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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鼓勵中水

發布時間:2023-01-08 06:42:19

『壹』 污水處理措施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 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貳』 污水處理中的「中水」到底是什麼意思啊

這個其實來有多重解釋:污水源工程方面稱為再生水,工廠方面稱為回用水,一般以水質作為區分。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經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再生水水質介於上水(飲用水)和下水(生活污水之間),這也是中水得名的由來,人們又將供應中水的系統稱為中水系統。

『叄』 污水處理廠或中水回用有什麼政策

污水處理廠現在國家大力支持,中水回用是國家要求節約水資源的,很多小區都開始建設中水回用工程,沒發現嗎

『肆』 城市污水處理存在哪些問題

1.1 中小城市污水處理水平較低
到2012年底,中國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平均為82.1%,但仍有部分城市的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低於30%,特別是一些中小城市,污水廠雖已建成,但始終未能投入運行,主要原因如下:對污水處理工作重視不夠,組織管理不力;一些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城市仍未開征污水處理費,或收費標准和征繳率低,致使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經費難以保障;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滯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率低,甚至無水處理。在中國的一些中小城市,污水處理廠絕大部分是一、二級污水處理,污水處理設備陳舊,大多效率低、能耗高、維修率高、自動化程度低等。而且中國很多污水處理廠的設備運行狀況很不理想,近1/3處於停滯狀態,有的甚至長期擱置,造成極大浪費,致使污水處理廠的運轉率難以提高。到目前為止,中國城市污水處理率仍然較低,很多地區還沒有污水處理廠。另外,中國污水處理技術雖然在消化吸收國外技術的同時也發展了自己的技術,但這些技術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基建造價和運行成本較高、處理效率有待提高等問題。這也嚴重影響了中國污水處理的水平。
1.2 城市污水處理管理水平低、污水處理運行機制不夠合理
中國污水處理的建設、運行、管理體制大多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污水處理的全部費用都由政府全部承擔,而污水處理又是純公益事業,這就形成了建不起,建起了也養不起的局面。
在現有體制下,污水廠員工積極性不高,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且機構臃腫,開支龐大,有些地方處理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得一些污水處理廠有多少經費就處理多少水,這樣就不能夠充分發揮污水處理廠應有的效益,並且使得大量儀表、設備擱置受損,因為經費緊張,致使設備保養、維修不到位,提前報廢,同時也無法發揮污水處理專業管理人員的作用,形成人力、物力、財力的嚴重浪費。
1.3 污泥沒有得到有效處理,形成二次污染
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相應標准,可以排放。但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污泥,往往是許多污水廠極為頭疼的事情。目前很多污水廠由於技術和資金的原因,污泥不經無害化處理,堆放在場外,任意其被取走,不知下落,有的地方直接用作農肥,但未考慮重金屬含量及有毒物質是否超標。現在大多數污水處理廠由於沒有污泥的最終處置途徑,給環境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環保部門對污泥處置的監管也急需加強。
1.4 污水處理廠及應急機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潛在的嚴重危害時刻威脅著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如城市某些隱藏的區域污染源。在目前形勢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越來越敏感,卻往往沒有完善的污染事件應急機制,形成巨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件,處理不當,會給當地造成嚴重影響,並可能引起連鎖反應。
2 城市污水的來源及主要污染物
2. 1 城市污水的來源
城市污水是城市下水道系統收集到的各種污水,通常由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城市降水徑流三部分組成,是一種混合水體。生活污水是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排水,經由居住區、公共場所和居民的廚房、衛生間、浴室及洗衣房等生活設施排放。生活污水中有機污染物約佔60%,如蛋白質、脂肪和糖類等;無機污染物約佔40%,如泥沙和雜物等。此外,還含有洗滌劑以及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卵等。
工業廢水是從工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由於使用的原材料和生產工藝不同,工業廢水的成分有很大差異。常見的較嚴重污染的工業廢水有造紙廢水、釀造廢水、生物制葯廢水、煤氣洗滌廢水、農葯廢水、製革廢水、毛紡廢水、電鍍廢水、油漆廢水、化工廢水、煉油廢水等。工業廢水是城市污水中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主要來源。
降雨徑流是由降雨或冰雪融化水形成的。初期降雨和冰雪融化水的污染也較嚴重,若能納入城市污水管道加以處理,是一種理想的安排。對於分敷設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城市,降雨徑流匯入雨水管道而得不到處理;對於採用雨污合流排水管道的城市,雖然可以使一部分初雨徑流與城市污水一同加以處理,但雨量較大時易超過截流管的輸送能力或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大量的雨污混合水出現溢流,造成更嚴重的水體污染。
2.2 城市污水的主要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污染物質按物理形態可分為懸浮固體、膠體及溶解性污染物質。按化學成分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2大類。
2.2.1 無機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無機污染物分為無直接毒害作用的無機污染物和有直接毒害作用的無機污染物2類。無直接毒害作用的無機污染物可分為3類:砂粒、礦渣類顆粒狀物質;酸、鹼、無機鹽類;氮、磷等營養物。無直接毒害作用的無機污染物並不是絕對無毒害作用的,當這些污染物達到一定濃度時,也會呈現毒害作用。
污水中的氮可分為有機氮和無機氮,前者是含氮化合物,如蛋白質、尿素等,後者有氨氮、硝酸鹽等。硝酸鹽本身無毒,但進入人的胃中能還原為亞硝酸鹽,再與仲胺作用會形成亞硝胺,而亞硝胺則對人體有害,是致癌、致變異和致畸胎的「三致」物質。
有直接毒害作用的無機污染物主要包括非重金屬無機有毒物質和重金屬,非重金屬無機有毒物質主要有氰化物和砷化物,重金屬主要有汞、鎘、鉻、鉛、鋅、銅、錳等。氰化物、砷化物、汞、鎘、鉻、鉛是國際上公認的6大毒性物質,此類物質在污染控制中必須嚴格管理,絕對不容許超標排出廠外。
2.2.2 有機污染物
城市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按生物降解的難易程度可分為易於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和難於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易於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多屬於碳水化合物、蛋白質、脂肪等,它們是以自然形式存在的。難於生物降解的有機污染物主要是人工合成的有機物質。
2.2.3 城市污水的危害性
生活中的污水排入水體後,大量的微生物在分解有機物的時候要消耗水中的溶解氧。隨著水體中溶解氧的逐漸消失,厭氧狀態下的厭氧菌分解有機物產生的硫化氫使水體變臭發黑,同時病原體也會大量繁殖。一些常見的疾病,如痢疾、霍亂、傷寒等,都是由於人們飲用了受污染的水而引起的。將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海灣、水庫,必然會引起水體富營養化,造成大量的藻類繁殖,使水中的溶解氧急劇下降,致使魚類缺氧死亡。工業廢水排入水體,使水中的重金屬、無機物、有機物嚴重超標,對水產養殖、各種動物及人體的危害更大,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3 城市污水處理應採取措施和建議
3.1 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的投入
目前,中國城鎮生活污水的處理率仍舊不高,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經濟的迅速增長,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的壓力會越來越大,雖然近幾年國家對污水處理的投資有所增加,但與國外相比差距依然很大,發達國家用於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方面的投資占國民經濟總產值的0.53%至0.88%,而中國僅為0.02%至0.03%,因此,今後中國仍需要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財政投入。對於廣大的中、西部地區,國家要在財政上給予政策性支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中、西部地區的污水處理率,從而實現中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的平衡發展。
3.2 加快污水處理企業改革的步伐
在中國很多城市,污水處理及配套設施系統都是事業單位或准事業單位的運營方式,由政府收取排污費,給污水處理廠按事業單位撥款,政府在污水處理投資、建設、監管中完全是「一肩挑」,這就使得中國污水處理事業的發展進程比較緩慢,效率低下。有些地方雖進行了體制改革,但不夠徹底、到位,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加快體制改革和創新力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變依靠財政的狀況,降低運行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將污水處理單位改制為企業法人,實行政企分開,從而建立企業自我激勵和自我約束的機制。同時,鼓勵企業規模化經營,支持企業跨區域投資運營,盡快實現利用市場機制,引入符合行業特徵、有限且有效的競爭。
3.3 拓寬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投資渠道
改變原來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體系,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和運行管理市場化,這樣必將拓寬中國城市污水處理的投資渠道,提高國家投入資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BOT,TOT模式已在部分地區開展,盡管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但隨著政策制定和管理體制的不斷完善,這種模式應該也會得到不斷發展和完善。
發行市政債券,投資城市環境基礎建設是一些發達國家通行的做法。在美國的水務公共事業領域,每年建設性投資的85% 來自市政債券。鑒於中國未來水處理資金需求較大,可考慮這一融資工具。
3.4 提高污水和污泥的資源化程度
城市污水經過處理,達到一定的標准之後,就成為了資源,尤其是乾旱、半乾旱的缺水地區,如果直接排入水體而不進行有效利用, 就是一種浪費。因此,建設分類供水系統,為實現中水回用建立基礎,通過制定積極的政策措施,採取經濟手段,鼓勵中水回用,防止浪費, 是節約水資源、合理科學利用水資源的最佳方式。同樣,對於污泥回用,也要採取積極的經濟政策來鼓勵和支持,加大對污泥處理的研究力度,保證污泥得到有效處理,不造成二次環境污染,最大限度地利用污泥,變廢為寶、變害為利,同時還要加大有關部門的監管力度,實現污泥利用的資源化、無害化。

