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污水處理後回用是我國未來水處理和分質供水的重要內容之一,尤其對畜禽養殖業生產過程中大量沖洗用水以及對水質要求較低而言,顯得更為重要,但是目前我國還沒有養殖污水回用的水質相關規定。 國家現有的污水再生利用標准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一200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畜禽養殖業污水回用可以參照其中的指標內容執行,僅限用於圈舍地面沖洗,但必須對沖洗圈舍地面回用水加強消毒處理,嚴格控制其中病原微生物。
②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是2021年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歸口於全國城鎮給水排水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規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的術語和定義、水質指標、采樣與監測、安全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適用於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築施工等雜用的再生水。
法律依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 一、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5750.4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
GB/T 5750.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無機非金屬指標
GB/T 575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金屬指標
GB/T 5750.11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消毒劑指標
GB/T 5750.12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微生物指標
GB/T 7488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9 水質―溶解氧的測定―碘量法
③ 中水回用水質標準是什麼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於0.2總大腸菌群,個/l33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3)城市再生利用水回用標准擴展閱讀: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④ 再生水的水質標准
基本標准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標准值 1 色度(稀釋倍數)≤ 30 2 濁度≤ 3 3 嗅 無異味 4 pH值 6.5~9.0 5 總硬度(以CaCO3)(mg/L) 450 6 總大腸菌群(個/L) 3 選擇性標准
回用於地下水回補用水選擇性標准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補充地下水 1 溶解氧≥ 1.0 2 懸浮物(SS)≤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4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5 汞≤ 0.001 6 鎘≤ 0.005 7 砷≤ 0.05 8 鉻≤ 0.05 9 鉛≤ 0.01 10 氰化物≤ 0.05 回用於工業用水選擇性標准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冷卻用水 洗滌用水 鍋爐用水 工藝與產品用水 直流 循環 1 溶解氧≤ 0.1 0.1 0.1 0.1 0.1 2 懸浮物(SS)≤ 30 30 30 5 5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0 30 10 10 4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5 氨氮≤ 10.0² 10.0² 10 5.0 5.0 6 總磷≤ 1.0 1.0 1.0 0.4 0.4 7 鐵≤ 0.3 0.3 0.3 0.3 0.3 8 錳≤ 0.2 0.2 0.1 0.1 0.1 鋼材換熱器循環水氨氮為1mg/L。 回用於農業用水選擇性標准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農田灌溉 造林育苗 弄、牧場 水產養殖 1 溶解氧≥ 1.0 1.0 1.0 1.0 2 懸浮物(SS)≤ 30 30 30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80 150 5 5 4 溶解性總固體≤ 1000 1000 1000 1000 5 氨氮≤ 10.0 20.0 5.0 5.0 6 總磷≤ 1.0 1.0 0.5 0.5 7 汞≤ 0.001 0.001 0.0005 0.0005 8 鎘≤ 0.005 0.005 0.005 0.005 9 砷≤ 0.05 0.10 0.05 0.05 10 鉻≤ 0.10 0.10 0.05 0.05 11 鉛≤ 0.10 0.10 0.05 0.05 12 氰化物≤ 0.05 0.05 0.005 0.005 回用於城市用水選擇性標准 序號 基本控制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1 溶解氧≥ 1.0 1.0 1.0 1.0 1.0 2 懸浮物(SS)≤ 10 5 10 5 5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5 20 10 15 4 溶解性總固體≤ 1500 1500 1500 1000 1500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1.0 1.0 1.0 0.5 1.0 6 鐵≤ 0.3 0.3 0.3 0.3 0.3 7 錳≤ 0.1 0.1 0.1 0.1 0.1 回用於景觀用水選擇性標准 序號 項目 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 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 濕地環境用水 河道類 湖泊類 河道類 湖泊類 1 溶解氧≥ 1.0 1.0 2.0 2.0 1.0 2 懸浮物(SS)≤ 20 10 20 10 1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6 6 6 6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0.3 0.3 0.3 0.3 0.3 5 氨氮≤ 5.0 5.0 5.0 5.0 5.0 6 總磷≤ 0.5 0.5 0.5 0.5 0.5 7 石油類≤ 1.0 1.0 1.0 1.0 1.0 緩解水資源短缺途徑
