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因信訪被行政處罰後服務行政訴訟的形勢分析
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訴訟
❷ 信訪條例可以作為起訴的依據,還是證據
《信訪條例》是行政法規,不是證據,也不是起訴的依據。
能起訴的事項不需信訪,很多信訪事項,是不能或很難通過訴訟解決的。
對信訪處理結果不服的,不能起訴。
❸ 對行政復議不服,走信訪上訴行嗎'
按實際情況,對行政復議,屬於《信訪條例》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請保全。
相關規定《信訪條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❹ 錯過了行政復議期限和訴訟時效,我該怎麼辦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分別屬於行政救濟、司法救濟的渠道,這二者都錯過後,回公民可以走信訪的答渠道,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心、幫助。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❺ 因國家信訪局不依據信訪條例辦事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信仿是「中國特色」,是人治的產物。信仿本身不是行政機關,它只是個了解和搜集民意的機內構。
成熟的容法治國家根本不需要信仿機構,一切都依據法律來運行權力。
所以對信仿機關做出的行為不服的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因為信仿機關做出的決定本身就無強制力。
❻ 對行政復議不服,走信訪上訴行嗎'
按實際情況,對行政復議,屬於《信訪條例》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請保全。相關規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定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指的是哪些
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是指信訪人提版出的信訪事項,屬於仲裁、行權政復議或訴訟受案范圍,並且在法定時效期間的,應當依法申請仲裁、復議或起訴;或者是信訪人已經通過申請仲裁、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引起了仲裁、復議或訴訟程序的情形。在此情況下,信訪人如對復議決定不服,復議為終結程序的,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復議後還可以通過訴訟的,應在法定時效內及時起訴。信訪人對訴訟判決不服的,應該根據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繼續尋求救濟,行政機關對此不予受理。
❽ 行政訴訟和行政投訴可同時進行嗎
1、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2、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4、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❾ 新的行政訴訟法能不能受理不服信訪結案報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專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屬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規定:
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督促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和不再受理決定,信訪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❿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實施後,對房屋徵收案件有哪些
一、強拆案件的起訴期限有所縮短,小心白白喪失維權機會
按照新行訴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這其中重點有二,其一是行政行為作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訴權,其二是起訴期限為1年。通常來說,強拆發生後,想要起訴政府強拆違法,需要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但在強拆案件中,政府有時實施強拆前不予書面通知,或是下達的文書中沒有提示當事人訴訟的權利,此時當事人在1年內均可提起訴訟。在強拆案件中,當事人往往害怕激化矛盾,不願意立刻起訴政府,而是選擇信訪、舉報、找領導等方式嘗試解決,一來二去時間拖延很久,問題也不易得到解決,等到真的下定決心起訴時卻錯過了起訴期限,喪失了維權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同樣情況下的起訴期限為2年,所以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反而更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為疏忽大意而忽視了法律規定的變更導致超過起訴期限。
二、多種情況被明確不屬於法院審理范疇,無法立案
一是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有的當事人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監督,就據此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上級政府履行監督下級政府的職責,希望藉此督促徵收方推進工作。但是在新行訴解釋中將這種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明確列為不可訴行為,這是因為內部層級監督並不直接設定當事人新的權利義務關系,法院也就無法就此立案。
二是信訪辦理行為。有很多遭遇徵收拆遷的當事人對拆遷結果不滿意都會嘗試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如果對信訪過程中的受理、交辦、監督檢查、指導等行為有所不滿,有時會希望直接起訴信訪行為。然而因為這些行為沒有強制力,不對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法院也不會受理。當然如果信訪機關超期不答復,起訴其行政不作為仍然可以在法院立案。
三、交叉管轄制度得到深化,起訴前注意確定法院管轄
干預行政訴訟公正審理的因素中長期存在一個 「老大難」問題,就是所謂「主客場」問題。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在當地擁有很強的行政力量,對本地法院的審判有時會產生不良干預,而原告方作為普通老百姓,「客場」作戰,不易獲得公正的判決。目前全國多地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紛紛推行行政訴訟跨行政區劃管轄,讓「外地」法院審「本地」案子,即所謂交叉管轄,如浙江省金華市將各市轄區法院打亂後審理別的市轄區行政案件,還有的城市甚至會定期輪換管轄范圍避免法院和政府在長期打交道後再次「結對子」。
本次新行訴解釋對交叉管轄制度的規定又有所細化,可以預見將來這種制度在全國將會更大規模的實行,這對於面臨拆遷案件的當事人不失為好消息,但也要注意在起訴前與法院多溝通,避免想當然而跑錯了法院,耽誤時間和精力。
四、開發區管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被告
隨著經濟發展,很多城市都建立了經濟開發區,並設立了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轄區內的行政事務,因此在徵收拆遷中,企業在面對蓋有管委會公章的各種通知、決定乃至行政處罰時往往感到茫然,一方面不知道管委會是否具有作出相應法律文書的職權,另一方面如果對文書不滿,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訴管委會。本次新行訴解釋對此予以了明確,如下圖所示:
另一方面,村委會和居委會在徵收拆遷中也常常作為類似於行政機關的面孔出現,作出一些行政決定,然而從法律屬性上來說。這二者屬於自治組織,並不是行政機關,這就導致能不能對這兩者提起行政訴訟這一問題時常有所爭議。本次新行訴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五、強拆案件中損失數額舉證難有所改善
在強拆案件中,常常出現的一個困境是,強拆發生時當事人被排除在強拆現場之外,或是被禁止拍照錄像,一旦強拆實施者執法不文明,對房屋內設備或傢具不妥善保管,任其損毀,當事人事後向法院起訴想要賠償也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情況。而本次新行訴解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就損害情況舉證的,應當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意味著如果政府在強拆中存在過錯,導致損失難以確定,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強拆方舉證損失情況。
此外,新行訴解釋還規定,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換句話說,對於住房內一般存在常見傢具等常識,即使無法舉證是否確實存在,法官也會按照生活經驗予以認可。
來源珠海找律師 http://china.findlaw.cn/zhu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