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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污泥隨意堆放

發布時間:2025-05-28 18:25:18

A.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權應當通過協議、招標等公開方式取得。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運行評估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運營。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資料。 污水處理企業因設施檢修、大修等,需部分停運或停運的,應當提前l5個工作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污水處理企業同時應當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大修或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停運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並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排水、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徵收標准,按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按當地城市供水價格分類標准一並計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已交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不再交納排污費。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的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公共排水管網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自建的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
(三)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養護、維修技術標准,定期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排水設施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汛期前,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確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疏通。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水利、環衛、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准、規范確定。
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當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城市管線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沙漿、混凝土漿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市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法定代表人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疏通,恢復原狀,無法恢復原狀的,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區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鎮。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水和降水徑流由城市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為。
(三)「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市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雜排水經處理凈化後,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可以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B.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文件解讀

制定原因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是市政公用事業和城鎮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取得較大發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城鎮排澇基礎設施建設滯後,暴雨內澇災害頻發。一些地方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建設不配套,標准偏低,硬化地面與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鎮排澇能力建設滯後於城鎮規模的快速擴張。二是排放污水行為不規范,設施運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響城鎮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鎮排水方面,國家層面還沒有相應立法,一些排水戶超標排放,將工業廢渣、建築施工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等未採取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污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三是污水處理廠運營管理不規范,污水污泥處理處置達標率低。一些污水處理廠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處理處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責任追究不明確。政府部門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管不到位,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以及排水戶等主體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總體考慮
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重要時期,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一是統籌城鎮建設發展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事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依據城鎮發展水平和目標,與各專項規劃相銜接。新區建設實行雨污分流,舊區改建和道路建設要同時對雨污合流進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鎮水污染與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並重。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鼓勵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與保障設施安全運行兼顧。規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為,加強設施的維護與保護,保障設施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嚴格防治責任。地方政府組織編制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五是明確監管職責,加強責任追究。按照有權必有責的原則,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不履行監管職責的責任追究。六是做好與防洪法、防汛條例、河道管理條例的銜接。地方政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採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確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會資金的措施
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進投融資體制和運營機制改革,建立政府與市場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為確保政府投入,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同時,還規定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解決城市積水等內澇災害的制度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條例規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從規劃層面作出規定,要求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三是規定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統籌安排排澇物資,加強易澇點治理,共同做好內澇防治工作;加強設施建設和改造,發揮河道行洪能力,採取清淤疏浚措施,確保排水暢通;在汛期,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設施建設制度措施
科學合理的規劃是有效指導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重要保障,因此,條例十分重視規劃的引領和控製作用,嚴格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對「規劃與建設」作了專章規定。一是規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地方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並明確了規劃的報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明確要求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三是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四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排水連接管網。五是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加強井蓋等設施維護與保護的規定
為加強對井蓋等設施的管理,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機動車道路上的井蓋,應當按規定建設,其承載力和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二是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三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四是從事管網維護等作業的,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井蓋。
加強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的管理規定
對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加強管理,是確保排水通暢、設施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城鎮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水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條例對此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加強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應當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排水部門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確保雨水排放暢通;雨污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二是加強污水排放管理。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污水應當進行預處理,符合有關要求,排水監測機構對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同時,對違法排放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證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制度措施
為解決目前實踐中存在的污泥無害化處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徑少,隨意處置造成二次污染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向排水部門、環保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同時,對違法處理處置污泥的行為,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促進污水再生利用的規定
城鎮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動城鎮節水減排、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途徑。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提出,到2015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為促進污水再生利用,條例規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等,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將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作為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三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依據規劃,統籌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四是規定國家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規定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C. 污水處理廠檢查要點

1、污水處理廠、污水站基本情況
檢查污水處理廠、污水站處理工藝、設計處理規模、排放標准、城鎮人口數量、污水管網長度、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量。

