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化工企業安全環保科日常工作做什麼
化工企業安全環保科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現場巡查與記錄,對於違章作業需要及時進行處理。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也是其重要職責之一,以確保生產安全。危險作業的審批是另一個關鍵環節,確保每項作業符合安全標准。此外,勞保發放及安全教育也是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企業有污水處理站,環保科還需負責污水處理站的運行維護。具體而言,環保科需要定期檢查污水處理站的運行狀態,確保其能夠有效處理廢水,防止環境污染。
安全環保科的工作涉及多個方面,每項任務都至關重要。現場巡查是確保生產環境安全的第一步,巡查人員需要對各個生產環節進行細致檢查,記錄存在的安全隱患,並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對於違章作業,安全環保科需要迅速介入,糾正錯誤行為,防止事故發生。同時,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環保科需要定期對各類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危險作業的審批則需要嚴格把關,確保每項作業都在安全可控的范圍內進行。在審批過程中,安全環保科需要詳細評估作業風險,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此外,勞保發放是保障員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安全環保科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性質和環境,合理發放勞保用品,確保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得到充分保護。安全教育同樣不可忽視,定期舉辦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綜上所述,化工企業安全環保科的日常工作內容豐富且關鍵,每項任務都需要細致周到地完成,以確保企業生產的安全與環保。環保科不僅需要處理具體事務,還需關注企業的整體安全環保狀況,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Ⅱ 污水事故處理池
實際生產中,一般沒什麼用處
Ⅲ 湖南永州中醫院污水處理站深夜爆炸,是什麼物質引起的
湖南永州中醫院污水處理站深夜爆炸,爆炸原因由沼氣引起。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活中一定要學會重視自己的生命,無論從事何種工作都應該學會保護好自己,這樣才能更好的避免意外情況的產生,同是污水處理工作一定要了解污水處理的流程,污水池內有機物在厭氧過程中會釋放出甲烷等爆炸氣體,生化池在修建的過程中,因為建造不嚴謹也會導致沼氣溢出,溢出的沼氣在一定的條件下遇到明火或者電火花就會迅速的燃燒引燃沼氣之類的沼氣引發爆炸現象。
應該如何預防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爆炸現象?
廢水中含有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固體物質,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火災危險性極大,如果想要預防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爆炸現象,在生活中一定要加強相關人員的思想教育,一個思想認知一旦遇到各種點火員必須及時進行隔離管控。
Ⅳ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四級。
l.3.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6)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7)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3)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4)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及沿海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1.3.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l.3.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笨公司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緊急情況。
二、成立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2.1突發環境污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法人代表擔任,副組長由總經理及分管生產廠長擔任,成員由各車間主任及業務骨幹組成。
2.2領導小組下設突發環境污染應急處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為日常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保衛科。
2.3辦公室負責主要工作:
2.3.1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統一組織、協調、指導、檢查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2收集各車間及其他部門有可能發生的.各種信息,及時上報領導小組。
2.3.3組織協調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審定各部門上報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措施,督促檢查預案演習工作。
2.3.4保障信息網路暢通。
三、預防和預警
3.1基本情況
(1)公司位於紹興縣安昌鎮,地處杭甬高速公路西南首,中國輕紡城北面。公司創辦於1992年,專業生產經營中高檔紡織服裝面料,系國家大中型民營企業。擁有各類資產1億多元。現有員工500餘名,各類初、中、高級技術人員10餘人。
(2)公司地處水鄉安昌,背靠東昌河。安昌屬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全年四季分明,溫和溫潤;年平均降雨量為1041.8毫米,平均氣溫15.3攝氏度,最冷月1月份為-5攝氏度,最熱月7月份,最高氣溫為36攝氏度。
3.2環境污染事故源
(1)污染物主要產生點:染色車間、定型車間、減量車間
(2)工藝流程圖及污染物排放點點陣圖
a、滌棉針織坯布染色工藝及污染物排放點點陣圖
b、後整理車間工藝及污染物排放點點陣圖
3.3潛在環境污染事故及相應處理措施
a、設施發生故障。
(1)當設備發生故障,向在現場主要負責人匯報,進行搶修或更換設備。
(2)啟用備用設備,如出水水質仍不能達到排放標准,控制進水量直至停止進水。
(3)當設備停止進水,生產廢水應通往應急處理池。如應急處理池滿時,設備仍未能正常運行,則停止生產。
b、遇氣候、水質變化等原因可能造成污水的超標排放。
(1)化驗室應經常對關鍵取樣點,排放口水質進行監測,出現不正常指標時,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並分析原因。
(2)當出現不正常指標時,應及時向辦公室匯報,並召集相關人員對情況進行分析,立即調整相應工藝,並採取相應措施,如增加曝氣時間、控制進水量、調整投葯量、增加停留時間等方法來達到達標排放。
c、突降暴雨而造成污水處理能力不夠的處置措施。
(1)開足本部門設計額定處理力的所有設備。
(2)立即跟生產部門聯系,要求其控制生產,直到停產來控制總量的排放。
(3)及時跟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匯報本廠出現的突發性情況以及採取的措施,以取得幫助。
(4)做好相關記錄。
d、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泄露,或受潮引發火災等。
(1)當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工作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若自己能處理的就按化學品的特性果斷採取措施,努力減少對人員的傷害和財產的損失,減少對環境的影響,事後應將發生事故地點和時間,事故性質,狀態等情況向主管領導報告。若情況比較嚴重,個人難以控制時,應立即向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警。
(2)應急領導小組接警後,應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自救,熟悉泄漏物的人員應時刻提醒救助人員採取何種措施,不允許等待貽誤時機。當應急組織的自救行動無法控制事故蔓延時,現場應急人員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消防、環保等報警,同事聯系就近醫務機構趕赴現場。
(3)在事故發生後應組織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原因,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3.4應急預防
1、辦公室應分析潛在事故源點統計,組織有關部門對潛在事故發生的場所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應變急救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等,並且每半年檢查一次。
