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邯鄲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水利用,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改善水體環境,促進節約用水,保障用水安全,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河北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經營、運行維護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後,達到國家及行業水質標准,可直接或間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和再生水輸水管網、加壓泵站、計量設施、監測設施、維修站點和其他相關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外,均為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是指從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的節水意識。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維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及再生水用戶參與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和運營。第六條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查後,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編制城市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應當預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線。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同步建設再生水澆(噴)灌、滴灌管道設施。第八條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接受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的監督。再生水利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第九條納入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管理范圍的再生水利用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第十條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應當按照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建設標准建設再生水設施,鼓勵委託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等專業單位進行建設。
因工程建設確需接入、改裝、遷移、拆除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須經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同意,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規定應當利用再生水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二條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保護范圍為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5米以內,再生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1.5米以內。
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取水口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並標示「非飲用水」字樣。第十三條在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城市再生水管理單位的意見,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補救措施;對城市公共再生水設施造成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採取補救措施的費用。第十四條符合再生水利用條件的下列用戶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含小區內綠化澆灌等)、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公廁以及生態景觀等;
(二)日用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企業;
(三)其他可以利用再生水的。第十五條用戶應當使用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使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第十六條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提高再生水使用率。第十七條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水費標准,未核定前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再生水水費。第十八條再生水用水量以結算水表計量為准。
❷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再生水利用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使用、運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污水經再生工藝凈化處理後,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以在景觀環境、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建築施工等方面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利用設施,包括再生水廠、加壓泵站、輸配管網、供水機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第三條再生水利用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推進、安全使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再生水利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快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促進再生水利用;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
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再生水利用納入水資源的供需平衡體系,實行水資源統一配置。
發展改革、經信、國土資源、規劃、環保、財政、價格、城市管理、林業和園林、公安、應急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授予特許經營、缺口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勵、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再生水利用。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對再生水的認識,促進公眾形成自覺使用再生水的節水意識。第八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信、規劃、環保、水行政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應當以推進城鎮污水再利用為重點,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為主、分散利用為輔的原則,做到再生水廠與再生水輸配管網合理布局、優化配置。第九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制定再生水利用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中政府投資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應當與道路建設相協調,確保管網建設的系統性。第十條下列項目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建設規范,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新建、改(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二)單體建築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
(三)鋼鐵、火力發電、垃圾焚燒、化工等項目;
(四)其他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項目。
配套建設的再生水利用設施,其建設資金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一條規劃管理部門在對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項目規劃方案進行審批時,應當徵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就再生水利用設施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第十二條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項目在申請竣工驗收前,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核實查驗。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不符合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要求的,規劃管理部門不得出具竣工查驗合格證明,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予以竣工驗收備案。第十三條再生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標准和要求。
再生水同時用於多種用途時,水質標准應當符合最高標准要求。第十四條在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建築施工、公廁沖洗等用水;
(二)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工藝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景觀水體、濕地水體、河道湖泊生態補水等環境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
對計劃用水戶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由節水管理機構按照可利用數量相應核減其計劃用水量;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力發電、垃圾焚燒、化工等項目,水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
❸ 再生水的使用途徑
再生水水量大、水質穩定、受季節和氣候影響小,是一種十分寶貴的水資源。再專生水使用方式很多,按屬與用戶的關系可分為直接使用與間接使用,直接使用又可以分為就地使用與集中使用。多數國家的再生水主要用於農田灌溉,以間接使用為主;日本等少數國家的再生水則主要用於城市非飲用水,以就地使用為主;新趨勢是用於城市環境「水景觀」的環境用水。
再生水的用途很多,可以用於農田灌溉、園林綠化(公園、校園、高速公路綠帶、高爾夫球場、公墓、綠帶和住宅區等)、工業(冷卻水、鍋爐水工藝用水)、大型建築沖洗以及游樂與環境(改善湖泊、池塘、沼澤地,增大河水流量和魚類養殖等),還有消防、空調和水沖廁等市政雜用。
根據再生水利用的用途,再生水可回用於地下水回灌用水,工業用水,農、林、牧業用水,城市非飲用水,景觀環境用水等五類。再生水回用於地下水回灌,可用於地下水源補給、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再生水回用於工業可作為冷卻用水、洗滌用水和鍋爐用水等方面;再生水用於農、林、牧業用水可作為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灌溉、種植與育苗、林木、觀賞植物的灌溉、種植與育苗、家畜和家禽用水。
❹ 青島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水資源,節約用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城區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水質改善後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於景觀環境、園林綠化、廁所沖洗、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建設施工、工業生產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第四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和各縣級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六條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使用再生水。第七條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覆蓋的下列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和使用再生水:(一)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二)規劃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公寓、高層住宅;(三)日取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企業、大專院校和工業小區;(四)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其再生水利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再生水利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第十條 禁止將再生水管道與自來水管道直接連接。
再生水管道、水箱等外部設施表面應當塗成淺綠色,出水口必須標注「非飲用水」字樣。第十一條 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保證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准,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經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或者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用戶。第十二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各區市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水質的監督,每季度對水質進行抽檢,並將檢測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政府按規定安排資金,專項用於再生水利用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獎勵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第十四條 政府採取有關政策和措施,扶持企業降低再生水生產經營成本和價格。具體價格標准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設項目設計供水量大小,依法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1萬元罰款;(二)供水水壓不達標的,處以5000元罰款;(三)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3000元罰款。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❺ 國內常用的再生水處理方法有哪些
樓主問題問的很含糊,也很不好理解.
