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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危險廢物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包括:(一)醫療廢物和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二)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以及從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對危險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無害化處置。對醫療廢物和其他污染嚴重的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衛生、市政、公安、交通、價格、工商行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對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危險廢物管理
第七條 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規定到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並提供所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理的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申報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15日到原申報登記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拆除的,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第九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形態,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並對危險廢物實行分類包裝、收集、貯存、運輸。
第十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揚撒、防破損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危險廢物。
第十一條 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准,並採取防滲漏、防揚散、防雨淋、防流失等安全措施,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環境。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危險廢物。
第十二條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或委託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危險廢物不按規定處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以及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運輸危險廢物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並設置危險廢物標識。
第十四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在發生意外事故時應採取的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並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發生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進行統一規劃,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環境保護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提倡、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十九條 從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條 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轉讓、回收利用醫療廢物。對其他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委託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必須保證集中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處置危險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和規范。
第二十二條 危險廢物實行集中處置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簽定書面委託合同。書面委託合同應當明確雙方在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集中處置危險廢物,可以向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收取處置費用,但不得超過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范圍和標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一)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不按規定設置識別標識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三)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不按規定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或者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第二十六條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准、規范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限 期 改 正,給 予 警 告,並 處 以 5000 元 以 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市或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程序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在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XXXX年XX月1日起施行。
以上僅供參考!
② 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職責
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職責參考附件《污水處理廠崗位職責和制度》。
污水處理廠的含義:從污染源排出的污(廢)水,因含污染物總量或濃度較高,達不到排放標准要求或不適應環境容量要求,從而降低水環境質量和功能目標時,必需經過人工強化處理的場所,這個場所就是污水處理廠,又稱污水處理站。
③ 廢水處理場的安全生產制度有哪些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以制度形式規定污水處理廠各級領導和各崗位工作人員在生產活動中應負的安全責任。它是污水處理廠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最基本的制度,規定了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他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范圍。
(2)安全生產教育制:必須對新入廠的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班組崗位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進入崗位操作。設備更新或對操作員調換崗位都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電氣、起重吊裝、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並持有相應特殊工種的合格操作證。
(3)安全生產檢查制:操作人員上班後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必須對所操作的設備和工藝系統進行檢查,安全管理部門定期檢查各個生產崗位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廠領導還要組織專項檢查。
④ 污水處理廠人員管理制度
崗位通報聯絡制度
為了更好地保證廠區夜間生產正常運行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值班安全,制定崗位聯絡通報制度。
一、值班的各個崗位:如遇不正常情況應定時向當班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通報,包括各崗人員的在崗情況、安全情況、生產運行情況等。
二、每次現場巡檢後,凡遇非正常情況各崗均應通過電話向中心控制室通報,中心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准確記錄各部門的通報情況。
三、嚴禁在崗人員隨意脫崗、睡崗,所記錄的情況將作為考核當月獎金的一項內容。
四、嚴禁各崗位虛報、瞞報情況,若發現,應按公司的相關制度處罰。
五、通報記錄第二天8:00應准時送交調度室值班人員或調度中心主任。特殊情況詳述。
井下、池內作業制度
一、井下、池內作業必須有主管工藝、設備技術員簽字同意。要確定注意事項,准備相應的工具,如安全帶、繩索等。
二、井下、池內作業,必須明確分工,指定負責人,安全員、搶救人員。作業人數不得少於3人。
三、井下、池內人員系好安全帶後,安全帶上的保險繩應由井上、池上人員負責收放。