2、中控系統
1)中控室安裝建設。設計規模在2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污水站要按相關規定安裝治污設施運行中控系統和在線自動監控設施,實時監控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按規定應安裝而未安裝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減排量。
2)中控系統數據採集。採集的數據主要有進出水累計水量和瞬時水量、進出水水質、鼓風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提升泵電流強度、液位、溶解氧濃度、pH、污泥濃度、氧化還原電位等數據。其中,進出水累計水量和瞬時水量、進出水水質、鼓風量(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必須接入中控系統的參數
3)中控系統數據存儲。歷史數據以分鍾數據、小時數據和日數據3種周期格式存儲,分鍾數據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時數據保存最近3個月以上、日數據保存最近1年以上,歷史數據備份周期不低於30天。能夠顯示相關參數歷史曲線,歷史曲線的周期變化與中控系統運行記錄、手工化驗記錄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統數據顯示。
主要包括進出口瞬時水量、進出口COD濃度、進出口氨氮濃度、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的歷史曲線必須在同一個操作界面能夠顯示,其它參數歷史曲線可以同上述參數歷史曲線進行隨機替換。具體見相關要求
5)中控系統數據管理。中控系統數據要真實有效,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數據系統管理,及時梳理數據,及時發現問題並解決。
6)中控室運行記錄。合理、規范
7)在線聯網和有效性
檢查在線監測設備應安裝在沉砂池後,細格柵前,必須有獨立的操作空間,做好防腐蝕。
檢查在線監控設施必須和省、市兩級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並保證數據上傳有效。
檢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定期進行在線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

3、水質、水量參數要求
(1)進出口水量。
污水處理量核定。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運行管理規范、數據保存完整且數值合理的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取出口流量數據。
污水處理量校核。採用污泥產生量、用電量校核。處理每噸污水產生干泥量約為0.1-0.12 千克;產生含水率為75-80%的污泥量約為0.4-0.6千克;處理每噸污水消耗電量約為0.2-0.35度。
(2)進出口水質。
進口COD、氨氮濃度。一般情況下,進入污水處理廠COD的濃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濃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濃度高於350 mg/L、氨氮濃度高於45 mg/L時,應及時檢查是否有高濃度工業污水進入,若COD濃度低於200mg/L、氨氮濃度低於20 mg/L時,應及時檢查是否有管網滲漏問題。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一級A:COD為50 mg/L、氨氮為5 mg/L(溫度低於12℃為8 mg/L);一級B:COD為60 mg/L、氨氮為為8 mg/L(溫度低於12℃為15 mg/L)。(松花江流域、遼河流域的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標准)
水質數據採用。與當地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運行管理規范、數據保存完整且數值合理的在線自動監測數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性監測數據;取每季度(月)數據均值;企業自測數據為參考。以上數據明顯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現場取樣監測結果測定。原則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進水濃度不高於我省污水處理廠進水濃度限值。
污泥濃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濃度曝氣池控制在2-4mg/L,曝氣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厭氧池控制在小於0.5mg/L。
氣水比控制在5-8之間。
4、污水處理系統檢查

1)核查預處理系統。是否及時壓榨清運柵渣,做好格柵間的通風換氣,定期清理渠道內的積沙;污水提升泵能夠正常運轉,定期清洗集水池內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統。保證生化系統運行處於最優狀態,一般情況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顏色要保持黃褐色,有泥土氣味,泡沫不多、白色,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統。有初沉池的污水處理廠要定期清除池內的積泥,調整混凝劑和助凝劑的用量,保證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迴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脫水系統。要保證污泥脫水機正常運轉,加葯量要滿足出泥含水率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處理廠要對進出口溢流管線控制閥門進行封堵。開啟溢流管線控制閥門,必須經縣(市、區)環保局上報市(州)環保局,報告形式分書面形式和電話形式,遇到突發事件時可以採取電話形式,日常維護必須以書面形式。有開啟和封堵溢流管線控制閥門記錄。
6)核查污泥沉降比。現場取生化系統的污泥做實驗,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間。

