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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污水直排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01-14 10:47:20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1)企業污水直排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㈡ 污水直排怎麼處理

化學方法處理
化學方法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以去除水中的有機物、無機物雜質。內主要有化學混凝容法、化學氧化法、電化學氧化法等。化學混凝法作用對象主要是水中微小懸浮物和膠體物質,通過投加化學葯劑產生的凝聚和絮凝作用,使膠體脫穩形成沉澱而去除。混凝法不但可以去除廢水中的粒徑為1O~10mm的細小懸浮顆粒,而且還能去除色度,微生物以及有機物等。該方法受pH值、水溫、水質、水量等變化影響大,對某些可溶性好的有機、無機物質去除率低;化學氧化法通常是以氧化劑對化工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進行氧化去除的方法。
物理處理法
化工污水常用的物理法包括過濾法、重力沉澱法和氣浮法等。過濾法是以具有孔粒狀粒料層截留水中雜質,主要是降低水中的懸浮物,在化工污水的過濾處理中,常用扳框過濾機和微孔過濾機,微孔管由聚乙烯製成,孔徑大小可以進行調節,調換較方便;重力沉澱法是利用水中懸浮顆粒的可沉澱性能,在重力場的作用下自然沉降作用,以達到固液分離的一種過程;氣浮法是通過生成吸附微小氣泡附裹攜帶懸浮顆粒而帶出水面的方法。這三種物理方法工藝簡單,管理方便,但不能適用於可溶性廢水成分的去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㈢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主要內容有哪些

環評案例分析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但是可以給你一個參考:
污染環節:1.大氣----惡臭(污水進水泵房、隔柵、初沉池、曝氣池、二沉池、污
泥脫水機房)
2.水----尾水排放
3.雜訊----設備雜訊
4.固廢----脫水污泥、柵渣、剩餘污泥
環境影響:1.施工期:佔地改變土地利用類型、污水廠建設及管道鋪設
佔用耕地(旱田);施工雜訊、揚塵、尾氣、人員生活廢水、
生活垃圾可能污染環境;形成一定水土流失;選址區植被破壞;
2.運行期:泵類、鼓風機等設備雜訊、惡臭污染、污泥的處理處置問題;
尾水排放對受納水體水質影響問題;
3.污水直排和溢流引發的環境風險問題;
防治措施:1.合理選址(避免在環境敏感區上風向)確定污水廠建設規模,確保污水處理
能力
,盡可能減少佔地.
2.採用合理處理工藝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出水執行二級標准---受納水體為四類水)
盡可能實現中水利用.
3.合理進行廠區平面布置,設置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
4.對易產生惡臭的設施進行加蓋密閉處理,集氣收集處理,周邊設置綠化帶.
5.採用低雜訊設備;
6.對污泥及時清運、減少堆存量和降低發酵時間;
目前,該項目最大的問題是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收水范圍內的污水處理需要,應盡快啟動二期工程,確保對收水范圍內的污水全部實現納管.

㈣ 工業企業廢水處理達到直排海標准,是否可以通過市政雨水管網排海!

不可以,所有市政管網是雨污分流的,雨水管網不允許進入污水。

㈤ 工廠污水直排入海,當地政府應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應該從控源,凈化,排放三個方面入手。

最後,排放就是指政府要規劃好排放是否需要集中排放或者分點排放。排放的地點也是需要細細安排的,因為如果過於集中很容易就會破壞一整個地區的水體。所以政府應該注重規劃排放的地點,給每個工廠安排排放的路線,保證水體的品質。

㈥ 環境保護法案例分析

:(1)本案中A、B、C三家企業是否都能成為被告?為什麼?
答:可以成為共同被告,因為他們屬於共同侵害人。

(2)王某等18戶漁民是否有權對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態破壞損失提出賠償請求?
答:當然可以。

㈦ 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案例分析題

污染環節: 1.大氣----惡臭(污水進水泵房、隔柵、初沉池、曝氣池、二沉池、污
泥脫水機房)
2.水----尾水排放
3.雜訊----設備雜訊
4.固廢----脫水污泥、柵渣、剩餘污泥

