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管理辦法的第三章污水接納與處理
第十五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達到納管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允許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排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城市污水排放許可手續,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必須同時取得排污許可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城市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排水戶的污水排放口至污水處理收集管網的連接管道,由排水戶負責建設,並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接管井位、口徑、標高、方式等要求進行施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通使用。
運營單位發現排水戶納管污水超標,影響污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時,可以關閉相關排水戶的納管設備。
第十八條排水戶必須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與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水質標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對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應當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進行預處理,達標後再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第十九條禁止向城鎮污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一)揮發性有機溶劑及易燃易爆物質;
(二)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以及導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質;
(四)不符合相應排放標準的醫療衛生、生物製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及放射性的污水;
(五)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以處理工業廢水為主的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批復中明確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二十一條污水集中處理廠的進水口、出水口、水處理關鍵部位以及重點排水戶,應當安裝水量、水質在線監測監控裝置,並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重點排水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投入使用前,應當經過依法檢定;使用中的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定。
污水集中處理廠、重點排水戶不得閑置和擅自拆除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對發生故障的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應當及時修復,並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污水集中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污泥處置能力,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污泥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繳納污水處理費後,不再繳納排污費,但超過納管標准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加倍繳納排污費。
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出水水質達到城鎮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超過排放標准向環境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排污費。
污水處理費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浙江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標准為什麼定得比國標低
排放標準是提高不了的,標準是國家制定發布的,國家對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排放標準是有要求的,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 18918-2002 才能達標排放。
標准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准執行。
問題所說的提高應該是指水質如何處理才能提供效率吧。一般污水處理廠處理有以下5種方法:
一、間歇活性污泥法(SBR)
間歇活性污泥法也稱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equencing Batch Reactor-SBR),它由單個或多個SBR池組成,運行時,廢水分批進入池中,依次經歷5個獨立階段,即進水、反應、沉澱、排水和閑置。進水及排水用水位控制,反應及沉澱用時間控制,一個運行周期的時間依負荷及出水要求而異,一般為4~12h,其中反應佔40%,有效池容積為周期內進水量與所需污泥體積之和。
比連續流法反應速度快,處理效率高,耐負荷沖擊的能力強;由於底物濃度高,濃度梯度也大,交替出現缺氧、好氧狀態,能抑制專性好氧菌的過量繁殖,有利於生物脫氮除磷,又由於泥齡較短,絲狀菌不可能成為優勢,因此,污泥不易膨脹;與連續流方法相比,SBR法流程短、裝置結構簡單,當水量較小時,只需一個間歇反應器,不需要設專門沉澱池和調節池,不需要污泥迴流,運行費用低。
二、吸附再生(接觸穩定)法
這種方式充分利用活性污泥的初期去除能力,在較短的時間里(10~40min),通過吸附去除廢水中懸浮的和膠態的有機物,再通過液固分離,廢水即獲得凈化,BOD5可去除85%~90%左右。吸附飽和的活性污泥中,一部分需要迴流的,引入再生池進一步氧化分解,恢復其活性;另一部分剩餘污泥不經氧化分解即排入污泥處理系統。
分別在兩池(吸附池和再生他)或在同一池的兩段進行。它適應負荷沖擊的能力強,還可省去初次沉澱池。主要優點是可以大大節省基建投資,最適於處理含懸浮和膠體物質較多的廢水,如製革廢水、焦化廢水等,工藝靈活。但由於吸附時間較短,處理效率不及傳統法的高。
三、氧化溝
氧化溝是延時曝氣法的一種特殊型式,它的平面像跑道,溝槽中設置兩個曝氣轉刷(盤),也有用表面曝氣機、射流器或提升管式曝氣裝置的。曝氣設備工作時,推動溝液迅速流動,實現供氧和攪拌作用。
與普通曝氣法相比,氧化溝具有基建投資省,維護管理容易,處理效果穩定,出水水質好,污泥產量少,還有較好的脫N、P作用,適應負荷沖擊能力強等優點。
四、連續進水周期循環延時曝氣活性污泥法(ICEAS)
ICEAS反應器前部設有預反應區(占池容積的10%)。反應池由預反應區和主反應區組成,並實現連續進水,間歇排水。預反應區一般處在厭氧和缺氧狀態,有機物在此被活性污泥吸附,該區還具有生物選擇作用,抑制絲狀菌生長,防止污泥膨脹。被吸附的有機物在主反應區內被活性污泥氧化分解。
反應連續進水,解決了來水與間歇進水不匹配的矛盾。但該工藝沉澱效果較差、凈化效果變差,易發生污泥膨脹,污泥負荷較低,反應時間長,設備容積增大,投資較大。
五、生物脫氮除磷工藝(A/A/O)
污水首先進入厭氧池與迴流污泥混合,在兼性厭氧發酵菌的作用下,廢水中易生物降解的大分子有機物轉化為聚磷菌可以吸收小分子有機物(如VFA),並以PHB的形式貯存在體內,其所需的能量來自聚磷鏈的分解。隨後,廢水進入缺氧區,反硝化細菌利用廢水中的有機基質對隨迴流混合液帶入的NO3- 進行反硝化。廢水進入好氧池時,廢水中有機物的濃度較低,聚磷菌主要是通過分解體內的PHB而獲得能量,供細菌增殖,同時將周圍環境中的溶解性磷吸收到體內,並以聚磷鏈的形式貯存起來,隨後以剩餘污泥的形式排出系統。系統中好氧區的有機物濃度較低,正有利於該區中自養硝化菌的生長。
厭氧、缺氧、好氧三種不同的環境條件和不同種類的微生物菌群的有機配合,能同時具有去除有機物、脫氮除磷的功能;工藝簡單,水力停留時間較短;SVI一般小於100,不會發生污泥膨脹;污泥中磷含量高,一般為2.5%以上;厭氧-缺氧池只需輕緩攪拌,使之混合,而以不增加溶解氧為度;沉澱池要避免發生厭氧-缺氧狀態,以避免聚磷菌釋放磷而降低出水水質和反硝化產生N2而干擾沉澱;脫氮效果受混合液迴流比大小的影響,除磷效果則受迴流污泥中挾帶DO和硝酸態氧的影響,因而脫氮除磷效果不可能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