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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設施工作考核機制

發布時間:2022-04-29 23:29:49

1. 十四五污水處理規劃

法律分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處理設施空白區,全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爭達到70%以上;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能力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縣城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水環境敏感地區污水處理基本達到一級A排放標准;全國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5%以上,京津冀地區達到35%以上,黃河流域中下游地級及以上缺水城市力爭達到30%;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

「十四五」時期著力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補齊短板弱項。一是補齊城鎮污水管網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8萬公里。二是強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弱項,提升處理能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000萬立方米/日。三是加強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水生產能力不少於1500萬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處置難點,實現無害化推進資源化。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規模不少於2萬噸/日。

健全污水收集處理考核激勵機制,推行專業化運維,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強化設施運行維護,推動形成可持續的運營模式,提升設施運行維護水平。

落實目標責任,按照省級部署、市縣負責的要求,系統推進「十四五」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工作。拓寬投融資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財政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適當支持,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完善費價稅機制,合理制定污水處理費標准,放開再生水政府定價,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節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實施國家節水行動。強化監督管理,加強管材質量監管,嚴把工程質量關。

法律依據:《「十四五」城鎮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發展規劃》 「十四五」時期著力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補齊短板弱項。一是補齊城鎮污水管網短板,提升收集效能。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8萬公里。二是強化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弱項,提升處理能力。新增污水處理能力2000萬立方米/日。三是加強再生利用設施建設,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水生產能力不少於1500萬立方米/日。四是破解污泥處置難點,實現無害化推進資源化。新增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規模不少於2萬噸/日。

2. 如何提高縣級污水處理廠使用效率

雖然我國擁有數量眾多的大江大湖,但我國卻是一個嚴重缺水的國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水環境面臨三大難題,形勢嚴峻。
這位負責人表示,確保人民喝上干凈的水,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首要任務。十多年來,我國結合經濟結構調整,依法關閉、淘汰了一批技術落後、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小企業,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污水處理市場化、產業化進程加快,取得了明顯的效果;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淮河、太湖、巢湖水體中有機污染逐步降低。
這位負責人表示,盡管我們作出了巨大努力,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但水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目前我國水環境面臨三大問題。這三大問題分別是: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遠遠超過水環境容量。據專家測算,去年我國COD排放量超過環境容量的70%。二,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國七大江河水系741個監測斷面中,41%的監測斷面水質劣於五類標准;全國75%的湖泊出現不同程度的富營養化。三,生態用水缺乏,水環境惡化加劇。遼河、淮河、黃河地表水資源利用率已遠遠超過國際上公認的40%的河流開發利用率上限,海河水資源開發利用率更接近90%。一些北方河流呈現出「有水皆污、有河皆干」的局面,生態功能幾近喪失。
這位負責人介紹,合理利用水資源、切實改善水環境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任務。環保部門將根據國家環保「十五」計劃的要求,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水污染,不斷改善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用水安全。(完)
環保總局將採取五大措施改善水環境
我國是一個缺水的國家,水污染又比較普遍。確保人民喝上干凈的水,是我國環保部門的一件大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表示,今後我國將重點採取五大措施,切實改善水環境。
這五大措施是:一,建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體系,將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任務落到實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經濟發展必須考慮水環境承載能力,在超出水環境容量地區上新項目,必須通過優化結構、治理污染,對原有污染源排污量進行等量削減。要進一步加快污染防治工作,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速度,著力解決以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為重點的農業面源污染;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單位要做到依法持證排放污水。
二,集中力量抓緊治理重點流域的污染,及早解決危害群眾健康的環境問題。要按照國務院批復的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加快防治項目的建設。各地要本著先易後難的原則,確定治理重點,逐個企業、逐條河流地解決問題,增強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信心。
三,積極推進城市污水處理與資源化。按照國家環保「十五」計劃要求,2005年,全國城市污水處理率應達到45%,50萬以上人口城市的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缺水城市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要同時安排回用設施的建設,開展污水的深度處理,提高污水的回用率和資源化水平。
四,科學合理分配水資源,確保生態用水。水資源開發利用要以保護水環境功能為前提,要兼顧流域上、下游之間的水資源需求,保證生態用水,維持河流的自凈能力。 五,依法管理水環境,積極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堅決扭轉一些地方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嚴格執行水污染防治法。今年,國家環保總局將開展以「讓人民喝上干凈的水」為主要內容的嚴查環境違法行為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污染水環境、破壞水生態的違法行為

