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求最新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和法規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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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再生資源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請完善
一. 地球上的資源包括兩種: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
1.可再生資源:
通過天然作用或人工活動能再生更新,而為人類反復利用的自然資源叫可再生資源,又稱為更新自然資源,如土壤、植物、動物、微生物和各種自然生物群落、森林、草原、水生生物等。
2. 不可再生資源:
人類開發利用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資源叫不可再生資源。主要指自然界的各種礦物、岩石和化石燃料,例如泥炭、煤、石油、 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產、 有色金屬、非金屬礦產等。
人類對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只會消耗,而不可能保持其原有儲量或再生。其中,一些資源可重新利用,如金、銀、銅、鐵、鉛、鋅等金屬資源;另一些是不能重復利用的資源,如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當它們作為能源利用而被燃燒後,盡管能量可以由一種形式轉換為另一種形式,但作為原有的物質形態已不復存在,其形式已發生變化。
二. 相關法律法規:
(1)可再生資源
1.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2.可再生自然資源:
《草原法》《森林法》 《水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 《漁業法》 《種子法》
(2)不可再生資源
《礦產資源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廢舊有色金屬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廢鋼鐵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叄』 淮南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再生資源經營者行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供銷社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的實施工作,負責落實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再生資源發展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產業化示範和綜合利用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市公安、規劃、工商、質監、建設、市容、財政、國土資源、稅務、經信、交通、科技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銷社,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配合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相關技術規范,並接受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和市供銷社的業務指導。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厲行節約、減少浪費,保護、積攢和交售再生資源,促進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第六條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支持、鼓勵企業整合行業資源,實行規模化經營。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建立以社區綠色分類回收、環保流動回收為基礎,以集散交易市場為載體的回收網路體系,實現再生資源產業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八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和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和城市規劃。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儲存、分揀、加工、交易的經營者,應當進入交易市場經營。
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響市容和環境保護;
(二)具備儲存、初加工、一般無害化處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
(四)使用面積不少於兩萬平方米。
社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社區環境和居民生活;
(二)佔地面積不超過二十五平方米;
(三)懸掛統一樣式與標識。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實行統一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銷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鐵路、港口、軍事禁區和金屬冶煉企業周圍兩百米范圍內及市區主次幹道兩側,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已經設立的,應當逐步遷出。第十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提供建設社區回收站點所需場地;不能提供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和業主協商,設立流動回收站點。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場所及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其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范,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確定的社區回收體系以及重要的廢舊物資集散市場、再生資源加工中心,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投標人不足三人的,可以採取談判方式確定投資經營者。第十二條政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再生資源管理的電子數據平台,實現再生資源行業管理信息共享。第十三條再生資源的分揀、處理、集散、儲存,應當在符合規劃建設的集中分揀處理場所內進行。
再生資源社區回收站點應當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加強火源、電源安全管理;
(二)每日二十一時至次日六時不得在居民區內從事收購、裝卸、金屬拆解活動;
(三)不佔道經營;
(四)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並定期消毒,嚴格控制雜訊、粉塵、污水、異味等污染,不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
(五)採取覆蓋、圍擋、保潔等相應措施,防止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情況的發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及經營者的經營規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銷社負責制定。
『肆』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屋、價格、市容園林、林業、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藍田縣、戶縣、周至縣、高陵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伍』 寧波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2022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動經濟社會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的回收經營、利用促進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等)、廢玻璃等。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廢棄機動車船、車用動力電池等物品的回收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便捷、規范、智能、高效的全鏈條回收利用體系。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評價體系,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率。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相關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有關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市)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為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行業規范、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有關信息和培訓等服務,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並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知識,增強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營造全社會重視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氛圍。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和區縣(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編制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等,結合本地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狀況,明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體系建設、保障措施等。第十條市和縣(市)有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時,應當會同再生資源回收主管部門明確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分揀中心等的布局、規模和標准。第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准,配套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預留回收設施場地。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未配套建設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未預留回收設施場地的,由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鼓勵在商場超市、商務樓宇、車站、碼頭、工業園區等場所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回收設施。第十二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和體系建設要求,新建或者改(擴)建生活性再生資源分揀中心。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投資建設再生資源分揀中心。
鼓勵建設具備加工、再製造、倉儲、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綜合產業園區。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綜合產業園區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范標准以及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消防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規定。
