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條例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李春12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護和改善巢湖水環境,促進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
第三條巢湖流域水環境實行三級保護。巢湖湖體,巢湖岸線外延一千米范圍內陸哪塵耐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及沿岸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兄肆;巢湖岸線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沿岸兩側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圍內陸域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
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四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實行嚴格的環保標准,採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建立嚴密的監控體系,有效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加強生態治理,減輕巢湖湖體富營養化,促進巢湖水質根本好轉。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措施,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巢湖水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服務平台,依法公開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發事件、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宣傳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協調、督促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保證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實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處置系統等農業和農村污染控制措施。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負責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並履行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責。
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漁業、林業、衛生、工商、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省巢湖管理局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組織實施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規劃。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據國家核定的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水功能區納污總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擬訂流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逐級分解落實到巢湖流域市、縣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二條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工業、農業、漁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附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附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環境質量監測。水功能區的水資源質量狀況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在巢湖湖體、出入巢湖的河流和跨設區的市行政交界斷面,設立水質自動監控系統。
省巢湖管理局承擔巢湖湖體、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監測結果通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出入巢湖的河流水污染防治,實行河道(段)長負責制。由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擔任行政區域內出入巢湖的河流的河道(段)長,組織對河流的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巡查,監督檢查河流水污染防治計劃的落實。
第十六條 巢湖流域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七條 巢湖流域水質適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巢湖湖體和豐樂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產業、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限期淘汰污染巢湖流域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
(二)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
(三)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嚴格限制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內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項目;確需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水環境一、二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
(二)新建、擴建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第二十一條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三)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
(四)從事網圍、網箱養殖;
(五)利用機械吸螺、底拖網等進行捕撈作業;
(六)設立畜禽養殖場。
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明確期限,拆除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現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
第二十二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規范化排污口,設置標注單位名稱和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及數量等內容的標志牌,在廠界內、外排污口分別設置排污取樣口。
排污單位間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排放。排放水污染物的時間應當向社會公布。
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應當依法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一)私設暗管排放;
(二)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三)在雨污管道分離後利用雨水管道排放;
(四)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五)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過批準的排污口排放。
第二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新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同步建設除磷脫氮設施;現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沒有除磷脫氮設施的,應當限期增設,具體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合肥市各類工業園區未配套建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將雨水、污水分別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除樓頂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統外,陽台、露台排水管道應當接入污水管網。
在公共排水設施未覆蓋區域內,排水戶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
現有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應當按照排水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和要求進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排水戶負責建設。
第二十六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經費不足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
排污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對匯水范圍內排污單位的排水進行取樣檢測時,有關排污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水質超過排放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排污單位,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城鎮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貯存、清運,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
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採取防滲漏等措施。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應當達標排放。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行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逐步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污水的收集和處理設施,並實行集中收集、分類處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使用緩釋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組織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指導化肥、農葯的科學使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發展綠色生態農業,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保護對水生態環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污水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開發利用水產資源,推廣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科學確定流域內水產養殖范圍、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葯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三條在巢湖湖體開展水上旅遊、水上運動、水上經營等開發利用活動,不得污染水質。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省巢湖管理局的意見。
港口、碼頭應當設置污水污物收集、轉運和處理裝置。
入湖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物存貯裝置、集油或者油水分離裝置,不得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殘油、廢油。
第三十四條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
