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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怎麼收的

發布時間:2022-06-12 05:26:56

污水費是按什麼標准收取的

污水費的收取標准,一個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都是按運行費用收取的,和自來水費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時候還有管網等等的附加費用,如果用水量特別大的時候,政府還有部分特殊費用,比如北京對洗浴,洗車等大量用水單位的價格是很高的。
相關法律規定,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法律依據】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Ⅱ 撫順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辦法(2010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處理,促進節約用水,減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接納、輸送城市降水、污(廢)水的管網、溝(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排放生產、生活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屬的污水監察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工作。物價、財政、審計、環保、水務、建設等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工作。第四條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圖紙和排放污(廢)水的水量、水質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污(廢)水水質應當符合建設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超過標准對城市排水設施有腐蝕和損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湖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規避繳納污水處理費。第五條污水監察管理機構負責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污(廢)水的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污(廢)水排放量和水質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測。

排放生產污(廢)水經廠內預處理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定期向污水監察管理機構報送污(廢)水處理運行和水質化驗技術資料。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執行。第七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計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安裝水表的,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水量;未安裝水表或者水表損壞的,按照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單位,安裝水表的,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水量;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照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廢)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准,直接向河、湖等水體排放的,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的,按照規定標準的70%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瞞報、少報用水量。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如實向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提供用水量憑證及水表數量、位置。對提供數據有異議的,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實地核實。

污水監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用水量進行核查。水務部門、供水企業應當及時提供核查所需的相關資料及數據。未及時提供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通報。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在收到繳費通知單之日起10日內到指定地點繳納。

居民污水處理費由供水企業代征。第十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是用於污水處理及城市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和補充建設的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免或截留、擠占、挪用。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由市財政部門按代征單位實際徵收入庫額的2%從國庫中核撥。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收費票據。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逾期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從應繳費之日起,每日按應繳月污水處理費總額的1‰加收滯納金(公式:月繳費額×1‰×天數)。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將污(廢)水直接向河、湖等水體及滲水井排放,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Ⅲ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於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路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徵收標准,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並按規定舉行聽證後,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第六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備水源(含自備井和在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三)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四)對未安裝水表的建築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後的施工圖建築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築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第七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徵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徵收。第八條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第九條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第十條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第十一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第十二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Ⅳ 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排污費徵收標准: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計算方法: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之和。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法律分析
排污費是指分非超標排污費和超標排污染費兩種。污染者支付原則的具體化。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及濃度都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環境的隹凈能力,致使空氣、水、土地等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要素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世界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新鮮空氣、潔凈的水已成為短缺資源,而凈化被污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遠道或地層深處取水,則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經濟學家認為,這筆費用應由污染者支付,因為污染者損害環境質量,同消耗原材料一樣,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不應將這筆費用轉嫁給社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排污的收費標准為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徵收標准為0.7元。對每一排放口徵收污水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其中,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污水排污費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對於冷卻水、礦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計算,應扣除進水的本底值。計算標准為;1、污水排污費收費額=0.7元×前3項污染物的污染當量之和。2、對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污染物,應在該種污染物排污費收費額基礎上加1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千克)1、總汞0.0005;2、總鎘0.005;3、總鉻0.04;4、六價鉻0.02;5、總砷0.02;6、總鉛0.025;7、總鎳0.025;8、苯並(a)芘0.0000003;9、總鈹0.01;10、總銀0.02
法律依據
《排污費徵收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排污者徵收排污費: (一) 污水排污費。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污水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 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後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准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徵收污水排污費,對氨氮、總磷暫不收費。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准排放的水,不徵收污水排污費。(二)廢氣排污費。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廢氣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廢氣排污費。(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對沒有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或者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場所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固體廢物排污費。對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計征危險廢物排污費。(四)雜訊超標排污費。對環境雜訊污染超過國家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雜訊的超標分貝數計征雜訊超標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雜訊超標排污費。排污費徵收標准及計算辦法見附件。

