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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排污技術規范

發布時間:2022-02-14 20:06:23

A. 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標準是什麼

根據建設來部《關於印發「二〇自〇四年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4]67號),本規范由中國寰球工程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050-95進行修訂而成的。
修訂工作是在原規范的基礎上進行的。根據國家現行的方針政策,重點突出節水和保護環境。通過有針對性的調查和資料收集,召開多次行業專題研討會,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經審查會審查並修改後,完成了規范報批稿。
本次修訂對原規范做了較大改動,修訂和增加內容如下:
再生水處理、直冷循環冷卻水處理、間冷閉式循環冷卻水處理、術語、符號、間冷(開式和閉式)和直冷循環冷卻水水質指標、腐蝕速率、黏泥量、濃縮倍數、硫酸投加量計算、旁濾量、高鹼及高硬補充水處理、含磷超標排水處理、自動化監控、水質分析數據校核計算及標准等。

B. 水質檢測標准

標准中規定復水的色度不應超制過15度。

水的檢測指標:

1、色度:飲用水的色度如大於15度時多數人即可察覺,大於30度時人感到厭惡。標准中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

2、渾濁度:為水樣光學性質的一種表達語,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渾濁的程度,是衡量水質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標之一,也是考核水處理設備凈化效率和評價水處理技術狀態的重要依據。

渾濁度的降低就意味著水體中的有機物、細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減少,這不僅可提高消毒殺菌效果,又利於降低鹵化有機物的生成量。

(2)水處理排污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調查研究和收集資料:

1、收集、匯總監測區域的水文、地質、氣象等方面的有關資料和以往的監測資料。

2.調查監測區域內城市發展、工業分布、資源開發和土地利用情況,尤其是地下工程規模應用等;了解化肥和農葯的施用面積和施用量;查清污水灌溉、排污、納污和地面水污染現狀。

3.測量或查知水位、水深,以確定采水器和泵的類型,所需費用和采樣程序。

4.在完成以上調查的基礎上,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並根據地區特點與地下水的主要類型把地下水分成若干個水文地質單元。