環境影響:1.施工期:佔地改變土地利用類型、污水廠建設及管道鋪設
佔用耕地(旱田);施工雜訊、揚塵、尾氣、人員生活廢水、
生活垃圾可能污染環境;形成一定水土流失;選址區植被破壞;
2.運行期:泵類、鼓風機等設備雜訊、惡臭污染、污泥的處理處置問題;
尾水排放對受納水體水質影響問題;
3.污水直排和溢流引發的環境風險問題;
防治措施:1.合理選址(避免在環境敏感區上風向)確定污水廠建設規模,確保污水處理
能力 ,盡可能減少佔地。
2.採用合理處理工藝確保污水達標排放(出水執行二級標准---受納水體為四類水)
盡可能實現中水利用。
3.合理進行廠區平面布置,設置合理的衛生防護距離。
4.對易產生惡臭的設施進行加蓋密閉處理,集氣收集處理,周邊設置綠化帶。
5.採用低雜訊設備;
6.對污泥及時清運、減少堆存量和降低發酵時間;
目前,該項目最大的問題是處理能力不能滿足收水范圍內的污水處理需要,應盡快啟動二期工程,確保對收水范圍內的污水全部實現納管。

㈧ 直排企業污水處理工程在線如何驗收

你的在線是指在線監測系統?

㈨ 尋環境污染的案例和分析

境雜訊污染案例分析
2006年05月25日 輔導教師

民們不堪忍受建築雜訊,憤而向「環保110」投訴。環保部門接到投訴後,進行
了實地勘察和監測。經查明,該工程是由某建築公司承建的。該建築公司在開工
前,未向該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環保部門到工地查處時,發現工
地正在夜間施工,對此該建築公司負責人申辯:他們並未在夜間大規模施工,只
是混凝土澆鑄因工藝的特殊需要,開始之後就無法中止,即便是夜間也不能停
工。但是該建築公司並沒有辦理相關的夜間開工手續。經環保部門監測,該工地
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未超過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
雜訊排放標准。於是環保部門進行了調解,並對該建築公司未依法進行申報和辦
理夜間開工手續作出處罰。但是,建築工地的雜訊污染並沒有得到改善,廣大居
民依然處於雜訊污染之中。在向律師事務所咨詢以後,天通花園小區27戶居民
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受理後,經過法庭調查認定,某建築公司排放的雜訊盡管符
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雜訊源的雜訊排放標准,但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
准)中規定的區域標准限值,在事實上構成環境雜訊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鄰
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採取措施,消除雜訊污染,賠償原告精神損失200元。
[法律問題]
(1)事先申報制度。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
(3)環境雜訊污染判斷標准。
[法律依據]
(1)《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29、30條。
(2)《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關於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案。建築施工環境雜訊污染是
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為了防治建築施工環境噪
聲污染,我國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了兩種法律措施:
(1)事先申報制度。這是根據建築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點提出的。在城市
市區范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申報
的內容包括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雜訊值以及
所採取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9條對此作了規
定。
(2)禁止夜間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
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 「雜訊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
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
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但以下三種情況除
外:搶修、搶險作業;因生產工藝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且持
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在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
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築公司在開工前未依法向該市環保部門進行申報,在
夜間施工時,也未向附近的居民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環保部門對其
作出處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30條對此作了規
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是:被告某建築公司是否構成環境雜訊污染。
依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環境雜訊污染是指
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該條規定了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也指明了構成環境雜訊污
染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排放雜訊。二是排放
的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環境雜訊排放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
保護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對雜訊源向周圍環境
排放雜訊所作的最高限值。目前我國的環境雜訊標准排放標准主要有:<工業企
業廠界雜訊標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雜訊限值)、<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
(鐵路邊界雜訊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機動車輛允許雜訊標准)等。依據上述規
定,本案被告施工時未超過<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中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
不構成環境雜訊污染。所以,環境保護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罰款,也不能徵收排污
費,發生糾紛只能進行調解。 .
但是,我國目前的聲環境標准除了環境雜訊排放標准外,還有聲環境質量標
准。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法定的程序對各類不同的功
能區域內環境雜訊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規定。它是制定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依據,
,也是衡量一個區域是否存在環境雜訊污染的尺度。目前我國的主要規定是<城市
區域環境雜訊標准)。根據<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的規定,原告所在的天通
花園小區屬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其環境雜訊質量標准為晝間55分
貝、夜間45分貝,被告施工現場晝間雜訊為70分貝,夜間雜訊為54分貝,顯
然違反了(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因此,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判定被告
沒有造成環境雜訊污染,顯然不符合事實,也難以說服飽受雜訊干擾之苦的居
民。
由於現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不太准確,
給該案的解決帶來很大困難,為了保護這些居民的合法利益,法院依據<民法通
則》中關於「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
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
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規定來處
理該糾紛是正確的。因為這一規定雖然沒有明確列出噪音對不動產相鄰各方的影
響,但其中的「等」字應理解為包括了噪音、輻射及其他將來有可能出現的影響
相鄰各方的行為。
[學者建議]
排污單位排放的雜訊符合環境雜訊排放標准,但確實又干擾了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由於(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條在給「環境雜訊污染』』
下定義時考慮不夠周全,使得在具體執法中遇到不少困難。實際上,環境是否被污染,
並不能以排污者的排污是否超過排放標准為根據,而應以污染物的排放是否使當地的
環境質量劣於適用於該地的環境質量標准為依據。實踐中,以<民法通則)中有關相鄰
權的規定來處理此種情形的環境雜訊污染案件,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利,但也存在
一些問題。如《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適用於建築施工單位與居民之
間的關系,並不是十分准確。因此,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修改(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關於「環境雜訊污染」的定義,
完善有關雜訊污染的規定。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關鍵詞】環境污染 損害賠償 案例分析
【全文】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案例分析

