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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對小廠子污水處理標准

發布時間:2023-04-20 03:37:35

A. 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我市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信息來源: 市水務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體:大中小 】



市水務局:

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等有關規定,經履行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定價程序,並報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污水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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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

調整後的我市范圍內(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污水處理收費標准,居民類污水第一階梯為1.00元/立方米,第二階梯為1.50元/立方米,第三階梯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戶1.18元/立方米;非居民類污水為1.54元/立方米;特種行業污水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費標准基礎上,對環保誠信企業(綠牌)按照9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警示企業(黃牌)按照110%徵收污水處理費;對環保不良企業(紅牌)按照130%徵收污水處理費。差別化收費企業名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另行認定。

二、相關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類、非居民類、特種行業與自來水分類范圍一致。

(二)居民生活類污水階梯式水量計量與自來水保持一致。今後自來水階梯水量調整的,污水階梯水量隨之調整。

(三)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准,包括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

(四)為確保取消污水處理費減免政策順利實施,在市民政等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補貼措施前,暫繼續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會福利機構和部隊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五)其他污水處理費徵收規定,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其他規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即從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見水量)執行本通知價格。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將污水處理費的徵收依據、徵收主體、徵收標准、徵收及減免程序等內容進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處理費政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准表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深圳市財政局

2022年7月30日

B.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1、一級標准: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執行一級標准(Ⅲ類水域:主要適用於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遊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2、二級標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1)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2)排入GB3838Ⅵ、Ⅴ類水域執行二級標准(Ⅵ類水域主要適用於一般工業用水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Ⅴ類水域主要適用於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3、三級標准: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應選取單項指標,分項進行達標率評價。對於豐、平、枯水期特徵明顯的水體,應分水期進行達標率評價,所使用數據不應是瞬時一次監測值和全年平均監測值,每一水期數據不少於兩個。溶解氧、化學需氧量、揮發酚、氨氮、氰化物、總汞、砷、鉛、六價鉻、鎘十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均應達到100%。其它各項指標豐、平、枯水期水質達標率應達到80%。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如果企業擁有房產產權的,需繳納房產稅。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雖然對於污水處理廠這一企業關於是否繳納房產稅問題一說國家有明文規定,但是畢竟只是按個人企業營業稅所得按其比例15%上繳,仍有一定價值,其中隸屬於國家直屬可免繳。
(1)以房產稅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房產稅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單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國企業」應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區的水體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C.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

工業廢水排放標准指標為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等。
【法律依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4.1.2標准分級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3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4.1.2.4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D.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準的A標准和一級標準的B標准其適用條件和環境要求如下:1、一級標準的 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類功能水域(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 B 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條 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條 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E. 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規定指標是多少

國標里沒有規定進水水質指標,但一般生活污水處理進水水質都有一個大致的范圍,如COD一般在200-400mg/L,NH3-N在30-50mg/L,SS在200mg/L左右。

F. 污水處理廠出水標准有哪些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標準的A標准和一級標準的B標准其適用條件和環境要求如下:

1、一級標準的 A 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 B 標准。

(6)寧夏對小廠子污水處理標准擴展閱讀

我國幅員廣大,自然條件及經濟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城鎮區域特點、產業結構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鎮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體狀況、設計用地、選用工藝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國尚無針對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處理規模小於2萬噸/日,多集中在2000~5000噸/日)的現場排水設計規范、標准、法規等,仍然採用現行中、大規模污水處理工程的相關標准,在工程設計中發現存在不少問題,主要如下:

(1)排水體制

一般新建城市、擴建新區、新建開發區等多採用分流制,對於已建成舊區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鎮尚無排水系統,雨污水均沿道路邊溝或路面排至就近水體,一些城鎮(特別是山區和貧困地區等)由於街道過於狹窄、兩側建築密集、施工復雜,無條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統,可考慮採用完全合流制排水體制。

(2)排放標准

現行排放標准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總磷、總氮、氨氮、糞大腸菌群數等均需達到要求的標准。對於一些城鎮化發展中的地區而言,建設及運營資金短缺,土地資源緊張,可考慮將其標准進行調整或放寬。

G. 工業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

1、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污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污染物標准值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部分一類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2、一級A、一級B指的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 中的規定: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准。

3、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准。

(7)寧夏對小廠子污水處理標准擴展閱讀:

《山西省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將水環境質量標准與行業排放標准進行有效銜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規形式予以確定。

目前,我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執行一級A排放標准,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類標准,這三項主要指標分別為:40mg/L、2mg/L、0.4mg/L。

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標准制訂有關規定,地方標准可以嚴於國家標准。我省作為北方地區,降水南北空間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態基流。特別是冬春季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工業企業排放入河的廢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一級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衡量仍是劣Ⅴ類。企業達標排放的污水入河後,因河道在冬春季無生態基流、

