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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廠保修承諾

發布時間:2022-09-11 03:41:25

污水處理廠機電設備質量保修時間是多少

這個似乎沒有哪個標准對這個有硬性規定。
通常是廠家根據行業規則自己來制定的標准版(或執行企業標准)。通權常質保期為1年,也有的為兩年。
在質保期內,廠家免費提供維修服務。大部分廠家有質保金的。過了質保期,一般都是有償維修。

❷ 污水處理廠有管網工程保修期多久

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上下水管的質保年限保修期為5年。《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❸ 污水處理廠調試運行前有哪些准備工作

污水處理廠調試運行前應對各建築物、構築物及以及所安裝的設備、工藝管道、各版種閥門儀器儀表、自控權等進行驗收。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最終驗收兩個階段。一般土建工程初步驗收以後,施工單位保修一年,才能最終驗收。設備和其它安裝工程在其初步驗收後也要經過一年的試運轉、保修一年後才能最終驗收。這樣做的目的是讓構建築物、設備都要經過冷、熱、潮濕等環境條件檢驗,充分曝露一些問題。在初步驗收階段要對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單項(體)進行試車驗收。也叫單機(體)試車。--豫鑫水處理

❹ 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產品質保金的存在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我國相關法律對產品質保金是有相應的規定的。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供大家參考!

2017年2017年產品質保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如果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沒有通知出賣人,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單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該條款表達了4層意思: (1)當事人可以約定檢驗期間的,約定檢驗期間的,以檢驗期間為准; (2)如果沒有約定檢驗期間,買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間內提出; (3)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4)如果以上都沒有約定,既沒有約定檢驗期間,也沒有約定質量保證期,當事人在合理期間內也沒有提出,適用兩年的規定。
2017年產品質保金法律規定相關案例
合同約定預留質保金的期限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限的界定

【問題提示】

1、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2、質保期的起算日期如何確定

3、合同約定的預留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有何區別。

【要點提示】

1、建設工程質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 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質保金是工程款中的一部分,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約定,2、建設項目的質保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3、保修期,就是承包方保證 修理 的期間。質保期,就是承包方保證質量的期間。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訴稱: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約定由原告負責向被告承建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提供設備供貨。合同生效後,原告依合同交貨總價值為973.066萬元,由於被告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原告於2007年11月12日提起訴訟,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依約支付原告工程款100.9782萬元。2008年12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臨潼區法院作出(2009)臨民初字427號民事判決書:解除原、被告雙方於2005年12月20日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供貨條款,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現依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質保期限已滿,被告應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原告的質保金129.691萬元。被告反訴該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但從被告反訴所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原告提供的工程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被告所述的通知及問題並未在西安市中院及陝西省高院生效判決中認定,且均發生在2007年12月19日之前,即該工程經三方驗收並交付建設單位使用之前。雙方在合同中也明確約定,若出現質量問題,被告應提交質量權威部門檢測或者鑒定部門的鑒定 報告 來證明,且質保期限的起算日期也經生效判決確認。被告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根本無事實依據。從其所依據的證據來看,反訴請求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並未提交任何所謂修復或更換的記錄單,產生的修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也是不清的,更未得到原告的認可和確認。故對其反訴請求法院駁回。