C. 污水處理站排污口必須連續24小時出水嗎

不是必須,結合運行工藝和適用排放標准,只要符合法規、不超標就行。

D. 一般污水處理廠的取樣有什麼要求

1、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點
(一)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中規定的第一類污水物, 取樣點位一律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 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放口。
(二)第二類污染物取樣點位一律設在排污單位的外 排口。
(三)對整個污水處理設備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 污水處理設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口 設置取樣點。
(四)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 理設施單元污水處理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放 口設置取樣點。
(五)在污水排放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進口、出口設 水量監測點。
2、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頻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 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中的規定,城鎮污 水處理廠采樣頻率至少為每兩小時一次,取24h混合樣, 以日均計。 工業廢水監測頻率按《綜合污水排放標准》(GB 8978-1996)生產周期<8h,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 >8h,每4h採集一次。其他污水樣,24h不少於2次。最 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3、污水處理廠污水采樣器具
取樣可用無色具塞硬質玻璃瓶或具塞聚乙烯瓶或水桶。
(1)淺水采樣 當廢水以水渠形式排放到公共水域 時,應設適當的堰,可用容器或用長柄采水勺從堰溢 流中直接采樣。在排污管道或渠道中采樣時,應在具 有液體流動的部位採集水樣。
(2)深層水采樣 適用於廢水或污水處理池中的水 樣採集,可使用專用的深層采樣器採集。
(3)自動采樣 利用自動采樣器或連續自動定時采 樣器採集。可在一個生產周期內,按時間程序將一定 量的水樣分別採集在不同的容器中;自動混合採樣時 采樣器可定時連續地將一定量的水樣或按流量比採集 的水樣匯集於一個容器中。
4、污水處理廠污水取樣量
原則上根據監測項目的多少計算水樣的需要量,按 照需要量的1.1 ~ 1.3倍採集水樣。單個監測項目的采樣 體積應在50 ~ 500ml之間,供一般物理性質、化學性質 分析用水樣有2L即可。
5、污水處理廠取樣方法和注意事項
1)取樣方法
污水處理廠採集水樣的基本要求是所取的水樣具有代表性。在取樣時要注意:定時間、定起點、定數量、 定方法。同時做好記錄。
2)注意事項
取樣時要根據取樣計劃小心採集水樣,並使水樣在 進行分析以前不變質或受到污染。
6、水樣的保存
一、影響水質變化的因素
物理作用:易揮發成分的揮發、逸失;容器壁及水 中懸浮物對待側成分的吸收;待測成分從器壁上、懸 浮物上溶解出來等。
化學作用:氧化還原作用的發生等 生物作用:細菌等微生物和藻類的活動,使待測成 分發生改變;另外微生物和藻類死亡又向水中釋放出某些成分。
二、水樣的存儲容器
常用存儲水樣的容器材料有硼硅玻璃、石英、聚乙烯 和聚四氯乙烯。
A、 容器不能是新的污染源,例如測定硅及硼時就不 能用硼硅玻璃瓶。
B、 容器壁不應吸收或吸附某些待測組分,例如,測 定有機物時,不能用聚乙烯瓶。
C、 容器不能與某些待測組分發生反應,例如,測定 氧時,水樣就不應貯於玻璃瓶中。
D、 測定對光敏感的組分,則水樣應貯於棕色試劑瓶 中。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三、水樣的保存方法
A:冷藏或冷凍 能抑制微生物的活動,減緩物理作用和化學反應速度。如將 水樣保存在-18~-22°C的冷凍條件下,會顯著提高水樣中磷、氮、 硅化合物以及生化需氧量等監測項目的穩定性,並對後續分析測 定無影響。
B: 加入保存葯劑 在水樣中加入合適的保存試劑,能夠抑制微生物活動,減緩 氧化還原反應發生。加入的方法可以是在采樣後立即加入;也可 在水樣分樣時,根據需要分瓶分別加入。
C:過濾和離心分離 水樣渾濁也會影響分析結果。用適當孔徑的濾器可以有效地 除去藻類和細菌,濾後的樣品穩定性提高。一般而言,可用澄清、 離心、過濾等措施分離水樣中的懸浮物。 污水處理廠污水 污水處理廠污水水樣的保存 水樣的保存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四、水樣的保存條件
水樣允許保存的時間與水樣的性質、分析指標、溶 液的酸度、保存容器和存放溫度等多種因素有關。 不同的水樣允許的存放時間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 水樣的最大存放時間為: 清潔水樣 72小時,輕污染水樣 48小時,重污染水樣 12小時。

E.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嗎

有污水排污口設計規范,如《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標准、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開展排污口規范化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等。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是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的基礎性工作之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排污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環境監理執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的職責,逐步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科學化,定量化管理。

排污口污水排放標准通常被稱為污水排放標准,是根據受納水體的水質要求,結合環境的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產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標准,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或限值。

(5)水處理排污技術規范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相關規定:

1、國家排放標准國家排放標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在全國范圍內或特定區域內適用的標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適用於全國范圍。

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3、行業標准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鹼、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標准。

4、國家標准與地方標準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5、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F. 超慮鏌水處理國家標准