第三十五條貯存液體化學原料、油類等地下工程設施的單位,應當採取防止滲漏的有效措施。
進行地下勘探、采礦、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間和地下熱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等可能幹擾地下含水層的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復,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採取森林與濕地建設、生態清淤、水塘攔截等生態處理方法,降低氮磷等污染物入湖總量。
流域內水資源調度應當維持地表水的合理流量,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和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建設調水引水工程,加快巢湖水體交換,改善巢湖水環境。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加強濕地生態系統建設和保護,增強濕地涵養水源、凈化水質的能力。
利用濕地資源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生態旅遊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確定環巢湖生態建設布局,因地制宜建設環巢湖生態濕地,構建湖濱緩沖區。
第三十九條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不得縮小水域或者灘塗面積。因建設防洪、抗旱、供水、水環境生態修復等項目確需佔用的,應當科學論證,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同時興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因保護需要建設環湖濕地、環湖景觀林帶、污染治理項目等,應當經省巢湖管理局審查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水污染防治技術,積極開展藍藻防治技術的開發應用,推動科技成果在巢湖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應用。
第四十一條省巢湖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巢湖湖體藍藻的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湖體藍藻的預警和預報;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並通報當地有關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打撈巢湖湖體藍藻,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減輕藍藻對巢湖水環境質量的影響。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排污權交易,落實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垃圾收集處理等方面優惠政策,實施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
(四)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的;
(五)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責令關閉、停產的;
(六)接到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七)未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三倍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在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或者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在水環境三級保護區新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大中型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在水環境一、二級保護區新建、擴建製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十萬元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從事網圍、網箱養殖,或者利用機械吸螺、底拖網進行捕撈作業的,由省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在水環境一級保護區設立畜禽養殖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五倍罰款;未限期治理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建設排污口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間歇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間排放水污染物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河流新建、改建、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整治,並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未整改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安全處置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危險廢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並處以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B.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巢湖流域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建設綠色發展的美麗巢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體,巢湖市、肥西縣、肥東縣、舒城縣和合肥市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豐縣、廬江縣、含山縣、和縣、無為縣、岳西縣、蕪湖市鳩江區、六安市金安區行政區域內對巢湖水體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的匯水區域。
有關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和風景名勝區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巢湖流域水環境實行三級保護。巢湖湖體,巢湖岸線外延一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及沿岸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陸域為一級保護區;巢湖岸線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圍內陸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萬米沿岸兩側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圍內陸域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
巢湖流域水環境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第四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必須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實行嚴格的環保標准,採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建立嚴密的監控體系,有效防治工業污染、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加強生態治理,減輕巢湖湖體富營養化,促進巢湖水質根本好轉。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水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等措施,鼓勵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運用和產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服務平台上依法公開巢湖流域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發事件、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全社會自覺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的意識。第六條巢湖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根據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協調、督促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職責。
六安、安慶、蕪湖、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證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斷面水質符合水環境質量要求,實行跨市、縣行政區域邊界上下游斷面水質交接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潔、生態修復等綜合整治,實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處置系統等農業和農村污染控制措施。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省巢湖管理局對水環境一級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履行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責。
交通運輸部門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行政、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巢湖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省巢湖管理局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行動計劃,組織實施水環境一級保護區水污染防治措施。
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C. 農村生活的污水怎麼處理
農村生活的污水怎麼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是將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質和污染環境成份清除、降解做無害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要著重考慮選用成熟可靠,適合農村特點和實際污水處理適用技術。農村污水處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水質進行中和農用產品,從而達到回用及環保降解排放。
1、穩定塘處理技術
在我國,特別是在缺水乾旱地區,穩定塘是實施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有效方法,近年來成為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著力推廣的一項技術。與傳統的二級生物處理技術相比,高效藻類塘具有很多獨特的性質,對於土地資源相對豐富,但技術水平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來說,是一種較具推廣價值的。
2、厭氧沼氣池處理技術
在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實踐中,最通用、節儉、能夠體現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結合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式是厭氧沼氣池。它將污水處理與其合理利用有機結合,實現了污水的資源化。污水中的大部分有機物經厭氧發酵後產生沼氣,發酵後的污水被去除了大部分有機物,達到凈化目的;產生的沼氣可作為浴室和家庭用炊;厭氧發酵處理後的污水可用作澆灌用水和觀賞用水。在農村有大量可以成為沼氣利用的原材料:農作物秸稈和人畜糞便等。
沼氣池處理技術已在我國一些地方得到了有效推廣和使用。建設沼氣池和生活污水厭氧凈化池,有效解決人畜糞便、生活污水、垃圾污染等農村環境難題,出現家園清潔和村容整潔的新面貌。
3、土壤滲濾技術
地下土壤滲濾法在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中日益受到重視。在我國北方寒冷地區利用地下土壤滲濾法處理生活污水是可行的,且出水能夠作為中水回用.