四、下井、下池前需強制通風。如無強制通風條件,應使其自然通風半小時以上,使用可燃氣體報警儀檢測合格方可作業。作業中連續測量有害氣體濃度,不符合工作要求時,必須立刻上井、上池。
五、井下、池內人員連續工作達半小時後,必須替換。
六、井下、池內作業完成,須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並做好記錄。
生產調度制度
一、生產調度程序
1、本廠所有工藝參數調整、設備故障維修、斷送電以及化驗項目、化驗量的確定、變更,應以調度單形式通知相關部門。執行部門按照調度單內容進行操作,無調度單不能進行上述作業。
2、調度單應有回執。回執一式兩份,第一份在送交調度單時由接收人簽字後,由送交調度單者帶回調度室存檔;第二份由執行部門主管在執行事由完成之後填寫,並簽字後送交調度室。第二份回執內容應為調度單執行情況。
3、調度單應由總調度主任簽字並加蓋調度章。調度單在送達執行部門值班負責人時生效。
4、各部門每季度將執行完畢的調度單整理後送交調度室存檔。
5、各部門應按照制度,將收集到的運行數據、設備狀況等生產運行情況上報調度室。各部門發現運行中存在的異常狀況時,應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生產調度,等候調度單並依調度單處理。如有以下情況之一存在,可先停止設備運行再行上報,但必須隨後向調度室及廠長說明情況:
⑴ 繼續運行可能導致人員人身傷害;
⑵ 繼續運行會對設備、設施、工藝運行造成重大損害。
6、有以下情況之一存在時,可不依調度單執行,但必須隨後向調度室及廠長說明情況:
⑴ 依調度單執行,可能導致人員人身傷害;
⑵ 依調度單執行,明顯會對設備、設施、工藝運行造成重大損害。
7、調度室每天認真填寫調度日誌,記錄調度當天的反饋和處理情況。
8、調度單執行完畢,應及時整理。
9、設備運行情況、異常通報、故障、事故處理情況在日報報中做簡要說明。
二、各區日常數據上報制度
1、水區
水區應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做好記錄。在巡視中發現氧化溝、二沉池等構築物出現異常,如浮泥、冒氣、泥水分離、短流、偏流、泡沫、浮渣等,及時通知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有關人員解決。水區應對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給生產調度。
2、泥區
泥區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設備故障,一般問題記錄在案,及時報生產調度;嚴重時立即停車並填寫報修單,由生產調度簽署意見後交機、電維修人員維修,泥區人員提供支持。
泥區如發現工藝方面的問題,由生產調度安排有關人員解決,水區要對處理情況做好記錄,及時報告到生產調度。
3、變配電室
停、供電動作應由調度室下發調度單方可執行。
配電室電氣設備故障報生產調度,由生產調度安排機電維修人員維修。
4、化驗室
化驗室每天以報表形式將實驗數據整理後報調度,如發現數據異常,應通知調度,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前預防。
生產調度根據生產需要,以調度通知單形式,確定化驗項目、化驗量。
如遇停電,生產調度應及時通知化驗室保護好設備、儀器。
附:化驗室項目檢測頻率安排一覽表
化驗室項目檢測頻率一覽表
頻率
取樣名稱
日檢測項目
周檢測項目
月檢測項目
進水口
COD,BOD5,SS PH,水溫
COD,BOD5,SS PH,水溫, NH3-N
COD,BOD5,SS PH,水溫,NH3-N,TP,TN,LAS,動植物油類,石油類
出水口
COD,BOD5,SS PH,水溫
COD,BOD5,SS PH,水溫, NH3-N
COD,BOD5,SS PH,水溫,NH3-N,TP,TN,LAS,動植物油類,石油類,色度
氧化溝
SV30,MLSS,
鏡檢,DO
備註:
1、 選擇控制項目的檢測,進水口的檢測項目根據生產運行的需要臨時安排; 出水口的檢測項目根據環保局對我們的要求確定項目檢測。
2、 用於中水回用,例如:景觀用水,農田灌溉用水,雜用水,電廠冷卻循環水和沖灰水根據使用者要求確定相應的檢測項目。
3、 氧化溝需增其他項目的檢測由生產部門安排後檢測。
5、生產調度與機、電維修班
生產調度根據設備故障情況,及時通知機、電維修班按程序現場修復故障設備。維修班應做維修記錄,報生產調度。
6、中控室
中控室每天按時將值班記錄情況,控制系統運行情況和微機報表報調度室。
化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儀器設備應有明細帳、動態帳、檢測儀器一覽表。建立化驗儀器設備技術檔案。包括化驗儀器設備運轉、維修記錄等資料。
二、儀器設備應定機定人管理、維護、保養。
三、進口設備和精密儀器要組織專業人員調試和建立操作規程。
四、凡使用儀器設備者,必須仔細閱讀說明書,掌握儀器結構、性能和操作程序,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儀器運行中,操作者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五、計量器具必須送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根據檢定結果,分別在計量器具上貼上「合格」,「准用」和「停用」 標簽,標簽不得污損遺失,凡已停用儀器設備必須在儀器檔案使用欄有記錄。
六、計量儀器設備全套技術資料、檢定證書均應完整歸檔保存,不得失散缺損。
