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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技術論文5000字

發布時間:2021-02-09 23:21:05

1. 水處理技術論文

水處理技術
創刊於1975年,主要報道各種水處理方法的研究和應用成果,尤其是膜技術在水處理、化工、電力、電子、煤炭、醫葯、食品、紡織、冶金、鐵路、環保、軍事等領域的應用成果,同時為水源開發、工業用水除鹽、工藝用水處理、超純水制備、廢水治理、水再生回用、海水淡化提供有效的新技術。 《水處理技術》為環境類中文核心期刊,「中國期刊方陣」期刊,全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本刊論文被美國CA和日本科技文獻速報摘錄。曾多次榮獲國家海洋局、華東地區和浙江省優秀期刊獎。 《水處理技術》已加入《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和「中國期刊網」、「萬方數據資源系統」、「中文科技期刊資料庫」。 1、公司依託獨特而實用的水基化學向華理論和先進的水質分析儀器,可以對客戶的水質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根據水質情況及處理要求,篩選最佳水處理葯劑,制定最佳處理工藝。 2、對客戶現有的效果不理想的水處理系統進行改造,使出水水質達到回用要求或達標排放。 3、提供各種工業廢水快速高效脫色技術,處理速度快,基建投資小,運行成本低,操作簡單,去除SS、COD、BOD效果好。 4、特別提供低成本造紙黑液處理技術,造紙中段水處理技術,造紙白水回用技術。 5、提供多種工業廢水處理小試、初步設計、中試、工程調試及人員培訓。小試、初步設計不收費。
滲透技術
反滲透技術是當今最先進和最節能有效的膜分離技術。其原理是在高於溶液滲透壓的作用下,依據其他物質不能透過半透膜而將這些物質和水分離開來。由於反滲透膜的膜孔徑非常小(僅為10A左右),因此能夠有效地去除水中的溶解鹽類、膠體、微生物、有機物等(去除率高達97%-98%)。反滲透是目前高純水設備中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脫鹽技術,它的分離對象是溶液中的離子范圍和分子量幾百的有機物;反滲透(RO)、超過濾(UF)、微孔膜過濾(MF)和電滲析(EDI)技術都屬於膜分離技術。 近30年來,反滲透、電滲析、超過濾和膜過濾已進入工業應用,主要應用於電子、化工、食品、制葯及飲用純水等領域。
反滲透的原理:
首先要了解「滲透」的概念.滲透是一種物理現象.當兩種含有不同鹽類的水,如用一張半滲透性的薄膜分開就會發現,含鹽量少的一邊的水分會透過膜滲到含鹽量高的水中,而所含的鹽分並不滲透,這樣,逐漸把兩邊的含鹽濃度融合到均等為止.然而,要完成這一過程需要很長時間,這一過程也稱為滲透壓力.但如果在含鹽量高的水側,試加一個壓力,其結果也可以使上述滲透停止,這時的壓力稱為滲透壓力.如果壓力再加大,可以使方向相反方向滲透,而鹽分剩下.因此,反滲透除鹽原理,就是在有鹽分的水中(如原水),施以比自然滲透壓力更大的壓力,使滲透向相反方向進行,把原水中的水分子壓力到膜的另一邊,變成潔凈的水,從而達到除去水中雜質、鹽分的目的.
RO反滲透的由來:
1950年美國科學家DR.S.Sourirajan有一回無意發現海鷗在海上飛行時從海面啜起一大口海水,隔了幾秒後,吐出一小口的海水,而產生疑問,因為陸地上由肺呼吸的動物是絕對無法飲用高鹽份的海水的.經過解剖發現海鷗體內有一層薄膜,該薄膜非常精密,海水經由海鷗吸入體內後加壓,再經由壓力作用將水分子貫穿滲透過薄膜轉化為淡水,而含有雜質及高濃縮鹽份的海水則吐出嘴外,此即往後反滲透法的基本理論架構;並在1953年由University of Florida應用於海水淡化去除鹽份設備,在1960年經美國聯邦政府專案支助美國U.C.L.A大學醫學院教授Dr.S.Sidney Lode配合DR.S.Soirirajan博士著手研究反滲透膜,一年約投入四億美元經費研究,以運用於太空人使用,使太空船不用運載大量的飲用水升空,直到1960年投入研究工作的學者、專家越來越多,使之質與量更加精進,從而解決了人類欽用水中的難題.
混合床
在同一個交換器中,將陰陽離子交換樹脂按照一定的體積比例進行填裝,在均勻混合狀態下,進行陰陽離子交換,從而除去水中的鹽分.混合床的陰陽離子交換樹脂在交換過程中,由於是處於均勻混合狀態,交錯排列,互相接觸,可以看作是由許許多多的陰陽離子交換樹脂而組成的多級式復床,因為均勻混合,所以陰陽離子的交換反應幾乎是同時進行的,所產生的H+ 和OH- 隨即合成H2O,交換反應進行得很徹底,出水水質穩定.
混合床常見的工藝流程有:
一級反滲透系統→混合床
陽床→陰床→混合床
二級反滲透系統→EDI
設備出水量的大小根據客戶的要求設計,設備的工藝根據當地的水質狀況做相應的改進,設備材料的選型又可根據您的需求做相應的調整
設備操作中常見的幾種疑問:
 設備使用周期短:系統設計不合理、進水水質某種成份偏高、陰樹脂未完全再生起來等
 設備出水PH值偏出正常范圍:罐體內某種樹脂未完全再生好、陰樹脂被污染再生不起等
 樹脂變色:樹脂受到重金屬(如Fe)等物質污染失效
 樹脂再生不起:葯劑投放量不夠、樹脂失效、再生液未清洗干凈、樹脂再生是未分好層、樹脂再生後未混合均勻等。
軟化水設備
軟化水處理是利用陽離子交換樹脂中可交換的陽離子,把水中所含的鈣、鎂離子交換出來,典型反映可用下列離子反應式表示:
Ca2++2RNa=R2Ca+2Na+
Mg2++2RNa=RMg+2Na+
當水流經樹脂層後出水硬度超過某一規定值後,離子交換樹脂飽合,不再起軟化作用,為恢復離子交換樹脂的交換能力對離子交換樹脂進行再生(「又稱還原」)。
軟水設備怎樣選型
軟水設備怎樣選型?