馮其江 潘進海

一、 引言

我國廣大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鑒於皖南山區當地水面較多的情況,不少農戶承包了魚塘,籍此養家糊口,又發展了當地經濟。鄭濤是當地個體養殖戶,近幾年承包了約15畝魚塘。雖稱不上養殖大戶,但每年亦有不少收獲。去年年底,本想有個好收成,沒曾想,自己承包的魚塘接連有大批魚死亡。鄭濤目瞪口呆地望著自己多年苦心經營、已具規模的魚塘,心如刀絞……

二、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養殖戶鄭濤發現自己承包的魚塘出現冬季魚浮頭並有魚死亡。經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進入魚塘所致。鄭濤當即決定先抽水捕魚,同時與當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號,當地市政公司動工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在此期間,因污水進入魚塘,造成部分魚死亡,部分魚嚴重異味。因久旱無雨,鄭濤曾於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魚塘水變清後,又購進了一批魚苗,但魚塘魚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鄭濤認為,此次生活水污染導致庫存的1萬余斤成品魚嚴重異味而不得不廉價出售,另有3000餘斤魚有浮頭並死亡。按每斤2元計算僅魚損就2萬余元,魚苗損失7000元,另有消毒費、抽水電費、水質檢測費用等,合計經濟損失39992元。為此,鄭濤提供證人證明,污染時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另有證人證明,污染魚因有異味而以一元一斤購買;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當地環境監測站環境監測報告,證明該魚塘水質已污染;另有華醒公司出具說明,證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於是,鄭濤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當地市政公司賠償所有損失39992元。
三、一審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於第二中學操場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該操場北面的污水塘,再從污水塘西側的明溝流向長江支流。數年前華醒公司在建設中優化環境,將排污明溝變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鄭濤的魚塘內,造成魚塘內魚變味、死亡。原告雖有損害的事實,但對賠償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無法確定賠償額。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陶中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承認有損害的事實,對有關證人的證詞也予以採納,而無法確定賠償數額難以接受,上訴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書面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站長等人到魚塘實地勘驗並作了詳細的勘驗檢查筆錄,認定我戶損失為32992元。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檢查筆錄》記載:2003年12月20日以來,該養殖戶承包的池塘水面約15畝,經實地勘察,因工業廢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魚出現嚴重異味,無法食用,經濟損失32992元。
當地市政公司辯稱,鄭濤提交的關於魚損的證據不能認定其損失狀況,雖有損害的事實,但並沒有因果關系的認定。另外,該排污管道是華醒公司搞的,建設時並沒有向有關部門說明,無法納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與市政公司毫無關系,侵權主體是排污單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也只能減輕排污單位的責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單位的責任。
四、二審裁判要旨
二審法院認為:當地市政公司負責對轄區內的污水排放進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鄭濤在魚塘被污染後,申請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對魚塘污染進行勘驗,並按當地同等塘口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具有客觀真實性,市政公司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否定,一審法院不予採信該份證據不妥,應予糾正。關於鄭濤索賠二次損失7000元,在未徹底解決魚塘污染的情況下,因其盲目購進魚苗放養,造成的損失應自已承擔。2004年10月26日,二審法院終審改判:撤銷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內賠償鄭濤魚塘損失32992元。
五、評析
在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環境污染屬於特殊的侵權行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於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較難認定。認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先要確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污染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但環境污染損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內容,通常不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難就此因果關系作出直觀判斷。因此,這類案件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被告負責舉證。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換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責任的話,加害人須舉證證明損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與自己無關。
