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多繩磨擦輪絞車罐籠提升是否安裝防墜器
多繩摩擦輪提升不設防墜器 多繩布萊爾式纏繞提升設置防墜器 具體根據罐道形式設置
B. 帶式防墜器用了幾次之後繩子就縮不上去了
原因1.縮上來去的時候繩子亂了自,卡住了,這時需要拉出來,重新縮進去
原因2.使用時間太久了,裡面的鋼帶疲勞,這個沒有辦法,只有返廠換鋼帶。如果完全縮不了,說明裡面的鋼帶斷了。
原因3.裡面的金輪尺寸不對。(我們就遇到過一次這樣的事情,唯一一次)
主要是這兩個的原因,有問題歡迎再咨詢,望採納,祝工作愉快!
C. 有沒有煤礦主提升機防墜器檢查試驗制度的文章
你上網路看看
D. 單繩提人的容器需增設防墜器,其工作原理是什麼
防墜器利用物體下墜速度差進行自控,高掛低用。TXS2系列使用時只需要將錦綸吊繩跨過上內方堅固容鈍邊的結構物上,將錦綸繩上的鐵鉤掛入「n」形環上,將鋼絲繩上的鐵鉤掛入安全帶上的半圓環內即可使用。在使用半徑內,不需更換懸掛點。正常使用時,安全繩將隨人體自由伸縮。在器內機構作用下,處半緊張狀態,使操作人員無牽掛感。萬一失足墜落,安全繩拉出速度明顯加快,器內鎖止系統即自動鎖止。使安全繩拉出距離不超過0.2米,沖擊力小於2949N,對失足人員毫無傷害。負荷解除即自動恢復工作。工作完畢安全繩將自動回收到器內,便於攜帶。
防墜器採用獨創的「雙鎖止裝置」結構,鎖止穩定,安全系數高,可靠性好,並有效地解決因傾斜作業下墜搖擺幅度過大而撞擊其他物體而導致的事故。
防墜器控制系統採用特種鋼,並經特種處理,質輕、耐磨、耐腐蝕、抗沖擊,外殼採用鋁合金,質輕,不老化。安全繩選用航空用鋼絲繩。吊繩、安全帶,均做阻燃處理,耐200℃高溫。
E. 煤礦安全規程對主提升絞車保險繩的規定
保險繩必須用鋼筋
F. 防墜器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
1、必須正確選用主繩,嚴禁混用。必須正確安裝自鎖器,滾輪(翹出部位)在上部。
2、安裝前請退出保險螺絲,按爪軸的開口方向將棘爪與滾輪組合件按反時針方向退出。裝入主繩後,按開口方向順時針裝入。再合上保險,將保險螺釘擰上(不要太緊)即可。
3、裝入主繩後,應檢驗自鎖器的上、下靈活度,如自鎖器下滑不靈活,可將半拉簧適當調整。並試鎖1~3次,以確保鎖止功能。如發現異常,必須停止使用;並與本廠聯系(在一年使用期內),嚴禁私自裝卸修理。
4、使用一年後,應抽取1~2隻磨損較大的自鎖器,用80kg重物做自由落體沖擊試驗,如無異常,本批可繼續使用3個月。此後,每3個月應視使用情況做試驗。試驗過或重物沖擊過的產品嚴禁使用。
以上就是關於防墜器使用注意事項有哪些的介紹了,希望可以給到大家一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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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規程》對罐籠防墜器的有哪些要求
(1)保證能平穩可靠的制動住下滑的罐籠;
(2)制動延續時間不超過,內0.5s;
(容3)不能產生誤動作;
(4)空行程時間不大於0.15s
(5)其主要承載零件安全系數要達標;
(6)其主要鍛件應進行超聲控傷檢查。
H. 施工提升機防墜器故障,為什麼主接觸器進線有電,硬接觸後出線沒電
換接觸器吧 。觸點壞了。
I. 施工升降機防墜器SAJ40-1.2A、SAJ40-1.2與SAJ30-1.2有什麼不同分別用於什麼型號施工升降機謝謝。
將防墜安全器的凸肩裝入底板對應的配合孔,注意安全器接線盒向下,在4-D4孔內旋版入相應規格的高強權螺栓並擰緊,打開接線盒蓋,將防墜安全器中的限位開關常閉觸點串入升降機下降控制迴路,再裝好接線盒蓋。安全器安裝時應注意安全器安裝時應注意::1.安裝螺栓性能不低於8.8級,安裝時四個安裝螺栓應均勻擰緊。SAJ08-1.0型防墜安全器所用螺栓規格為M12,SAJ30-1.2及SAJ30-1.4型安全器所用螺栓格為M14,其餘型號防墜安全器所用螺栓為Ml6。2.防墜安全器安裝後應檢查齒輪與齒條的嚙合情況,其嚙合間隙應保證在0.4~0.7mm范圍內,目測齒輪端面應能發現齒側間隙存在,用手轉動防墜安全器齒輪應能感覺到齒輪的微小擺動,可用壓鉛法或塞尺測量齒側間隙。3.應使防墜安全器中限位開關的常閉觸點接入升降機下降控制電路中,不能省略
J. 防墜安全器有效期幾年
法律分析:施工電梯防墜器是施工電梯必不可少的一種安全設備,國家規定施工電梯防墜器必須5年報廢,防墜安全器不管使用與否,都應進行每年一次年檢,即有效標定期限不應超過一年。只有在年檢合格的有效期內才能使用。防墜安全器每次使用時,須作外觀檢查,在使用過程中,也要注意查看,在半至1年內要試驗一次。以主部件不損壞為要求,如發現有破損變質情況及時反映,並停止使用,以保操作安全。如:施工電梯防墜器作為施工電梯的安全設施,隨著施工電梯的升降,防墜器也會有一定的磨損。因此,施工電梯防墜器的檢查也是每天開動施工電梯前必須檢查的地方。施工電梯防墜器的報廢時間是5年,因此施工電梯防墜器的型號選擇也就成為了施工電梯安裝的重點。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