化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應設置一位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員必須具備良好的安全知識,能夠判斷危險並設法使危險減到最小或者消除危險。
三、使用劇毒物品時,每次應按需用量領取,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四、易燃葯品:乙醚、丙酮、苯和其它有機溶劑及廢液等,要裝在棕色堅固的玻璃瓶內,密封後置於低溫處保存,並禁止靠近煙火。
五、易爆葯品:氯酸鹽、硝酸鹽、及高氯酸應保存在低溫處,周圍不得有其它易燃品,密封後,置於低溫處保存,並禁止靠近煙火。更不得在化驗室內大量存放。
六、腐蝕性葯品:強酸、苛性鹼、冰醋酸應保存於堅固的瓶中。酸鹼應分別放置。大瓶應放在橡皮板上,不得直接放在堅硬的地板上;用時,應嚴防濺入眼內。
七、化學分析室的房屋要設有足夠的火警安全通道,在恰當的地方放置安全設備,如各類滅火器等。
八、分析人員應知道安全器材存放地點,熟悉其使用方法,安全員應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保證消防器材正常使用,負責化驗室人員的安全知識學習與培訓工作。
化驗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領用有毒葯品時必須裝入磨口玻璃瓶中(或直接倒入配製溶液的燒杯內),禁止用紙包裝,使用時嚴防與皮膚接觸。試驗結束後,應妥善處理廢液,一般廢液可倒入下水道中,並用流水沖洗干凈,含有氰化物的廢液務必倒入含有碳酸鈉和硫酸亞鐵混合液的廢液缸中。
二、配製稀硫酸時,只能將濃硫酸倒入水中,不得將水往濃硫酸中倒。
三、配製濃氫氧化鈉,氫氧化鉀及稀硫酸時,必須在耐熱容器中進行並將其放入水槽中冷卻,以免溶液溫度急劇升高使容器破裂。
四、當溶液中有有毒氣體時,如HCN,NO2以及其它腐蝕性酸霧,操作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
五、開啟易揮發溶液的塞蓋時,應在通風櫥內進行,不得面對人身或自己的頭部,也不得將其置於身體正下方。
六、正常沸騰的水或溶液取下時,必須用燒杯夾夾緊,先稍搖動,然後再將其取下,以免暴沸水、溶液飛濺而傷人。
七、用移液管移取有毒及腐蝕性液體時,不能用口吸,而應使用洗耳球或其它吸取工具吸取。
八、移動比重大的物體,包括盛裝有腐蝕性和有毒的物質,應雙手進行,一手握瓶一手托底。
九、所用試劑配好後,應立即貼標簽,在標簽上體現出試劑名稱、濃度、用途以及配製時間,有毒葯品加以說明。
化驗室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驗室的樣品採集,分析工具使用,數據分析,都必須按照國家標准檢驗法的要求和步驟進行。
二、化驗室的質量控制措施,要求每個工作人員認真貫徹和領會。
三、化驗室的檢驗項目必須有專人操作,一直到結果報出。
四、常規項目檢測,所有分析人員必須會操作分析。
五、大型分析儀器,必須專人管理、操作和維護。
六、所有儀器和分析器具,分析前和分析後要保持一致。並認真填寫好使用記錄。
七、當天的水樣要當天作出分析結果,並於當日數據齊全後及時匯總上報調度室,若當天做不完的水樣,必須妥善存放。
八、化驗室要定期對使用的量器做計量鑒定,要對所承擔的項目的檢測方法和質控方法進行檢定。
機修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遵守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並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范,細心操作,精心維護。
三、崗位設置規范、工具及各種移動設備擺放符合規定。
四、外單位人員不經允許不準隨意進入操作場所,不準隨意動用任何設備。
五、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物品和器具,工作中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六、新來人員必須經廠,班組兩級安全教育方可上崗。
七、任何人不能帶小孩進入作業區域。
八、按時巡迴檢查,每天不少於兩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維修記錄,發生事故正確分析判斷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九、保持機修車間設備清潔,保證作業場所整潔衛生,搞好安全文明生產。
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生產運行所用的維護、搶險工具,由水區每班班長於交接班時移交下一班次班長保管,於必要時分發使用並負責回收;維修、搶修工器具由機電維修班負責人負責保管,於必要時分發使用並負責回收。
二、上述工器具應存放於指定的工具箱中,未經當班負責人許可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搶險工具和搶修工具的每次使用均應記錄在案,並於所處理事由完結後一工作日內報調度室備案。
四、借用工具者一律填寫「工器具借用單」,辦理借用手續,當天歸還。搶修工具、搶險工具的借用需經廠長批准。
五、非本廠職工原則上不得借用前述工器具。特殊情況須廠長批准。
六、工器具的非正常損壞或丟失應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七、工器具應進行必要的保養、維護。凡因正常損耗而無法修理的必須填寫報廢單,經調度室設備技術人員鑒定並由廠長簽報公司批准後准予報廢。
水區操作崗位巡視管理制度