資源節約方面。狠抓重點行業和領域的資源節約,突出搞好鋼鐵、有色、化工、建材等重點行業的節能工作。依法淘汰了一大批落後生產能力,已關停小火電2157萬千瓦,小煤礦1.12萬處,淘汰落後煉鐵產能4659萬噸、煉鋼產能3747萬噸、水泥產能8700萬噸。實施了十大重點節能工程、重點流域區域工業污染治理工程、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重大示範項目,推動技術進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僅2007年,通過實施重點節能工程,即形成節能能力2550萬噸標准煤。國家還制定了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開展能源審計,編制節能規劃,組織能效水平對標活動。2007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27%,為完成「十一五」規劃中的節能目標打下了良好基礎。
環境保護方面。五年來,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污染減排取得突破性進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有所減緩,重點流域區域污染治理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工業污染排放強度有所下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綜合措施,污染減排出現重要轉機。「十一五」規劃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10%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受國務院委託,環保總局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了減排目標責任書;各省(區、市)都成立了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掛帥的節能減排領導小組。2006年,將兩項污染減排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了責任,加大了力度,兩項污染物增加的趨勢明顯減緩。2007年,污染減排取得突破性進展,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近年來首次出現雙下降,比上年分別下降3.14%和4.66%。
二是加大污染防控力度,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持續推進。國家將水、大氣、土壤污染防治作為重中之重,把保障群眾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環保主管部門組織了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專項調查,初步摸清了全國縣級以上城市的情況,發布了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70%的飲用水源保護區達到了規范要求。取締關閉了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排污口,依法嚴厲打擊了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排污行為。松花江流域、三峽庫區、丹江口水庫及上游污染防治規劃已經國務院批復實施。經國務院批准,北京周邊6省(區、市)與國家環保總局共同成立了奧運會空氣質量保障工作協調小組,共同採取行動,為綠色奧運提供環境保障。
三是嚴格執行環評制度,遏制「兩高一資」行業過快增長。國家提高了電力、鋼鐵、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准入條件,否決了一批違法違規項目。全國9000多個新開工項目開展了環保專項清理檢查,對不符合環評要求的1194個項目依法予以處理,否決或暫緩10家企業84億元的上市申請。同時,積極開展規劃環評,努力從源頭防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是加大執法立法工作力度,努力解決關系民生的突出環境問題。緊緊圍繞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連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突出執法重點,集中整治了飲用水源保護區、工業園區以及涉鉛和造紙企業環境違法問題。建立健全長效機制,開展環保後督察。五年來,全國共出動執法人員700餘萬人次,檢查企業300餘萬家次,查處各類環境違法案件12餘萬件,取締關閉違法排污企業近2萬家,掛牌督辦2餘萬件,維護了群眾環境權益。
五是全面啟動農村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保總局發布了《全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規劃綱要》,確定了主要目標和任務。首次啟動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截至目前共採集農產品和土壤樣品3.6萬個,完成了3萬多個樣品的分析測試,獲得近84萬個有效調查數據。各地也進行了積極探索,一些地方建立了「戶分類、村收集、鄉(鎮)運轉、縣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模式。進一步加強生態保護力度,全國自然保護區面積占陸地國土面積15%以上,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比較合理的自然保護區網路。
六是開展「加強地方環保年」活動,全面增強地方環境保護能力。國家財政預算設立了「211環境保護」科目,經費渠道日趨完善。2007年,中央預算內建設資金安排146億元支持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中央財政資金拿出235億元支持節能減排和環保重點工程。近兩年來,全國環保投入共5560億元,約占同期GDP的1.24%。中央財政設立了污染減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指標、監測和考核三大體系能力建設,總投資32億元,是2006年的4.2倍,達到歷史最高水平,有力帶動了地方對環保能力建設的投入

3. 污水處理及時性怎麼考核

1.
考核范圍:污水站所有操作人員。
2.
考核內容:從勞動紀律,工作表現能源消耗三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平均百分考核制,根據考核結果,在績效得分中扣減。 勞動紀律: 1、 嚴格遵守工廠的有關規章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無故遲到或早退一次視情節扣3~5分。

4. 城鎮污水處理的主要考核指標是污水處理總量及什麼

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廳(局)、市政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採取日常監管、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附件。考核結果採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並給予通報。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面報告,並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2、36個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