2、各類緊急器材應標識清晰,保持通道暢通。
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二)
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機制,提高公司應對涉及公共危機的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社會全面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應急預案。
2.公司簡介和污染物處理
2.1 本公司基本概況
深圳艾意特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寶安分公司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沙一村萬安路長興高新技術工業園18棟1-2層西側,租用建築面積1870平方米,職工總數50人;公司年生產銀油通孔產品約50000平方米、銀油飛線產品5000平方米、高阻產品5000平方米。
2.2 污水處理設施
本公司污水處理站由深圳市羅湖長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設計承建,污水站處理能力為20m3/d。
2.3 污染物分析處理
公司污水處理站處理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泥)對環境有一定影響的,本公司與深圳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經簽訂處理工業廢物合同,污泥由東江環保公司定期派車運走處理。
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設立事故現場指揮組,建立健全公司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3.2 現場總指揮:總經理
3.3 現場指揮:行政部
主要職責:在事故現場對有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及人員進行搶救疏散。
3.4 主要負責人:劉武仕
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污水處理操作員進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知識;對污水處理站設備和設施及時進行監測和更新,保障處於有效使用狀態;當發現污染物出現泄漏及設備出現故障後,先迅速通知總經理,到現場按自身任務迅速搶修設備及堵住污染物的泄漏。
3.5 污水處理操作員:
職責:定期對設備的保養、定時定量添加葯品、經常檢查污泥存放處是否有外泄,保證污水達到達標排放。發現事故問題要迅速向負責人匯報、及時採取處理。
3.6 後勤保障組:
負責人(劉武仕)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得到及時搶救及設備正常運行,保護現場、協助環保部門做事故的調查工作。
4.應急響應
4.1公司行政部第一時間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掌握第一手監測資料,並配合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監測工作。
4.2發現事故的操作人員應立即做到污水不外排再報告公司負責人。報告要求(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或設備故障的起因);現場操作人員和負責人將事故通知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迅速對設備的搶修及做好污染物不外泄,聽從指揮組統一安排部署;
4.3 所有應急人員接到通知後要立即到達現場。在應急搶救過程中,本著「救人先於救物」的原則下進行。參與搶救的人員要勇敢、機智、沉著,做到緊張有序,一切行動聽從指揮,有問題要及時上報指揮組。
4.4本公司已經定期的對污水處理操作員工組織過培訓。使污水處理操作員工熟悉環保知識,熟知自己的任務。在人員、電話等其它情況有變化時可以隨時組織起搶救搶修隊伍。
5.應急安全防護
5.1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環境事故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
5.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5.2.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5.2.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5.2.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5.2.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2.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影響趨於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6.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6.1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相關部門認真總結、分析、吸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6.2 組織各專業組對應急計劃和實施程序的有效性、應急裝備的可行性、應急人員的素質和反應速度等作出評價, 並提出對應急預案的修改意見。
6.3 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環境應急隊伍應該及時維護、保養污水處理站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7.宣傳
7.1 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增強職工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准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7.2加強環境事故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事故源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7.3定期組織環境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Ⅳ 應急池的建設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應急池建設要求有:1.環境應急事故水池的選址一般應位於全廠地勢較低處,靠近廠內污水處理站或總雨水口的末端。2.環境應急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按照經環保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相關章節內容要求建設,有效容積是指污水進水管口至應急事故水池的底板水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措施。
Ⅵ 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6000人為什麼不屬於一般環境事件
案例:
1.揚州「5·29」污水站中毒事故
5月29日下午15時許,江蘇華泰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排員工到位於邗江區楊廟鎮雙廟村的揚州市污水處理泵站維修污水排放池。一名檢修人員在下池維修過程中發生墜池,現場另外一名工作人員見狀立即下池營救,同時,周邊2名群眾聽到呼救聲後前往並下池幫助救人。致3人中毒死亡,1人受傷的意外事故。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指揮人員在不了解污水泵站閥門井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情況下,未經任何檢測,違章指揮檢修人員在沒有採取任何防護的情況下進入閥門井作業;閥門井內積存的污水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檢修人員進入閥門井後污水被攪動,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擴散到整個閥門井中,致使檢修人員中毒昏迷,從而導致事故發生。而指揮人員及周圍群眾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2.內蒙古「8.1「有限空間事故
7月31號下午劉某智(污水車間工人)將撈取雜物的漏勺掉入污水車間化糞池中。8月1日上午9時許,劉某智將池中的水抽至距池底約0.9米後,叫楊某暖和艷某一起用電纜線做的抓鉤開始撈漏勺。撈取未果後,劉某智拒絕同行人員勸阻後,自行下池撈漏勺;
當下到池高一半的時,劉某智即暈厥墜入池。公司辦公室主任趙某剛(安全員)聽到楊某和艷某呼救後,進入事故現場,延梯子進入池中,接近污水面時亦昏厥掉入池中,隨後公司安全負責人韋某和安全員趙某也相繼採取趙某剛相同舉動;
韋某掉入池中,趙某因系有繩索被眾人拉起。消防隊和120接警迅速趕到後相陸續救出劉某智、趙某剛、韋某3人。劉某智當時已無生命體征,趙某剛和韋某被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經現場勘察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是工人劉某智在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未進行事先通風和檢測的情況下,下到化糞池作業時被化糞池中產生的硫化氫氣體熏倒中毒,公司辦公室主任趙某剛、安全負責人韋某盲目施救,使中毒事故擴大,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事故。
