診療科目連續1年以上的;

(五)被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第十七條 遺失《放射診療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在本市市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持遺失公告到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 《放射診療許可證》按照《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中許可證正副本的格式進行編號,格式為:滬地區簡稱衛放證字(年份)第××××號,從0001開始編號。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在網站上公示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第二十條 放射診療許可申請表、放射診療許可變更申請表均為一式4份。由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相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將1份申請表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存檔;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1份申請表送相應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存檔。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衛生機構參照醫療機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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