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質標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是:原水氨氮濃度為75~115mg/L,出水氨氮濃度小於5mg/L。城市雜用水水質,適用於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築施工等雜用的再生水。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Ⅱ 城市再生水回用水質標准
1. 城市再生水用於雜用的水質標准規定,原水中氨氮濃度應在75至115毫克/升之間,而處理後的再生水氨氮濃度應低於5毫克/升。
2. 滿足上述水質標準的再生水,可用於多種城市雜用場合,如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以及建築施工等。
3. 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需將編制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提交給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在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還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4. 該規劃一旦獲得批准並公布,即應嚴格遵照執行。若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修改,則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提交審批。
5. 第十條規定,地方政府應根據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增加對相關設施建設和維護的財政投入。
6. 根據第十一條,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隨意更改其用途。
Ⅲ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標准
法律分析:《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是2021年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歸口於全國城鎮給水排水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規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的術語和定義、水質指標、采樣與監測、安全利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適用於沖廁、車輛沖洗、城市綠化、道路清掃、消防、建築施工等雜用的再生水。
法律依據:《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 18920-2020) 一、規范性引用文件
GB/T 5750.4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
GB/T 5750.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無機非金屬指標
GB/T 575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金屬指標
GB/T 5750.11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消毒劑指標
GB/T 5750.12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微生物指標
GB/T 7488 水質―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稀釋與接種法
GB/T 7489 水質―溶解氧的測定―碘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