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 污水處理一級A排放標准對化學需氧量(CODcr)的限值為不超過50 mg/l。
2. 生化需氧量(BOD5)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3. 懸浮物(SS)的限值不超過10 mg/l。
4. 動植物油和石油類的限值均不超過1 mg/l。
5.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的限值不超過0.5 mg/l。
6. 總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15 mg/l。
7. 氨氮(以N計)的限值不超過5(8)mg/l。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需遵守一級A標准。排放水污染物時,必須遵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生活污水排放標准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包括常規污染物和部分一類污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共43項。
標准分級依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的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而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1. 一級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用於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且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時,執行一級A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也執行一級A標准。
2. 一級B標准:當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或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B標准。
3. 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准。
4. 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森友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頃沖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准,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② 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
1、污水一級a排放標准(單位:mg/L):
pH值(無量綱):6-9;化學需氧量(CODCr):50;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10;懸浮物(SS):10;氨氮:5(8);總氮:15;總磷:0.5;色度(稀釋倍數):30;動植物油:1.0;石油類:1.0;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5;糞大腸菌群數(個/L):1000;總汞:0.001;烷基汞:1×10^-5;總鎘:0.01;總鉻:0.1;六價鉻:0.05;總砷:0.1;總鉛:0.1;總鎳:0.05;苯並(a)芘:3×10^-5。
2、GB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准共要求指標12項,其中化學需氧量(COD)與懸浮物(SS)以及氨氮和總磷是常規重點控制的污染物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