『伍』 將生活污水處理成中水採用的方法

利用中水的目的是提高水的利用率,節約水資源.常用的方法有生物處理和物理處理兩種,分別起除去水中有機物和顆粒與不溶物作用,達到能重復使用的目的.如洗車.澆灌.街道灑水等

『陸』 經過污水處理廠處理後的水叫什麼水

污水處理廠處理後排放回天然水體的水叫「再生水」或「中水」。
城市污水經處理內設施深度凈化容處理後的水(包括污水處理廠經二級處理再進行深化處理後的水和大型建築物、生活社區的洗浴水、洗菜水等集中經處理後的水)統稱「中水」。其水質介於自來水(上水)與排入管道內污水(下水)之間,亦故名為「中水」。
再生水的用途很多,可以用於農田灌溉、園林綠化(公園、校園、高速公路綠帶、高爾夫球場、公墓、綠帶和住宅區等)、工業(冷卻水、鍋爐水工藝用水)、大型建築沖洗以及游樂與環境(改善湖泊、池塘、沼澤地,增大河水流量和魚類養殖等),還有消防、空調和水沖廁等市政雜用。

『柒』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屋、價格、市容園林、林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捌』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范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玖』 將生活污水處理成中水的方法以及中水的意義

靜置復沉澱制,煮沸
意義
此網站下部分
http://www.farmer.com.cn/wlb/xqb/xqb7/200409270454.htm

『拾』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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