如果說再生的話那就算是污水處理成中水,再中水處理後回用了.
至於處理方法的話那就不好說了,要根據具體的水質和回用的標准來選用不同的工藝.如果一定要說的話,常用的:沉澱、絮凝、曝氣、殺菌、機械過濾、膜分離等等.
❻ 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營。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雨水、施工降水、污水經凈化處理後,水質達到國家再生水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利用設施,是指再生水廠、輸水管網、加壓泵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和自建再生水循環利用設施。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推進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及其他設施的投資建設,保障再生水的利用。
政府投資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劃。
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參與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投資、建設和經營。第六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促進再生水利用。對在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宣傳,普及再生水知識。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用水需求,編制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旗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旗縣再生水專項規劃,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旗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第八條建設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應當做到廠網配套。再生水管網建設應當結合市政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第九條下列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不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鼓勵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公寓以及綜合性服務樓;
(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中小學、大專院校、寫字樓和文化、體育設施;
前款所列建築物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逐步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鼓勵在經濟、技術因素比較適宜的,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和集中建築區,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第十條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第十一條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再生水利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再生水利用設施周邊進行施工作業可能影響再生水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經營單位,制定再生水設施保護方案。第十三條再生水應當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用水指標要求等確定本市重點行業的再生水使用指標。單位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計劃和水量分配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核減其相應的用水指標。第十四條在再生水供水區域內,下列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發電、冷卻、洗滌、集中供熱等工業用水;
(二)景觀水體、河道補水、林草培育、城鎮綠化、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
(三)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築施工、公廁沖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第十五條再生水經營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用戶。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實施搶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搶修。第十六條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統與自來水供水系統連接。
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外表應當統一顏色、標識。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取水口、排水口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並標有「非飲用水」字樣。
❼ 北京城八區再生水利用
你直接打電話向北京城八區的污水經過污水處理廠了解比較好!問得技術一點就是拉!主要用途:綠化、城市雜用。我就是做中水的。我主要做的是洗車水。
❽ 再生水的利用途徑有哪些
再生水,也稱作「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傳專統水源進行回收,經屬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准,並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一般為二級處理,其水質指標低於城市給水中飲用水水質指標,但高於污染水允許排入地面水體的排放標准。北京市年處理污水已逾10億米3,2008年達到10.5億米3,其中市區處理8.4億米3,污水處理率達93%,郊區年處理污水2.1億米3,污水處理率達到48%。污水利用量從2004年的2.1億米3發展到目前的6億米3,再生水已成為北京市不可或缺的新水源。
再生水的利用途徑有五類:
地下水回補:補充地下水水源、防止海水入侵、防止地面沉降。
工業用水:鍋爐用水、溶料、水浴、蒸煮、漂洗、水利開采、增濕、稀釋、選礦等。
農業用水:育種、育苗、觀賞植物等。
城市用水:住宅小區綠化、沖廁、街道清掃、廁所便器沖洗、施工中的混凝土構件和建築物沖洗及消防等。
景觀環境用水: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濕地環境用水、營造人工濕地等。
❾ 什麼是再生水再生水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再生水是指廢水或雨水經適當處理後,達到一定的水質指標,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和海水淡化、跨流域調水相比,再生水具有明顯的優勢。從經濟的角度看,再生水的成本最低,從環保的角度看,污水再生利用有助於改善生態環境,實現水生態的良性循環。
二、再生水處理工藝
(1)工藝1(混凝、沉澱和過濾):二級出水→ 混凝→ 臭氧脫色→ 機械加速澄清池 →V型濾池→ 紫外線消毒→ 出水。
(2)工藝2(MBR工藝):城市污水→ 曝氣沉砂池→ MBR→ 臭氧脫色→ 二氧化氯消毒 →出水。
(3)工藝3(MBR+RO工藝):城市污水→ 曝氣沉砂池 →MBRRO →二氧化氯消毒 →出水。
(4)工藝4(二級RO工藝):二級出水→ 過濾器 →紫外消毒 →微濾 →一級RO→ pH調節→ 二級RO →加氯消毒→ 出水。
三、前景展望
進一步研發再生水技術,拓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空間,恢復良好用水環境是中國建設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中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水資源短缺,控制水污染的必然要求,是建設循環經濟的基礎。再生水處理和應用是一項龐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也是長期的任務,需要制度、法律、行政、管理、教育、宣傳、技術、財政等多方面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