3.「9·17」坍塌事故
9月17日下午4點左右,隆安縣丁當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一期工程發生坍塌事故,3名工人在基坑內清理浮土時,邊坡突然坍塌,造成這3人被埋,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經初步分析,施工單位在進行土方開挖時未按要求對邊坡進行放坡和支護,導致事故發生。
Ⅶ 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隱患有哪些
污水處理廠的安全隱患有:
1、安全設施配備數量不足,消防器材有些已過期、有專些未年檢,屬需要更換;
2、部分設備電纜接線頭裸露,電纜地溝內有積水影響用電安全;
3、部分構築物圍欄損壞、缺失,安全警示標志不全;各廠未進行全面的應急預案演練;
4、安全持證上崗情況較差;
5、未進行廠區安全危險源評估等問題。
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Ⅷ 污水處理廠安全事故案例盤點
在污水處理廠快速發展的十年中,發生了諸多安全事故。這些事故主要源於硫化氫氣體、沼氣、病菌和寄生蟲卵等風險。硫化氫氣體,這種劇毒且具有臭雞蛋味的氣體,輕度接觸可能導致頭昏、乏力,中度接觸則會引發更嚴重的症狀,甚至危及生命。長期接觸則會導致嗅覺減退和神經衰弱。在污水處理廠的各個車間,特別是難以通風的管道井底、池底,硫化氫氣體的濃度非常高。另外,污泥消化池中產生的沼氣,即甲烷,雖無色無味,卻易燃易爆,對環境構成極大威脅。污水中還藏匿著各種病菌和寄生蟲卵,一旦不慎接觸,將對人造成傷害。
污水處理廠的環境風險主要來自非正常運行狀況下可能發生的事故,包括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脹、氯氣泄漏、沼氣泄漏、惡臭物質排放等。這些事故可能導致地表水、地下水的嚴重污染,甚至因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污水管道、處理構築物損壞,造成大量污水外溢。活性污泥的異常情況,如污泥膨脹或解體,也會導致處理效果降低。此外,惡臭氣體的處理裝置運行不正常,以及消毒用液氯泄漏等,都是潛在的環境風險。
以下是幾個實際發生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7年5月,河北辛集一皮革廠污水處理系統發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住院治療。事故原因是企業污水處理廠檢修過程中,職工在更換曝氣池電機時未採取防護措施,導致硫化氫氣體積存發酵產生中毒。
案例二:2017年5月,廣西南寧蕭山賓陽縣大橋金玉紙業發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在清理廢水回收池時。
案例三:2015年6月,哈爾濱某污水處理廠發生集體中毒事故,導致27人反應異常,幸得及時救治,未造成人員傷亡。
事故背後的原因主要在於人員安全意識不足、防護措施不到位和緊急救援響應機制不健全。預防措施包括確保人員在接觸硫化氫環境時使用防護裝備,制定明確的應急預案,定期檢查設備的嚴密性,設置氯氣報警裝置和事故廢氣收集設施等。
為了應對可能的風險,污水處理廠應制定應急預案,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夠迅速響應。此外,應定期檢查消化池、沼氣罐及管道系統的安全性,確保設備的運行狀態良好。對於液氯泄漏,應設置專門的收集和處理設施。在進行消毒時,應採取安全措施,防止鹽酸腐蝕地面,並確保有足夠的圍堰容量。
多瑞電子提醒:在所有工作中,確保工人的人身安全是首要任務。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採取緊急救援措施,為生命爭取寶貴時間。了解更多信息,歡迎關注多瑞電子微信號。
Ⅸ 山東維紡化工廠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麼廠
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較大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4月9日9時40分左右,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香荃化工公司)污水處理站好氧池發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30萬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第236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市安監局、監察局、總工會、環保局和濱海區管委會、公安分局等部門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若干意見》(濰政字[2015]20號)「一案六查」的要求,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1、企業概況
香荃化工公司位於濱海經濟開發區港營路以南、臨港路以西,於2011年6月16日經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法定代表人:熊運虎,經營范圍為生產、銷售化工產品。公司佔地面積100畝,注冊資本165萬元,員工41人;設置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環部,並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有一套1000噸/年新鈴蘭醛和2500噸/年丙烯醛生產裝置。
2013年9月17日通過省安監局組織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魯)WH安許證字[2013]070481號,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關於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產4000噸戊二醛、1000噸新鈴蘭醛、1000噸女貞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濰環審字【2011】104號);2013年3月12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批准其試生產(濰濱環試字[2013]6號),試生產期三個月;2014年9月21日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公司超期試生產未驗收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至2015年事故發生時,該企業仍未通過環保驗收。
2、污水處理站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地污水處理站為江蘇新琦環保有限公司設計;佔地面積約1150m2,總容水量約3700m3;主要設施有:收集池、反應池、PH調節池、絮凝池、初沉池、厭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組成。其中好氧池長25米,寬16米,由4個氧化池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處設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車間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廢水,該工業廢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機物。主要採用物化+生化工藝進行處理:物化處理主要採用PH調節、絮凝、豎流沉降及微電解催化氧化工藝。生化處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動把廢水中的有機物轉化為簡單的無機物形式,生化處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硫化氫、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氣體,在密閉空間中,各有毒有害氣體積聚。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委託濰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於2015年4月10日對好氧池大棚內有毒氣體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證明,好氧池大棚內產生並存在硫化氫。
3、污水處理站好氧池改造情況
2014年4月份,為減少異味擴散和提高生化反應效率,特別是為確保污水處理站在冬季正常運行,企業經多方咨詢有關專家後,決定並安排人員在好氧池和厭氧池上部加蓋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好氧池池間未安裝防護欄、通風設施,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經調查,好氧池加蓋塑料棚,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講,有利於保證好氧池在低溫條件下正常運行,對環境保護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不屬於《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大變動,未違反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根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不屬於建設項目的新改擴項目,但需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申請、審批、實施、驗收等變更管理程序,但企業未按規定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執行變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和善後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5年3月26日開始好氧池排水不達標,且從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處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統出現故障,企業於4月8日停產。4月9日8:00上班後,各車間按慣例組織人員進行檢修,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經理趙美林和環保運行組組長楊紅進入好氧池檢查空氣管道和噴頭故障時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暈迷。