膜產品通過組裝成裝置或設備應用於許多行業,裝置標準的建立促進了膜技術的廣泛應用。反滲透膜產品裝置標准有:《反滲透水處理設備》(GB/T19249—2003),《反滲透系統膜元件清洗技術規范》(GB/T23954—2009),《純水機》(CJ/T168—2002),《生活垃圾滲濾液碟管式反滲透處理設備》(CJ/T279—2008),《反滲透海水淡化裝置》(CB/T3753—1995),《火電廠反滲透水處理裝置驗收導則》(DL/T951—2005),《反滲透裝置》(HCRJ065—1999),《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反滲透水處理裝置》(HJ/T270—2006),《反滲透裝置完好要求和檢查評定方法》(SJ/T31455—1994),《飲用純凈水制備系統SRO系列反滲透設備》(HY/T068—2002),《膜法水處理反滲透海水淡化工程設計規范》(HY/T074—2003);納濾膜產品裝置標准有:《納濾裝置》(HY/T114—2008);超濾膜產品裝置標准有:《超濾水處理設備》(CJ/T170—2002),《中空纖維超濾裝置》(HY/T060—2002),《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超濾裝置》(HJ/T271—2006),《火力發電廠超濾水處理裝置驗收導則》(DL/Z952—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超濾凈水機》(QB/T4143—2010);微濾膜產品裝置標准有:《微濾水處理設備》(CJ/T169—2002),《GTL-D型膜孔徑測定儀》(HY/T038—1995),《聚偏氟乙烯微孔濾膜折疊式過濾器》(HY/T066—2002),《中空纖維微孔濾膜裝置》(HY/T103—2008);離子交換膜產品裝置標准有:《電滲析技術電滲析器》(HY/T034.3—1994),《電去離子膜堆(組件)》(HY/T120—2008),《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電滲析裝置》(HJ/T334—2006)。

G. 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是第五水處理工程技術的一個規范 他的話也屬於是我們的感情做事

H. 水處理構築物需要知道哪些標准圖集

水處理構築物包括格柵,調節池,沉砂池,沉澱池,氣浮池,生物反應池,混凝池,中和池,污泥濃縮池,污泥消化池等等,需要閱讀以下推薦圖集:
1.《給水排水工程管道結構設計規范》
2.《給水排水工程構築物結構設計規范》
3.《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准》
4.《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
5.《砌體結構設計規范》
6.《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
7.《給水排水工程鋼筋混凝土水池結構設計規程》
8.《給水排水工程混凝土構築物變形縫設計規程》
9.《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10.《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
11.《工業建築防腐蝕設計規范》

