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蘇省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定污水廠人員怎麼定額
污水廠必須申請獲取《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同時還必須取得《污水排放許可證》、《土地證使用證》、《建設規劃證》、《城建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申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按環境保護部制定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准》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報環保廳科技處預審後,報環保部審批。《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必須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並按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㈡ 蘇州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鄉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及其設施的管理活動。
法律、法規對農業生產排水和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排水,是指向排水設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設施,包括管道、窨井、溝(河)渠、泵站、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等。第四條排水管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城鄉、科學規劃、建管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並將排水工作納入城鄉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的監督管理。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排水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排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市容市政(城管)、交通運輸、農業、環保、衛生、氣象、工商、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排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排水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作出顯著貢獻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城鄉排水規劃應當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排水規劃。第九條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排水設計規范等要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改造標准應當不低於國家、省規定的上限。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污水分流管道到達的區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污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台(露台)設置污水管道。
已建排水設施未達到國家、地方規定要求的,應當編制改造計劃並逐步實施。第十條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村莊排水設施建設資金。
毗鄰城鎮、靠近城鎮污水管道的村莊,其生活污水應當就近接入城鎮污水管道;其他村莊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縣級市(區)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工藝選擇予以指導。
村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具體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實施前確定。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環保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建設項目排水方案徵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除、改動方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檔案資料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㈢ 污水處理及時性怎麼考核
1.
考核范圍:污水站所有操作人員。
2.
考核內容:從勞動紀律,工作表現能源消耗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據考核結果,在績效得分中扣減。 勞動紀律: 1、 嚴格遵守工廠的有關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視情節扣3~5分。
㈣ 蘇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澇災害,改善城市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的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范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採取政府投資、市場融資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公共排水設施的管理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管養分開的運作方式和市場化運作機制。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對制止和舉報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排水規劃和建設第八條本市建成區城市排水規劃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的區和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組織實施。
縣級市(含所轄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城市排水規劃由當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當地規劃行政部門綜合平衡和蘇州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第九條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必須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原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在要求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應當根據受納水體功能區要求、水環境容量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和設施規模。第十二條開發區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開發區綜合開發計劃。
住宅小區排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配套建設計劃,與住宅小區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公共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第十四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准。
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范圍內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招標投標。第十五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檔案,並在竣工驗收通過後三個月內分別送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因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經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建設施工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採取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建設單位因施工確需臨時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制定臨時排水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施工結束後,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恢復。
㈤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其效益,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一切單位(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第三條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工業廢水凈化設施;污水綜合利用、重復利用和閉路循環設施;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醫療污水處理設施;飯店、賓館污水處理設施等。第四條擁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必須做到:
一、經設施處理後的水質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或指標;
二、設施處理水量不得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的水量;
三、污水處理所產生的污泥,應妥善處理或處置;
四、設施的管理應納入本單位管理體系,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操作規程、運行費用核算、監督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第五條污水處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和批准:
一、須暫停運轉的;
二、須拆除或者閑置的;
三、須改造、更新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報送文件之日起,須暫停運轉的在五日內,其他在一個月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可視其已被批准。第六條污水處理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採取措施,停止廢水排放,並及時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設施運行情況的考核。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測,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妨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按規定徵收排匯費外,還可根據不同情節,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限期完善的污水處理設施,逾期未完成的;
二、設施處理水量低於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水量的;
三、污泥未妥善處理或處置的;
四、拒報或謊報污水處理設施情況的;
五、擅自拆除或閑置處理設施的;
六、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七、設施停運、造成污染和危害未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對污水處理設施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效果顯著的;
二、設計、製造污水處理設施有創新或發明,效益顯著的;
三、對污水處理設施工藝和設備進行科學研究有創造發明的。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㈥ 誰有污水處理廠考核制度
每個公司的考核制度是不一樣的
㈦ 污水處理廠員工考核制度
污水處理廠考核制度內容提要:
一、總則
1、根據集團有關精神,為了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體現獎懲分明,結合我廠自身特點,擬定本考核辦法。
2、考核對象:廠內所有生產運行人員。
3、考核原則:公平、公正、公開、規范。
4、考核依據:以崗位職責為主要考核依據,安全設備指標完成以消除安全隱患、設備完好狀況、設備的及時修復狀況為主要依據。每天檢查一次,平時不定期抽查。
5、考核方式:對於表現積極、工作突出、完成技術革新、對設備進改造、發現或解決重大生產隱患的員工進行通報表揚及物質獎勵;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分別給警告、罰款、待崗處罰。待崗期間待遇參照集體相關政策執行。 環保產業人才網
二、考核細則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總公司及廠內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發現違規違紀行為,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2、上班時要舉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愛護公共環境及辦公用品,嚴禁在上班時間睡崗、離崗、酒後上崗。若發現違規違紀行為或因違紀造成生產事故,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3、按時對廠區各設備各建築進行巡查,及時和按實記錄各儀表數據。每30分鍾觀察一次進水水質,並記錄進水口COD在線監測儀數據。每2小時對廠區進行一次巡查,觀察記錄提升泵、攪拌器、迴流泵、在線儀表、刮吸泥機等設備的運作情況,對運轉不正常的設備及時上報。
4、按照相關要求使用各生產設備並保證其運轉正常,如按要求對設備更換油脂、疏通刮吸泥機堵塞的吸泥管、在交接前對污泥脫水機進行清洗等。因錯誤操作或者疏忽致使設備損壞或者運轉不正常的情況,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第四條、保持所在值班室及車間整潔、衛生,要求地面無雜物、紙屑,牆角無蜘蛛網,各生產設備無灰塵及蜘蛛網,每天的白班值班人員上班後及時撈進水口垃圾及清運格柵垃圾,若發現衛生問題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5、值班人員應做好污水處理運行工作,確保安全生產,保證水質和水量達到月生產計劃的要求,若不能達到計劃要求,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給予全廠通報批評、第三次扣發當事人當天補助,情節嚴重的另行處理。
㈧ 城鎮污水處理的主要考核指標是污水處理總量及什麼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㈨ 污水處理廠績效評審應注意什麼問題
摘要 遲到和曠工是污水處理廠較為常見的考勤現象,應該引起特別重視。在執行績效考核制度的同時,經理人應該制定政策或者規范來管理員工的行為和出勤情況。較差的考勤往往預示著考勤結果往往會變得更差。這時,負責人應該及時加強監督管理,使員工認識到考勤問題的存在並得到改善。經理人應該避免調查引起員工工作業績下降的工作外的私人問題。但是,他們應該告知員工污水處理廠可以提供給員工的協助辦法,例如,員工援助計劃,以幫助員工解決影響其工作的外部私人問題。該計劃可以提供專業咨詢,以便幫助員工處理存在的困難問題,。而盡快投入到本職工作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