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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污水分離規定

發布時間:2023-04-21 13:04:36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1)雨水污水分離規定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㈡ 雨污分流是強制性規定嗎

法律分析:雨污分流是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㈢ 小區雨污分流的法律規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雨污分流,是一種排水體制,是指將雨水和污水分開,各用一條管道輸送,進行排放或後續處理的排污方式。雨水可以通過雨水管網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過污水管網收集後,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水質達標後再排到河道里,這樣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我國以前由於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比較落後,沒有對排水管道根據水的來源進行分設,採用的是雨水和污水合用一條排水管道的形式,即合流制的排水系統。

㈣ 什麼規范規定一定做雨污分流

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14-2006(2011年版)的總則1.0.4條

㈤ 工業企業雨污分流標准

工業企業雨污分流標准:雨污分流設計規范:GB 50014《室外排水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雨水排水管和污水排水管按規定必須分流排放。
雨污分流,是一種排水體制,是指將雨水和污水分開,各用一條管道輸送,進行排放或後續處理的排污方式。

㈥ 雨水不能和污水一起排嗎

不能一起排。雨水和污水不建議一起排放。

污水處理廠在運行中要按照其版額定的負荷運轉權,除了初期的雨水徑流含有一定量的污染物質外,後期雨水污染物質較少。

為不加大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的負荷,雨水和其他廢水各自有其排放管道,這也是為了減少污水廠的負荷沖擊,更有效的處理廢水,有城市下水道,並且建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應該逐步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分開建設(原來建設的只是排水管道)。

分開建設的主要目的是雨水可不經處理直接排放到水體,而污水必須經污水處理廠里達標後才能排放,這樣做既增加了城市泄洪能力,又減輕污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降低了運行成本和運行壓力。

㈦ 污水和雨水分離規定是什麼時候開始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頒布《廣州市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提出,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陽台、露台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置污水管。
從化鄉村河道
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條例》適用對象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水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內澇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條例》鼓勵社會團體、志願者開展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宣傳、監督活動。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得低於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的,由財政給予補貼。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其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分類推進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條例》在規劃與建設方面做出規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方案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建設與建設美麗鄉村、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工作相結合,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城鎮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可以提供服務的農村地區,應當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覆蓋范圍,其他農村地區應當建設相對集中的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或資源化利用。
此外,新建區域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的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排水規劃以及水環境治理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設時,統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建築物樓頂公共天面應當設置獨立雨水排放系統;陽台、露台應當按照住宅設計規范設置污水管。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禁止混接污水管網與雨水管網。自用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單位與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進行改造,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
對於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方面,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和防洪排澇相關要求,採取雨水滯蓄、利用、滲排、凈化一體化等源頭減排控流措施,發揮建築、道路、排水設施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雨水徑流,確保建設後的雨水徑流量不超過建設前的雨水徑流量。海綿城市建設應結合本市山水林田湖草自然地理格局,保護水生態環境,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澇標准。
閱江路碧道雨水花園
污泥要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條例》在排水管理方面做出規定,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符合標準的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類型的污水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排水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工地內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游泳池換水或者檢修泄水、景觀水體出水、溫泉池排水可以達標排放至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
《條例》提出,對於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當輸送至符合要求的污泥獨立焚燒處置設施、資源熱力電廠、水泥廠、燃煤電廠等單位進行處置或者採用其他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方式。
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執行污泥轉移聯單制度,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經處理後泥質符合相關標准和規范的,可以就地園林綠化等消納、利用。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人水和諧的城市景觀
建立和完善排水監督檢查制度
《條例》在監督檢查方面做出規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排水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排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同時加強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為其開展維護運營活動提供必要協助。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水量進行監督檢查;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監督檢查協作機制,共享檢查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排水、污泥處理處置等工作情況。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杜娟 通訊員趙雪峰

㈧ 企業雨污分流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規定!環境執法中要求企業雨污分流有何依據

有城市下水道,並且建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應該逐步將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雨污分流新建企業環保「三同時」中要求的,要求雨水與污水管線分開,專門有帶

㈨ 污水不能排入雨水井內國家有哪些規定

市政的污水系統與雨水系統是嚴格分離的,市政的雨水排放不需處理,而污水排放必須凈化處理。
雨水直接排入污水井增加了市政污水凈化處理的負擔,屬違規行為。

㈩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條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第十一條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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