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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臨檢污水處理標准

發布時間:2022-12-16 02:30:58

⑴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規范和標準是為了規范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建設和運行管理,防止醫院污水污染環境,預防疾病傳播和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准。本標准規定了醫院污水處理工程的總體要求、工藝流程及技術參數、設備及材料、檢測與過程式控制制、輔助設施設計、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施工與驗收、運行與維護的技術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⑵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氯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16》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5、禁止向GB38381、類水域和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7、採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消毒的醫療機構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應進行脫氧處理,使總余氯小於0.5mg/L.

⑶ 醫療污水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醫療污水是指醫院(綜合醫院、專業病院及其它類型醫院)向自然環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質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後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殺菌後才可排放。近兩年各類診所(骨科、肛腸、內科、口腔等診所)排污情況被廣泛關注,有可能被嚴格要求執行醫療污水排放標准。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⑷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

醫院污水排放標准包括:
1、每張病床每天排放的污水量約為200-1000L;
2、未經處理的原污水中含菌總量達10^8個/mL以上。
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
醫療廢水的處理目前通常有兩大類:
1、預處理;
2、深度處理。
預處理一般為過濾、沉澱、消毒等簡單處理工藝,處理一般達到納管標准;深度處理即為預處理加上生化處理,處理一般達到國家的排放標准。常見的普通曝氣法、氧化溝法、A/B法、A2/O法屬於前者,生物轉盤、接觸氧化法屬於後者。小規模醫療廢水生化處理常用工藝有:A/O工藝,MBR工藝,SBR工藝,CASS工藝。醫療廢水一體化設備多採用改良的AO法和MBR法,二者的核心都是以生物處理為主,只是MBR工藝在污水的末端處理上增加一套膜處理系統,使廢水的出水水質更好更穩定。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包括:
1、污水排放要求;
2、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3、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准,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准;
4、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後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6、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與非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後方可與其他污水合並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⑸ 醫療污水處理要求與標准

醫療廢水也就是來自醫院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葯劑,需要特殊工藝處理的廢水。醫院產生的廢水具有直接、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如果不經過消毒、滅活等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必會造成水、土壤的污染,易成為危害社會健康的一個「源頭」、導致介水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因此,醫療廢水應專業處理後才能排放。
1.在工作時佩戴N95等具有防護功能的口罩及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及手套需要及時更換;
2.在記錄當日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狀況時要及時對使用的筆等用75%的酒精進行消毒;
3.工作結束時要使用肥皂液、消毒液並用流動的水洗手;
4.有室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工程應強通風,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紫外燈照射等方式強化消毒滅菌。
5.嚴格按照污水處理工序進行處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各項指標及工藝參數正常,必要時可將污水處理設施交與第三方運營;
6.對主要處理單元的設備要進行及時的檢查及更換,保證95%的設備完好率;
7.加強對醫療廢水處理消毒環節的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水排放。對隔離區要指導其對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
8.每日對污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進行監測,確保醫療廢水、污泥達到《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466-2005)中傳染病醫療機構、綜合醫療機構中的相關要求;
9.低放射性廢水應經衰變池處理;

10.洗相室廢液應回收銀,並對廢液進行處理;
11.口腔科含汞廢水應該進行除汞處理;
12.檢驗室廢水應根據使用化學品的性質單獨收集,單獨處理;
13.含油廢水應設置隔油池處理;
14. 一體化設備上面不要放置重物,不要行駛車輛,以防止出現坍塌危險。
15. 必須注意污水中不得有大塊固體物質進入設備,以免堵塞管道與孔口及損壞水泵;進水口應設置格柵等過濾裝置。
醫療廢水的處理好壞影響著人們的健康,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不但要保護好自身的安全,同時也要注意廢水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

⑹ 醫療污水排放標准規定了什麼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准適用於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後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 GB8978的相關規定。

⑺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現我國具有優先適用效力的為GB18466-200號標准,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一個標准,具體內容細節可參考2005年7月27日發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該標准與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從技術內容、處理工藝與消毒要求、取樣與檢測等多方面進行細化規定。為貫徹《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染病防治法》,加強對醫療機構污水、污泥排放、污水處理站廢氣的控制和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制定該標准。該標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部分,並取代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新、擴、改醫療機構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按本標准實施管理,現有醫療機構需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標准要求。

根據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⑻ 醫療機構污水處理排放標准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 、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5、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6、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2)省級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3)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污水的排放方式有哪些
污水的排放方式:
1、當城市有污水處理廠時,生活廢水與糞便污水宜採用合流制排出:
2、當建築物採用中水系統時,根據中水的用水對象及所選用的原排水水質分質排出:
3、當冷卻廢水量較大而需循環或重復使用時,宜將其設置成單獨的管道系統。
污水處理排放標准: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符合污水排放規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什麼是污水?
污水是指受一定污染的來自生活和生產的排出水,喪失了原來使用功能的水簡稱為污水。污水主要指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廢水,主要來源於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如住宅、機關、學校、醫院、商店、公共場所及工業企業衛生間等。生活污水中的污染物多為有機物和大量病原微生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⑼ 醫療廢水排放標准准則

醫療廢水處理的排放指標如下:醫療廢水PH:6-9。醫療廢水SS:≤20(mg/l)。醫療廢水cod:≤60(mg/l)。醫療廢水BOD:≤20(mg/l)。糞大腸群數:≤500個/l。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⑽ 醫院污水處理余氯標准

法律分析:一、傳染病結核病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入水體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二、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總余氯執行0.5mg/l(直接排放要求),間接排放不作要求。

1、採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3-10mg/l。

預處理標准:消毒接觸池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 2-8mg/l。

2、採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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