只要您了解並提供給我們技術部以下參數,就可以較准確的選擇適合貴單位系統設備所要求的軟化設備了。
◇ 1.首先您要提供所需要使用軟化水的系統是:工藝用水?採暖?冷卻補水?蒸汽鍋爐?鋼鐵冶煉行業?化工制葯行業?
◇ 2.系統用水時間:明確運行時間/小時用水量/平均值/峰值流量/
用戶是否需要連續供水?若需要則選擇單閥雙罐或雙控雙床系列,否則可選單閥單罐系統。
◇ 3.源水總硬度?:水源是市政自來水?地下水?地表水源(江,河,湖水)您需提供使用地區的原水硬度。對一定型號的軟水設備來說水硬度高,其周期制水量必然要少,由此而來導致再生頻繁。對樹脂的使用壽命不利。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應加大樹脂體積,這意味著選用加大型號的軟水設備。
如果您不了解所用水源的水質情況,您可以委託給我公司的分析實驗室,我們提供免費的常規水質分析。
◇ 4、 所需的軟水單位流量(噸/小時)。這由用戶設備的性質和要求決定,以此選定標准型號的軟水設備;
◇ 5、周期制水量的設定
在軟水設備型號設定之後,根據原水硬度,所用樹脂的交換工作容量就可以確定理論周期制水量(噸)。

軟化設備選型須知

◇ 1、控制器:完全採用美國FLECK富萊克、AUTOTROL阿圖祖自動控制閥
◇ 2、樹脂罐:可供選擇:國產RFP罐、金屬內襯塑罐(PE內襯)
進口(斯特洛)RFP罐
◇ 3、設備運行控制形式:
L—流量型:制備水量達到設定值時自動還原,可適用於所有的給水系統軟水制備。
S—時間型:以時間為控制再生計量方式,適合用水量穩定的系統供水,最短還原再生 周期為24小時。
◇ 4、可供選擇的設備組合:
⑴—單控單床:還原期間停止供水2小時或繼續供原水(硬水旁通)。
⑵—單控雙床:交替供水,一用一備型。
⑶—雙控雙床:交替供水,一用一備型。
⑷—雙控雙床:同時供水,交替再生。
⑸—多控幾床:三個以上樹脂罐並聯使用,適合大型供水系統。

註:應根據所處理的原水硬度值選型。如屬高硬度水(>8mmol/L時),建議加大一級選型;>12mmol/L時,應採用二次軟化或配合其它方法.
我公司可免費為用戶提供常規水質分析,外阜客戶可通過郵寄方式。
註:如果您需要經濟的選型方案的話,請電話或傳真給我公司技術部,一定會給您一個滿意的回復。