9:40左右,副經理曾建國路經好氧池東側時,發現楊紅在4號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將其拖到池邊,施救過程中感覺自己呼吸困難,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鮮空氣並大聲呼救。緊接著公司職工王小忠、王昌洪、張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後趕到施救。施救過程中,王昌洪、張永成因中毒先後倒入4號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適立即退出,在採取破壞塑料布通風、送氧氣等措施之後,王小忠等人再次進入好氧池棚內把張永成、王昌洪、楊紅、趙美林救出。急救車將受傷人員送至濱海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趙美林、楊紅、張永成3人經搶救無效先後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輕傷。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濰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劉曙光市長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吸取事故教訓,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究責任,嚴防類似事故發生。濱海區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安監、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和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開展現場救援、人員救治及善後工作。同時,市安監、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後工作。
(三)善後處理情況
市政府和濱海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後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間,廢水在生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並集聚;作業人員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中毒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導致死亡;施救人員也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進入好氧池大棚內盲目施救,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擴大。
(二)間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企業在好氧池上部加蓋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間,未進行變更風險分析辨識和嚴格執行變更管理程序;未及時更新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只是在責任制績效考核細則中規定了進入污水處理站好氧池、厭氧池的審批、安全防護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未對作業的受限空間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未採取通風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監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未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或氧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等防護裝備,違規進入好氧池受限空間內進行作業。
(3)企業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差,自我保護意識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護知識;對相關作業危險有害因素認識不足,違章作業;應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緊急情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
(4)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好氧池內改造後形成受限空間可能產生的安全隱患不重視,沒有識別因設施改造可能產生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未對好氧池內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過檢測;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
2、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
(1)濱海區經發局作為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沒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未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濱海區安監局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
(3)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對該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違法違規運行監管不到位。該企業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運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過驗收(事故發生時,該企業通過環保驗收的現場檢查但尚未獲得驗收批復,處於整改階段),違反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試生產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違法違規運行使用。濱海區環保分局多次對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進行檢查並給予過行政處罰,未有效制止該企業違法違規運行行為。
3、安全生產屬地管理不到位
(1)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對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屬地監管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違法違規使用行為。