I.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的技術要求

5.1水源選擇和衛生防護
5.1.1水源選擇
(1)農村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應從供水水量、供水水質、衛生防護、供水連續性、供水范圍等方面加以綜合權衡和評價。
(2)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要求。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水質應符合《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應低於容許開采水量。採用海水淡化時,原水水質應符合相關標准要求。
(3)水源水應有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
(4)當原水水質不符合上述要求,又無其他合適的水源時,應採取適當的預處理措施。
(5)水源供水量保證率應不低於95%。
(6)當水源水量不能同時滿足多種用水需求時,應按照優先保證生活飲用水供給的原則,統一規劃、調度水資源。
5.1.2水源衛生防護
(1)水源衛生防護管理
①生活飲用水水源衛生防護應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②地方人民政府對水源地應確定保護范圍,落實防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
③跨行政區域的水源及其集雨面積范圍內,應根據有關法規明確並落實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④各級供水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同步開展飲水工程建設、環境衛生改善和公民健康素養教育活動,提高公眾的保護水源和節約用水意識。
(2)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
①地下水取水構築物的衛生防護范圍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區的環境衛生狀況確定。在衛生防護帶和生產廠區設置有明顯標志的保護區和范圍。在凈水廠外圍30m內,不得設置生活住宅區、畜禽養殖場、滲水廁所、污水滲透溝渠,不得設立垃圾、糞便、廢渣等堆放場,並嚴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鋪設位置。
②在井的影響半徑范圍內,嚴格控制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嚴禁使用持久性、劇毒性農葯。粉砂含水層井的周圍25-30m,礫石含水層井的周圍400-500m范圍應設為衛生防護區。
(3)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
①以河流為供水水源時,在劃定的水源保護流域內不得進行養殖活動,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質的活動,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等;以水庫、湖泊為供水水源時,應根據不同情況的需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
②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庫、堰壩等,首次作為水源使用前必須進行清理和消毒處理。
③對處於枯水期的內河、水庫等水源「死水位」時底層淤泥引起的水質變化,應採取有效措施。
④對利用水電站尾水作為飲用水源時,應對電廠發電、檢修過程提出衛生學防護要求。
⑤對明渠輸水沿線可能引發的各種衛生問題採取相應措施加以防範。
⑥對水源保護區內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資料庫,並制訂水源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水源地的護岸綠化和植被應選擇適宜的喬木和灌木,以保護和改善水質。
5.2取水構築物
水廠取水構築物應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並注意下述原則。
5.2.1地下水取水構築物
(1)大口井井口應高出地面50cm,並保證地面排水暢通;50m半徑范圍內無明顯的污染源。
(2)核查管井設備材料的衛生許可批件;核查管井竣工時的水位、消毒和水質檢測結果記錄。
(3)應定期觀察管井水位並記錄,如井底淤積過多、影響水量或水質時,應及時清理。
(4)室外管井井口應高出地面20cm,周圍應設半徑不小於1.5m的不透水散水坡。
(5)對水質不良的非開采含水層應封閉,封閉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漿。
5.2.2地表水取水構築物
(1)河流取水一般應選擇在水流順暢、靠近主流的河段,避開迴流區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響的河流取水時,應考慮咸潮對取水水質的影響。
(2)在水庫取水時,要考慮水庫中泥沙淤積及水生生物生長對取水口周圍的影響,一般應在遠離支流入口、靠近大壩的水面以下分層取水。
(3)在湖泊取水時,取水口應遠離支流且在湖泊出口處。
(4)取水頭部應滿足衛生防護要求。
5.3廠址選擇和布局
5.3.1廠址應選擇環境保護條件較好、衛生環境良好、廢水排放條件有利並便於設立防護地帶的地方。
5.3.2廠區應設置圍牆,生產區須與生活區分開。
5.3.3廠區內應利用空地進行綠化、美化,綠化面積不宜小於水廠總面積的20%。
5.3.4消毒間及其葯劑倉庫宜設在水廠的下風處,並與值班室、居住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5.3.5廠區內的廁所應符合衛生要求,嚴禁在水廠內修建滲水旱廁和滲水坑,廁所和儲糞池位置與生產構(建)築物的距離應大於10m。