2. 環境工程技術的畢業論文5000字

我國防災減災科技應用與建設的現狀、問題及建議
我國地域遼闊,天氣變化萬千,洪水、颶風、龍卷風、地震等不可抗性災難頻發,此次汶川特大地震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的傷害。近50年來,我國每年由地震、地質、旱澇、海洋、疫病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4%.自然災害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全的重要因素,依靠科技進步,提高我國防災減災的綜合能力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防災減災科技應用與建設的現狀

我國目前已建立起了較為完善、廣為覆蓋的氣象、海洋、地震、水文、森林火災和病蟲害等地面監測和觀測網,建立了氣象衛星、海洋衛星、陸地衛星系列,並正在建設減災小衛星星座系統。在氣象監測預報方面,建成了較先進的由地面氣象觀測站、太空站、各類天氣雷達及氣象衛星組成的大氣探測系統,建立了氣象衛星資料接收處理系統、現代化的氣象通信系統和中期數值預報業務系統。全國已形成了由國家、區域、省、地、縣五級分工合理、有機結合、逐級指導的基本氣象信息加工分析預測體系。為了監測江河洪水,國家組建了由數目眾多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組成的水文監測網,建立了七大江河地區洪澇災害易發區警戒水域遙感資料庫,將遙感技術在「八五」期間應用於洪災監測。大江大河防汛抗旱工程技術有了長足的進步,有些領域已經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另外,利用現代科技積極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工作,如農區人工增雨、人工防雹、滴灌工程等,這些技術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對防災減災發生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在地震監測和抗震方面,組建了400多個地震觀測台站,「十五」期間進行了數字化改造,由48個國家級數字測震台站組成的國家數字測震台網和由300多個區域數字測震台站組成的20個區域數字測震台網以及若干個流動數字測震台網、數字強震台網構成了中國數字測震系統,建立了大震警報系統和地震前兆觀測系統,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監測預報系統,編制了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和震害預測圖,確定了52個城市作為國家重點防震城市,對全國地震烈度6度以上地區的工程建築,實施綜合性震害防禦,對城市和大中型工礦企業的新建工程進行了抗震設防,完成了多條鐵路干線、主要輸油管線和多座骨幹電廠、大型煉油廠,一批重點骨幹鋼鐵企業和超大型乙烯工程以及大型水庫的抗震加固。在地質災害防治方面,加強了對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等地質災害的勘查防治工作,採取了包括工程防禦體系、生物水保防禦體系、管理防護體系,社會管理體系和預測及報警體系在內的綜合防禦體系,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時把生態建設與防災減災相結合,實施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退田還湖、退田還草和修建水利工程等一系列措施,極大地防止和減輕了地質災害的危害和損失。全國已建立了25片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實施了七大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在一萬多條水土流失嚴重的小流域,開展了山水田林綜合治理。先後確立了包括「三北」防護林、長江中上游防護林、沿海防護林、平原農田防護林、淮河太湖流域防護林、珠江流域防護林、遼河流域防護林、黃河中游防護林和太行山綠化工程、防治沙漠化工程的十大林業生態工程。此外,還發射了「資源一號」、「資源二號」衛星,廣泛應用於資源勘查、防災減災、地質災害監測和科學試驗等領域。

二、我國防災減災科技應用與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管理缺乏綜合協調

長期以來,我國的災害管理體制基本是以單一災種為主、分部門管理的模式,各涉災管理部門自成系統,各自為戰。由於沒有常設的綜合管理機構,各災種之間缺乏統一協調,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聯動,造成了許多弊端,如缺乏綜合系統的法規、技術體系政策與全局的防災減災科技發展規劃;缺少系統的、連續的防災減災思想指導,不利於部門之間協調;缺少綜合性的防災減災應急處置技術系統;缺少專門為災害救援的綜合型救援專家、技術型隊伍;沒有形成相對完善的防災減災科學技術體系;信息公開和交流渠道不順暢;資源、信息不能共享;科學決策評估支持系統與財政金融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等等,直接影響防災減災實效。

2.投入不足 資金渠道單一

全國每年投入到防災減災科技研發和應用的經費十分有限,在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科研設備購置、防災工程建設、防災減災基礎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等多方面投入不足。主要是因為我國防災減災科研基本依賴於財政撥款,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由於防災減災科研具有的社會效益遠遠大於近期經濟效益,很難吸引企業資金和社會資金主動投入,造成防災減災科技發展和技術推廣滯後。另外,缺少科研成果推廣的中間環節與適合防災減災工作規律的運行機制,防災減災科研成果的轉化率低,一些防災減災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率不足10%,嚴重影響了全國防災減災工作的深入進行,影響了全國防災減災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3. 科技資源尚待優化配置

3. 5000字生活廢水水污染與治理論文

生活廢水水污染與治理
5000字 我們;來寫

什麼時間要呢?