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略)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項檢查、抽查中,發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請參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5. 污水處理措施

1、改進城市污水處理方法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一些污染源治理技術和城市污水處理技術的最新情況,推動我國污水處理方法的發展,大力開發低耗高效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對我國現有污水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根據實際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技術,更高的提高污水處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創新並優化污水處理工藝,從實際情況出發,通過各種技術的綜合運用,使其達到現階段城市污水處理回收再利用的標准,提高水資源的重發利用率。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資金的投入,建立專門的研究和開發機構,提高技術水平,積極開發、研製和應用城市污水回用技術和新設備,提高污水處理和回用能力;引進和開發新技術,通過積極推廣各種膜分離技術、臭氧化技術以及安全消毒技術的應用,將污水中的廢物分離,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標准,完善處理系統,達到再生水的指標,提高水的重發利用率。最後就是排水合理分區和合理布局,分析當地的實際情況,考慮其規模和對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對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圍進行規劃,污水處理廠要適度集中,合理劃分,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對選址和方案進行合理規劃,促進城市污水處理工作的合理進行,盡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獲得最大化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強化一級污水處理法,根據自身條件適時選擇二級處理法,降低城市污水處理設備的負荷和處理成本,將水處理由原來單一模式轉變成綜合利用處理模式,轉變我國水資源缺乏的局面。
2、完善污水處理管理機制
改革污水處理單位的考核制度,對處理後的水質、水量同時監管,將處理後的水體指標納入考核范圍,有效改善污水處理工作的質量水平,提高處理後水質的標准。政府加強對污水處理的管理,明確分工,將責任落實到每個人,採用問責制度,並對出現問題的責任人進行懲治,保障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政府將傳統的城市排水體制分為分流制和合流制兩種,明確各個部門責任,各個部門互相監督。分流制適合於新建區、擴建區、新建開發區,並不受歷史因素影響;合流制適合具有歷史因素的大中型城市。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多元化管理,引進投資模式,保證城市污水處理的持續發展。借鑒城市污水處理較好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做法,改進自身的技術,政府應該建立一系列的監管體系,全方位的展開工作,並且要通過政府、企業和公民「三位一體」,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員工的監管水平和監管素質,依法對污水處理全過程進行監督,提高污水治理的徹底性,促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改善環境質量的效能。
3、提高民眾認識,樹立環保觀念
積極利用各種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資源危機意識以及綜合利用意識,倡導建立節水型社會,其次就是樹立污染者收費意識,同時應該做到「誰污染,誰治理」,同時可以用來加大對城市污水處理的資源投入,改進設備,加大技術投入。
4、污水處理的資源化 和產業化
城市污水處理之後也是一種水資源,成為城市的第二種水源,回用之後,可以很大的節約水資源的供應量,同時還能減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決了供水緊張又改善了環境,還可以就近處理利用,節省管道投資和運輸消耗,實現水源的可持續發展。分類供水,從而實現對水資源的回收利用,並且鼓勵中水回用,對廢水回用之後的污泥進行研究,將它變廢為寶,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資源程度。對於那些排放污水的企業要繳納相應的費用,為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提供資金,加強污水處理的能力,採用市場化的方式來發展污水處理行業。

