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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10-07 04:38:16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廢水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②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以下稱排水許可),對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工作的指導監督。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許可證書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門機構承擔排水許可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城鎮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五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第二章許可申請與審查第六條排水戶向所在地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集中管理的建築或者單位內有多個排水戶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並由領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第七條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

(五)排水許可申請受理之日前一個月內由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准等有關標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於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作業需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已修建預處理設施,且排水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准。第九條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第十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准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且未發生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效期屆滿30日前,排水戶可提出延期申請,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可不再進行審查,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一條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工商登記變更後30日內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③ 目前城市污水的現狀及處理措施

城市污水處理工作是社會發展的一重要組成部分,選擇恰當的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意義非凡。因為污水處理工藝的好壞雖不是社會發展的中心卻牽動著中心的發展,雖不是保護環境的重點,卻可波及到環境保護的成果。好的污水處理工藝具有投資成本低、工作效率高、操作方便簡單、處理效果達標且可回用等優勢。本文主要探討當前城市污水處理的一些方法。
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環保問題,特別是城市污水處理已成為各國研究的熱點。在這種經濟體制下,我國城市污水處理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一直沿襲舊的經營管理模式,對污水處理設施方面的建造、設備運行和價費行使統一管理、分級領導的體制,給城市污水處理相關行業導致了很多弊端。城市污水的治理對改善城市水環境,保障城市經濟發展起著關鍵的作用。
一、城市污水的特點
城市污水指人類生活所產生的污水,以洗滌污水和排泄物等為主。城市污水的排量和居民生活水平有關,其排量較大,平均每人每日產生污水150-400L。城市污水有區別於工業污水,但也成為了當今社會的一個主要污染源。目前,除磷技術是城市污水處理的瓶頸問題。因為污水中含有的高量氮、硫、磷等物質在厭氧細菌作用下,極易生惡臭物質污染環境。此外,污水中還含有大量的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蟲卵等微生物,以及糖類、脂肪、蛋白質等有機物,和一系列金屬物和鹽類物質。
二、城市污水處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我國淡水資源十分緊缺,人均擁有量為2300立方米,僅相當於世界人均擁有水平的1/4。更不為樂觀的是我國的城鎮污水:自1997年起,居民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越了工業污水排放量(城市污水排放量占總排放量的45%),開始位居污水治理工作的首位。從而我國全面加強了城市污水的治理工作;1999年,城市污水污染負荷超過了工業廢水污染負荷,我國水污染控制重點也從工業污染轉變成了城市污水污染。到 2003 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 460 億噸,其中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占污水排放總量的53.8%,為247.6億噸;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排放總量1333萬噸,其中生活污水占總量的61.6%,為821.7萬噸。如此醒目的數字說明了我國水污染的嚴峻形式,以及城市污水的嚴重所在。
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的生活污水大多未經處理就直接排人江河湖海,比例高達80%。400億立方米的年排污量,污染了全國1/3以上的水域。專家指出,水污染無疑加重了水資源帶姿的緊缺程度,更為嚴重的是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及飲用水安全和工農業發展的進度。目前,城市污水已慢慢侵蝕人類的生存環蠢羨絕境,成為僅次於洪水、乾旱等自然災害的污染。而我國城市水污染之所以如此嚴峻,其主要原因是污水處理率低,導致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到河流,由此,加強污水處理力度迫在眉睫。
三、污水處理常用方法探討
1.活性污泥法 活性污泥法具有處理能力高,出水水質好的優點,也是目前全球採用最為廣泛的處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途徑。該方法是在人工充氧條件下,對污水和各種微生物群體進行連續混合培養,形成活性污泥。利用活性污泥的生物凝聚、吸附和氧化作用,來分解並去除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活性污泥法的主要組成部分有曝氣池、沉澱池、污泥迴流和剩餘污泥派渣排放系統組成。具體流程為:①曝氣池作為一個生物反應器,容納廢水和迴流的活性污泥形成的混合液;再通過曝氣設備充入空氣,使氧溶人混合液,產生好氧代謝反應;同時保證混合液得到足夠的攪拌處於懸浮狀態,使廢水中的有機物、氧氣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觸反應。②混合液進入沉澱池後,懸浮固體經沉澱後和水分離,就有凈化水流出沉澱池。同時沉澱池中的污泥迴流(稱為迴流污泥)進曝氣池,確保曝氣池內保持一定的懸浮固體濃度和微生物濃度。此外,在曝氣池中的生化反應引起微生物的增殖,微生物流經沉澱池時又被消除,來達到維持活性污泥系統的穩定運行的環境。活性污泥除了有氧化和分解有機物的能力外,還要有良好的凝聚和沉降性能,以使活性污泥能從混合液中分離出來,得到澄清的出水。
3.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也是污水生物處理的常用辦法。該方法的工作原理為通過去除廢水中的溶解性有機污染物來達到凈化的目的。生物膜法的適用對象主要為中小規模的的污水處理系統,在南方運用更為廣泛。具體流程為:污水和附著在介質「濾料」表面的微生物形成的生物膜接觸反應後,生物膜中的微生物會溶解去除有機污染物,將其轉化為水、二氧化碳等物質,有機物消失達到凈化的目的。