4. 能不能幫我找一篇關於水處理技術的外文文獻學術論文要求必須是論文格式的字數不少於5000字

推薦到OA圖書館查詢。
輸入英文關鍵詞即可。

文獻,一般都是pdf格式的。word格式很少。

5. 關於水處理方面的技術論文,4000字左右,謝謝

這里沒有論文哦,你直接去找的taobao網上的翰林書店店鋪,店鋪名就是翰林書店,保證你輕松搞定論文,我們幾個同學都那裡搞的幾篇,交給老師一次性過 :)

6. 環境保護論文5000字的

論文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論文摘要: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環境保護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環境權利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理論關注,而且不少國家的法律做出積極回應。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是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的基本特點,這很不利於我國的環境保護。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應當確立公民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地位,並且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應當兩條進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於: (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於技術考慮,並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並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後,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准、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並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徵。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於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准並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於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並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並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並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後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於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於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並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並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並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於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築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雜訊、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於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並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憲政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於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於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於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主權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後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樣認為,「開始組織並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並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後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採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主權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繫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於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於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於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後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於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 (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於,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並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並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後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並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憲章》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大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於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於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籲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於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於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於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後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於健康的良好環境,並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於公民權利的呼籲或宣稱對於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於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後,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並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並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並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於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於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 (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後,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雜訊污染權等。

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兩條進路並不意味著公民環境權的性質具有公私兩重屬性。公民的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即便是在保護公共環境利益的情況下,也並不意味著公民的環境權利具有公權力的性質。在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框架內,公權力不能放棄,也不能通過協議而變更,而私權則可由作為權利主體的個人自行處分。公民環境權是法律確認並授予公民對自身的環境利益進行判斷和做出處分的權利,因此本質上屬於私權。同時由於環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屬性,公民的環境權又區別於傳統個體意義上的私權,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環境權是一種具有特殊性質的私權—公益性的私權。正是公民環境權的這一特有屬性,使得傳統的私法救濟和單純依賴公權力的介人都不能實現有效的保護。法律既需要承認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認其私權性質,這正是我們主張法律通過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相融合這兩條進路來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根據所在。

法律確認公民環境權利的兩條進路對於環境保護分別具有內在的推動機理。第一,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的進路,能夠通過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行政權力的互動實現環境保護。首先,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行政請求權制約了政府環境權力的行使,能夠有效地防治個別政府官員在行使環境權力過程中的尋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環境保護過程中不能背離公民的環境利益。其次,這些權利還能引起權力對權力的制約,公民的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行政請求權在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尋求救濟,從而通過司法權實現對環境行政權力的制約。再次,要實現對環境更為有效的保護,權力對權利的制約是必須的。公民環境權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對自身的環境利益進行判斷並做出處分的權利,但由於環境公共物品的屬性,公民個人可能會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濫用權利,從而犧牲公共的環境利益。此時,政府環境權力就能夠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干預或制約。如此,公民環境權利與政府環境權力的雙向制約與互動,推動著環境保護在法制軌道上良性推進,從而實現對於環境的有力保護。第二,公民環境權利與傳統私權相融合的進路,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公民的主動性實現環境保護。雖然傳統私法的財產權、人身權以及相鄰權的規定對於環境保護的作用仍不能忽視(特別是在對這些權利的侵害發生現實的損害時,對這些權利的救濟能簡潔地起到環境保護的作用),但是,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環境審美權等公民環境權利的明確賦予,是直接針對公民的環境利益而做出的。相對於傳統私權而言,這不但大大豐富了公民私權的內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環境保護的標准,可以有效彌補傳統私法對於環境保護的不足。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確的環境權利,就能更加關注自身的環境利益和對於環境利益的自覺維護。公民環境權利作為一種私權的發達,進而能促進民間環保組織的繁榮,使社會力量能有序地參與到環境保護過程之中,從而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的社會氛圍。此外,對於那些破壞環境利益的行為,公民或環保組織能有效地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就先,更為充分地調動司法力量進行遏制,這不但能實現對公民環境權利的維護,而且更為重要的是能實現對整個社會的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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