6.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 污水處理廠如何精細化管理

(一)人員管理精細化
1、提升制度管理
完善細化生產運行管理及安全操作的規章制度,對先行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對於不在使用的或者已經廢除的設施設備的相關制度進行去除,避免混淆及累贅,同時查漏補缺,對於新造或改造的的設施設備重新修訂、細化規章制度,及時增補,並進行培訓,科學規范操作,改變憑經驗做事觀念,杜絕違章作業。
2、崗位人員的科學配置
圍繞現代化水務建設和實際發展需要,結合水務實際,實施定組織架構、定工作職責、定人員編制的「三定」工作方案,合理設置組織架構,科學界定工作職責,有效配置工作崗位和人員編制,建立架構統一,職責清晰,人員配置均衡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機制。
3、人員培養
3.1理念培訓,提升覺悟。通過現代化污水處理廠理念培訓,使得全體員工轉變觀念、清楚認識當前一級A標要求及節能降耗的意義,強化節約意思,以提高責任心,變被動為主動。充分發揮一線員工的積極性和能動性,集思廣益,通過各項技術改造措施來降低電耗、葯耗以及污泥處理量等,實現全員參與的成本精細化控制。
3.2技能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重視理論和實操培訓,使主要崗位上的員工要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污水處理基本知識,懂廠內構築物的作用和運行方式,懂廠內管道分布和切換使用方法,懂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及統計方法以及化驗指標的含義及應用,會按要求進行工藝參數調整,會合理調度風機氣量,會正確迴流和排放污泥,會排查運行中的一般故障。此類一般可以傳幫帶形式進行內部培訓,操作性強,應好好實施。
3.3落實責任,完善考核
對於每月分解的目標與任務,對照計劃進行考核,保障得以落實。可實行工作主要任務月檢查、重要任務周檢查、常規任務日檢查的檢查考核。責任到人,建立精細化管理專項獎懲制度,以鼓勵先進,督促落後,這樣的正向鼓勵和負向處罰才能使得全體人員更加積極性參與。
(二)工藝管理精細化
1、制定科學的運行方案。
該方案不僅要對整套工藝中各個單體進行細化,同時也要讓水質達標與節能降耗共贏,這也是環保理念的終極目標。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1改抓關鍵環節到全過程管理。從進水到出水的各個單體操作要求以表格形式逐一細化。前道環節的水量輸送、調節的調配池、初沉池的泥水分離,中間過程水解池大分子污染物的破壞、生化池主要污染物降解、二沉池泥水分離及活性污泥迴流,尾水工藝的加葯強化、連續砂濾的過濾及紫外消毒等各個單體操作要求一一明確。為了確保操作的規范和准確,對於操作的規定要精確、定量,以提升工藝降解的最大空間。力求整個工藝中每一個單體都高效運行,發揮最佳降解作用,以工藝提升作為水質全面達標的最大保障前提,而並非僅依賴與葯耗與電耗的追加投入。
1.2做好各個單體安排的基礎上,根據進水瞬時水質水量的變化做好整體聯動調整。包括調節池水量水質的調節、輸送量的合理控制、沉澱池排泥時間、好氧池的供風量,二沉池活性污泥的迴流量、尾水葯劑投加增減,物化污泥排放時間調整、紫外消毒燈管的管理等等一系列的管理參數均要科學管理,避免水質較好時,葯劑與電量的投入卻一成不變,杜絕浪費。
1.3完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包括防火、停電、有限空間安全事故、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台風暴雨、設施事故、水質管理等等緊急預案,以提高各類突發事故的應對能力。
2、加強實際操作管理。
2.1充分利用遠程式控制制時時監督,及時調整管理措施,實現水質達標與成本控制兩手抓。當前我廠已實現了以中控室為中心的現代化集散式管理,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在中控室即可實現設備的遠程監控和操作,實現工藝流程的自動化運行,不僅有故障預警可以進行工藝調整。同時還可利用在線檢測儀表24小時掌握水質指標第一信息,以便及時採取措施,在水質存在風險時,立即調整工藝,增加成本投入,保證達標排放。相同的在水質較好,排水指標低於排放標準的15%(一般指標檢測允許誤差)時即刻減少葯耗與電耗的投入。此外,還需對各關鍵區域增加視屏監控,數據與影像的全方位顯示,確保各水處理單元和設備運行狀態時時處於有效的監控狀態下。
2.2強化巡視效果,實現機管與人管的雙保險。在操作管理制度中嚴格規定操作人員的巡視路線以及各操作單元和設備的巡視要點,並做好相關記錄,避免機器管理存在的盲區。
3、完善數據分析。
3.1建立工藝周報分析:工藝管理不單是對進出水水質的監測化驗與記錄,更側重於根據環境條件的變化情況下分析參數變化的原因,隨時根據來水水量、水質確定合理的工藝運行參數,對整體工藝進行調控,保證水處理工藝的優化運行和水質達標。工藝管理員不僅要了解每天的水質指標及運行狀態,還需提交工藝周報,分析及時一周水量水質的變化情況、各個排水指標的相互聯系、把握的平衡度以及應對尺度,便於廠部管理人員對運行情況的及時掌握,採取措施。所以工藝管理人員收集的數據一定要准且無誤、剖析一定要深入見底,對於工藝中各單體及整體效果認真比對參數,分析原因,尋找措施,從而提出科學見效的改進方案。
3.2實施班組月度分析,查找問題解決問題。廠部的各個班組均是生產的第一線,各個班組長均掌握著第一手信息,能及時發現生產中的問題。班組的管理直接決定著運行狀態的好壞及能耗大小。所以,通過班組月度自查,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還可以相互借鑒,揚長避短,從而保障整體良好運行。
3.3技術總結與交流,為保證技術和管理經驗能夠長期積累下來,污水廠需要定期對水處理的各項資料進行匯總整理歸檔,對污水處理的各個環節進行分析,技術人員將每一次的技術革新和工藝變動都做詳細的分析報告並保存,把成功或者失敗的的經驗作為作業指導材料整理出來,便於進一步的技術研究和改進。
4、加強崗位練兵,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高」、「精」的管理水平不僅體現廠部日常運行管理中,還要體現在應急處置上,甚至可以說,應急演練更能體現出每位員工能否獨擋一面的真正實力。每年舉行至少兩次應急演練,提高整體的應對水平及熟練程度,注重演練總結分析,對於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措施,通過多次演練,不斷提升應變能力。
(三)設備管理精細化
設備精細化管理強調將設備管理工作做細、做精,以全面提高設備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通過倡導精細管理、精心操作、認真巡檢,從管理網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幾個方面使設備管理逐步向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邁進,以實現設備全壽命周期運行經濟最大化和設備本質安全化。達到由過去的粗放型管理向集約化管理的轉變,由傳統經驗管理向科學化管理的轉變。
精細化管理是落實管理責任,變少數人操心為大家操心,將管理責任具體化、明確化,處處有管理,事事見管理。
1、做好設備「表面工作」,以設備清潔為起點,對設備表面存在的臟、亂、銹、油等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改善現場面貌。
2、以重要設備點檢為抓手,提高重要設備長周期運行時間。做好運行操作人員的巡檢記錄,設備正常運行不僅與維修人員有關,更與運行操作人員有關。重點設備點檢嚴格按照「三定」(定點檢周期、定點檢部位、定點檢標准)要求做好檢查記錄。
3、建立備品備件合理庫存制度,提高備品備件的利用率,優化備品備件存儲管理,完善備品備件管理台賬,按照備品備件的實際使用情況建立合理的儲備。
4、做好壓力容器和行車等特種設備的精細化管理。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培訓持證上崗,按照規范要求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運維記錄的管理。
5、進一步加強自控設備和儀表管理,優化完善自控、儀表維護保養記錄,定期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6、按照單體和設備對全廠設備劃分給相應的責任人,變一人操心為大家操心,促使責任人必須要加強學習,對責任設備必須要懂原理、懂結構、懂保養、懂維修。
7、建立設備故障分析,應急搶修和責任追究制度,故障分析、管理考核和計劃執行並重。
8、及時處理現有生產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8. 怎樣建立農村污水處理長效運營機制