無自然凈化能力導致國考斷面水質仍為劣Ⅴ類,只有將城鎮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嚴格要求到地表水Ⅴ類標准,才能確保河流達地表水Ⅴ類水質。

這是水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大亮點和創新,是破解我省企業排水達標、地表水水質不達標難題的重大舉措,是走出行業排放標准與環境質量標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選擇。

H. 污水處理廠排放標准一級A標准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一級標準的B標準是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的標准。
《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918—2002)標准制定主要是依據處理工藝和排放受納水體功能。所有該標准對常規污染物排放標准分為一級標准、二級標准和三級標准。一級標准分為A標准和B標准。一級標準是為了實現城鎮污水資源化利用和重點保護飲用水源的目的,適用於補充河湖景觀用水和再生利用,應採用深度處理或二級強化處理工藝。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准。一級標準的B標準是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部分排放指標如下。
二級標准主要是以常規或改進的二級處理為主的處理工藝為基礎制定的。二級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IV、V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
三、四類功能海域。
三級標準是為了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特定地區,根據當地的水環境功能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可先進行一級半處理,適當放寬的過渡性標准。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准。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四十五條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的;
(二)現有水污染物排放標准不能滿足所轄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區域水環境形勢復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I. 寧夏回族自治區對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如何處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生態,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溝渠、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完善政策措施,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水污染防治意識,鼓勵開展水環境保護志願服務,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並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水生態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推廣應用。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水污染防治項目的支持。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水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實施清潔生產,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接到檢舉的部門應當依法受理、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查處。
第二章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水環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第十三條新建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符合相關產業規劃的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工業廢水穩定達標排放。
第十四條接納工業廢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能力並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廢水進行預處理,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十五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在排污口建設取樣井(口),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提供取樣、監測等便利條件。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的出水水質進行取樣檢測,發現被檢測水質未達到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準的,及時採取措施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支持企業對工業廢水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進行深度處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三章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和再生水利用設施,提高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十八條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因地制宜同步規劃建設雨水收集和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
老舊城區、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等區域,應當逐步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暫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區域,應當通過建設調蓄設施、增大截流倍數等措施,預防雨水、污水合流引起的溢流污染。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第二十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保障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排放標准。
已投入運行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應當納入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水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一條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他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
第二十二條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酸液、鹼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液,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和安全處置,不得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或者直接排入水體。
醫療污水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二十三條處理處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當按照源頭削減和全過程式控制制的原則,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利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優化農村產業結構和發展布局,強化農業的生態系統功能。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城鎮污水收集管網未覆蓋的地區,應當分區域建設集中或者分散污水處理設施,收集和處理農村污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農村污水應當集中收集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加大資金投入,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政策扶持、資金補助、示範獎勵等措施,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畜禽糞便、養殖廢水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水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水污染防治配套設施。
畜禽養殖戶應當建設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收集貯存設施。
第二十九條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用於農田灌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標准化水產養殖技術,預防和減少水產養殖對水環境的污染。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合理使用餌料、葯物,防止造成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水污染防治需要,在河流、湖泊、溝渠、水庫沿岸劃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農葯、化肥的區域。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加強對生產、運輸、銷售、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的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在河流、湖泊、溝渠、水庫內丟棄農葯、農葯包裝物或者清洗施用農葯的器械。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檢測設備,保障飲用水水源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經批准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擅自調整。因飲用水水源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顯的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禁止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的保護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穩定、持續的發揮水體凈化功能,減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七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黑臭水體整治計劃,統籌推進城市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入黃河排水溝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溝綜合治理,減少入黃河排水溝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確保達到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入黃河排水溝沿線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處理應當納入排水溝綜合治理范圍。
第三十九條利用地下熱水資源進行取暖、洗浴、水上娛樂等活動的,應當對尾水進行降溫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處理,符合相應的水質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水生態環境調查,制定修復方案,採取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濕地修復、生態保護帶建設等措施,對水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保護和修復水生態。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建立健全水環境監測網路和信息平台,實現對重點地區的有效監測。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部門,在河流、溝道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交界處設置地表水水質和水量監測斷面,實時監測並定期發布監測信息。
河流、溝道上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出界斷面水質達標。
第四十三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現場檢查和自動監測等方式,加強對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水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水污染隱患排查,防止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
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四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排污口。
第四十六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監測規范制定監測方案,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監測記錄和報告,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跨行政區域河流、湖泊、溝渠、水庫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協調跨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預防和處置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方案,採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九條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事故的處置和水環境修復責任,並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水環境損害發生後,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與造成水環境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第五十條鼓勵水污染防治、市政建設等專業企業,通過委託管理、特許經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經營管理政府投資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和接納標準的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雨水收集口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垃圾、糞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污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採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還可以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第五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水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
(三)對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五)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六)應當依法公開水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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