5、化驗室核查
檢查內容:化驗室儀器設備、化驗方法及監測頻次、化驗結果運用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

6、檔案、台賬、資料管理
檢查檔案、台賬、資料管理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

7、污泥處理、處置、去向等
1)檢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規范,滿足要求。。不能做到即產即清的污水處理廠必須建設防雨防滲的污泥堆放場,不允許污泥隨意堆放,污染周邊環境。
2)檢查污泥產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關規范要求查看污泥產生量是否合理。建設單位是否有明確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處置合同、污泥出廠單據、財務往來單據,污泥作為原材料生產有機肥、花肥的要提供廠家的收購證明。檢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滿足要求。
3)污泥處置台賬記錄與污泥轉運聯單
檢查污泥處置台賬記錄的內容是否:合規、合理,是否全記錄。污泥轉運聯單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檢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設置。總排污口須設置環保標志牌等。按照相關規范設置采樣點。如:工廠總排放口、排放一類污染物的車間排放口,污水處理設施的進水和出水口等

D. 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處置技術的研究與分析

現階段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每年排放的污泥量(乾重)大約為130萬斗察噸,並以年增長率10%的速率增長。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組分復雜,含有大量的有機質、營養元素、重金屬、病原菌和有機污染物等,如不及時加以妥善處理,將會對環境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探求安全有效的方法進行污泥處理與處置,實現污泥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和資源化就成文本文研究的出發點。
1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隨著污泥安全處理處置問題的日益突出,國內不少城市自2002年開始建設現代化污泥處置設施。毋庸置疑,污泥處置實質性工作的開展在大部分污水處理廠還處於起步階段,濕污泥被隨意拋棄或露天堆放的現象比比皆是,只有20%不到的濕污泥實現了資源化處置,引起較多的二次污染。
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處置技術基本上採用引進西方技術,或在吸收西方先進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改良、創新或國產化。目前水泥窯協同處置、空心槳葉熱蒸汽烘乾、高溫好氧堆肥、污泥制磚、化學調理深度脫水加焚燒及循環流化床干化加焚燒等都在國內污水處理廠中有了實際應用,但諸如污泥低溫制油、污泥制陶、污泥熔化、污泥濕式氧化、污泥制活性吸附劑等新技術還仍處於研究階段,沒有進行大規模工程應用。
2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處置的典型技術
2.1好氧堆肥
污泥好氧堆肥是將固體有機廢棄物轉化為高質量有機肥的重要無害化和資源化途徑,它不僅可以解決城市污泥環境污染問題,而且對於發展有機肥、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促進農業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例如陶娟娟在常溫下以體積為1m3的堆體(包含污泥、稻草和木屑),C/N為30,含水率為55%,通過人工翻堆來進行通風,測得種子發芽系數為88.3%,腐熟度高。在塌陷區貧瘠土地上應用堆肥產品後,土壤中的重金屬和營養搏銷腔元素等均有所提高,且重金屬增加量符合國家標准《土壤環境質量標准(GB15618-1995)》所規定的農田土壤質量控制標准允許值,由此得出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在常溫狀態下自然通風堆肥效果較好。
2.2污泥制磚
污泥制磚是指將污泥經過一定處理篩選後,與其他原料混合(如粘土)加壓成型,焙燒後製得污泥磚。近年來,我國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對污泥制磚資源化展開相關研究:①有研究者將城市污泥加入到燒結磚中,考察制備得到的污泥粘土燒結磚的各項性能,結果顯示當加入的污泥量在5%-6%之間時,生產得到的頁岩及粘土燒結普通磚均可作為承重磚體使用。而當污泥的加入量少於5%時,所得到的頁岩燒結空心磚強度,可作為填充牆(或隔離牆)使用;②有研究者利用污水處理廠剩餘污泥制備粘土磚,結果顯示當污泥添加量為5%到25%之間時,制備的磚體具有較好的保溫隔音效果。如果投入工業生產,一個普基衫通的陶瓷磚生產廠每天可消耗30噸污泥;③有研究者利用污水處理廠深度脫水污泥制備燒結磚時發現,當污泥摻量為20%時,磚體呈現較好性能,能夠用作承重牆體的建造。經計算,生產100萬塊深度脫水污泥磚,能帶來76000元的經濟效應,同時分別能減排2.203噸和3.126噸的二氧化硫。
2.3污泥燃料化
由於污泥具有較高的熱值,在許多工業應用中將污泥作為替代燃料,有研究者利用污泥熱值,將其添加到水煤漿中制備成生物質煤漿,此舉既節約了煤資源,又省掉了污泥前處理等繁瑣程序;有研究者以污泥、稻草和煙煤為原料,壓製成污泥燃料,結果顯示污泥:煙煤:稻草=0.5:0.45:0.05且控製成型壓力和過量空氣系數分別為50MPa和1.3-1.7時,其污泥型燃料的燃燒速率最快;有研究者用成型干化工藝制備污泥-煤復合燃料,結果顯示污泥的含水率、成型壓力以及原材料的添加比例都對燃料的成型有很大影響,並且污泥煤禿先劑舷嘟嫌詿課勰嗑哂薪蝦玫母苫性能,能同時實現污泥脫水和資源化的雙重目的;有研究者制備了污泥秸稈衍生固體燃料,結果顯示該種燃料相較於污泥單獨燃燒和煤混合燃燒都具有更好的燃燒特性,能替代燃料使用。
3結語
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利用在我國已經有超過20年的歷史,自20世紀80年代初,第一座城市污水處理廠天津紀莊子污水處理廠建成投產後,污泥既由附近郊區的農民用於農田。而本文主要對好氧堆肥、污泥制磚和污泥燃料化技術的研究現狀進行了闡述,以期為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資源化的效率,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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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污泥的分類和特性