4、人工溼地處理技術
目前,北京、深圳等都採用了這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凈化後的水質優於地表水三類標准。浙江、廣東、天津和江蘇等地還分別在無動力、地埋式厭氧處理系統、雨污分離管網輸送集中處理和生物投菌治理污水等技術方式應用方面進行了探索與嘗試,也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怎麼處理農村的生活污水
目前生活污水處理工藝已經相當成熟,其核心技術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對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的改進及發展形成了各種不同的生活污水處理工藝,傳統的活性污泥法處理工藝在中小型生活污水處理己較少使用。 普通活性污泥法具有執行穩定、管理方便的優點,前人在設計和執行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工程經驗,但普通活性污泥法也存在著在執行不當時或進水水質異常時易發生污泥膨脹導致出水惡化的問題,同時由於污泥泥齡較短和沒有缺氧工況;對氮、磷的去除率不理想。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進入水體的污染負荷已嚴重超過水體自然凈化能力,特別是氮、磷在自然水體中積累,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已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 所以,有效的處理農村生活污水顯得越來越重要。 廣州富生源環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適用於生活污水處理及與生活污水類似的各種工業有機廢水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如何處理?
現在比較用的比較多的是「人工溼地」技術。農村特點是土地充裕,但缺乏管理人才,故應該選擇管理要求低的技術。人工溼地相對於其他工藝來說佔地較大,主要依靠水生植物、動物來吸收污水中的污染物,而且基本上不需要人工管理,只要定期收割枯死的植物即可。具體的技術方案可以去網路文庫裡面去搜索」人工溼地技術「,裡面有很詳細的方案。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10個村已全面開工,力爭今年底全部投入使用,其餘16個行政村將在明後年全部實施。
「『治水』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截污納管、清淤疏浚、引水配水、生態修復等多項內容,其中截污納管是治根之舉。實現截污納管後,永豐河和沿線灌溉渠道的水體質量有望得到極大地改善。」高橋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陳建偉說。
據了解,農村居民聚集地面廣量大,截污納管工程施工區域基本上都是在舊村中進行,存在道路狹窄、靠近民房等問題。對此,大部分村民對截污納管工程表示支援,有少數村民剛開始不能接受,但通過當地辦事處幹部和村幹部做思想工作後,基本上也都能諒解。村民鮑先生告訴筆者:「說實話,這個施工對我們的生活影響蠻大的,但為了未來更加美好的村莊環境,我們大力支援。」
新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自己打旱井放臟水,至於垃圾能燒的自己燒了,不能燒的挖坑埋住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怎麼做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法(強烈推薦)農村生活污水凈化池技術 該技術採用多級自流工藝,適合分散處理生活污水,具有投資省、無執行費用、管理方便等特點。該技術不同於傳統的沼氣池技術,污水經處理後可達標排放。 1.用途和功能 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是分散處理生活污水的新型構築物,適用於近期無力修建污水處理廠的農村。生活污水包括廚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滌用水和沖洗廁所用水,其特點有三:一是沖洗廁所的水中含有糞便,是多種疾病的傳染源;二是生活污水濃度低;三是生活污水可降解性較好,適用於厭氧硝化製取沼氣。生活污水凈化池是根據生活污水的上述特點,把污水厭氧硝化,沉澱過濾等處理技術融於一體而設計的處理裝置。 2.池型結構和工作原理 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是一個集水壓式沼氣池、厭氧濾器及兼性厭氧塘於一體的多極折流式消化系統。