一、巡視是水區操作人員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一項內容,是防止運行中異常情況發生和對異常情況發生的原因進行正確判斷和清除的有效手段。水區操作人員必須認真遵循此制度,以保證污水處理工藝的正常運行。
二、沿巡視路線、細心觀察、勤看、勤聽、勤嗅、勤摸、勤撈垃圾、勤巡,如實對所見情況做出記錄。
三、巡視路線:粗格柵→泵房→細格柵→沉砂池→選擇池→氧化溝→二沉池→迴流及剩餘污泥房以及污水污泥工藝管線上的啟閉閘門。
四、白天巡視時間為9:00、10:30、14:00、16:00,夜間巡視時間為19:00、22:00、2:00、6:00各一次。
五、巡視中若遇重大問題,不能自行解決的,則必須盡快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在徵得有關部門或領導同意後,方可離開現場,並將發生的情況詳細記錄。
六、若遇異常情況,須跟蹤觀察,詳細做好記錄,並向下一班作交待,以免釀成重大事故。
七、做記錄時,要求真實、准確、清晰,保持記錄本的整潔。
中控室管理制度
一、衛生管理
1、中控室內必須保持潔凈;
2、每班必須清掃,打掃衛生原則上使用吸塵器;
3、值班人員按規定著裝上崗;
4、參觀人員走後立即清掃。
二、安全管理
1、閑人不得隨便進出中控室;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若有緊急事件必須請同事代職,控制室內不得無人值守;
3、中控室內嚴禁煙火,若發生火災一方面要及時通報,另一方面應使用配備的滅火器滅火;千萬不能使用水滅火或其它的滅火器材滅火。
4、值班人員要對SCADA控制系統報警提示的任何故障進行記錄並且作好觀察,如果故障不能自動消除立即上報生產調度室和具體部門採取相應的措施。
5、值班人員不得隨便調控工業電視監控系統。
三、交接班管理
1、中控室值班人員實行三班二運轉。白班值班時間為:8:00至17:00,夜班為:17:00至8:00。值班人員工作期間除工作就餐時間外沒有休息時間。
2、值班人員必須將本次值班期間發生或出現的一切異常情況認真做准確、翔實的記錄。記錄必須字跡清楚,整潔干凈,不得有亂塗亂畫或缺頁、丟頁現象。
3、接班人員在接班時應檢查上次值班記錄情況,特別注意異常情況的記錄,有情況需詢問清楚,交接班人員兩方都簽字後交班人員方可離去。
四、其它事項
1、中控室內應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嘩;
2、值班人員不得隨便帶領其它人員進入中控室;
3、值班人員不得將食物帶入中控室內就餐;
4、值班人員要服從分配,完成領導交給的臨時接待任務,並能結合模擬屏和工藝流程對污水處理工藝進行講解。
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廠區衛生保潔工作,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管理,特製定本衛生管理制度。
一、室內外
1、不能隨地吐痰,不得亂扔雜物、煙蒂;
2、廠區所有道路、草坪、露天工作台及各建築物附近不得長期堆放雜物、垃圾;
3、水區、泥區、食堂生活垃圾要及時清理;
4、使用水沖、洗、澆時要節約用水,不得亂沖、亂灑,不得常流水、常明燈。
二、室內
1、辦公用品、文件資料、報紙書刊、化驗器皿、葯品、雜物不散不亂,桌面、檯面衛生整潔。
2、辦公機具、辦公用品、門窗、地面要勤擦、勤洗、勤掃、勤拖,室內牆面瓷磚明亮潔凈,廁所無異味。
3、個人衣著整潔,待人接物文明得體,言談舉止大方,保持室內安靜有序。
三、設備
1、設備、儀器、儀表外觀清潔,無油污與灰塵。
2、設備四周地面干凈、無積水、積油。
運行資料管理制度
隨著污水處理廠生產試運行的進行,各項管理工作正全面展開,工程安裝即將竣工驗收,為了加強內部管理,使污水處理廠內部各類檔案和技術資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污水處理廠設兼職檔案管理員,檔案暫定存放在中控室檔案櫃內各部門檔案資料按具體要求定期及時入檔,統一存放。檔案管理人員認真記錄、分類、編號、存放。專業常用資料由各專業部門輸借用手續後自行保管。設備檔案的技術資料待安裝驗收資料完善後統一建檔,設備運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化驗分析記錄及各類生產報表定期存檔。
生產運行相關資料具體存檔周期如下:
生產運行相關資料具體存檔周期
序號
資料名稱
存檔周期
備注
1
信陽市污水處理廠生產運行日報表
月
2
中控室值班日誌
月
3
崗位通報記錄
月
4
水區運行記錄
月
5
水區運行值班日誌
月
6
泥區運行記錄
月
7
配電室值班日誌
月
8
機修班維修日誌
季
9
化驗室日分析報表
月
10
月水質匯總表
月
11
出水水質分析報表
月
12
BOD5生化培養原始記錄
半年
13
取水樣原始記錄
半年
14
COD HACH方法原始記錄
半年
15
化驗室722S分光光度計使用記錄
半年
16
化驗室電子天平使用記錄表
半年
17
重量分析原始記錄
月
18
滴定分析原始記錄
月
19
分光比色原始記錄
月
20
生產調度單
月
21
生產調度單執行結果
月
22
生產調度值班記錄
月
23
生產調度單發放、執行情況登記表
季
24
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及時入設備檔案
25
設備大中修記錄
及時入設備檔案
註:1、按月入檔的資料,由交存部門裝訂好後交檔案管理員;
2、屬單頁匯總報表的資料,由檔案管理員分類入夾,年終統一裝訂。
⑤ 求污水處理廠環保管理制度!!!哪位高人趕緊幫忙解決一下。。急急急!!!