Ⅳ 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和新建縣長棱鎮范圍內使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事業單位、部隊、機關、團體和居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三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城市供水量計算,每立方米徵收0.1元。
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的調整,由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
企業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以列入企業的成本費用。第五條徵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後,取消徵收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超標准排污費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徵收。第六條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水表或者流量計。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計量標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計標示量核定;未安裝水表或者流量計的,按照實測用水量核定。
使用流量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報告用水情況,不得拒報、謊報。第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自來水公司在徵收水費時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自建設施供水(含自備水廠供水和地下井取水)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月徵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第八條徵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單獨設帳,統一納入市財政預算外專戶,用於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用款單位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計劃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年度使用預算,經市財政部門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用款單位應當在年終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表,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十條單位自建污水處理設施並實施污水處理的,可以根據處理後水質情況在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謊報用水情況的,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其依法委託市供水用水管理機構責令補繳應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並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接受其委託代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第四條各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目標考核。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使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和部分建設費用以及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制定或者調整涉及城市居民生活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開聽證會。第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成本的調查分析,為城市污水處理費標准調整提供依據。第七條嚴禁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第八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收。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用於地下水回灌的自來水不收取城市污水處理費。第九條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戶,免收城市污水處理費,具體辦法由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對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網的工業生產企業,其污水經處理後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規定的一級或二級標準的,按照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40%計收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或者省規定污水排放標準的,排污者還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收取。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水資源費時一並收取。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必須及時足額徵收。
城市污水處理費代征手續費按1.5%執行。第十二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第十三條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第十四條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有關費用。第十五條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第十六條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十七條鼓勵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對生產使用中水的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洗車業、建築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使用中水。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范圍或者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收費管理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經城市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污水,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並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扣減撥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費。

Ⅶ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污水費的收取標准,一個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都是按運行費用收取的,和自來水費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處理費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時候還有管網等等的附加費用,如果用水量特別大的時候,政府還有部分特殊費用,比如北京對洗浴,洗車等大量用水單位的價格是很高的。

相關法律規定,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徵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准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並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並代征,並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法律依據】

《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Ⅷ 居民污水處理費怎麼算

每立米水費為x元,污水處理為0.125x元.
20*(1+0.125)x=72
x=3.2
所以水費第立米為3.2元,污水處理費第立米為0.4元.

Ⅸ 齊齊哈爾市市區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排水設施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發展,減輕水體及城市水源污染,保護環境,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向城市市政設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網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本辦法所稱市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富拉爾基四區。第三條污水處理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排水經營單位徵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水費的同時代徵收;使用自備水源和從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或個人,由排水經營單位直接徵收。第四條污水處理費徵收標准,按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合理贏利的原則核定,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第五條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戶用水數量逐月徵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規定收取的水費量核定。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其中無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按照工作時間計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當地民政部門頒發的特困證明材料,免徵污水處理費。第六條開征污水處理費後,環保部門徵收的污水排污費(不通過城市排水設施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門徵收的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同時取消。第七條收費單位徵收污水處理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正規的收費票據。第八條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單位應將污水處理費及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資金專戶。水行政管理部門於每年年初編制徵收和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同意後,納入年度維護和建設資金計劃。第九條污水處理費全部用於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以及償還國債轉貸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處理廠建設期間,做為地方自籌匹配資金,重點用於項目建設。第十條對污水處理費代徵收單位,按徵收額2.5%的比例給予代征手續費,按計劃超收部分,依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繳額度3‰的滯納金。其中,情節嚴重的,可並處欠繳額度1至3倍的罰款,但對非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性用戶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下同)。
(二)對不按照規定申報用水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除計收污水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額度1至3倍的罰款。
(三)對拒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締其開采地下水、地表水許可。第十二條罰款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辱罵、毆打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水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d28065--020110cjk

Ⅹ 交水費咋收污水處理費

不管合理不合理,但是合法的。因為按照規定,對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要徵收污水處理費。

我們交的水費中,一直包含污水處理費的。只是平時我們把水費交給物業,物業只給我們開具「水費」收據,而物業向供水公司交水費時,發票上會明確分為兩個項目,一個是「水費」,一個是「污水處理費」。

這兩項的性質也是不同的。「水費」是供水公司的收入,而「污水處理費」屬於政.府收入,供水公司不過是代收,收入要歸地方財政,用於生產生活污水處理支出。

至於徵收標准,各地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指定,但是需要審批的,不是隨便制定和收取的。所以,你交300元,有50塊的污水處理費,是正常的。比如,我們一噸水居民4元多,污水處理費就一元。

因為按照國家《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准;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污水處理費的徵收標准,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並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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