被告(反訴原告)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建設工程合同質保金的請求,不符合雙方合同書的約定及法律規定。合同約定質保金的支付以“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為前提條件及實質條件,“合格後18個月”是時間條件。原告在交付和安裝了部分設備後,於2007年11月12日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被告指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不合格並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得到了西安市中院民事判決的認定,最終只判令被告支付經三方開箱驗收合格後的第二期付款及100.7892萬元。合同約定質保條款的意義就在於保證質保期間工程設備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沒有質量問題。但雙方除2007年8月24日進行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但未得到法院生效判決書的認定外,就質量問題多次向原告提出維修和技術服務,至今未作處理,雙方再未進行過單機調試和聯動調試。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其要求支付質保金利息的請求不成立,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2月19日的《現場簽證單》是被告要求建設單位對其完成了投入污泥正式進入負荷運行系統調試合同量的確認,並提請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驗收,但驗收並未最終實施。故不應支付質保金及利息。原告應承擔其拒絕對建設工程、設備維修、更換的法定責任,故被告反訴要求扣減工程質保金103.157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後,被告按照合同支付了工程總價1296.91萬元的30%的預付款後,多次要求交貨,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全部設備。在工程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被告一方面要求原告繼續供貨,一方面要求對已供設備存在的問題進行維修和更換,多次通知要求派人處理,原告均不予理睬。故請求法院支持被告的反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書一份,合同編號2004-05-02。合同約定由原告負責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設備的供貨、並對所供設備進行指導安裝、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等工作。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1296.91萬元。付款方式約定為:合同生效後七日內,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預付款。設備到達工地現場,經三方(業主、監理、安裝單位)開箱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該部分設備合同總價款的30%。全部設備安裝完畢,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七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留合同總價款的10%作為設備質量保證金,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在驗貨及質量方面約定為:應按雙方的招投標文件、工程設計圖紙及國家相關技術標准要求驗貨,如遇設計變更或被告提出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按照變更後的質量標准驗貨。被告應在貨物到達現場後七日內組織驗貨,否則視為原告供貨合格。現場驗貨合格不代表產品最終合格。如被告發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應在7日內向原告提出書面異議;被告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產品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原告保證所有設備符合《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項目成套設備的供貨及相關技術服務》(招標編號:LT-05-01)、《招、投標文件的澄清、回復》要求及工程設計圖紙。如被告提出質量異議,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要求原告賠償、換貨或退貨,原告應支付由此引起的所有費用。質量保證期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合格後18個月。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原告向被告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進行設備供貨和技術服務,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等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先後交付被告部分合同約定的設備,經雙方核對原告實際供貨為973.066萬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設備款總計580.2萬元。2007年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將設備清單中剩餘部分設備於2007年3月15日前全部供貨完畢,確保3月20日聯動試車,並於2007年3月10日前將已進場設備所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不再通知原告方,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不管什麼理由,均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被告方自行采購等。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在《城市污水篩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系統聯動試運轉》單中載明: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存在脫水機主電機跳閘、螺桿泵工作異常問題。2007年10月30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關於臨潼污水處理廠運行中設備存在問題的通知,要求原告對粗格柵及提升泵房、細格柵及旋流沉砂池,SBR-CASS生物反應池,變配電室存在問題盡快處理解決。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在共同確認現場簽證單上載明:……至2007年12月12日已完成我方總承包合同范圍內規定的試運行內容,經我方自檢出水水質已達標,我方已向建設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等待驗收。建設單位代表在現場簽證單記載意見:完成合同內容屬實。

2007年11月12日原告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承擔違約金。2008年5月14日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2008年12月2日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00.7982萬元。在法院處理糾紛期間及之後,原告再未向被告供貨,被告亦未再給原告支付過貨款。

2008年2月1日,被告以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向西安市仲裁委申請仲裁。2008年7月29日西安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書載明:合同簽訂後,申請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本案所涉建設工程雖因故尚未進行竣工驗收,但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支付工程進度款。遂裁決由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被告工程進度款1075.38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6.125萬元。

2009年2月17日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92.0678萬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損失211095.35元。本院審理後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2.3768萬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129.691萬元,並從2009年6月30日起按每日172.7元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2009年9月1日被告以原告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又拒絕對建設工程及設備履行維修、更換的責任為由提出反訴,要求扣減質保金103.157萬元。

