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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ppp

發布時間:2022-12-14 02:44:47

Ⅰ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巴中市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2020)

一、將第五條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二、將第六條第一款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作為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鼓勵依法將保護城市飲用水水源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落實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三、將第九條第一款單列一條,仍為第九條,刪去其中的「居民」。四、刪去第十條,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第十條:「確定為城市飲用水水源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水功能區劃和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等標准以及確保飲用水安全的要求,及時劃定或者調整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五、刪去第十一條,將第十二條修改後作為第十一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六、將第九條第三款修改後作為第十二條:「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依法批准後,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告保護區名稱和范圍,並對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實行目錄化管理。」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城市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規劃建設城市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證取水、輸水系統能夠正常啟用,保障城市供水。」九、將第十五條中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水利主管部門」。十、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河庫聯網工程,發揮汛期、枯水期蓄水和水資源調度功能,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十一、將第十八條第十項調整為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五項分別調整為第二、三、四、五、六項;調整後的第四項修改為「設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暫存和轉運場所,設置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的處置場所」;調整後的第五項修改為「在水域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船舶、機械和容器」;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禁止船舶向水體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第六、七、八、九、十一項分別調整為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調整後的第十項中的「砍伐」修改為「採伐」。十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使用農葯,丟棄農葯、農葯包裝物,清洗施葯器械」;「濫用化肥」單列一項,作為第七項;第七、八、九項分別調整為第八、九、十項;調整後的第八項修改為「網箱養殖,施肥養殖,濫用抗生素、激素類化學葯品養殖和超標准養殖等污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十三、刪去第二十條第三項中的「農葯和」,第六項修改為「旅遊、游泳、垂釣」。十四、將第二十二條中「鄉鎮污水處理廠(設施)」修改為「鄉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十五、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中的「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十六、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修改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第二款修改為「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城鎮污水應當全部收集進入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十七、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應當」;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單列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並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市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統籌納入重點流域生態補償機制,保護和改善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保障水源水質,促進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組織生態環境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第六項調整為第七項。十八、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跨縣域的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統籌協調工作,編制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

「(三)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水量進行監督;

「(四)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相關流域內的水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飲用水監測檔案,實行水質、水量信息共享,並在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上每季度向社會公布城市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

「(五)加強對水源保護區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及庫區排污口整治;

「(七)加強對農葯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

「(八)會同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制定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城市飲用水水源安全的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並採取相應的措施;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Ⅱ 城市污水處理設施一般包括哪些

城市污水一般會統一排放到城市管道,再到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一般有設備間 格柵 集水井 氣浮機 水解酸化池 接觸氧化池 沉澱池 沙律消毒池 污泥脫水機等設備,希望對你有幫助

Ⅲ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棗虧冊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凳宏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的污染當量數計算。居民生活類污水實行三階梯式收費,家庭戶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內,污水處理費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處理費為空隱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處理費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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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污水處理,防治環境污染,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城鄉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輸送、凈化、排放的活動,城鄉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建管並重、綜合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污水處理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污水處理工作。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鄉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在城鄉污水處理中採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鄉污水處理水平和能力。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污水處理違法行為舉報方式,保障和方便社會公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活動。

對破壞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污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查處,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規劃與供水、排水規劃,可以合並編制。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批準的污水處理規劃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資料庫和資源共享平台,供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預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經依法批准公布實施的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城鎮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未覆蓋的城鎮建成區,在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新建居住區的雨水、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和需求相適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已建成居住區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予以實施。

Ⅳ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 標准。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准。

2、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3、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Ⅵ 什麼是污水處理ppp模式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系,並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公私合營模式(PPP),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於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Ⅶ ppp項目運作模式是什麼

有多種運作模式。

1、委託運營模式

委託運營方式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職責委託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不負責用戶服務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運作方式。

這類模式中,地方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和建設,只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支付委託運營費。在模式的運作方式下,政府主體的經濟業務比較簡單,其經濟實質就是政府主體通過支付一定運營費的形式,委託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代為運營、維護,各類項目的資金輸出均由政府主體直接承擔經濟責任,也就是直接形式的地方債。

該方式下政府主體支付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的委託費,實質上是對公共資產進行運營和維護所發生的費用。

2、管理合同方式

管理合同運作方式是指」政府將存量公共資產的運營、維護及用戶服務職責授權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的項目運作方式。地方保留資產所有權,只向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支付管理費。

這類方式通常理解為『轉讓-運營-移交』運作方式的過渡方式,且合同期限較短。這類模式,政府主體除了委託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對公共資產進行運營和維護,還通過授權的方式把用戶服務職責轉移給了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但是與公共資產相關的所有權、公共資產建設、公共資產的改建和擴建等還歸屬於政府主體直接承擔經濟責任。