糞便經格柵去除粗大固體後,再經沉沙池進入前處理區1,在這里糞便進行沼氣發酵,並逐步向後流動,生成的污泥懸浮固體在該區的後半部沉降並沿傾斜的池底滑回前部,再與新進入的糞便混合進行沼氣發酵。清夜則溢流入前處理區2,在這里與糞便以外的其他生活污水混合,進行沼氣發酵,並向後流動經過厭氧濾器部分,附著於填料上生物膜重點細菌將污水進一步進行厭氧硝化,再溢流入後處理池。前處理區1和前處理區2都是經過改進的水壓式沼氣池,後處理區為三級折流式兼性池,與大氣相通,上部裝有泡沫過濾板攔截懸浮固體,以提高出水水質。 根據糞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管道為分流制或合流制,將污水流程分成兩種。 Ⅰ合流制 室內污水管道為合流制的污水流程如下:生活污水---->格柵截流井---->沉砂井---->前處理區60%---->後處理區40%---->排出或接好氧處理。 Ⅱ分流制 適用於糞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分流的污水處理,污水流程如下:其他生活污水---->格柵截留井---->沉砂井---->糞便污水---->格柵截留井---->沉砂井---->前處理區1(40%)---->前處理區2(30%)---->後處理區(30% )---->排放或接好氧處理。 3.工藝引數 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設計依據每天所處理的污水量,污水量按100L/(人•日)左右計算,其中沖洗廁所用水量按20~30L/(人•日)計算,其他生活污水量為70~80L/(人•日)。污水滯留期為2~3天,污泥清掏周期為300天。 4.執行管理 合理設計、可靠施工、精心管理是確保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正常執行的三個主要環節。其中日常管理工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a.設立生活污水凈化池的地方,應實行專業化施工和承包管理,以保證正常運轉;b.建立工程檔案和管理記錄;c.每年清掏污泥一次;d.每4~5年更新聚氨脂過濾泡沫板,每10年更新軟填料(半軟填料可不更換);e.注意安全,避免發生火災,窒息事故。 二、無動力多級厭氧復合生態處理系統 該技術適用於分散戶廚房、洗衣、洗澡等低濃度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尤其適合有地勢差異的分散戶或2~5聯戶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厭氧生物專家G教授斷言,厭氧處理生物技術如果有適合的後處理方法相配合,可以成為分散型生活污水處理模式的核心手段,這一模式比傳統的集中處理方法更具有可持續性和生命力,尤其適合發展中國家的情況。 1.基本原理 針對我國當前資金短缺、能源不足與污染日益嚴重的現狀,厭氧處理技術是特別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技術。但因為單獨的厭氧對氮、磷等營養元素......
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怎麼處理
建立污水處理站綜合處理污水;垃圾一般有垃圾回收站統一處理
農村自建房生活污水怎麼處理比較好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污水處理一般劃分為初級處理、生化處理(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三級處理)三個處理水平。
初級處理是指通過格柵或沉澱池等除去部分懸浮固體和有機質的過程。通過初級處理,懸浮物、生物化學需氧量(BOD)以及病菌一般可降低50%左右。在沉澱池中加入一些化學或微生物絮凝劑以及石灰等可加速懸浮物質的沉澱(強化初級處理)。
傳統的二級污水處理一般採用生化技術。二級處理的目的是利用污泥中各種細菌或真菌的氧化作用破壞有機質的結構,進一步降?低污水中的BOD。如果採用厭氧處理技術,污泥中有機質在厭氧菌作用下可產生沼氣。利用活性污泥技術的二級處理可使病菌數量降至10%。同時可以檢視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更多技術文件。
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對污水進行更高一級的處理過程。其處理方法主要包括投放化學絮凝劑、活性炭或交換樹脂、反滲透工藝以及各種殺菌處理技術。處理目的主要是除去污水中的碳水化合物、糖類、鹽分,以及對污水進行消毒等。
污水處理技術的選用必須綜合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污水來源及其處理後的用途。不同的污水來源以及處理後污水(再生水)的不同用途要求採用不同的處理水平和處理技術。農村地區生活污水主要含有各種有機污染物以及病原菌等污染物,再生水主要用於各類作(植)物的灌溉用水、景觀或環境用水等方面。根據再生水的具體用途,確定污水需要處理的深度或水平。