3.氧化法 據氧化劑的種類及反應器的類型,可將氧化法分為化學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催化)濕式氧化法,光催化氧化法、超臨界氧化法幾個種類。目前,氧化法處理污水採用率較高,且前景較為廣闊,但其中的化學氧化法操作簡單,但運行成本高且效果不佳,因此,採用率普遍不高。
4.氧化塘處理技術 氧化塘處理技術,是指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通過在塘中生長的微生物的代謝作用被氧化分解,達到凈化效果的一種污水處理技術。該技術投資小、構造簡單、運行維護管理方便、凈化效果好、節省能耗,在國內外城鎮污水處理領域被廣泛應用。
然而,污水處理在實際建設和運營中有著很多障礙,比如資金問題。因為與污水處理是一項側重於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工程,因此資金問題往往成為了效果的瓶頸。總的說來,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研究和應用領域,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問題:①傳統的活性污泥法,往往運行費用高,設備不能滿足高效低耗的要求,且易出現污泥膨脹現象;②現隨著污水排放標準的不斷嚴格,污水中氮、磷等營養物質的排放要求逐步提高。而可以去除氮、磷物質的工藝就是活性污泥法了;但是活性污泥法只有形成多級反應池,通過增加內循環來達到脫氮除磷的目的,這樣運行管理就更加復雜且各項費用也會大幅度提高;③目前城市污水的處理多以集中處理為主,龐大的污水收集系統的投資遠遠超過污水處理廠本身的投資。因此,如何使城市污水處理工藝朝著低能耗、高效率、少剩餘污泥量、最方便的操作管理,以及實現磷回收和處理水回用等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已成為目前水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領域共同關注的問題。
綜上所述,城市污水處理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目前越來越多的受到人們的關注。但目前遇到的最到的問題是技術的改良和污水處理實際落實的問題。還希望城市污水廠和相關部門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投資進行新技術的研究,保護好人們賴以生存的寶貴的水資源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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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海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養護,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包括產業廢水和生活污水)、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後達到排放標準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指接納、輸送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明溝、暗渠、泵站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指城市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城市污水處理實行點源治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引進、使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能力。第六條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建主管部門)管理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建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主管部門)以及規劃、土地、水利、公安、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管理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分期實施,配套建設。
市建城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發展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業規劃。
自建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要求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必須連接,並辦理接通手續和承擔相應的連接費用。第九條在城市排水設施鋪設到達的區域,應當按照規劃將城市污水排入排水設施,由污水處理企業集中處理。第十條開發城市新區和建設住宅小區,應當將排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實行城市污水與雨水分流;舊城區也應當逐步改造,實現城市污水與雨水分流。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項目,應當事先徵得市規劃、環保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建設或者不同意建設的答復;不同意建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建、移動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管護責任人以及市環保主管部門的同意,報市城建主管部門批准,並承擔拆建、改建費用。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市城建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依法進行監督。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市城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竣工資料分別送交市城建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存檔。第三章城市污水處理第十四條污水處理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
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污水處理企業對其排放的水質、水量進行檢測,符合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以下簡稱污水接納標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建立排水檢測檔案,對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接受排水檢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環保主管部門的監測機構申請重新檢測。第十五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統一按排入的水量和水質向污水處理企業繳納污水處理費。收取污水處理費後,不再徵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使用費。
直接或者間接向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外排放污水或者超標准排放污水的,仍由市環保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並依法徵收污水排污費、超標准排污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取標准可以根據本市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由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政府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