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⑥ 污水處理工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工藝管理崗位責任制
一、熟悉本廠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工藝參數,掌回握有關構築物設備,儀表答,管路系統的功能和用途。
二、熟練掌握有關機械設備,儀表等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按照工藝操作程序,准確控制運行過程,按時進行規定的操作。確保工藝正常運行,使水處理效果和質量達到技術要求。
四、了解水質情況及其與設備運行的關系,能按工藝要求調整運行狀態。
五、運行人員每一小時巡視一次,作好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導。夜間巡視必須二人以上,嚴禁單人上池。
六、認真做好運行記錄,數據要正確。及時填報各種表格,不缺項、漏項,不虛報。
七、嚴守工作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時間內要精力集中,認真負責做好本職工作。
八、堅持文明生產,精心維護設備,儀表和操作控制系統,保持其干凈清潔,保持良好的環境衛生。
九、注重安全生產,確保設備、人員安全。謝絕未批準的無關人員上崗上池。
⑦ 針對自身崗位,如何做好公司的危險廢物管理工作
防止危險廢物對環境的進一步污染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環境保護與生產協調發展,我部根據公司環保部對危險廢物處置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危險廢物標示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廢物管理崗位操作規程》等一系列相關制度,通過制度的嚴格約束,達到提高危險廢物處置的管理水平。從危險物品的計劃領用、審批使用、回收暫存全部形成制度化嚴格執行,防止危險廢物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做到對危險廢物的有效管理。
二、學習培訓:
我部通過各層次會議傳達並宣傳對危險廢物的認識,讓職工了解危險廢物對環境污染造成危害的嚴重性,5 月份,參加了環保部組織的危險廢物管理人員規范化學習培訓,認真學習危險廢物處置規范化管理的相關文件,在部內對接觸危險廢物或直接操作使用危險廢物的職工進行處置辦法培訓,從學習中讓職工了解並認識到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在管理上達到思想統一、行動一致的目的。
三、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防範危險廢物出現不可控局勢的有效措施,我部成立了由部領導親自擔任組長的危險廢物突發應急領導小組,以統一指揮緊密協作、防救結合保護環境為工作目標,應急小組通過細致嚴謹的工作,明確了危險廢物名稱狀態、產生來源、危害成分以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通過各項措施落實,提高了危險廢物在廠區造成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快速反應能力,達到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行動有序、處置得當、防止污染、保護環境的目標,確保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處置措施:
我部依據危險廢物處置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危險廢物處置工作操作流程,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首先對危險廢物與一般固體廢棄物和可回收廢物的分類存放,用明顯的標示區別廢物的類別,防止混放混存。二是對廢油漆、廢油料等液體危險廢物,採用專用的桶裝容器單獨存放儲存,防止發生泄漏引發火災隱患。三是將廢電池、廢汞燈、廢容器及沾染化學溶劑的物品材料等固體危險廢物,實行分類集中存放在專用包裝容器內,以防泄漏污染環境。四是將回收的危險廢物進行了嚴格的分類,建立危險廢物統計表和台賬,詳細登記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部門、數量重量等信息,並由相關責任人員簽字確認,做到危險廢物進出庫賬目明確。五是做好危險廢物移送工作,認真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單,並按要求運送至公司指定存放場所,每月按時上報安環部。
⑧ 長春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運行(含試運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公共排水管網,接納工業廢水、服務業污水、居民生活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並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單位。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污水治理工作負總責。
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建設、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污水處理廠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
試運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安全管理、水質檢驗等相關制度,並制定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污水處理廠穩定正常運行。第七條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中控系統,並在進水口、出水口和關鍵水處理構築物等位置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分別與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第八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當依法檢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確保正常運行。第九條污水處理廠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條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當參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並實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
污水處理廠轉出污泥時應當填寫轉移聯單,禁止污泥運輸單位、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移聯單的污泥。第十一條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重點水污染物減排台帳。按月記錄用電量,按日記錄主要設備運行狀況、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產生量與處置等情況,並按月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行情況月報和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按月出具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第十二條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納入市、縣(市)、區(含開發區)財政預算。
實行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的撥付與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掛鉤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審核意見,核定污水處理廠運行經費是否足額撥付、削減或者暫停撥付。第十三條對於完成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成績突出的運營單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年度給予獎勵補助。第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並在發生故障後八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因維護、檢修等確需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運維護、檢修,並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運行。
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在二小時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在地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報告。
污水處理廠恢復正常運行後,運營單位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污水處理廠運行應急保障措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及時組織實施,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一)污水處理廠建成後,無運營單位的;
(二)運營單位退出的;
(三)運營單位因違法違規等行為,被取消資質的;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廠停運的。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