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中的二級標準的內容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國家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
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
標准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
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1)當排放污水的水溫高於擴展閱讀
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2002)排放值:A標准 B標准
1、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pH 6~9/6~9 6~9/6~9 6~9/6~9 6~9
12、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Ⅱ 污水廠氨氮排放標准中,以水溫12度為分界線,有什麼依據嗎那位專家指點
一般來說,水溫15度再往下的話,硝化菌的活性會慢慢降低,這也內是為什麼很多污容水處理單位在冬季的時候氨氮會升高的原因,所以氣溫低得話一般會適當提高污泥齡,以防止冬季氨氮升高,一般到10度以下,硝化能力就很弱了,再往下,基本就喪失硝化能力了
如果說,排放標准以12度為分界線,我想就是這個原因了,12度以下應該適當放寬排放標准,雖然我還沒遇到過這種好事,但我覺得這是應該的,因為這個冬季因為這個我也費了不少腦細胞
Ⅲ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溫度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詳解:
城鎮污水處理過程中的排放標准分為三個級別,以確保水質達到環保要求。首先,我們來看看一級標準的嚴苛控制項目:
除了cod和bod5,還有其他關鍵指標:
氮和磷含量也是標准關注的重點:
最後,色度和糞大腸菌群數也是衡量處理效果的重要指標:
每個等級的標准都旨在逐步提升污水處理能力,確保排放的水質達到環保要求。希望這些信息能對您有所幫助,讓我們共同守護我們的環境。
Ⅳ 污水排放水溫不能高於環境水體溫度度
水溫不得大於35攝氏度。根據CJ343-2010的標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水溫不得大於35攝氏度,A、B、C等級都是這個標准。
Ⅳ 污水三級排放標准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污水三級排放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污水二級排放標准。具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三級排放標准執行標准值:1.化學需氧量(COD):1202.生化需氧量(BOD5):603.懸浮物(SS):504.動植物油:205.石油類:156.陰離子表面活性劑:57.總氮(以N計):——8.總磷(以P計):59.氨氮:——10.色度(稀釋倍數):5011.PH:6--912.糞大腸菌群數(個/L):——註: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於35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60%;BOD大於160mg/L時,去除率應大於50%。②括弧外數值為水溫大於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