據有關資料統計,城市供水的80%轉化為污水,經收集處理後,其中70%的再生水可以再次循環使用。這意味著通過污水回用,可以在現有供水量不變的情況下,使城市的可用水量至少增加50%以上。世界各國無不重視再生水利用,再生水作為一種合法的替代水源,正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利用,並成為城市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水資源持續利用環節
水是城市發展的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經濟資源,隨著城市化進程和經濟的發展,以及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水資源日趨緊張,成為制約城市發展的瓶頸。推進污水深度處理,普及再生水利用是人類與自然協調發展、創造良好水環境、促進循環型城市發展進程的重要舉措。
國際上,對於水資源的管理目標已發生重大變化,即從控制水、開發水、利用水轉變為以水質再生為核心的「水的循環再用」和「水生態的修復和恢復」,從根本上實現水生態的良性循環,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能帶來可觀的效益
再生水合理利用不但有很好的經濟效益,而且其社會和生態效益也是巨大的。首先,隨著城市自來水價格的提高,再生水運行成本的進一步降低,以及回用水量的增大,經濟效益將會越來越突出;其次,再生水合理利用能維持生態平衡,有效的保護水資源,改變傳統的「開采一利用一排放」開采模式,實現水資源的良性循環,並對城市的水資源緊缺狀況起到了積極的緩解作用,具有一長遠的社會效益;第三,再生水合理利用的生態效益體現在不但可以清除廢污水對城市環境的不利影響,而且可以進一步凈化環境,美化環境。
⑤ 污水處理的回用水標準是什麼急救
一、回用水水質標准,是保證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選擇經濟合理水處理流程的基本依據。由於使用回用水的范圍十分廣闊,水質要求各有不同,總體上看回用水水質情況十分復雜。我國目前尚未系統地制定回用水水質標准。對有關水質要求宜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灌溉回用水水質標准
1.水質要求 灌溉回用水水質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傳染疾病:(2)不破壞土壤的結構和性能,不使土壤鹽鹼化;(3)土壤中重金屬和有害物質的積累不超過有害水平;(4)不影響農業物的產量和質量;(5)不污染地下水。
根據水質要求,城市污水用於農灌,必須經過適當處理,未經處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用於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經過一級處理才能用於灌溉,如有可能最好驚醒二級生化處理。目前,經濟發達的國家已基本實現了這個要求,有些國家和地區甚至達到了更高要求。
2.水質標准 我國農田灌溉水質標准(GB5084-92),它也適用於農業灌溉回用水水質要求。國外經濟發達國家對農業灌溉回用水水質通常是根據灌溉對象區別對待,要求比較嚴格。
二).工業回用水水質標准
1.工業回用水水質要求 由於工業生產范圍廣泛,不同工業門類對用水水質要求差異極大。在考慮工業回用水的水質標准時,應該從實際出發,以各類工業用水的水質要求為依據來確定相應的工業回用水水質標准,污水處理後出水作為冷卻水回用時,一般有如下水質要求:(1)在熱交換過程中,不產生結構(2)對冷卻系統部產生腐蝕作用(3)不產生過多的泡沫(4)不存在有助於微生物生長的過量營養物質。對於其他類別的工業用水,如原料用水,生產工藝用水,生產過程用水以及鍋爐用水等,尚未有針對回用水的相應水質標准。若要將回用水用於各種工業類別,其水質必須符合有關行業相應的用水水質標准。
三).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
1.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為了保證城市污水再生後作為生活雜用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再生水水質必須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1)衛生上安全可靠,無有害物質,其主要衡量指標有大腸桿菌群數,細菌總數,余氯量,懸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及化學需氧量等。
(2)外觀上無使人不快的感覺,其主要衡量指標有渾濁度,色度,臭味,表面活性劑和油脂等。
(3)不引起管道和設備的腐蝕,結構和不造成維修管理困難,其主要衡量指標有PH值,硬度,蒸發殘渣及溶解性物質等。
二、污水處理
1、是為使污水達到排水某一水體或再次使用的水質要求,並對其進行凈化的過程。污水處理被廣泛應用於建築、農業,交通、能源、石化、環保、城市景觀、醫療、餐飲等各個領域,也越來越多地走進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污水處理行業的上游供應商主要是污水處理設備的製造商和污水處理葯劑供應商。都屬於發展較快,需求狀況良好的行業。
2、、污水處理行業:工業污水、中水回用、生活污水、汽車清洗等
3、污水處理方式:
1)、調節PH值用的:弱酸、弱鹼、強酸、強鹼、生石灰等。
2)、絮凝作用的:聚合氯化鋁、聚合氯化鋁鐵、聚丙烯醯胺等。
3)、調節細菌營養的:磷酸氫二鈉、尿素等
4)、消毒脫色的:次氯酸鈉、臭氧等。
⑥ 中水回用標准
法律分析:中水是指各種排水經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築中水設計規范》(GB50336-2018)和《城鎮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設計規范》(GB50335-2016)分為優質雜排水和生活污水,具體種類和選取順序為:
1)衛生間、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
2)盥洗排水;
3)空調循環冷卻水系統排水;
4)冷凝水;
5)游泳池排污水;
6)洗衣排水;
7)廚房排水;
8)沖廁排水。
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單一水源,大多有三種組合方式:
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環冷卻水稱為優質雜排水,應優先選用;
2)沖廁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稱為雜排水;
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總稱,這種水質最差。
中水用於沖廁、道路清掃、消防、城市綠化、車輛沖洗、建築施工等雜用的水質,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質》(GB/T18920-2002)中城市雜用水類標准執行。
中水用於景觀環境用水,其水質應符合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T18921-2002)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准(含標准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准包括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團體標准、企業標准。國家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推薦性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准。