對已建工程設施全面體檢,提質提標,並建立檔案。健全相關法規和工作機制,強專化政府主體責任,明屬確各級各部門職責,完善處理設施運維的服務體系、標准體系、保障體系和監管體系,建立責任清單,細化工作考核,做到有錢做事、有人做事、有標准做事。引入第三方專業化服務機構,設立區域性運營管理部門。增加資金投入,構建政府扶持、群眾自籌、社會參與的資金籌措機制;針對農村生活污水排放和處理設施點多、面廣、分散的特點,推進運維智能化建設,建立遠程監控平台,開展日常巡查監測;加強宣傳引導,動員群眾積極參與運維管理。

9.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個部門負責

各地負責部門不一樣,以附海鎮為例: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鎮政府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我鎮農村污水具體管理監督機構為鎮排水管理站,根據上級要求做好相應的工作,並負有相應監管和管理責任,具體為:

1、組織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運營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旬檢查不得少於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含安全問題),及時督促運營單位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9)污水處理設施工作考核機制擴展閱讀

《關於印發《附海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各行政村(社區)作為項目建設所在地,應積極主動參與運行維護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強環保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將自覺維護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納入村規民約,共同保障治理設施安全長效運行。

第六條運營單位履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台賬記錄。

第七條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鎮排水管理站負責監督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具體工作委託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做好運行維護工作。

按規定通過相應程序選擇第三方專業機構,資質要求市政施工資質三級及以上或者排水設施運營維修資質,要求有排水設施專業養護設備,下井作業人員具有上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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