在這種 PPP 模式中,政府主體的支出責任採用與直接支付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對應管理費相同的處理方式。

3、BOT

建設-運營-移是PPP項目中較為認可的一類,在城鎮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以及光伏發電等領域有諸多應用。由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承擔新建項目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合同期滿後項目資產及相關權利等移交給政府,這類模式合同期較長,符合ppp項目的要求。

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主體擁有公共資產項目的所有權,但其將項目的建設、設計、融資、建造、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職責等內容悉數交給社會資本方,只是在合同期滿後,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再把所有和項目相關的內容全部交還政府。

在BOT運作方式下,新建項目的所有權雖然歸政府主體所有,社會資本方在項目上的所有投資,也是通過對項目運營和用戶服務收費的形式來獲得成本補償和利潤回報。由此可見,該項目對於政府主體來說,是以放棄對項目未來的收益換取公共資產的投資。

4、B-O-O方式

建設-擁有-運營與由BOT在運營方式上較為類似,二者區別主要是 BOO 方式下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項目所有權,但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一般不涉及項目期滿移交。此前市場上炒作已久的某地社會資本在ppp項目中佔有51%的股權也就是這類模式。

在該模式下政府主體有兩個身份:一是作為股東入股項目公司,履行股東的出資責任;二是政府主體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代為購買者或付費者的身份,在項目無法獲得預期利潤率的情況下,通過政府付費或可行性缺口補助的形式,給予項目一定補助。

PPP項目回報機制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使用者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除了使用者付費模式外,對於可行性缺口補助和政府付費兩種回報機制來說,政府均扮演著消費者代為付款人的角色。

5、TOT模式

轉讓-運營-移交是指政府將存量資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並由其負責運營、維護和用戶服務,合同期滿後資產及其所有權等移交給政府的項目運作方式。

在 TOT 運作方式下,政府主體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經濟關系比較簡單:政府主體通過自己的經濟活動,獲得公共資產,然後把屬於自己的公共資產轉賣給社會資本方或項目公司。在項目運營期間,政府主體只是起到監督社會資本方提供的公共服務或產品的作用。

在TOT方式下,合同結束後,社會資本方把該公共資產賣給政府,政府根據回購該公共資產的價格和相關費用等,借記「固定資產」或「公共基礎設施」科目,根據所支付的最終款項,貸記「銀行存款」或「財政補貼收入」等科目。

Ⅷ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

到2023年,縣級及以上城市設施能力基本滿足生活污水處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顯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網混錯接改造更新取得顯著成效。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和資源化利用率進一步提高。缺水地區和水環境敏感區域污水資源化利用水平明顯提升。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弱項。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補缺、有序建設、適度超前的原則,統籌考慮城鎮(含易地扶貧搬遷後)人口容量和分布,堅持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科學確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布局、規模。目前沒有污水處理廠的縣城要盡快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現有污水處理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城市和縣城要加快補齊處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可適度超前。京津冀地區、粵港澳大灣區和長江幹流沿線城市和縣城,黃河幹流沿線城市實現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全覆蓋。長三角地區和粵港澳大灣區城市、京津冀地區和長江幹流沿線地級及以上城市、黃河流域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缺水地區、水環境敏感區域,要結合水資源稟賦、水環境保護目標和技術經濟條件,開展污水處理廠提升改造,積極推動污水資源化利用,推廣再生水用於市政雜用、工業用水和生態補水等。長江流域及以南地區,在完成片區管網排查修復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進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凈化設施建設。積極推進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Ⅸ 兩個環境建設是指什麼巴中

城鄉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巴中市城鄉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預計投入27億元,其中:固廢循環經濟產業園13億元;征地拆遷等其他費用9億元;垃圾收轉體系建設估算投資5億元,主要包括:新建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項目、存量垃圾治理項目、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改建項目、餐廚垃圾分類處理項目、運行監管信息平台等。
巴中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預計投入25億元,主要包括:新建改造污水管網、黑臭水體治理、新建改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提高改造污水處理設施等。

Ⅹ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鎮排水行為,保障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城鎮內澇災害,治理和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降水、中水、再生水及污泥處置綜合利用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第七條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污水收集系統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准並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與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第九條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納入招標文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注冊執業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在評審文件上簽章,並對評審意見負責。建設單位對評審報告結論負責,實施建設規模和工藝設計的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更改中標後的建設規模和設計工藝,局部工藝優化調整的,應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定。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鼓勵類和淘汰類污水處理工藝指導目錄,並定期更新。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准、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建設規模應當根據常住人口、實際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科學論證確定;排放標准根據當地污水水質、水量、收納水體的環境容量確定;工藝設計應優先選用成熟先進、低成本、低能耗的技術方案,政府投資類項目應當優先在鼓勵類指導目錄中選擇。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第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已覆蓋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度假區、機場、鐵路車站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准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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