督促企業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檢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2)濱海區管委會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安監、環保、經發等部門職責、臨港工業園辦公室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濰坊濱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處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情況,依照《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追究以下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楊建元,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三中隊中隊長(科員),負責臨港工業園(位於濱海區的西城區)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2014年以來先後到香荃化工公司開展過5次培訓和開工停工專項安全檢查,但均未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檢查不全面,不細致;監督企業完善和落實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到位,監督企業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楊彬,中共黨員,濱海區安監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濱海區西城區安全監管工作,督促三中隊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指導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落實安全屬地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程現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副科級),主持大隊全面工作,對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試生產手續,生產至2015年4月8日期間的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李建光,中共黨員,市環保局濱海區分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環保執法工作,督促監察大隊開展環保執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處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違法違規運行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5、王春生,中共黨員,濱海區經發局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沒有認真督促該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張則永,中共黨員,濰坊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督促和指導濱海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不到位,排查企業安全隱患不細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張則永免予黨紀處分。
(二)建議追究以下單位的屬地管理責任,分別給予以下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和處理措施
1、王吉剛,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協調上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張加光,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書記、副主任(正科級),分管企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督促企業開展建設項目環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設項目未經環保竣工驗收違法違規運行使用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張漢友,中共黨員,濱海區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科級),主持臨港工業園管理辦公室全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產和環保工作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查處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免予黨紀處分。
4、劉振永,中共黨員,濱海區黨工委委員,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教育培訓不深入,督促職能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劉振永免予黨紀處分。
(三)建議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並分別有關人員和單位以下處分和處罰
1.趙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和環保工作,污水處理設施變更管理不到位,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間作業管理不落實,嚴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違章作業、違章指揮,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進入好氧池大棚內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楊紅,香荃化工公司環保運行組組長,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程,未佩戴任何防護用品,違規進入好氧池大棚內,吸入硫化氫暈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曾建國,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副經理,分管生產、設備、維修等工作,組織現場應急救援不當,對事故的擴大負有主要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查看一年處分;建議企業按照內部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4、熊運虎,中共黨員,香荃化工公司總經理,作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組織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及時,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安全培訓和應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於涉嫌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黨紀處分。同時,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萬元的罰款。
5、香荃化工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議安監部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濰坊市安監局對香荃化工公司處以70萬元罰款。
(四)責成濱海區管委會向濰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濱海區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1、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依規組織生產經營建設活動。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要加強環保設施作業的安全教育培訓,對環保設施運行中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要做到做應知應會;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設置必要的護欄、隔斷、蓋板、擋板等,對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到位。避免事故發生。
2、切實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高度重視受限空間作業存在的安全風險,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等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章制度。要將受限空間作業許可作為安全管理的紅線,堅決杜絕未經審批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過程走過場等現象,確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執行,確保受限空間作業安全。
3、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監管信息互通機制,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環保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把好審批關,確保各種環保設施的安全運行。各級職能部門督促化工企業,要對在建和運行的環保設施、設備、好氧池、厭氧池等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隱患排查,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4、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各級各部門要強化對各領域的安全監管,確保安全生產。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和環境保護「三同時」的管理力度,加大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