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准。
⑦ 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環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實現城市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通過一定的系統和設備,採用相應的技術方法,對生活污水、生產經營廢水、入流雨水等進行凈化的過程。
本條例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經收集處理後,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相關水質標准,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凈化處理水。第四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和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市政公用、規劃、國土、建設、房管、價格、城市管理、農林、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與城市道路、排水等規劃相銜接,做到廠網配套、管網優先,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網的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第七條鼓勵、支持城市污水處理、污泥處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行為。第九條對在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調整和變更,規劃確定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一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和開發區應當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編制區域規劃。
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並組織實施。
各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由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區域規劃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第十三條市水行政管理部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水行政管理部門、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城市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計劃。第十四條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達標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廢水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條新建城市供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再生水管網。第十六條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及各開發區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等;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場館等;
(三)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於150立方米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築區等;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企業或者工業小區。
⑧ 中水回用的回用標准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後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製訂中水回用標准。
本標准適用於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於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標准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准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准。地方標准不得寬於本標准或與本標准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於本標准時應報建設部批准。地方標准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准;地方標准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准。
水質標准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GB/T18920-2002 項目 沖廁 道路清掃、消防 城市綠化 車輛沖洗 建築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無不快感 濁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1 1 1 0.5 1 鐵(mg/L)≤ 0.3 - - 0.3 - 錳(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總余氯(mg/L) 接觸30min後≥1.0,管網末端≥0.2 總大腸桿菌(個/L)≤ 3 水質檢驗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准檢驗法》執行。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⑨ 雜用水回用標准
法律分析:日常用水回用標准:
(1)衛生上安全可靠,無有害物質,其主要衡量指標有大 腸菌群數、細菌總數、懸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化學耗氧量等;
(2)外觀上無不快的感覺,其主要衡量指標有濁度、色度、臭氣、表面活性劑和油脂等;
(3)不引起設備、管道等嚴重腐蝕、結垢和不造成維護管理的困難,其主要衡量指標有 pH 值、硬度、溶解性固體等。中水水質應滿足現行的中水水質標准:《生活雜用水水質標准》 (CJ25.1—89)。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第五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