目前污水處理系統主要是根據污水處理水平的要求,採用一種或幾種處理技術或工藝聯合處理污水。按照污水處理技術的適用條件,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可分為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兩大類。
(1)集中處理系統。集中處理系統主要是指(小型化)污水處理廠、人工溼地系統或土地處理系統等,通過一系列的物理、化學以及生物措施減少污水中的污染物,從而達到污水凈化和資源化利用的目的。
(2)分散處理系統。分散處理系統是一個高度濃縮的微型化污水處理廠。它採用各種物理、化學或生物措施組合工藝,將各種處理技術高度整合在一個較小的空間范圍內。隨著各種工藝和技術的發展,分散處理系統的產品種類和型號越來越多。有廢水需要處理的單位,也可以到污水寶專案服務平台咨詢具備類似污水處理經驗的企業。
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怎麼處理
農村生活污水可建小型污水處理站,把有害物質處理後做灌溉使用,村莊密集的區域,可實現多村聯治,能節約不少費用,生活垃圾要進行分類,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增加可回收垃圾的價格,讓老百姓知道垃圾分類的重要性並願意進行分類。
農村污水怎麼處理好
農村生活污水可以考慮人工溼地
D. 什麼是農村污水處理,可以分為幾類
1、分散處理模式
村鎮居民的居住形式比較分散,相互的距離很比較遠,往往版還有溝渠、權橋路等橫穿村落中間,如果要將這些各自分散排放的污水集中起來處理的話難度還是比較大的,如果要集中處理的話就需要採取污水管道保溫和提升措施,這對農村的發展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投資,而是實施的難度也很大。所以分散處理模式還是比較經濟適用的,所謂的分散處理模式就是將各家的污水按照分區進行收集,每個區域的污水進行單獨處理。潤德凈化了解到該模式的特點是布局靈活、施工簡單、管理方便、出水水質有保障。
2、管網截污模式
這是指接入城鎮市政管網,這對於靠近城鎮的村莊或者靠近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來說是比較可行的,主要是將污水集中收集後接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統一由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該處理模式的特點主要有投資少、周期短、見效快、統一管理方便等。
3、集中處理模式
污水集中處理模式就是通過在村內鋪設污水管網,將污水集中到污水處理站後再統一進行處理,這是污水治理的主要模式。這種模式適用於村莊相對密集、規模較大、地勢平緩、經濟條件好的單村或聯村中的污水處理,它的特點是佔地面積小、抗沖擊能力強、運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質高、水質穩定等。
E. 農村自建房生活污水怎麼處理比較好
農村生活污水怎麼處理?
污水處理一般劃分為初級處理、生化處理(二級處理)和深度處理(三級處理)三個處理水平。
初級處理是指通過格柵或沉澱池等除去部分懸浮固體和有機質的過程。通過初級處理,懸浮物、生物化學需氧量(BOD)以及病菌一般可降低50%左右。在沉澱池中加入一些化學或微生物絮凝劑以及石灰等可加速懸浮物質的沉澱(強化初級處理)。
傳統的二級污水處理一般採用生化技術。二級處理的目的是利用污泥中各種細菌或真菌的氧化作用破壞有機質的結構,進一步降?低污水中的BOD。如果採用厭氧處理技術,污泥中有機質在厭氧菌作用下可產生沼氣。利用活性污泥技術的二級處理可使病菌數量降至10%。同時可以查看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更多技術文檔。
三級處理是在二級處理的基礎上對污水進行更高一級的處理過程。其處理方法主要包括投放化學絮凝劑、活性炭或交換樹脂、反滲透工藝以及各種殺菌處理技術。處理目的主要是除去污水中的碳水化合物、糖類、鹽分,以及對污水進行消毒等。
污水處理技術的選用必須綜合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污水來源及其處理後的用途。不同的污水來源以及處理後污水(再生水)的不同用途要求採用不同的處理水平和處理技術。農村地區生活污水主要含有各種有機污染物以及病原菌等污染物,再生水主要用於各類作(植)物的灌溉用水、景觀或環境用水等方面。根據再生水的具體用途,確定污水需要處理的深度或水平。
目前污水處理系統主要是根據污水處理水平的要求,採用一種或幾種處理技術或工藝聯合處理污水。按照污水處理技術的適用條件,農村地區生活污水處理系統可分為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兩大類。