另查明:被告提供其先後於2007年3月9日、4月13日、6月12日、7月19日、10月30日、11月12日向原告發出要求原告處理設備中存在問題的通知。對此,原告稱從未收到過通知。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告簽訂《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後,履行中因糾紛原告先後兩次訴至本院,2009年5月7日本院以(2009)臨民初字第4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了雙方所簽訂合同的供貨條款,並要求被告支付除質保金外的其餘162.3768萬元貨款。依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是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因此雙方約定質保期起始日期應為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而非竣工驗收合格。雖然,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故應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驗收的日期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現原告以質保期限已滿,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支付質保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2007年8月24日雙方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後再未進行聯合試運轉主張抗辯,而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已完成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確認,且在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及仲裁裁決中均載明整體工程已基本完工。故被告辯稱不符合支付質保金條件的主張,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對遲延支付質保金承擔利息的請求,因質保金亦是工程款,而合同中沒有逾期付款的利息約定。加之合同中對延遲付款約定為:在總包工程款設備費由業主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不得延期付款,否則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每七日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按照每七天該部分合同價款的5‰計算,不足七天按照七天計算,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該部分合同價格的2%。原告無證據證明業主已支付完工程款設備費。故被告不構成延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延期付款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的請求,因合同約定,在保修期內,如設備出現質量問題,若為被告方操作不當等人為原因引起,原告負責維修,費用由被告承擔;若經質量技術監督局或三方(監理、被告、原告)等有關部門檢測,證明確為原告方原因引起,被告方有權要求原告方進行免費修理,達到質量要求,否則進行更換或貶值處理,被告無證據證明其反訴符合合同約定。200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送的通知中雖有要求原告對設備存在的問題處理完畢,否則被告能處理的設備問題被告方自行處理,所需費用加倍從原告方合同價款中扣除;必須由原告方處理的設備問題,由於原告方處理問題延期而影響總工期,按該設備價值的30%罰款,直至退貨等要求。但該通知中扣款、罰款等系被告單方意思表示,並非原、被告協商達成,因此不構成對合同的修改或補充。故該通知不能成為被告反訴扣款的依據。被告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故其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加之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限。總之,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對其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1、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某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金129.691萬元。2、駁回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3、駁回某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訴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6472元,反訴費7042元,由該西北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23000元,該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514元。

一審法院宣判後,被告該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07年12月19日為其支付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不符合法律和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混淆了合同約定支付質保金的期限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駁回反訴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多次訴訟未提出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1、3項,改判或發回支持被告的反訴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認定的事實屬實。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另查明,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決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稱,其與被申請人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現已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截止2007年9月,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共完成土建、安裝工程總量4744.23萬元,這些工程已通過12次完成工程形象進度申報的方式得到被申請人工地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簽字、蓋章確認。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等。另,雙方當事人對下欠的質保金數額無異議。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華利嘉公司與西北設計院公司簽訂的《西安市臨潼區污水處理廠項目項下成套設備的供貨及其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依該合同第5條3項約定:在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後18個月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規定。西北設計院公司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於2007年12月19日共同確認驗收合格。且西安仲裁委員會西仲裁字(2008)第135號裁定書,申請人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承認其所完成的土建工程和安裝工程中的單機調試、配合系統聯合運轉均已經過驗收合格。故原審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質保金的起算日期並無不當。西北設計院公司主張不應以該日為起算日,拒絕支付質保金之理由不能成立。關於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否抵扣相應的質保金103.157萬元問題。西北設計院公司在2007年12月19日之後,不能提供華利嘉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及已修復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華利嘉公司對此又予以否認。另,本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華利嘉公司作為原告訴請西北設計院公司給付預付款389萬元一案中,西北設計院公司也未就質量問題為由且未提起抗辯。綜上,西北設計院公司反訴華利嘉公司所供設備存在質量問題,要求抵扣質保金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其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評析】

一、該案爭議的第一個焦點是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的法律概念。

建設工程質保期是指承包人所承建工程質量保證的期間。質保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一定的金額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質保期和質保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主要擔保竣工驗收後質保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因此,質保金從本質上講是承包方應得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工程款。質保金的數額、期限由雙方在合同約定。質保金的作用是擔保施工方工程質量不存在缺陷及發現質量缺陷後的保修義務的履行情況。質保期間沒有質量缺陷,質保期屆滿後發包方無條件返還質保金。質保期內出現質量缺陷後施工方不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發包方可從質保金中扣除相應的數額的質保金。

二、該案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建設項目的質保期如何起算,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即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質保期的起算日期。該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單機調試和設備聯動調試驗收合格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而沒有將竣工驗收日作為質保期的起算日。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合同就成為解決該當事人間糾紛的“法律”。 合同是雙方意思的體現應受到法律保護,合同中關於質保期的起算和質保金的預存比例的約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同樣應得到尊重並受到法律的保護,故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中的約定確定質保期的起算日。該案中,2007年8月24日原、被告對已到場的設備聯合試運轉合格,但被告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原告糾正。原告無證據證明設備維修後聯合運轉合格的具體日期,但2007年12月19日,被告與建設單位西安市臨潼區驪山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及監理單位共同對被告承包的整體工程進行了驗收,因此原、被告合同質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應以2007年12月19日作為起算日,據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該案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合同約定質保金期與法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的區別與聯系。質保期由合同雙方依合同約定,與質量缺陷有密切聯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針對工程可能產生的質量缺陷約定,承包方應履行的保修期限及預留質保金的數額。質保期屆滿,若未出現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或者發包人在該期限內因自己原因未及時向承包方提出質量問題,發包人應依合同向承包人支付質保金。

