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葯廠的廢水檢測因子包括哪些,哪裡可以檢測
廢水檢測范圍:來①廢自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檢測;②廢水污染監督檢測;③廢水系污染調查
生產企業地下水自行檢測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 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檢測方法》(GB 5750.1-12)
地下水檢測質量標准:
《地下水質量標准》(14848-2017),適用於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監測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不適用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GB/T 14848-2017規定各地區對地下水質進行定期檢測。
地下水檢測項目共計93項,其中基本項目39項,選測項目54項。
B. 污水處理制度和規定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管理制度: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2、保持污水排放系統順利通暢,定期對醫院排放系統進行維修。3、工作人員做好自身防護,採集污水時戴手套,操作後洗手。4、每日監測污水總余氯2次,並做好登記。5、每月做好污水糞大腸桿菌檢測,有報告並備查。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門氏菌、志賀菌)檢測,不得少於2次。7、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應增加污水處理消毒劑的投放量,保證污水處理的余氯含量.5mg/L。8、保持室內空氣流量,環境清潔。9、污水處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C. 污水處理水質檢測標准
法律分析:污水處理水質檢測標准為GB3097-97海水水質標准 GB3838-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8703-8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准;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准化工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准; (六)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八)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准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D.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2019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污水監測的相關技術要求,制定本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污水監測技術規范部分的修訂。本標准首次發布於2002年,原標准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監測方案制定的內容;
——增加了附錄A,給出常用污水監測項目的采樣和水樣保存要求;
——刪除了建設項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應急監測、資料整編等內容;
——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污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采樣點位、監測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
關內容。本標准自實施之日起,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監測的部分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准由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法規與標准司組織制訂。
本標准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南京環境監測中心、河南省環境監測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准生態環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標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實施。
本標准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污水手工監測的監測方案制定,采樣點位,監測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交接,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採用手工方法對排污單位污水進行監測的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異常值的判斷和處理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據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J 168 環境監測 分析方法標准制修訂技術導則
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2 水質自動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三角形薄壁堰
CJ/T 3008.2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矩形薄壁堰
CJ/T 3008.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巴歇爾量水槽
CJ/T 3008.4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寬頂堰
CJ/T 3008.5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測量標准 三角形剖面堰
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
延伸閱讀:
2017版COD測定法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HJ 828-2017
十三種污水處理基礎指標的分析方法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