污泥的分類和特性

在城市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量的污泥,可以用泵輸送,但是很難通過沉降進行固液分離。污泥一般含洞賣有有機物、病菌等,若不加處理隨意堆放,將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1.污泥的分類

⑴按污水的來源特徵,可分為生活污水污泥和工業廢水污泥。

⑵按污水的成分和特徵,可分為有機污泥、無機污泥、親水性污泥和疏水性污泥。

⑶按污泥處理的不同階段,可分為生污泥、濃縮污泥、消化污泥、脫水污泥和干化污泥。

⑷按污泥的來源,可分為柵渣、沉砂池沉渣、浮渣、初次沉澱污泥、剩餘活性污泥、腐殖污泥和化學污泥。

初次沉澱污泥:來自初次沉澱池,其性質隨廢水的成分而不同。有機物含量為55%~70%之間。

腐殖污泥:來自生物膜法後的二次沉澱池的污泥。

剩餘活性污泥:來自活性污泥法後的二次沉澱池的污泥。

消化污泥:指生污泥(包括初次沉澱污泥、腐殖污泥和剩餘活性污泥)經厭氧消化處理後產生的污泥。

化學污泥:用混凝和化學沉澱等化學方法處理廢水所產生的污泥。特點是易於脫水。

2.污泥的特性

⑴含水率與含固率

含水率是污泥中水含量的百分數,含固率是污泥中固體或干泥含量的百分數。在含水率高、污泥呈流態時,污泥的體積與含固量基本上呈反比關系式中:V1、V2分別是含水率為Pw1(含固率為Ps1)、Pw2(含固率為Ps2)時的濕污泥的體積。