保修期與質保期並非同一概念。保修期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強制產品提供者對其提供產品應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間,保修期來源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合同約定。它不象質保期與質保金聯系在一起,它與金錢沒關系,是一種法定的責任期間。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與質保期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在質保期出現的質量缺陷,既是質保責任也是保修責任。但在質保期外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則只能是保修責任,只能產生維修問題。

該案中,被告以原告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反訴要求抵扣質保金,但無證據證明對其指出的設備問題原告未進行維修,同時亦無證據證明其已自行維修,且依合同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費用。被告雖提交了要求原告維修設備問題的數次通知及相關照片,但原告否認收到該類通知,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收到該類通知,又無證據證明照片所攝情景發生在質保期內且已通知了原告。因此被告反訴要求扣款亦無事實依據。同時被告在多次訴訟中均未提出質量問題,現質保期已經屆滿,被告才主張質量問題,已超過質保期。因此,被告的反訴既無合同依據又無事實依據。據此,法院駁回了被告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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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市場准入監管。准人監管是政府監管的重要一環,是維護污水處理市場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政府要在明確污水處理行業市場准人條件的情況下,把特許經營協議的核心內容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綜合考慮污水處理產業的成本、價格、經營方案、質量和服務承諾、特殊情況的緊急措施等因素,嚴格審查要進入污水處理行業的企業的資金、技術及管理能力,擇優選擇中標者。對新建、在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必須向社會公開招標。通過簽訂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責權利。對已建的污水處理項目.對其運營資質進行審查,政府部門和運營單位簽訂委託經營協議和污水處理廠服務合同。
②建設過程和運營的監管。建設過程監管。必須堅持建設和采購的招標投標制。作為監管部門。必須對承包主體的采購、施工等過程實行監督。使建設過程體現競爭性和擇優性。同時,加強對政府及企業投資行為的審計監督.完善投資建設監管體系運營監管。運營過程的監管可以概括為三類。一是質量和服務監管。主要從進水水質、進水水量和排水水質上把關,制定相關的質量和服務標准 並對企業提供的質量與服務實施定點、定時監測。二是成本與價格監管。污水處理價格應根據外界的因素而定。尤其是通貨膨脹,原材料漲價等因素而變化。為此。必須要有成本監管,成本的真實性和合理性。為污水處理價格的調整奠定基礎。三是安全運行監管。污水處理行業的安全運行關繫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責任重大。要加強對生產運營和作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行業生產、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穩定性。
③形成公眾和輿論監督。應擴大污水處理信息公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會和公眾對污水處理運營的全程監督。完善社會監管。政府應加快制定設施建設、運營、拍賣、抵押、資產重組、資金補助、收費管理、市場准入制度、扶持企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及制定明確的污水處理操作規程和質量標准,明確運營企業的責任和權益。為實現社會監管到位,政府還應加快對信息公開、審計查賬、違規處罰、管網建設的問責制和反腐保廉等方面的制度建立。
(4)制定立法保障。
進行污水處理BOT等市場化相關辦法的專項立法,完善我國BOT法律制度我國尚未制定有關BOT 的法律或法規,為了解決立法現狀與實踐需要的真空現象,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一部詳盡的污水處理BOT 專項法律,以消除法律沖突,促進我國BOT 模式的發展,以規范城鎮污水BOT項目的操作程序和運作方式,實現現行法律體系與BOT 城鎮污水BOT 項目的銜接,為BOT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❻ 想問一下鍍鋅廢水如何處理達到國標