5.3.6水廠生活污水應單獨設立排放管道,總排污口應設在水廠下游,並符合衛生防護要求。
5.4水處理
5.4.1基本要求
(1)水廠應制訂水處理操作技術規程。
(2)水廠配備的凈水設施、設備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3)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間應通風良好,防腐蝕、防潮,備有安全防範和事故應急處理設施,並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水廠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域。特殊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濃縮水或泥渣等必須妥善處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
(5)凈水工程設計應考慮任一構築物或設備進行檢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時仍能滿足供水水質要求。
(6)在寒冷地區,凈水構築物和設備應有防凍措施。
(7)供水規模3000m/d及以上的水廠應採用常規凈水構築物凈化水質,不宜採用一體化凈水裝置。
5.4.2凈水工藝
水源水質符合相關標准時,可採取以下凈水工藝:
(1)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進行消毒處理。
(2)原水濁度長期不超過20NTU、瞬時不超過60NTU時,可採用接觸過濾加消毒的凈水工藝。
(3)原水濁度長期低於500NTU、瞬時不超過1000NTU時,可採用混凝、沉澱(或澄清)、過濾、消毒的凈水工藝。
(4)原水含砂量變化較大或濁度經常超過500NTU時,可在常規凈水工藝前採取預沉措施;高濁水應按《高濁度水給水設計規范》(CJJ40)的要求進行凈化。
限於條件,選用水質超標的水源時,可採取以下凈水工藝:
(1)地表水有機污染較嚴重時,在常規凈水工藝前應增加生物預處理、化學氧化處理或濾後深度處理。
(2)水源水含有大量藻類時,在常規凈水工藝前應增加相應處理工藝,並應符合《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范》(CJJ32)的要求。
(3)水源水鐵、錳、氟、砷等超標時,需特殊水處理。
5.4.3預處理
(1)預沉澱
①當原水含砂量變化較大或濁度經常超過500NTU時,宜採用天然池塘或人工水池進行自然沉澱,沉澱時間宜為8~12h,有效水深宜為1.5~3.0m,出水濁度應小於500NTU。自然沉澱池宜分成兩格並設跨越管。
②自然沉澱不能滿足要求時,可投加混凝劑加速沉澱。
(2)粉末活性炭吸附
原水有機物污染較嚴重或有異臭異味時,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處理。有關技術要求如下: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據水處理工藝流程綜合考慮確定。一般投加於原水中,經過與原水充分混合、接觸後,再投加混凝劑或助凝劑。
②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據試驗確定,宜採用5~30mg/L。
③炭漿濃度宜採用5%~10%(按重量計)。
5.4.4混凝劑和助凝劑的選擇與投配
(1)混凝劑或助凝劑產品必須符合《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的規定。
(2)混凝劑和助凝劑品種的選擇及其用量,應根據原水混凝沉澱試驗結果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水廠運行經驗,結合當地葯劑供應情況和水廠管理條件,經綜合比較確定。
①混凝劑可選用聚合氯化鋁、硫酸鋁、三氯化鐵等。
②助凝劑可選用聚丙烯醯胺、活化硅酸、石灰乳液等。
(3)混凝劑宜採用液體方式投加。混凝劑的配製應根據其性質和投加量,選用水力、機械或壓縮空氣等方式進行溶解和稀釋。
(4)加葯系統應滿足原水最不利水質的最大投加量要求,並設指示瞬時投加量的計量裝置和採取穩定加註量的措施。有條件時可採用自動加葯系統。
(5)加葯間應有保障工作人員衛生安全的保護措施;應設沖洗、排污、通風等設施;室內地坪應有排水坡度。
5.4.5混合、絮凝、沉澱、澄清
(1)混合方式可採用水力、機械或水泵混合。
(2)混合時間不宜大於30s。
(3)混合裝置至絮凝池的距離不宜超過120m。
(4)絮凝池、沉澱池和澄清池的類型,應根據原水水質、設計生產能力、出水水質要求、水溫、是否連續運行等因素,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絮凝池宜與沉澱池合建;選用澄清池時,應能保證連續運行。運行時應滿足各類池型對絮凝時間、流速、原水濁度等參數的要求。
(5)進水壓力較高或變化較大時,宜在絮凝池(或機械攪拌澄清池)前設穩壓井。
(6)沉澱池、澄清池應能均勻地配水和集水;濾前水渾濁度應小於8NTU。
(7)沉澱池和澄清池的個數或能夠單獨排空的分格數不宜少於2個。
5.4.6過濾
(1)濾池池型選擇應根據設計生產能力、運行管理要求、濾前水質等因素,並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運行時應滿足各類池型的濾速、濾料組成、反沖洗強度和周期等參數的要求。
(2)濾池應根據濾池型式、生產規模、操作運行和維護檢修等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不得少於兩組(格)。
(3)濾料應具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抗蝕性能,一般採用石英砂、無煙煤等。濾層厚度和濾料級配應符合要求。
5.4.7深度處理
(1)原水中有機物污染較嚴重、經常規處理後仍不能滿足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時,可採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聯用、投加氧化劑、生物氧化預處理+常規處理等方式進行深度處理。
