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昆明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水環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的建設、維護運營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管並重、雨污分流、綜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和雨水資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處理、再生利用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本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實行分流域管理。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城鎮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合作形式,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維護運營。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含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對污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養護道班、污泥轉運與處置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防護距離予以預留和控制。
經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以及防澇應急工程建設和專用設備購置。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配建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並同時投入使用。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生態環境、規劃、住建等相關業務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方案、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就排水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住宅的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具有轉輸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證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阻塞、填埋、縮小斷面、改變功能和高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在線監測系統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污水處理運營單位自行維護或者委託第三方維護。
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保證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第十三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作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其他區域的城鎮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責任主體。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運營。
⑵ 處罰污水處理廠不正常運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的條款,具體如何適用,請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進行確定。
⑶ 私自排放污水處罰標准
法律分析: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⑷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不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怎麼處罰!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專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屬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總量控制監測設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⑸ 建築工地將污水直接排污雨水官網如何處罰
資料顯示,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廠,生產生活污水隨意排放,由此造成農村河流普遍遭到污染,嚴重威脅地下水,甚至有的淺層地下水已經遭到污染,不能取用。一些人問:亂排污水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給大家介紹下哪些方法對凈化污水有作用?
化學法就是使有毒、有害廢水轉為無毒無害水或低毒水的一種方法,主要有酸鹼中和法、混凝、化學沉澱、氧化還原等。
酸鹼中和法是指採用加鹼性物質處理酸性廢水,加酸性物質處理鹼性廢水,讓兩者中和後,加以過濾可將廢水基本凈化;
凝聚法指將污水中加入明礬,充分攪拌,使帶電荷的膠體離子沉澱下來;
化學沉澱法是在廢水中加入化學沉澱劑,使之與廢水中的重金屬污染物發生反應,以生成難溶的固體物而沉澱;
氧化還原法是加入化學氧化劑或還原劑,有選擇地改變廢水中有毒物質的性質,使之變成無毒或微毒的物質;電化學法是利用電解槽的化學反應,處理廢水中污染物質的一種技術,包括電解氧化還原、電解凝聚等不同的過程。
為了用水安全,我們應撐握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識,同時還可以用便攜凈水器將水處理使用,這樣更有利於健康用水。
⑹ 城鎮污水處理廠執行的法律法規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通知》
法律依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通知》第二條加強污泥和惡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設污泥和惡臭污染治理設施必須按《標准》要求將污泥進行穩定化處理後妥善處置;若作為農用,必須達到《標准》規定的污泥農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惡臭污染物的氣體也必須達標排放。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應按《標准》規定配套建設惡臭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
⑺ 環保污水處罰標准
環保污水處罰標准如下: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環保污水檢測標準是什麼:
1、一級標準的A 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一級標準的B 標准,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五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⑻ 國家環保法對廠家因污水處理裝備安裝錯誤致污水處理不達標有無處罰規定
由縣級以上人民相關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相關部門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適用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進行處罰。
⑼ 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水污染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絕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6、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行為。
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7、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排污暗管的行為。
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8、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9、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0、重點排污單位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企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行為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2、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氣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大氣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向大氣排污單位和個人拒絕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行為
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8、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雜訊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2、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申報事項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3、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雜訊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行為。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環境雜訊超標准排污費的行為。
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5、企事業單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行為。
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6、建築施工單位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行為。
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發罰款。
7、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雜訊或者其邊界雜訊超過國家規定標准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行為。
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可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違反條例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行為,或者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行為
違反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環保部門可以封存產生雜訊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
固體廢物污染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擅自轉移固廢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廢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行為
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廢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8、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排放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廢物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放射性污染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未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和使用等活動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或者恢復原狀,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放射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行為。
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產生放射性固體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的行為。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處置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承擔,可以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與環境影響評價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措施
違法行為
處罰措施
備注
1、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事的行為。
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未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採用的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登記表的行為。
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行為。
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
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建設項目未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環評文件,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並已建成投產的行為。
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7、建設單位未落實環評文件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8、建設單位未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行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