方案概況:
1、工程名稱:鍍鋅廢水處理工程
2、工程規模:m3/d
3、工程位置:指定位置
4、設計進出水水質:
表一: 設計進、出水水質
名稱 進水主要指標 出水主要指標
PH <12 6-9
色度(倍) <120 50
SS(mg/L) <300 70
CODcr(mg/L) ≤100
BOD5 ≤20
氨氮 <25 ≤15
5、工藝流程:
格柵 沉澱調節池 一體化生化物化污水處理設備 雙濾料濾塔
達標排放
6、主要構築物及設備:
構築物:格柵井、調節池、控制室、機房。
設備:一體化物化污水處理設備、
7、工程總投資: 萬元
8、運行費用:元/m3
9、編制單位:山東天一水務有限公司
山東天一水務有限公司是集大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先進環保設備開發、水務運營為一體的科技型環保企業。公司下設天一水務設計院、環境工程公司、環保設備公司、日照分公司及濰坊醫學院污水處理廠、峽山生態經濟發展區主城區污水處理廠等機構。公司聚集了多名具有幾十年國內外環境工程設計和施工經驗的老專家,對工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造和運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獨創的工藝技術。
公司設計理念先進、工藝技術獨特,秉承做則精品的經營理念服務於廣大客戶。我公司設計施工的環保工程工藝先進,流程簡捷,佔地少,投資省,自動化程度高,運行成本低,贏得了業主的贊譽和市場的認同。
公司研發的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紫外線消毒設備、新型氣浮設備、功能性生物膜填料等多個系列環保產品,暢銷國內市場。其中,壓力內循環好氧生物膜反應器(立式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融壓力溶氧、內循環流化床、生物膜、溶氣氣浮等多項污水處理技術為一體,處理效率高,出水水質好,創國內外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之技術新高。
公司以高技術、高標准、高起點參與環保事業,為政府分憂,為民眾解難,為子孫萬代留得碧水藍天。
根據業主公司提供的情況,廢水主要來自鋼板預清洗段和預處理段的鹼水沖洗、鹼水刷洗、熱水沖洗工序,預處理段以後工序所產生的廢水由於含有具有回收利用價值的有用元素而被回收另行處理。因此需要處理的廢水主要是鋼板清洗廢水,含有油類、顆粒物等雜質,其特點為鹼性、含油、成分復雜,且雜質油乳化程度比較高。廢水排放情況是:平時每小時排放約方,每兩天一次性排放約 m3。廢水經處理後需直接排入周邊環境,因此出水水質要求較高。
表二: 設計進、出水水質
名稱 進水主要指標 出水主要指標
PH <12 6-9
色度(倍) <120 50
SS(mg/L) < 70
CODcr(mg/L) < ≤100
BOD5 < ≤20
氨氮 < ≤15

我公司的設計原則:
1、採用成熟、合理、適用的技術、工藝,確保處理穩定、出水達標。
2、最大限度的減少水的提升次數,以降低動力消耗。
3、設施操作、維護簡便,自動化、機械化程度高,易於管理,運行穩定、安全、可靠。
4、在滿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盡量降低工程造價、減少運行費用。

