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初期雨水的初期雨水處理
如果來將初期雨水直接排源入自然承受水體,將會對水體造成非常嚴重的污染,必須對前期雨水進行棄流處理,可以設置初期棄流過濾裝置,將降雨初期雨水棄流至污水管道,降雨後期污染程度較輕的雨水經過截污掛籃截留水中的懸浮物、固體顆粒雜質後,可以直接排入自然承受水體,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自然水體環境。
B. 有污染的廠區前十五分鍾的雨水需進入廠區污水站處理是哪裡規定的
一般所有的環評與批復文件都對此有規定,也就是初期雨水必須集中收集處理以後排放。這個規定對於污染的防治是很好的。
C. 求助:初期雨水量的計算問題
尊敬的網路知道網友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疑惑!
根據《建築與小版區雨水利用權工程技術規范》(GB50400-2006),初期雨水量應按下墊面實測收集雨水的CODcr、SS、色度等污染物濃度確定。當無資料時,屋面棄流可採用2mm-3mm徑流厚度,地面棄流可採用3mm-5mm徑流厚度。
以上便是我的答案!如有疑問可繼續追問,滿意請點贊~
D. 雨水排放標准
法律分析:初期雨水一定要收集的,主要針對化工、石化行業,其中《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有明確要求,現在排水設計中要求企業在廠區雨水排口設置截止閥,有自動型的也有手動型的,將一次降雨過程中前10~20min的降水導入初期雨水池,並進一步將初期雨水排入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 8978的三級標准或污水處理廠的接納管水質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十條 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E. 雨水排放原則
原則
(1)工業廢水:接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工業廢水,應滿足《污水排入下水道水質標准》CJ3028-1999)。不滿足排放標準的部分,主要是醫院和特殊行業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須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管道接納標准後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新上有污染的工業項目要實行"三同時"的政策。
(2)生活污水:生活污水全部收集並輸送至城市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3)管網:科學合理規劃污水管網系統,統一規劃、分期建設逐步完成。
(4)納污河流:受納水體,出水口應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水體的水域功能分區及環境保護要求相協調,對於現狀河流污染要限期治理,加大處理力度,控制或減少污染物數量,充分利用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使污水排放污染物與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相平衡,逐步改善水質。規劃河流水環境目標不低於Ⅲ類標准。
受污染雨水或初期雨水收集方式一般分為統一收集、獨立收集兩種方式。
統一收集是全廠設置1個初期雨水收集池,適用於廠區面積較小,或裝置區、儲罐區等污染區域較集中的情況。優點:方便運行管理;缺點:初期雨水收集管線較長,埋地較深。
管網建設投資大,收集池的位置受到限制,並且不同區域的初期雨水徑流時間不同,導致遠端污染區的初期雨水還未達到收集池,就被近端的污染區後期清凈雨水填滿,起不到分流作用。
F. 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探討
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探討
隨著城市大氣污染及地面污染的嚴重,雨水徑流污染愈加嚴重,尤其是污染物較多的初期雨水。下面就來看看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的探討吧。
1 國內外城市雨水利用現狀
1.1 國外城市雨水利用
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就開始探索雨水資源化利用。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雨水的利用價值,採用各種技術、設備和措施對雨水進行收集、利用、控制和管理。美國、加拿大、義大利、德國、法國、日本、蘇丹、葉門、澳大利亞等五大洲約40多個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展了不同規模的雨水利用與管理的研究和應用[1]。
技術方面,國外城市雨水利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屋面雨水集蓄系統,收集下來的雨水主要用於家庭、公共場所和企業的非飲用水;二是雨水截污與滲透系統,道路雨水通過下水道排入沿途大型蓄水池或通過滲透補充地下水;三是生態小區雨水利用系統,小區沿著排水道建有滲透淺溝,表面植有草皮,供雨水流過時下滲,超過滲透能力的雨水則進入雨水池或人工濕地,作為水景或繼續下滲[2]。
政策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已經出台了相應的技術手冊、規范和標准,另外還制訂了一系列有關雨水利用的法律法規,對雨水利用給予支持。如德國聯邦水法、建設法規和地區法規均以法律條文或規定的形式,要求加強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和水的可持續利用,如規定新建項目的業主必須對雨水進行處置和利用。同時,通過經濟手段控制雨水排放量,如向業主徵收不透水地面面積的雨水費用等[3]。
設備方面,專門生產雨水利用設備的廠家和公司也逐漸增多。德國GEP公司的雨水過濾器、屋頂雨水利用控制設備、雨水儲存罐等產品暢銷整個歐洲市場;德國UFT公司的流量控制和監控設備已經開始在全球20多個國家和地區銷售和使用;荷蘭WAVIN公司的孔隙雨水蓄水池填充料、整體式雨水檢查井、雨水口等雨水利用設備已經在全球30多個國家使用。