(2)顆粒活性炭吸附工藝,應根據原水水質、凈化後的水質要求、必須去除的污染物種類及含量,經活性炭吸附試驗或參照水質相似水廠的運行經驗,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5.4.8特殊水處理
(1)當原水中鐵、錳、砷、氟化物、溶解性總固體含量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的規定時,應進行凈化處理。
(2)地下水除鐵、除錳宜採用曝氣+接觸氧化過濾、曝氣+氧化+過濾等處理工藝。當原水含鐵量超過2.0mg/L、含錳量超過1.5mg/L時,宜採用曝氣+氧化+二次過濾等工藝。
(3)地下水除氟
①除氟的方法可採用活性氧化鋁吸附法、電滲析法及混凝沉澱法等。
②活性氧化鋁吸附法適用於含氟量小於10mg/L的原水。
③電滲析法可用於含氟量小於12mg/L的原水。
④混凝沉澱法適用於含氟量不超過4mg/L的原水。
(4)苦鹹水除鹽處理
①除鹽處理方法,一般可採用反滲透或電滲析法。
②電滲析法除鹽適用於溶解性總固體含量小於5000mg/L的苦鹹水。
③反滲透法適用於溶解性總固體含量小於40000mg/L的苦鹹水。
(5)除砷
①除砷方法,可採用反滲透法、復合多介質過濾法、離子交換法、吸附法、混凝沉澱法等。
②反滲透法和復合多介質過濾法適用於處理砷含量較高的原水。
③離子交換法適用於合砷量小於0.5mg/L、pH值6.5~7.5的原水。
④吸附法適用於合砷量小於0.5mg/L、pH值為5.5~6.0的原水。
⑤混凝沉澱法適用於含砷量小於1mg/L、pH值為6.5~7.5的原水。
5.4.9消毒
(1)生活飲用水必須消毒。
(2)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可採用液氯、次氯酸鈉、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線等方法。
(3)加氯點應根據原水水質、工藝流程及凈化要求選定。
(4)消毒劑用量應根據原水水質、管網長度和相似條件下的水廠運行經驗確定,使出廠水和末梢水的微生物指標達到標准要求。
(5)若需採用液氯進行前加氯時,應合理控制投加量,並注意出廠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應符合標准要求。
(6)消毒劑投加系統應有控制投加量的設施和指示瞬時投加量的計量裝置,必要時應考慮投加設備的備用,有條件時宜採用自動控制投加系統。
(7)採用液氯消毒時,加氯間必須與其他工作間隔開,必須設固定觀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並向外開啟的門。加氯間和氯庫的外部應備有防毒面具,搶救設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牆下方設有通風設施,照明和通風設備應設置室外開關。
(8)採用二氧化氯消毒時,出廠水中二氧化氯含量應不超過0.7mg/L。
(9)投加消毒劑的管道及配件必須耐腐蝕,宜用無毒塑料管材。
5.5調節構築物
5.5.1調節構築物的清水池、高位水池和水塔有效容積應根據調節水量的需要設置,不宜過大,以免貯水時間過長影響水質。
單獨設立的清水池或高位水池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40%設定;同時設置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時,清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設定,高位水池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30%設定;水塔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設定。
5.5.2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數或個數不得少於2個(格)。
5.5.3前置調節構築物的有效容積應滿足消毒劑與水的接觸時間要求。
5.5.4清水池、高位水池應有保證水的流動、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積大於50m時應設導流牆。
5.5.5清水池和高位水池應加蓋,周圍及頂部應覆土;其頂部應設通氣孔便於空氣對流,其直徑不宜小於150mm,出口宜高於覆土0.7m;通氣孔應有防止雜物和動物進入池內的措施。
5.5.6清水池頂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質的物品和雜物;在清水池頂上種植植物時,嚴禁施用各種肥料和農葯。
5.5.7調節構築物清水池、高位水池、水塔應定期清洗,清洗完畢經消毒合格後方可再蓄水使用。每半年清洗一次,以保證水質安全。
5.5.8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嚴禁直接與下水道聯通,以免發生污染。
5.5.9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暢通,溢流管應高於池周圍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5.6輸、配水管網
5.6.1供水管材和配件材質必須符合衛生學要求,需具有有效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採用金屬管時,應進行內外防腐處理,內防腐不得採用有毒材料。
5.6.2管材不應與有毒有害物質和腐蝕性物質一起堆放;安裝前應清除管內雜物。
5.6.3管線布置應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蝕性地段,無法避開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5.6.4供生活飲用水的配水管道不應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系統相連接。未經批准,不得從配水管網接管,以保證安全供水。
