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傷認定申請表哪些地方需要加蓋公章
朋友你好!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正面單位名字那裡和第三頁上面的用人單位意見那裡需要蓋章,共兩個地方!
B. 人民法院送達回證做工傷認定蓋什麼章
工傷認定依法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原勞動部門)作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可能有人民法院作出。
C. 工傷認定書是一定要單位法人簽字才算送達嗎還是單位蓋章就算送達
工傷認定書不是一定要法人簽字才算送達的,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簽收的,也算的,有蓋章的話,肯定可以算送的。
D. 工傷認定是縣人社局送達的,如果公司不在鑒定申請上蓋章,能不經過縣級人社局,自己到市人社局交申請表嗎
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不蓋章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受理。如果當地規定縣人社局代收的,應當通過縣人社局轉呈;縣人社局不接收的,可以直接遞交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送達回證,傷者收到,送達回證,需要做些什麼嗎
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之後不需要做什麼,接下來就是等待做勞動能力鑒定了
http://ke..com/view/4133788.htm
F. 個人申請工傷鑒定是否還要去公司蓋章啊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無需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書面鑒定申請;
(二)按規定填寫的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屬於工傷的,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老工傷」人員須提供證明其屬於工傷的原始資料;
(四)申請(承辦)人的身份證明、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張;
(五)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被鑒定人傷病診斷證明、診療病歷等職工醫療的有關資料;屬於職業病的,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
(六)申請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的,應提交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
(七)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還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和委託承辦人的授權委託書;申請人為近親屬的應提供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職工或近親屬,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由職工或近親屬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八)傷殘軍人舊傷復發申請鑒定的,應提供傷殘軍人證;
(九)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6)工傷認定送達回證用蓋章嗎擴展閱讀: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分科別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職工傷情相吻合的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按時到現場參加鑒定。
4、專家組依據鑒定標准和職工的傷殘情況,結合醫療診斷情況提出鑒定意見。
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參加鑒定的專家應當都在專家鑒定意見表上簽署意見。
5、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並製作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G. 工傷認定要去公司蓋什麼章如果不給蓋章怎麼辦
工傷認定要去公司蓋公章。
公司不給蓋章可以憑借勞動合同和相關能證明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資料向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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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流程
一、委託代理合同簽訂前
1、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受傷職工身份情況;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有無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等等。
2、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3、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並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4、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5、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代理合同時:
1、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2、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合同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3、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4、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5、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6、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7、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1、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2、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3、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4,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5,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2、製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
3、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
4、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5、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五、勞動仲裁程序:
1、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2、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3、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4、准備庭前材料並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5、參加庭審。
6、庭後和解或調解。
H. 工傷認定書下來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單位蓋章嗎,單位不給蓋咋辦
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應該被認定為工傷。通常情況下,發生交通肇事,應由交警隊勘察取證後,做出肇事者與受害人分別應付全部責任、部分責任和不負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受害者在要求人身傷害賠償的同時,可以依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向單位住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個申請既可以由單位申請,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申請。因此,單位負責人拒絕在工傷認定申請書上簽名蓋章,並不能成為無法作工傷認定的根本障礙。至於「勞動局現在叫受害者找三兩個證人證明是下班途中發生的」做法,並無不當,如果受害者已經經過交警的事故認定,認定書就是直接證據,但假如沒有經過交警處理,那麼找出見證人證明你確系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到傷害,是十分關鍵和必要的。 綜上,單位肯定不想承擔責任,不肯為你做工傷認定,那麼你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規定,自行申請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 。 單位既不申請做工傷鑒定,又不按照「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規定執行,就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勞動爭議,受害者可以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受害者辦理相關手續,享受相應工傷待遇。
I. 工傷認定決定怎樣送達
工傷認定決定送達,採用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