⑤ 環保局對農村生活污水的排放有什麼管控措施呀

目前,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以優質為發展標准,充分覆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制度和機制創新,解決隱患。積極提高增長率。
具體來說:
①每個鄉鎮都需要開展環保工作,提高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技術水平,從而提高淡水資源的質量;
②盡快建立與運輸一體化的聯動機制,中標單位負責項目規劃、運行和維護。基於城鎮,分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統一、標准化、標准化包裝、統一招標、統一建設、統一運營、統一維護、降低項目成本、降低控製成本。
③在污水處理站運行過程中,相關人員還需要靈活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廣泛的智能監管平台,對已經建成或已建成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數據進行智能集成,在線監管和監管。即將使用。實時檢測;
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水平將最終影響當地的生態環境和人民生活質量。因此,各級農村單位需要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並要求所有村莊的名稱充分了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關鍵作用;
⑤要堅持「統一布局,加快發展,從事實,新技術中求真,建設與管理同步」的基本原則,從重點和難點入手,進一步滲透到各個方面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確保實現生活污水處理目標。各地農村環境水質管理單位要嚴格控制污水標准和法規,在處置技術,施工運輸一體化,嚴格監控等方面尋求實踐方法經驗。
根據方法經驗,他們將能夠實現廢水處理。標准「
1.的有關過程應進一步標准化。不僅如此,它還可以用於清理河流,防洪通道和綠化建設,有效地恢復河流的清潔水質,創造多樣化的生態景觀,為管理生活污水設施奠定重要基礎。
2.提供系統處理,提高污水處理水平。
長期以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一些城鎮無序排放生活污水,嚴重降低了農村水質。同時,一些城鎮還沒有建立相對完善的排水網路,缺乏一系列配套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這無疑增加了生活污水的收集和處理難度,一些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利用。
鄉鎮房屋相對分散,污水排放後未經特殊處理直接排入周圍河流或逐漸滲入地下。在此基礎上,相關人員應提供系統的處理方法,重點是農村環境污水處理和非規模畜禽糞便系統的應用。根據當地情況調整措施,充分考慮一次性投資和運營成本的接受,採取分散處理和集中處理相結合的方式,選擇操作管理難度小、設備少的處理技術。畜禽糞便最好通過沼氣池處理,最大限度地排入管網路,降低污水處理成本。
3.優化設施管理體系,確保資金投入的有效性。
為有效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必須加快推進生活污水處理工程。積極推進農村環境生態建設,建設美麗農村,加強河流處理,清除劣質水體,按規定加快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標准化建設,確保質量和數量集中完成任務。同時,努力超越政府提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目標,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全面覆蓋。
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認真開展工程審批、審批、招標、工程監理等工作,認真按照設計標准和相關內容進行施工,特別注意一些重大設計。變化。
同時,要進一步實施質量安全責任制,實現全過程監督,提高監督檢查水平,嚴格控制材料質量和技術標准,控制現場控制和資金分配。確保生產過程和資金的安全穩定。與此同時,有關人員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對生活污水處理廠的質量管理模式進行規范化管理,按照規范化管理,按照規范化管理。