此外,德國在污水聯合會ATV規范框架下,基於水體的分類、空氣的污染狀況、匯水區域的被污染狀況、雨水處理設施的效果四個方面,做出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分析應該如何布置雨水處理設施或提出改進現有雨水處理設施的建議。另外還提出了雨水攜帶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定量評價方法,將計算出的污染負荷評價指數與水體目標指數相比較,就可以方便地評價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對水體的影響,並初步判斷應採取哪些處理措施[4]。
1.2 國內城市雨水利用
我國城市雨水利用具有悠久的.歷史,而真正意義上的城市雨水利用的研究與應用卻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並於90年代發展起來。總的來說技術還較落後,缺乏系統性,更缺少法律、法規保障體系。20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特大城市的一些建築物已建有雨水收集系統,但是沒有處理和回用系統。在技術和資金缺乏的情況下,收集後的雨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水體,對城市水體水質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隨著城市和工業的發展,水源危機和雨洪危害日益嚴重。雨水作為重要的水資源加以收集利用,實行綜合治理已成為重要的新興課題。在城市總體規劃上,過去普遍採用的合流制排水系統大多數已被改制,改為分流制或截流制排水系統。但是,對於初期雨水未進行截流處理,多與中後期雨水一樣排入水體。
雨水收集利用的新技術和新設備也不斷涌現。對於大型公用建築、居住區、建築群等屋面及地面雨水,經收集和一定處理後,除用於土地入滲補充地下水,還可用於景觀環境、綠化、洗車場用水、道路沖洗、冷卻水補充、沖廁及一些其他生活用水用途。通過因地制宜的規劃設計結合雨水收集、利用設備的實施,減少用於以上用途的自來水用量,既可以節約水資源,又可以節約大量自來水費和排污費。另外還有小型雨水利用設備如一體化HDPE雨水貯存利用設備,是以HDPE密封式貯罐為基體,在罐內設置相應的機電設備。罐體可以安放在地面上或者埋入地下,自屋面或者其他集流場所收集的雨水在罐內做簡單處理。貯水可以通過自動化設備提供給沖廁、澆灌綠地、洗車、水景等用途。罐內設有水位計量裝置,最低水位時限制吸水,提示引入其他水源。該設備可廣泛應用於小型建築、別墅、洗車場、住宅的雨水收集與利用。但是這些設備中,對於初期雨水均採用棄流的方式,也沒有對棄流後的處理提出較好的方案。
目前,我國大中城市的雨水利用基本處於探索與研究階段,北京、上海、大連、哈爾濱、西安等許多城市相繼開展研究,已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勢頭。由於缺水形勢嚴峻,北京市開展的步伐較快,城市雨水利用已進入示範與實踐階段。《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年)》的描述,市政系統的中水將成重要水源,到2020年,中心城和新城區的雨水管道覆蓋率達90%以上,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和回收系統,建立中水回用系統,使中水成為城市綠化、道路澆水、生活雜用和工業冷卻等主要水源[1]。通過一批示範工程,爭取用較短的時間帶動整個領域的發展,實現城市雨水利用的標准化和產業化,從而加快我國城市雨水利用的步伐。
2 城市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的必要性
雨水徑流污染屬於非點源污染,具有突發性和非連續性。雨水污染的特點是:初期雨水中的污染物含量高,隨著徑流的持續,雨水徑流的表面被不斷沖洗,污染物含量逐漸減小到相對穩定的濃度[5]。
隨著城市大氣污染及地面污染的嚴重,雨水徑流污染愈加嚴重,尤其是污染物較多的初期雨水。據調查,某些地區的初期雨水的污染物指標最高值已遠遠高於典型城市生活污水。北京市曾經對道路地面徑流雨水污染情況進行過測試,與《污水排放綜合標准》(GB 8978—96)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ZB1—99)相比,SS、BOD5和COD指標的最高值均超出許多。可見,初期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相當高且難於控制,已經嚴重超出直接排放水體的標准[6]。因此,對於城市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是十分必要的。
3 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問題及建議
3.1 初期雨水量的計算
既然要進行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初期雨水量的計算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目前在我國對初期雨水量還沒有較為統一準確的計算方法。綜合設計院設計人員的經驗,一般按照下雨10 min或者15 min的時間來計算初期雨水量。依據《給水排水工程快速設計手冊》中相關要求,確定建設項目初期雨水收集時間為5 min,根據實際工程經驗計算出降雨歷時為8 min,由此按降雨歷時8 min計算初期雨水流量。這些不同的計算方法並沒有註明適用條件,在具體設計中不知如何選用。因此,期待有更准確的計算方法,標注有清楚的使用條件以及較為精確的公式系數,為初期雨水的設計提供理論依據。
3.2 初期雨水的截流
隨著初期雨水的危害性被人們所認知,在我國一些大中型城市的規劃設計中,已經開始考慮到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由於道路初期雨水的污染最為嚴重,首先開始引起重視的是道路初期雨水的分流問題。在排水系統為合流制或截流制的城市,怎樣把初期雨水截流到生活污水管網成為最普遍的問題。
若採用截流,當雨量較大時,後期的雨水必然會對污水處理廠產生負荷沖擊,由此帶來截流管徑應該取多少的問題;若按照截流井的做法把初期雨水截入污水系統,溢流井應該按照怎樣的條件設計;如何確定截流井的截流倍數;截流點至匯流面積內不同距離也導致截流的不科學性,通常會出現該截流的污水流入了水體,水質較好的雨水進入了污水處理廠,因此是否應該採用截流和調蓄相結合的方式。諸如此類的問題在具體設計中經常遇到。由於國外的污水雨水排水系統多為雨污分流制,因此少有合流制和截流制的技術經驗可借鑒。在我國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的經驗較少的情況下,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決就依靠設計者從失敗中總結經驗,得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初期雨水截流的方法。