例:污泥的原始含水率為99.5%,求將含水率降低為98.5%和95%時污泥體積降低的'百分比。

解:設V1為含水率為99.5%時的污泥體積,、分別V2、V3分別含水率為98.5%和95%時的體積,將各值代入上式,得

從上例可以看出,當污泥的含水率自99.5%降低至98.5%時,污泥的體積減縮成原污泥的三分之一左右,再降低至95%

(含固率為5%)時,污泥的體積減縮成原污泥的十分之一左右。

⑵揮發性固體

揮發性固體,是指污泥中在600℃時的燃燒爐中能被燃燒,並以氣體逸出的那部分固體,能反映污泥的穩定化程度。

⑶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質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泥中含有相當數量的氮、磷和鉀,有一定肥效,可用於改善土壤。但其中也含有病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等,在施用前應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污泥中的重金屬是主要的有害物質,重金屬含量超過規定的污泥不能用作農肥。

⑷污泥的脫水性能

過濾法分離污泥的水份時,常用指數比抗阻值或毛細吸水時間來評價污泥脫水性能。

⑸污泥比重

是指污泥的重量與同體積水重量的比值。污泥的比重主要取決於含水率和固體的比重。生活污泥及類似的工業污泥的比重一般大於1。

3.污泥的產量

廢水處理中產生的污泥量掘鬧因廢水水質和處理工藝而異。

4.污泥的處理

污泥含水率高,常含有高濃度有機物,不穩定,易在微生物作用下發臭,並常常含有有害物質,必須進行相應處理。污泥處理與處置的原則有四方面:一是穩定化,通過穩定判顫罩化處理消除惡臭,二是無害化,通過無害化處理,殺滅生物固體中的蟲卵及致病微生物,三是減量化,通過減量化處理,使之易於運輸處置,四是利用,實現污泥的資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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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能做肥料用嗎

吃進的是污泥,吐出的是有機肥料。污水處理後能用來澆花、綠化,剩下的污泥能夠形成營養土,用於園林綠化。鄭州新建的污泥污水處理廠目前已度過試運營階段,即將正式投入使用。昨日,記者獲悉,副省長張大衛近日帶…

吃進的是污泥,吐出的是有機肥料。污水處理後能用來澆花、綠化,剩下的污泥能夠形成營養土,用於園林綠化。鄭州新建的污泥污水處理廠目前已度過試運營階段,即將正式投入使用。
昨日,記者獲悉,副省長張大衛近日帶領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等省直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先後到鄭州市污泥處理利用工程項目八里崗污泥處理廠、中牟縣農村垃圾處理系統、鄭州市陳三橋污水處理及回用工程項目進行視察。
商報記者
郭富收
一天能處理污泥100噸
據介紹,位於中牟縣八崗鎮的鄭州市泥處置廠生產車間,泥處置項目目前累計完成投資1.2億多元,採取生物降解的辦法,能對成噸的泥、秸稈及牲口糞便進行混合加工。污泥加秸稈混合後進行發酵,達到生態平衡,並去除重金屬後作為肥料重新利用。
污泥是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目前鄭州市對污泥的處理主要採用垃圾填埋的方法。
污泥雖然含有豐富的氮、磷元素以及有機物質,但這些物質不僅含水量高、易腐爛,有強烈臭味,並且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蟲卵以及鉻、汞等重金屬和多氯聯苯、二英等難以降解的有毒、有害致癌物。如果不及時將這些剩餘污泥從污水處理系統中排除,會影響污水處理的效果,嚴重時能導致污水處理廠停產;而剩餘污泥的隨意丟棄、堆放將會給四周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這個污泥處置工程建設總規模為日處理污泥600噸,先行實施日處理污泥100噸能力的生產線,可滿足鄭州市污泥處置需求。屆時,鄭州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在這里脫水後,經過添加輔料、曬場翻曬和生化堆肥腐熱等幾道工序,再由破碎機破碎成粉狀,可製成高效優質的有機肥。「最後形成的營養土,用在園林綠化這方面,解決了污泥的二次污染。」廠長高秦生介紹。
每天可生產10萬噸景觀用水
據了解,在鄭東新區賈魯支河北岸的鄭州陳三橋污水處理廠完成一期投資3.3億元,管網建設及處理設備已經配備齊全,採取新型處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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