生產廢水鹼性較強,COD值較高,難生物降解的物質較多,可生化性不強。但如採用高級氧化工藝,不但設備投資大,且建成後運行費用高,長年累月積累下來,廢水處理的投入必定很高。考慮到公司廢水產生量並不是很大,本著節省投資、節約運行費用的設計理念,我公司推薦採用物化加生化處理的工藝。
工藝說明:
廢水首先流經格柵去除掉較大雜質後進入沉澱調劑池。在沉澱調節池中通過PH值自動調節系統將廢水PH值調低至合適水平,並在水力停留時間內進行沉澱,以去除加大雜質。該沉澱調節池同時具有調節PH值、沉澱、勻質均量、酸化、降解五重功能。
調節池的廢水經潛污泵提升至一體化物化污水處理設備的第一反應室內。在此反應室內通過加葯系統加入混凝劑,對廢水進行進一步混凝沉澱。該反應室內設有斜沉板裝置,促使廢水與混凝劑充分混合反應並提高沉澱效果,無需再設攪拌機,節省運行電力消耗。經過該反應室的混凝沉澱,可以去除掉廢水中眾多的懸浮物及部分COD污染物,使水質明顯改善。經沉澱澄清的廢水經上部布水裝置進入一體化物化污水處理設備的第二反應室。該反應室內裝有生物膜填料層。曝氣系統可為好氧微生物提供足夠的氧氣,創造良好的好氧環境,好氧微生物能夠迅速生長繁殖,污水中的有機物被微生物進一步吸收、降解。當廢水流經生物膜填料層時,其中含有的大量好氧微生物可迅速吸附在填料表面,繁衍生息,很快形成生物膜。該生物膜具有很強的生物化學活性。當廢水流過時,生物膜就吸附降解廢水中的有機物,使廢水得以凈化。經過好氧生物膜的降解,廢水中的污染物進一步降低,尤其是廢水中的懸浮物經填料及生物膜的過濾,變的更低。一體化設備的第三反應室與第二反應室的結構和作用相同。經過一體化設備的處理,廢水水質已基本達到處理標准。
一體化設備的出水進入高效率的雙濾料濾塔進行最後的過濾。經過濾後,出水即達標排放。
我公司自主研發、設計、生產的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殼體採用玻璃鋼材質,防腐蝕、強度高、耐老化、壽命長(20年以上)。內部採用斜板沉澱、生物膜處理等技術。生物膜填料層內裝填有我公司研發生產的功能型生物膜球形填料(已申請國家專利),掛模迅速、微生物生長快、活性高,兼具過濾作用,因而出水水質好,比其他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採用的軟性填料具有非常明顯的優勢。設備每個反應室內均設有迴流系統,可根據水質變化情況自主調節迴流量以保證得到好的出水水質。迴流系統可將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污泥迴流至沉澱調節池,通過反消化起到脫氮作用。污泥在沉澱調節池內積累達到一定數量後可用環衛化糞池清理車抽走處理,節省二沉池建設投資,節省污泥處理設備投資和處以上土建工程可由天一水務公司提供設計圖紙,公司按照設計要求自己施工。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可以安裝在地面之上,也可以半地上半地下,也可以埋於地下。
本設施建成後可按公司生產情況和工藝條件設置間斷定時自動運行,不需專人值守,可由兼職人員每天化料一次,定期巡視即可。因此,幾乎不含人工費用。
本工藝為完全氧化工藝,產生污泥量很少,好氧污泥通過迴流厭氧消解,幾乎不產生生物污泥,可不設污泥處理設備。沉澱池沉澱的污泥可用環衛車抽走。
維修及服務
土建工程如果由公司自己承建,其質量自包。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質量保修期為年,電控設備質量保證期按國家標准,起始時間以設備進廠驗收單為准。在保質期內由於供方原因發生問題,由供方負責解決,供方保證在24小時內到位進行維修服務,以確保用戶正常使用;但如果由於使用單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我公司可予以協助。

一、本技術方案編制范圍包括廢水處理系統的工藝設計、土建設計、廢水處理設備的采購、加工、工程安裝與調試,電氣控制系統的安裝,不包括公用工程。廢水處理工程界區為從廢水進入廢水處理工程格柵井開始,到廢水處理後達標為止的全過程。進入廢水處理工程的管道溝槽等連接點為界區外1米處,動力線從廢水處理工程配電櫃進線開始計算。
二、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廢水處理系統是處理廢水達標的必要條件之一,業主須對一切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及後果負責。
三、土建工程和鋼混結構投資預算僅作參考,實際價位以工程合同為准。
四、平面布置僅供參考,以實地商定為主。
五、本方案總投資中未計入化驗室檢測化驗儀器。業主如需建化驗室,本公司可予以協助。
工程工期表

第一個月 第二個月
設備製作 ▲
土建施工 ▲
安裝、調試、驗收 ▲

❼ 沈陽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發揮城市排水設施的功能,防止洪澇災害,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納、輸送、排放和處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和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網、河道、溝渠、人工湖、泵站、閘門等設施和污水處理廠及其他污水處理設施。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三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排水管理和建設、維護、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排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的管理工作。

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監督工作。

建設、規劃、房產、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運行資金,列入年度城市建設投資計劃。第六條城市排水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分級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第七條鼓勵對城市排水的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和支持先進技術設備用於城市排水事業,提高城市排水設施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市和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對維護城市排水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合理安排排水管網、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

市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制定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條城市排水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則。

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排水設施,應當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設;尚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舊城區,應當加快排水設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過渡。第十一條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符合標準的沉澱井、隔油池、化糞池等設施。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須符合國家建設工程質量標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2年。第三章排水設施使用管理第十四條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凡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向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第十五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施工作業臨時排水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

(六)重點排水戶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點排水戶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環保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管網(道)、專用檢測井、排放口位置和口徑圖紙及有關說明;

(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和污水處理工藝的有關資料;

(四)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排水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水溫、水壓檢測報告;

(五)生產產品種類、主要原料和用水量的有關說明;

(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與排水有關的資料;

重點排水戶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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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污水處理廠保修承諾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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