3.3 初期雨水的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評價
前面已提到,德國在ATV規范框架下,做出雨水攜帶的污染負荷對水體影響的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分析應該如何布置雨水處理設施或提出改進現有雨水處理設施的建議。我國現階段對雨水的收集處理還沒有較系統的污染負荷評價方式,對雨水的收集也未根據水質而分類處理。因此,學習引進國外先進的經驗技術,對我國雨水收集技術的發展是相當必要的。
3.4 初期雨水的處理方法
我國目前對初期雨水的收集處理還處於初期階段,收集初期雨水僅僅是不讓其排入水體污染水質,但對於初期雨水的處理和回用考慮得相當少,多數直接排入市政生活污水管網。初期雨水中含有的污染物濃度較高,尤其是道路初期雨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網會給污水廠帶來較大的負荷。另外,屋面初期雨水中污染物的含量雖高,但是多為固體顆粒和無機雜質,經簡單沉澱處理後水質也可以達到較好的標准。因此,對於初期雨水的處理和回用應該分具體情況而定,找出針對不同區域初期雨水的處理利用方式,做到珍惜水資源,充分利用雨水資源。
筆者認為,對於道路初期雨水,可以在截流時設置一些穩定塘作為雨水調節池,根據初期雨水量確定調節池的容積,中後期雨水溢流到水體中,雨水調節池設計成穩定塘,可就地處理初期雨水。對於屋面初期雨水,可在小區內設置集中的小型初沉設備,初期雨水經收集和簡單處理後,排入小區內的水景系統或澆灑綠地,如果污染較為嚴重未達到回用標准,則可以在小區內建設小型景觀式或園林式人工濕地,通過人工濕地對初期雨水進行再處理,同時也可以豐富小區綠化樣式。
4 小 結
(1)將棄流的初期雨水直接排入城市周邊水體或排入市政排水管網會嚴重破壞水體生態環境或者給城市污水處理廠帶來負荷沖擊。因此,從城市水處理的整體角度和長遠角度來看,城市在道路建設和小區等工程項目中,都應該設計相應的雨水收集設施,同時要把初期雨水收集處理的問題考慮在內,做出在不同情況下針對初期雨水的不同的收集及處理方案。
(2)目前初期雨水的危害已受到廣泛重視,我國部分大中型城市的建設中也開始考慮初期雨水。但是缺乏經驗,在設計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初期雨水的計算還沒有較為准確統一的設計依據;城市排水系統如何截流初期雨水,以及截流後的初期雨水如何處理還未得到較好的解決;污染負荷相對較小的屋面初期雨水也沒有得到普遍的收集和充分的利用。同時缺少較為系統的污染負荷評價方法來輔助分析初期雨水的處理方案。
(3)對於道路初期雨水,可在截流時設置一些雨水調節設施,就地處理初期雨水,減輕污水廠負荷。對於屋面初期雨水,可在小區內設置小型處理設備,初期雨水經簡單處理後作為水景和綠地用水;或者在小區內建設小型景觀式或園林式人工濕地,對初期雨水進行處理,豐富小區綠化樣式。
;G. 初期雨水收集15分鍾哪個規范
法律分析:初期雨水(氮肥行業申請與核發規范中稱「污染雨水」)一般指下雨時的前15分鍾左右的雨水,因其含有較多污染物,必須經收集並處理後才能排放。
法律依據:《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31962) 四、技術內容
4.1 一般規定
4.1.1 嚴禁排入腐蝕城市下水道設施的污水。
4.1.2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傾倒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和排入易於凝集,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質。
4.1.3 嚴禁向城市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4.1.4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有關專業標准執行。
4.1.5 放射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排放,除遵守本標准外;還必須按GB 8703執行。
4.1.6 水質超過本標準的污水,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預處理;不得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排入城市下水道。
4.2 水質標准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質,其最高允許濃度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H.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I. 雨水排放標准2020年
法律分析:1、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遺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廠區地面殘留較多原輔料和廢棄物,在降雨時被沖刷帶入雨水管道,污染雨水。因此,若不對污染雨水加以收集處理,任其通過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為控制污染雨水,多項排放標准已將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達標排放,但是排放標准中不使用「後期雨水」的表述。企業雨水管理應嚴格執行該行業相應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2、在排放標准中,不使用「清凈下水」這一術語。但在日常環境管理中,一般認為清凈下水包括間接冷卻水、鍋爐循環水等。考慮到這類清凈下水通常為循環水,運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劑、殺菌劑、殺藻劑等,可能導致循環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標,因此,多數排放標准將此類廢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綜上,對於清凈下水,應確定其廢水類別和所屬行業,執行相應排放標準的具體規定。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