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什麼時候需要附上送達回證
所有稅務文書送達都要
⑵ 黨紀政紀處分是用送達回證還是用送達回執
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人民法院用的是送達回證,當事人及代理人簽收法律文書後,在上面簽字,證明已送達當事人手中。 送達回執也有上面的意思,但一般表示,收到人簽收後,簽字後交給送東西的人。
⑶ 什麼時候用到送達回證
一般第一張是起訴狀,第二張是立案審查表,第三張是收據,第四張是身份證明的版復印件(身份證或者是其他身權份證明,以上四張是最初始必須有的,立案沒審理之前這四樣也是有的,這四個齊全的才能立卷的。
受理程序完成後需要封卷的案卷就材料就比較多了。我不大了解刑事案卷,就說說民事卷吧,民事卷如果是調解的只有正卷,判決的就會有副卷。大概是這樣的,可能不是很全,我盡量多寫些,可能順序有些不同:
正卷:目錄、起訴狀、增加訴訟請求(如果有的話)、立案審查表、票據、反訴狀(如有)、答辯狀、委託書、身份證明、證明材料、調解筆錄、詢問筆錄、庭審筆錄、質證筆錄、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宣判筆錄/撤訴申請、送達回證、立卷表、備考表。
副卷:目錄、合議庭筆錄、發文稿、立卷、備考表。
都是我自己寫的,絕非復制哦。
⑷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什麼時候領取
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是稅務機關涉稅文書送達的證明性文件,是不需要交給納稅人的,所以如果你是納稅人的話是不需要領取文書送達回證的;如果你是稅務人員的話應該在送達相關文書時要求納稅人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簽章後收回。
⑸ 法院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按照法定格式製作的,用以證明送專達法律文書的憑屬證。
它既是送達行為證明,又是受送達人接受送達的證明,是人民法院與受送達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的憑證。
使用時間:
一審庭審前
民事案件一審庭審前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書副本、答辯狀副本、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成員告知書、舉證通知書等庭前文書會使用送達回證。
一審裁判後
一審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也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二審庭審前
民事二審案件庭審前向被上訴人、第三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合議庭成員告知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二審裁判後
民事二審案件裁判結果出來後,會向所有訴訟參與人送達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時會使用到送達回證。
⑹ 法院上的送達回證是什麼意思
就是法院想你送達法律文書、傳票等,你簽字確認收到,送達回證歸卷,證明依法向你送達,並簽收。
⑺ 如何正確填寫審計文書送達回證
排頭:XX審計局審計文書送達回證
下面是表格的形式一般:
第一行:送達文書名稱:(一般是徵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
第二行:文號:(這個按各個審計局的編)
第三行:送達機關:XX審計局(蓋章)
第四行:送件人及送件時間:簽字,寫時間
第五行:送達方式:一般是寫直接送達
第六行:受送達機關或個人:蓋章,寫日期
第七行:收件人及收件時間:簽字,寫日期
備註:直接誒送達或委託送達的,請將本送達回證填寫後交還送件人;郵寄送達的,請將本送達回證寄回XXX審計局;地址:XXXXX郵編XXXX
⑻ 法律上送達回證要注意什麼問題
您好,
一、必須注意送達回證的簽收時間。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告知書、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後,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寫清收到這些文書的具體時間,即年、月、日。因為這些法律文書都有時效的規定。如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如果當事人不寫簽收時間,行政機關就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庭上,當事人如果說我今天才收到告知書或聽證通知書,你們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駁奪了我的申辯權和聽證權。這樣行政機關就會有口難辯。倘若當事人簽收的時間寫錯,行政機關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時有可能違反法定時效,也會導致行政訴訟敗訴。
二、必須注意送達回證上簽收人的身份。
送達回證是當事人收到行政機關法律文書的認可證據。當事人是法人、經營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可以由其收發部門簽收,並蓋收發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當事人是自然人或者個體戶,送達回證可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法人、經營單位、其他組織、自然人、個體戶,全權委託他人簽收的,必須有他們對這起案件全權委託處理的書面委託書。否則,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認收到行政機關有關法律文書,說行政機關剝奪了他的申辯權、聽證權、復議權,訴訟權等,行政機關也會敗訴無疑。送達回證上的簽收人不得含糊。
三、必須注意搜集無法直接送達的關鍵證據。
在具體工作中,有幾種情況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可能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一)對行政機關送達的法律文書拒絕簽收。這種情況可采敢留置送達。必須由送達人邀請有關人員到場,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後將送達的文書留置在當事人處再拍照留證。
(二)當事人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則可以採用掛號信或發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為送達。但必須注意的是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理由,並附上郵局掛號信或快件的回執,或者當地工商機關代為送達的回證。
(三)當事人無法送達。尤其是個體戶逾期不驗照,企業逾期未年檢。每年都有大批個體、企業執照要吊銷,在送達法律文書時,當事人都早已關門走人,確實無法找到,只好採用公告送達。
望採納。
⑼ 留置送達是以什麼方式形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
留置送達的條件及其法律適用傅為高所謂留置送達,系指在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情況下,通過見證人見證,把訴訟文書留置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又補充規定:「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2003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留置送達的場所由原來法律規定的住所擴大到受送達人的從業場所。
留置送達有以下嚴格條件:一是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訴訟文書,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受送達人或有義務接收訴訟文書的人,雖然接收訴訟文書,但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這種情形也被視為拒絕接收。二是必須有見證人,無人見證的情況下不適用留置送達。三是見證人身份有著較為嚴格的規定,即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四是留置送達的地點為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從業場所。
所以,留置送達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時候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