(1)集中處理系統。集中處理系統主要是指(小型化)污水處理廠、人工濕地系統或土地處理系統等,通過一系列的物理、化學以及生物措施減少污水中的污染物,從而達到污水凈化和資源化利用的目的。
(2)分散處理系統。分散處理系統是一個高度濃縮的微型化污水處理廠。它採用各種物理、化學或生物措施組合工藝,將各種處理技術高度集成在一個較小的空間范圍內。隨著各種工藝和技術的發展,分散處理系統的產品種類和型號越來越多。有廢水需要處理的單位,也可以到污水寶項目服務平台咨詢具備類似污水處理經驗的企業。
F. 農村生活的污水怎麼處理
廣東巨能環保工告訴你生活污水處理的難題不但是在城市地區,在農村一樣存有生活污水處理的難題。我們知道城市污水基本上一定會做特意的處理,那樣鄉村的污水處理狀況是怎樣的呢?文中筆者就基本給大夥兒解讀下鄉村污水處理狀況,除此之外筆者以為鄉村污水處理應當挑選適合的方法。
鄉村污水處理狀況,鄉村污水都歷經處理了嗎
現如今伴隨著新農村規劃的進行,廁所改造與生活污水處理盡管擁有很顯著的改變,但還遠遠地達不上所有鄉村涵蓋的水平。且伴隨著農葯化肥的大批量應用,村民也缺乏了應用傳統式肥料及污水灌溉農作物種植的驅動力。在也並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和廁所改造的鄉村,生活污水處理室外排出的現象可以說是經常可以看到。
大體上看鄉村裡邊這種生活的污水全是隨便排出進入了周邊的土壤層及雜草叢,等候著自然環境的處理,也並沒有獲得非常好的處理,並且也並沒有獲得非常好地使用。而在一些展不錯的鄉村,則選用農村沼氣池處理,變廢為寶。
鄉村污水處理應當挑選適合的方法
鄉村生活污水處理的處理關鍵技術多種形式、加工工藝完善,但僅有因時制宜的污水處理關鍵技術才可以真真正正做到操控鄉村水污染的意義。現階段已有一些成本低、易監管的關鍵技術,比如使用園林地慢速度滲濾系統處理鄉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理經營規模14.7立方米/天,建設成本僅為3.6萬元,並可保持較低的運轉花費;選用三段式組成人工濕地處理生活污水處理,運轉和維護費相對性傳統式的分散處理工藝可減少2/3;選用人工生態浮床處理鄉村污水,對總氮、總磷有不錯的除去實際效果,運轉維護保養技術要求低。這種關鍵技術適用人口規模較大、布置密切、污水能集中處理的地域,在污水不容易集中化收集處理的地域要選用靈活的分散處理關鍵技術,比如選用蒸發罐關鍵技術處理居民生活污水處理中的「黑水」部分,基本上不必常常維護保養,而「灰水」則接入庭院式小型濕地。
除此之外還可依據不一樣的出水水質規定挑選處理工藝,出水排進封閉水體時,應將氮、磷等營養元素看作關鍵操控指標值,可挑選新式階梯性人工濕地、塔式蚯蚓生物濾池、接觸氧化法等脫氮除磷效果明顯的污水處理關鍵技術,出水排進放水體時,則可適度減少氮、磷的排出規定,可選用漂浮植物塘等加工工藝。在鄉村生活污水處理加工工藝挑選方面,不但要考慮處理實際效果、花費,還需要考慮加工工藝的適用性及其關鍵技術的工程建設是不是存在的問題,僅有那樣才可以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可以做到正常的整治實際效果和使用年限。
G. 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准適用范圍
法律分析: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准原則上適用於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於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准。各省(區、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准,並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准: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CJ 343-2010)》是對CJ 3082—1999的修訂。與其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控制項目名稱溫度、油脂、礦物油類、生化需氧量、磷酸鹽、氰化物、揮發性酚、苯胺分別改為水溫、動植物油、石油類、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氰化物、揮發酚、苯胺類;新增控制項目總氮、總余氯、氯化物、總鈹、總銀、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五氯酚、可吸附有機鹵化物共12項;取消控制項目總銻;控制項目限值由兩個等級改為三個等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