⑥ 大連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與建設、設施養護與安全,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以下稱排水主管部門)。相關工作可以由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機構實施(以下稱排水管理機構)。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和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有關的工作。第四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經費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排水主管部門組織建設以及管理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稱市政排水管網),維護與運行費用依法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第六條鼓勵在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中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支持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依據有關總體規劃並銜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准公布實施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泥處理、污水再生利用、內澇防治等內容。

內澇防治應當綜合考慮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布局雨水滯滲、調蓄及強排設施。第九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制定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從事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第十二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和市政排水管網相連接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以及海綿城市建設要求,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准和技術規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為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徵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十三條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隱蔽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施工單位通知的,應當通知排水管理機構。第十四條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邀請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第十五條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在已經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雨水管網、污水管網不得混接或者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第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廣場、公園、綠地等,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因地置宜設置雨水收集、凈化和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雨水積存、蓄滲、消納能力。

建設雨水蓄滲、利用設施,應當綜合考慮雨水徑流削減、徑流污染控制以及雨水資源化利用。

⑦ 合肥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確保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的排放管理。

本辦法所稱污水排放設施是指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檢查井、涵閘、排放口等接納、輸送、處理污水的設施。第三條 合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污水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排放設施的規劃與建設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定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五條 編制排水專業規劃和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遵循「舊城區(環城公園路以內5.2平方公里區域)污水截流、舊城區以外地區雨污分流」的原則。

舊城區以外地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污水就近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已建成的排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進行管網改造,限期實行雨污分流。第六條 城市污水排放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點源處理與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排水專業規劃統一制定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水管網、收入區域內的提升泵站等公共污水排放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單位和個人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經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查,並符合本市排水專業規劃。開發區、住宅區自行投資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應當納入其綜合開發計劃,進行配套建設。第七條 污水排放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相當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設施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符合保護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等相關設施的技術要求。第八條 污水排放設施施工應當接受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污水排放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第九條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污水排放戶)應按規定設置隔油池、沉澱池等預處理設施,並到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准接手續,按指定位置接入城市污水管網。

接通城市污水管網應當由污水專業施工單位施工,所需費用由污水排放戶按國家規定的標准承擔。第十條 現有的和經規劃確定的污水排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三章 污水排放管理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污水排放戶必須將污水排放污水輸送管網,其他地區的污水排放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對所排污水進行處理,達標排放。第十二條 污水排放戶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應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領排水許可證:

(一)本單位1/500地形圖和標明污水排放口的排水平面圖;

(二)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的類型和用水量;

(三)放污水的水質、水量;

(四)污水的處理工藝;

(五)其他應提交的有關資料。第十三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排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污水情況進行監測,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准》的申請人,發給《排水許可證》;對排水設施不致謝造成嚴懲損害、經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標準的申請人,核發《臨時排水許可證》,並且限期治理。《排水許可證》有郊期3年,期滿前3個月可申請續發。

因建設工程施工向城市污水管網臨時排放污水的,應向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後方可排放。第十四條 取得排水許可證的污水排放戶,必須按許可證許可的內容排放污水。

污水排放戶需要變更污水排放狀況時,應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污水排放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污水排放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市排水管理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第十五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對污水排放戶排放的污水進行監測,被檢測者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六條 市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對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污水管網接納能力的區域採取限制排放量和調整排放時間等應急措施,污水排放戶應服從市排水管理部門的調度。

⑧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而制定的。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學科申請與審查、管理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三十四條。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污水排入城鎮排水管網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⑨ 化工廢水的處理方法

化工廢水的特點

化工廢水具有極高的COD、高鹽度、對微生物有毒性,是典型的難降解廢水,是目前水處理技術方面的研究重點和熱點。化工廢水的特徵分析如下:

(1)水質成分復雜,副產物多,反應原料常為溶劑類物質或環狀結構的化合物,增加了廢水的處理難度;

(2)廢水中污染物含量高,這是由於原料反應不完全和原料、或生產中使用的大量溶劑介質進入了廢水體系所引起的;

(3)有毒有害物質多,精細化工廢水中有許多有機污染物對微生物是有毒有害的,如鹵素化合物、硝基化合物、具有殺菌作用的分散劑或表面活性劑等;

(4)生物難降解物質多,B比C低,可生化性差;

(5)廢水色度高。

化工廢水處理辦法

1.化工廢水處理物理處理法

化工廢水處理時常用的物理處理法是包括過濾法、重力沉澱法、氣浮法等。這些都是以傳質作用來處理化工廢水,不單單涉及化學作用,還具有相關的物理作用,因此被稱為物理化學法,是一種將物理作用和化學作用相結合的污水處理化處理方法來凈化廢水。

過濾法是以具有孔粒狀料層截留水中雜質,主要是降低水中懸浮物;

重力沉澱法是利用氏早水中懸浮顆粒的可沉澱性能,在重力場的作用下自然沉降作用,以達到固液分離的一種過程;

氣浮法是通過生成吸附微小氣泡附裹攜帶懸浮顆粒而帶出水面的方法。這三種物理方法工藝簡單,管理方便,但不能適用於可溶性廢水成分的去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化學方法處理化工廢水。

化學方法是利用化學反應的作用以去除化工廢水中的有機物、無機物雜質,主要有化學混凝法、化學氧化法、電化學氧化法等段襪。

例如,通過添加化學物質來產生化學反應(常見的中和反應、氧化還原反應和混凝反應)。

在化工廢水處理過程中採用化學實驗的方法,所使用的設備都具備配套的水池、灌、塔和一些輔助設備。化學處理法具有低投資、低成本、操作簡單的優點,一個成熟的技術優勢,能承受量大、含量高的負荷沖擊,可適用於各種化工廢水處理,但化工原料需要不斷的消耗和產生污泥、排出水回用是困難的,並且佔地面積較大。

3.物理化學法

以傳質作用來處理廢水時,不單單涉及到化學作用,而且還具有相關的物理作用,故稱為物握核激理化學法。它是一種將物理作用與化學作用相結合的污水理化處理方法來凈化廢水。

這些方法主要包括萃取、汽提、剝離、吸附、電滲析、離子交換反滲透等等。使用該方法前,先應該對廢水進行預處理,去除廢水中的油、懸浮物和有害氣體等,必要時還需要調整pH值。

4.生物處理法

生物法是一種處理效率高、成本低的廢水處理方法,但是它對進水水質要求比較高,故一般與其它預處理技術聯合使用。常見的生物法是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厭氧生物法。各有優劣,一般要結合使用。

⑩ 江蘇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促進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納入水污染防治規劃,統籌安排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有效集中處理率,充分發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削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作用。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舉報和投訴。第六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完善、依法運行、穩定達標。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雜訊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並配套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採用脫氮除磷工藝。
鼓勵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第八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需接入的,應當經過預處理並依法取得排水許可。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的,應當同時取得排污許可。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依法公開。第九條有工業廢水排放的各類開發區,應當建設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保證達標排放。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明確可以接納水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向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濃度限值;超過濃度限值的,應當經過預處理,符合要求後方可接入。第十條開發區內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不符合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應當單獨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產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並對出水水質負責。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入設施的水污染物濃度異常,影響達標排放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排水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超標,影響達標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關閉相應排水單位的納管設備,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進水口、出水口安裝水量、水質自動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並與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自動監控設備還應當與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自動監控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應當依法予以檢定;使用中的自動監控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數據比對。第十三條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正常使用、維護自動監控設備及中控系統,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確因改造、更新、維修需要暫停運行的,或者進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質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還應當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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