本案中,原告承包魚塘內大量成品魚死亡,有證人證明污染發生的時候每天死魚多在500斤、少則200斤,並有他人因有魚異味而以一元一斤廉價購買之證人證言,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也進行了現場勘驗,證明魚損為3萬余元。可以說原告已盡到了自己的舉證義務,證實自己遭受了巨大損失,構成了訴訟的基礎與索賠的前提。身臨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這些已實屬不易,法官不能過於苛求證據的規范性。司法實踐中,必須得考慮農村養殖戶的文化知識、法律素養以及生活生產習慣,還有污染的可怕性及處理問題的緊迫性。只要具備初步的損害,至於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則由被告舉證。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本案一審法院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認定原告索賠的具體數額沒有確實證據予以證實而判決駁回了原告訴請,這苛求了證據的規范性。二審法院,依據當地漁政監督管理站勘驗筆錄,按照當地同等魚塘平均產量平均價值予以估算損失,較為客觀與公平。既有損失,理當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類似的規定。該法第55條和56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損失,免予承擔責任。
本案當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該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擴散至魚塘後致人損害,法院判決市政公司承擔責任也無可非議。市政公司的上屬單位是城市建設委員會,屬於法律上公益性組織。有關公益性組織致人損害的賠償,司法實踐中,都被當作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賠償。但筆者認為,這種服務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能單純適用私法。這些公益性組織「幕後的政府行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組織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含有國家行政賠償的性質。現實生活的復雜性、行政管理的多樣性和行政主體的難統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賠償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互有交叉。但無論怎樣,環境污染責任屬於嚴格責任范疇,實行無過錯責任。被訴主體只有證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況下,才可以免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實際上,本案真正的污染者是誰?還有待進一步明確。市政公司承擔的是管理者的責任,其重新輔設了一條排污管道,排除了危害。但真正的污染排放者,還是附近的企業。污染根源在於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而不在於排水溝本身。如果確實能查找出是哪一家或幾家企業排放的污水超標而致魚死亡,應由真正的排污單位負責賠償。當然,這仍須由被訴主體負舉證責任,被訴主體須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免責事由進行舉證。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http://www.fsou.com/redirect/index.asp?url=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71292

㈩ 污水廠私自直排污水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企業為了節約生產成本,降低環保支出,往往會偷排污水、廢棄等污染物,既危害了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也損害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因此,當企業偷拍污水、廢棄風污染物時,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偷排污水,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企業偷排污水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該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如企業違法偷排污水,造成江河下游養殖魚死亡的,養殖戶可以要求企業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企業違法排污,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相關企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時,受害人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2、行政責任:企業偷排污水的,由環保部門等採取責令停業整頓、限制生產、罰款,並對企業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於行政拘留。
一般情況下,居民發現企業偷排污水的,可以向當地的環保局舉報投訴,及時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維護自身利益及當地環境不受損壞。這也是受害人要求企業賠償的重要談判籌碼,運用好了,往往非常利於索取賠償。
3、刑事責任:偷排污水,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按環境污染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企業違法偷排污水,嚴重污染環境的,構成環境污染罪,需要被判刑坐牢。要是你發現有企業偷排污水,嚴重污染了環境,向環保局舉報投訴,准能讓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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