對符合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發展規劃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綜合產業園區建設項目,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陸』 污水處理國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聯合印發《工業廢水循環利用實施方案》出台時間: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主要內容:方案提出了7個方面的具體任務:一是聚焦重點行業,實施廢水循環利用提升行動。聚焦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造紙、紡織、食品等行業,推進廢水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升級。編制典型行業廢水循環利用路線圖,提升用水重復利用率。二是堅持創新驅動,攻關一批關鍵核心裝備技術工藝。部署工業廢水循環利用關鍵技術研究。選擇有代表性的園區開展技術綜合集成與示範。三是實施分類推廣,分業分區提升先進適用裝備技術工藝應用水平。定期遴選、發布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和裝備目錄以及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目錄,制定技術推廣方案和供需對接指南,聚焦重點用水行業,推廣一批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四是突出標准引領,推進重點行業水效對標達標。加快制修訂工業廢水循環利用技術、管理、評價等標准。加強相關標准宣貫,發布領跑者名單和先進用水指標,編制典型案例,引導企業對標達標。五是強化示範帶動,打造廢水循環利用典型標桿。遴選、發布一批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示範企業和園區,創建一批產城融合廢水高效循環利用創新試點,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優秀典型經驗和案例。六是加強服務支撐,培育壯大廢水循環利用專業力量。遴選、發布一批廢水處理裝備、工程應用優質企業名單,培育一批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動相關單位組建工業廢水循環利用產業聯盟,為企業提供一體化綜合服務。七是推進綜合施策,提升廢水循環利用管理水平。推動規模以上用水企業加快對已有數字化管控平台進行升級改造。強化行業用水總量和強度控制,嚴格控制達不到相關用水條件的項目新增取水。主要目標:到2025年,力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4%左右,鋼鐵、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進一步提升,紡織、造紙、食品等行業規模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較2020年提升5個百分點以上,工業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業廢水高效循環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聯合印發《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試點實施方案》出台時間: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門: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主要內容:以京津冀地區、黃河流域等缺水地區為重點,選擇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備一定基礎且工作積極性高的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試點。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主要任務:(一)合理規劃布局。(二)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調配體系。(五)拓寬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強監測監管。主要目標:到 2025 年,在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的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續、可復制,具備全國推廣價值的優秀案例。強化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要加強源頭管控,接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不納入試點城市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要規范過程管理,強化監督考核,確保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要嚴格末端監管,制定實施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異常時,及時採取措施,避免影響下遊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工程措施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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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印發《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出台時間:2021年1月4日出台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主要內容: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出台《關於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1〕13號),明確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根據意見,2025年,全國污水收集效能顯著提升,縣城及城市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實現提標升級;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畜禽糞污和漁業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污水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統、安全、環保、經濟的污水資源化利用格局。根據指導意見,我國污水資源化利用的重點領域包括城鎮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農村污水等三方面。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缺水地區特別是水質型缺水地區,優先將達標排放水轉化為可利用的水資源,就近回補自然水體。資源型缺水地區以需定供、分質用水,推廣再生水用於工業生產、市政雜用和生態補水利用。生態補水是水環境治理的關鍵措施之一。目前,我國大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良好,特別是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等主要水質指標能夠滿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環境水體補水要求。積極推動工業廢水資源化利用。開展企業用水審計、水效對標和節水改造,推進企業內部工業用水循環利用。開展工業廢水再生利用水質監測評價和用水管理。穩妥推進農業農村污水資源化利用。推廣工程和生態相結合的模塊化工藝技術,推動農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資源化利用。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實施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等六大重點工程。提出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重點推進城鎮污水管網破損修復、老舊管網更新和混接錯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國家高新區工業廢水近零排放科技創新試點工程。重要意義: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九部門印發《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國實際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資源供給能力、緩解供需矛盾,又可減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態安全,對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柒』 回用水標准
法律分析:回用水標准可以參見《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如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廚房排水;8)沖廁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法律依據:《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第二條 第三款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廚房排水;8)沖廁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捌』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確保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完好及正常運行,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改善本市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雨水的接納、輸送、排放,以及污水的處理。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二級處理或者深度處理後,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相關水質標準的非飲用水。第四條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市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區、縣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區、縣屬城市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排水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六條 本市鼓勵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經營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產業化。第七條 本市鼓勵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現代化水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 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排水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規劃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和建設城市排水設施,應當遵循污水、雨水分流和收集、處理、再生利用並重的原則。
對原有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要求,加快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提高城市排水能力。第十二條 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建設時,應當控制和預留泵站、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養護班點、污泥轉運站、污泥最終處置設施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規劃用地。第十三條 未經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排水河、坑塘的排水和安全度汛功能。第十四條 需要建設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排水規劃出路手續後,方可設計排水工程施工圖。排水工程施工圖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要求,並在施工前向排水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規范及標准。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和污水、雨水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排水設施。需要建設產業廢水處理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七條 新建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持有關資料到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的排水管道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應當設置卧泥井;餐飲業的排水口應當設置隔油池;廁所應當設置化糞井。
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排水管理部門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納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部門辦理交接手續。尚未移交排水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第三章排水水質和水量第十九條 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標准。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肉類加工等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玖』 各行業污水回用要求及水質標准
還有個抄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 (GB 50335-2002),不知道還有用
http://fzies.gov.cn/fgbz/jsbz/kjbz/%CE%DB%CB%AE%D4%D9%C9%FA%C0%FB%D3%C3%B9%A4%B3%CC%C9%E8%BC%C6%B9%E6%B7%B6.pdf
目前的狀況是回用水只是在某些行業應用較多,國家有標準的話說明這些行業是用回用水的,或者是鼓勵/要求這些行業用,但是不是所有行業都有相關標准。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六條 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