5.6.5當供水管與污水管交叉時,供水管應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許有介面重疊,若供水管鋪設在下面,應採用鋼管或設鋼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長度每邊不應小於3m,套管兩端應採用防水材料封閉;當供水管與污水管網平行鋪設時水平凈距應大於1.5m。
5.6.6試運行前按以下要求進行管道沖洗和消毒:
(1)宜用流速小於1.0m/s的水連續沖洗管道,直至進水和出水的濁度、色度相同為止。
(2)管道消毒,應採用含有效氯濃度不低於20mg/L的清潔水浸泡24h,再次沖洗,直至取樣檢驗合格為止。
5.6.7管道及附屬設備更換和維修後,應嚴格沖洗、消毒。
5.7水質檢驗
5.7.1供水規模≥3000m/d的農村水廠必須設置水質檢驗室和制訂相應的水質檢驗制度。
5.7.2水廠應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SL310-2004)的規定,配備必要的水質檢驗設備和技術人員、確定檢驗的項目和頻率。
5.7.3水質檢驗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GB/T5750-2006)執行,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5.7.4水源水中鐵、錳、砷、氟化物超標時,水廠應增加相應項目的檢測;水源水有機污染較嚴重時,水廠應增加耗氧量(CODMn)、氨氮等項目的檢測。
5.7.5水質檢測采樣點原水應在水源取水口,出廠水應在清水池之後,管網末梢水應按照管網布置選擇。在全部采樣點中,應包含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陳舊的部位以及當地可能導致水質變化的地方。
5.7.6水質檢測結果及時反饋至水廠管理部門,為凈水工藝參數調整或改進提供依據。當檢測結果超過水質衛生標准限值時,應立即重復測定並增加頻率。
5.7.7水質分析能力評價
(1)有專門的水質分析實驗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檢測,且化驗室的建設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2)從事水質檢驗的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水質檢驗技術培訓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從事水質檢驗工作。
(3)有相應的水質分析儀器設備,且儀器設備的管理應符合實驗室資質認證的要求,有完善的儀器設備檔案、儀器設備一覽表等。
(4)建立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有水質檢測質量保證措施。
(5)檢測原始記錄完整,規范,符合相關要求。記錄應歸檔保存,保存年限按相關規定進行。
5.7.8水質檢驗項目和最低檢驗頻率要求見下表。
水質檢驗項目和最低檢驗頻率6.引用規范和標准
本細則主要引用的規范和標准如下: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GB/T5749-2006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
《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93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GB/T17219
《農村給水設計規范》CECS82:96
《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SL310-2004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編號:
評價項目名稱:
報告編制日期:
扉頁
(1)工程名稱、地址:
(2)水廠法人代表、聯系電話:
(3)工程設計單位:
(4)設計負責人、聯系電話:
(5)工程施工單位:
(6)施工負責人、聯系電話:
(7)評價專家組組長:
P1水廠基本情況
(1)工程供水規模(設計、現狀)
(2)工程受益人口(設計、現狀)
(3)病區類型及覆蓋人口
(4)總投資
(5)開工、竣工時間
(6)水源類型
(7)供水工藝流程圖
報告提綱:
1.水源和取水構築物
(1)水源選擇、水源保護及衛生防護措施的落實
(2)水源水質檢測項目及結果
(3)取水點位置
(4)取水構築物的設計及周邊環境衛生
(5)地方病史及范圍
(6)水源周邊污染源調查
(7)其他
2.廠區布置和運行管理
(1)廠址選擇
(2)廠區布置、環境衛生、安全防護
(3)涉水產品衛生許可證、制水人員健康證
(4)管理制度和人員業務能力
3.水處理工藝流程
(1)凈水工藝和運行參數
(2)特殊水質處理工藝
(3)葯劑的選擇和投加
(4)消毒劑的投加位置、投加量和接觸時間
(5)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檢測結果
4.管網和調節構築物
(1)調節構築物的容積
(2)清洗和衛生防護制度及落實情況
(3)管道清洗消毒記錄和維修記錄
(4)管網鋪設范圍占設計范圍的百分比
5.水質檢測
(1)水質檢測設備配備
(2)檢驗技術人員能力及培訓
(3)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
(4)水質檢測制度和質量保證措施
(5)檢測結果的記錄和歸檔
(6)檢測結果的利用
6.評價意見和建議
(1)總體評價
(2)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的健康危害
(3)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4)整改建議
(5)專家組組長簽字、日期
7.附件
(1)水源水水質檢測報告
(2)出廠水水質檢測報告
(3)末梢水水質檢測報告
(4)其他必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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